□文/柳 杨
(西北师范大学 甘肃·兰州)
自1996年食盐专营制度建立至今,我国碘盐的全国普及率已达到98%以上,居民摄入碘量基本达标。与此同时,专营体制的种种弊端也逐渐暴露,一方面我国出现了奇特的食盐分区垄断制度:在全国有唯一的央企中盐,但其实际食盐批发量仅占全国的17.7%,并未取得全国性垄断地位;在地方,省级以下的盐业公司一般为地方国企,与同级的盐业行政机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人事财务并不受中盐控制。这一制度不仅使地方盐业公司始终赚取高于出厂价格4~5 倍的垄断利润,还造成了不同地区的盐企相互倾销、互设壁垒的市场乱象;另一方面各地盐厂甘冒被处罚以及判刑的风险,绕开盐业公司私自出售食盐,这一行为因触及盐业部门利益而遭到严厉打击。但由于高额利润的诱惑,这一现象并未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演愈烈。上述问题不仅不利于消费者获得低价高质的食盐,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剧了社会矛盾。
中央政府自2001年便意识到食盐专营制度的种种弊端,先后六次制定盐改方案,试图攻破这一坚固堡垒,最终都相继宣告失败。以最后两次为例:第五次始于2009年,国家发改委牵头制订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大体框架已经完成,允许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由生产企业与现有省、市、县盐业公司自由竞争;放开盐业公司以外的流通企业进入盐业行业。对此,中盐协会提出,如果立即废除食盐专营会造成大批职工失业,而8年后有编制的老职工基本到了退休年龄,盐改可以实现平稳过渡,此次改革正是止于这一建议。第六次发生在2011年4月,当时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盐改课题组提出,食盐专营这种高度垄断的管理体制,导致经营效率较低、垄断滋生腐败、产销矛盾突出等问题。打算采用“三步走”战略进行改革,但最终因盐业体制改革将极大地“损害”既得利益者的垄断利润,受到多方阻挠。由此可见,改革不是中央政府一方所能决定的,而是庞大的盐业垄断利益集团与中央政府两方之间的博弈。
以往的研究中,有学者运用静态博弈的方法分析了私盐泛滥的现象及监管,并得出食盐专营制度无法消除"私盐"行为发生,且专营的程度越高,“私盐”就越泛滥的结论。但对于不同地区盐业公司相互倾销的问题,并未涉及。此外,相当数量的学者通过相关经济理论论述了专营改革的必要性,却并未解释国家屡次改革均以失败告终的原因。
本文通过博弈分析方法解释上述两方面问题:1、不同地区的盐业公司相互倾销的,互建壁垒的现象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2、政府几次对专营制度实行改革均以失败告终的原因。文章最后针对博弈分析的结果结合现实情况得出,随着国家改革走向深入,盐业专营制度的废除将是大势所趋。
食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每年的需求量基本不变,因此盐业公司要想获得额外收入,就会试图进入其他地区的市场,为避免这一现象出现,各盐业公司又纷纷设置壁垒,将异地食盐作为私盐进行打击。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五章第21 条,对于私自贩卖食盐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 倍以下的罚款。据调查整理显示,大多地区食盐出厂价格为500 元/吨,而经过盐业公司转手即为2,000 元/吨,如果盐业公司实行完全的市场竞争,平均的零售价格将会降到1,000 元/吨。
该博弈中,博弈的参与人为盐业公司A 与盐业公司B,两公司分属不同的市场,公司B 的策略集为[进入公司A 所在的市场,不进入公司A 所在的市场],公司A 的策略集为[对公司B 进行打击,不对公司B 进行打击]。
博弈假设:1、两公司除了所属市场不同,其他因素(包括产品质量、成本、包装)均一致;2、因为各地食盐需求量一定,因此食盐公司A 在所属市场获得的垄断利润也不变,设为R,如果公司B 进入A 所在市场与A 进行竞争,则两方各获得R/2 的利润(垄断价格2,000 元/吨,竞争价格1,000 元/吨);3、如果公司A 对B 的倾销行为进行打击,则打击所需成本设为cR,公司B 的损失为R(没收食盐并处以三倍罚款,食盐成本500 元/吨是垄断利润的1/4,所以B 的损失为R/4×4=R)。博弈矩阵如下:
盐业公司B盐业公司A打击q不打击(1-q)进入(p)-R,2R-cR R/2,R/2不进入(1-p)0,R-cR 0,R
在博弈矩阵中,公司B 进入,公司A 打击,则B 的食盐被没收并处以罚款,B 的收益为:-R;A 花费了打击成本,但是获得了B 的罚款并维持了垄断利润,因此A 的收益为:2R-cR。公司B 进入,公司A 不打击时,A、B 收益各为R/2。公司B 不进入,公司A 打击,则B 的收益为0,A 的收益为R-cR。公司B 不进入,公司A 不打击,则B 的收益为0,A 的收益为R。博弈分析如下:
1、若2R-cR<=R/2,即c>3/2,则该博弈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进入,不打击)。此时,打击成本超过垄断利润的1.5 倍,对于公司A,虽然保住了垄断地位,却并未获得相应的垄断利润,反而造成严重亏损,因此这并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
2、若2R-cR>R/2,则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设公司B 进入的概率为p,不进入的概率为1-p,公司A 打击的概率为q,不打击的概率为1-q,p、q 均大于0 小于1,由此可得:
公司A 打击的期望效用U1=p×(2R-cR)+(1-p)×(R-cR)
不打击的期望效用U2=p×R/2+(1-p)R
公司B 进入的期望效用U3=q×(-R)+(1-q)×R/2
不进入的期望效用U4=0
令U1=U2,得出p=2c/3;令U3=U4,得出q=1/3。由p=2c/3 可知,公司B 进入的概率随着c 的增加而提高。即,如果A 公司打击的成本占总利润的比重提高,则B 公司更有可能选择进入A 公司所属的市场。
上述结果反映了两方面问题:1、由于盐业公司对一地的垄断,盐价居高不下,损害了消费者和用盐企业的利益,也推高了相关产品的物价;2、各盐业公司为设置壁垒花费巨大,却未必能达到阻拦其他企业进入的目的。即便达到目的,获得了垄断利润,却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由此可知,盐业公司要保持垄断地位,就要不断提高打击成本,成本的提高又会提高其他企业进入的概率,而最后的结局只能是两败俱伤。“跨区域用盐”现象遂渐在各地愈演愈烈。
1、自1996年专营制度的实施,我国的食盐行业出现了各种对消费者和市场运行大环境不利的现象,包括私盐泛滥,食盐质量下降,异地盐企相互倾销,互设壁垒。这些现象不仅对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也对国家资源造成无谓的浪费。但由于各地方监管部门与盐业公司实行政企合一,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因此乱象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致使问题日益恶化。由此可见,问题的根源存在于专营制度的弊端之中。
2、国家早在2001年便已意识到对食盐专营的改革是大势所趋,但当时我国处于改革的初期,政府注定不能只当“守夜人”的角色,我国的经济改革仍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垄断集团在经济效益、获得资源以及吸收就业的能力上都对国家产生着重要影响。此外,一旦专营制度被废除,盐业公司也将随之失去这一躺着就能挣钱的好买卖,数量庞大的食利者自会不惜一切代价进行阻拦。因此,国家曾六次试图攻破专营的堡垒,却都以失败告终。食盐垄断集团之庞大,由此可见一斑。
3、随着我国的经济改革逐步成熟,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国家更加重视个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市场的健康运行,为未来中国经济的腾飞做好准备。对于食盐专营这一与市场化完全背离的制度的改革将成为大势所趋。
[1]陈建芬.盐改的最后博弈.macro宏观,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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