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的问题

2015-03-26 03:10黄莉娟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1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贷资金

□文/黄莉娟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南京)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运作原理及操作流程

P2P 网络借贷平台原理就是有资金并且有投资理财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在此过程中,专业的金融服务平台(P2P 平台)充当中介机构,负责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收入。而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

目前,国内P2P 网络借贷平台越来越多,截至2014年底,平台已达1,575 家,这个数据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上升,虽然各个网络借贷平台都会有自己突出的特点,但是其基本的交易操作流程大致都是相同的,见图1所示。(图1)

图1

虽然网络借贷发展速度非常快,使众多小额借贷得以满足,但是目前其规模都不大,行业发展不规范、监管缺位、内部风险控制不够等问题亟待解决,因此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其风险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存在的法律风险。P2P 平台作为一种中介,承担的是信息公布、信用认定、法律手续和投资咨询等服务,收取一定服务费,并不参与到借贷的实质经济利益中,本身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所以P2P 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只要平台运营商不参与借贷活动,基本上无法律风险可言。但是,如果平台运营商参与借贷活动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面临诸如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集资诈骗、洗钱等法律风险。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P2P 平台运营商把投资人的钱借出去形成债权,再将债权转让出去,这就与银行存款放款本质上没什么区别,这就有被司法部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另如P2P 运营商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这种模式同样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经营。如果P2P 平台运营商在借贷活动通过投资理财产品形式融募资金,或充当融资性担保人,由于P2P 运营商大部分不具备“融资、理财”经营范围且所涉业务又是特管行业,这就很容易被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

3、集资诈骗。如果P2P 平台运营商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这种行为是集资诈骗罪的典型案例。

4、洗钱。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一来,平台主体没有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和交易记录上报的机制,也不会主动承担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责任;二来,平台主体对贷后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力度不够,只要客户能按时还款,对其用途与申报用途是否一致也不深究;最后,由于在平台转账过程中是通过网络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形式实现的,资金并不是由出借人账户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因此洗钱分子能够瞬间实现转移非法所得,达到洗钱目的。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缺失。P2P 网络借贷平台是最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仅仅是一种金融理财的中介平台,最多只能算是从事金融理财服务的准金融机构,究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统管还是第三方进行监管还不确定。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大部分都是挂靠在以某投资咨询、电子信息发展和高科技发展等字样名称注册的公司经营的,根据工商注册管理相关规定,只有通信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设立审批注册管理,却不能对其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进行监管。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其设立中所需要的资质、技术、人员、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中介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其运营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动态检查和跟踪措施;对其中介行为的事后监管没有任何规定,一旦借款人大面积违约将对平台的运营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对整个网络借贷行业也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总而言之,P2P 网络借贷平台在设立、运营及事后管理方面均缺乏相应监管。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存在信用风险。信用风险防范一直以来都是包括P2P 在内的小额贷款机构的一块短板,这不仅是影响其自身做大做强的关键因素,也是普通投资者对其安全性充满疑虑的症结所在。

1、平台与借款人之间的信用风险分析。在P2P 平台和借款人之间,信用审核尤为重要。P2P 平台一般通过网络或电话获取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产状况、结婚证等相关信息,并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审核。但这些审核标准对借款人的信用、实际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很难跟踪调查,平台难以把握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出于利己的目的,借款人必然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网络借贷平台做出不真实的信用评级,导致风险系数大的借款人获得贷款,从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当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后,为了获得超额收益,他们可能不按借贷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或者从事高风险活动,如果投资成功,借款人可以获得全部额外风险收益,如果投资失败,甚至进行欺诈、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对平台的可持续发展会造成致命打击。

2、平台与出借人之间的信用风险分析。在平台(担保方)和出借人之间,信用风险比较突出。目前,大多数平台不仅仅是作为一个中介,而是充当不同的角色,比如审核方、担保方、资金管理者等。一是平台有可能利用出借人的资金自融,将触犯非法集资底线;二是出借人的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转到P2P 平台账户,因为第三方支付没有资金监管权力,资金流向不明,平台卷钱跑路风险加大。

(四)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存在网络系统风险。互联网网络具有开放性,平台存在的安全漏洞也有被侵入破坏的可能。黑客侵入攻击,一是可能造成网站瘫痪,信息无法及时更新,出现信息缺失,使数据的积累受到影响;二是数据库可能受到篡改,使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受到破坏。另外,即使不受到外来攻击,系统本身也并非完全安全,由于设备损耗、系统故障,以及突发事件造成的系统崩溃,这些都使平台的正常运转面临网络系统风险。一旦平台无法正常运转,那么依托于平台系统的数据收集与整理就会受到影响,间接增加平台的运营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路径优化

(一)加强法制建设。当前,国家鼓励金融创新,也在帮助金融创新,定位信息中介的P2P 平台只要不涉及“资金池、假标”,而使投资人的钱对接到借款人的手中,平台作为通道获取一定收益这些都是没有问题的。由于行业进入门槛低、利益诱惑大,一些“线上中介模式”的P2P 网络借贷平台,也因为竞争激烈等原因纷纷由“线上”转向“线下”,甚至存在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强烈冲动,个别不法分子更是浑水摸鱼、集资诈骗。为有效防范和应对P2P 网络借贷行业可能出现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重大风险,可以依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托现有“打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及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相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方工作合力,加强协调与配合,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从事资金池模式、债权转让和代理等线下业务的P2P 网络平台,鉴于其涉嫌违法违规、扰乱金融秩序,应予以严肃查处、直至依法予以取缔。

(二)将P2P行业纳入监管。对国家来说,加强监管、规范市场是完善金融体系、搞活民间小额信贷市场的必要条件。以往民间借贷并未被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现在看来,民间借贷的形式是完善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有必要将民间借贷纳入监管,给予民间金融活动合法的生存发展空间,明确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调整修订现行法律中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依据,鼓励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要求P2P 平台必须经过注册后才可进入市场。有效注册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以此将其纳入监管轨道,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活跃与民间借贷自身门槛低、方式灵活简便、以信用为基础进行借贷的形式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在将其纳入监管的同时,也不可以完全等同于对银行业金融体系的监管,以防止掩盖民间借贷本身的优势。具体可以参照英国行业协会的方式,鼓励P2P 市场的参与者组成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

(三)建立并完善征信服务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征信市场的培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英美两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基础就在于国内有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良好的征信服务既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个人的信用记录难以完整的查找、没有一个综合的信用数据平台、各类机构的信用资料不能共享、评级方法不完备,等等。对此,可以采取与第三方信息共享的方式来增强信息的证明力度。比如,身份证认证可以与全国统一的公安部系统联网,学历认证可以与教育部系统联网,房屋产权证明可以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合作,个人信用记录可以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等。建立完备和透明的个人信用体系,通过个人的信用记录、社会保障号、个人税号、银行账号等材料便可以验证个人的真实信用等级。

同时,网贷平台应和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合作,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与平台自身的自有资金账户分离开来。贷款人将资金通过网银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打入这个托管账户,托管机构会对此账户内的资金流向进行监督,限制借款人、贷款人和平台对于该笔资金的提现或者划账,以保障资金安全。

当然,作为一名P2P 投资者,应有理性投资心态。P2P 投资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的投资行为,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需要注意投资风险的控制,选好平台,选好标的,注意投资分散性,并对于自身的投资决策需要有承担一定风险的准备。对于无专业实力或者无时间精力进行投资选择的投资者可以适当选择优秀的网贷基金类产品进行投资,通过第三方专业的风控手段来降低投资风险。

(四)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系统安全防护。作为网络借贷平台方,必须加强自身系统安全防护级别,采用严格的认证与数据加密体系,并做好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作为网络借贷平台来说,平台数据与资金数据应相互隔离,才能有效保障平台数据安全。数据安全防护不能一劳永逸,需要不断加强与升级更新软硬件系统,才能切实保障用户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网络借贷平台要将客户数据当作自己的生命线来对待。平台的数据访问采取严格分级制度,每个能访问数据的人员访问信息范围仅限工作职责所需。另外,平台各个应用之间有防火墙,仅限配置为信任的通道访问。除此之外,还要定期请网络安全公司进行渗透测试,防止开发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漏洞。

同时,P2P 平台要定期组织自查,对于经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和加强,从产品和运营的合规性开始,不断强化自身。从法律上、从管理上、从产品本身不断改进,这对企业的发展绝对是个良性循环。

最后,P2P 行业需要规范化发展,加大对P2P 行业的经侦力度实属必要,能进一步促进行业的进步。经侦力度加大,跑路事件提前扼杀,于投资人而言减少了损失;对行业而言,恶性事件概率降低,中国P2P 行业的健康发展之路也就在眼前。

[1]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

[2]白浩.P2P网络借贷平台问题及解决对策[D].河北大学硕士论文,2013.

[3]林蔚.完善P2P网贷平台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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