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祎,李志安
(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2.滨江公安分局 长河派出所,浙江 杭州 310053)
物流贩毒,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利用海、陆、空、邮渠道进行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等犯罪活动的总称。在20 世纪80 年代初,我国出现了首例物流贩毒案件,之后利用物流进行贩毒的案件逐渐增多,尤以邮包贩毒为多,使邮包贩毒成为一种新的毒品寄递手法和方式。一些地市破获的70%的贩卖毒品案件是由寄递渠道运输毒品的,并且,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寄递行业的兴盛,邮包贩毒逐渐成为一股贩毒新势力,其领域出现“暂时失控”或“无效控制”的状态。利用邮包进行贩毒这条渠道也成为继海、陆、空之后的又一大毒品贩运渠道。
在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国毒品犯罪分子就开始利用邮包进行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涉及我国2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邮包贩毒最早出现在云南省,随后邮包贩毒案件在广东省逐渐增多,并且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扩散,在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均出现邮包贩毒案件。
邮包贩毒,就是指毒品犯罪分子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目的,利用寄递邮包、航空快件快递、物流集装箱(大邮包)运输等方式将毒品寄递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贩运手法。
寄递邮包贩毒,就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藏匿于邮寄物品中,利用邮寄快递部门将邮寄物品寄递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贩运方式(邮寄快递部门主要通过航空器、铁路、公路等渠道寄递邮寄物品);航空快递贩毒,就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藏有毒品的快件交付给航空快递企业托运,航空快递企业利用航空运输将其送交指定地点或收件人的一种毒品快速贩运方式;物流集装箱(大邮包)输运贩毒,就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将藏匿有毒品的货物或大邮包交由运输公司托运到目的地,从而达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
对邮包贩毒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禁毒相关部门了解邮包贩毒的各种渠道,建立相应的防控体系,进而全面预防与打击邮包贩毒犯罪活动。
邮包贩毒是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的一种全新方式方法,与其他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方式方法一样,也有其相应的规律。从公安机关目前查获的毒品犯罪分子利用邮包进行贩毒的案件来看,邮包贩毒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四线一体化的现代交通,寄递行业正是利用了现代交通的发达而迅速发展起来,快速、便捷、全面的交通运输网络,极容易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将藏有毒品的邮包寄递到全国甚至世界各地。国内邮包贩毒的主要线路有:“金三角”地区至云南至广东、四川、贵州、广西、重庆、甘肃至辽宁、吉林、浙江、上海、福建等地;“金新月”地区至新疆地区至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其线路覆盖我国60%以上的地区。且近年来,国际毒品邮包也渗透到我国境内,由“黑三角”①“黑三角”是非洲新崛起的一个毒品基地,包括尼日利亚、加纳、肯尼亚、苏丹和南非等五国接壤的边境地带。地区至北京、上海、义乌等地。例如:2012 年4 月6 日,义乌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破获一起从非洲寄往义乌的邮包贩毒案件,毒品数量达2790.02 克。
从目前查获的邮包贩毒案件来看,国内毒品邮包发出地主要集中在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等地,收寄地则遍布全国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主要以我国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主,如上海、宁波、杭州、温州、绍兴、厦门、深圳等地。
众所周知,毒品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检查,必定会无所不用其极,将毒品藏在邮包物品内的手法也是越来越隐蔽。从近年破获的案件看,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藏在茶叶罐内、日常食品包装内、电脑主机机箱内、木板中间空心位置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或者直接将毒品制成各种“物品”,伪装方式可谓相当隐蔽。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科技化的伪装方式必定会被毒品犯罪分子所利用,伪装的方式也将更加隐蔽和多样。
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寄递邮包、航空快件快递、物流集装箱(大邮包)运输等方式进行贩毒,其贩毒数量因利用方式不同而不同。但种类的多样化在不同邮包寄递方式上均有体现。2012 年上半年,云南省在公开查缉中查获66 起邮包贩毒案件,缴获各类毒品126.6 千克,其中海洛因45.4千克、冰毒9.9 千克、氯胺酮23.6 千克,占缴获总数的62.3%[1]。从上述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毒品种类有传统的鸦片、海洛因等,也有冰毒、氯胺酮、MADA 等新型合成毒品。
邮包贩毒在我国的起步虽然较晚,但其蔓延态势出乎意料。“不实名”、“不验视”的制度性漏洞,使寄递渠道成为毒品贩运的快车道。有效遏制邮包贩毒的发展蔓延,既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加强对寄递行业的管理;又要加大对邮包贩毒的侦查,提高公安机关查缉和打击邮包贩毒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全面预防与打击邮包贩毒这一违法犯罪行为。
1.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2]26因此,寄递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加大邮路寄递环节中的毒品查缉工作力度,行使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具体的做法是: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将寄递行业禁毒工作任务纳入各邮政、寄递公司企业的工作职责,确保主管邮包分拣封发、运输等环节的业务部门明确邮包禁毒堵源截流工作的具体任务,使得邮包禁毒工作在寄递行业内部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各邮政、寄递公司企业应积极与各地方禁毒办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组织协调寄递行业与各级公安部门开展密切的侦查、缉毒工作协作,积极有效地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涉毒邮包的投递、领取、查处、侦破工作。
2.全面推行寄递实名制度。国家邮政局发文,于2014 年在北京、广东、西藏、云南、新疆等部分省市区推行寄递服务实名制,无疑对打击邮包贩毒发挥了积极作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提高查验技术装备水平。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如实记录寄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寄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当场封装,用户拒绝验视的,不得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保存相关信息一年以上备查[3]。一是要严格落实以寄递实名机制为中心的长效工作机制。寄递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寄递物品收发实名验视和登记工作,把寄递实名制规定列入寄递行业的日常考核行列,规范寄递物品收发实名制的具体操作步骤,建立寄递实名制的备案,与相关寄递行业内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寄递企业在雇用从业人员时要加强对人员的审核,对有涉毒前科人员应加以重视,保证寄递人员内部不出现协助贩毒的行为。二是要加强与公安、工商部门的联系。定期邀请公安机关禁毒人员对寄递实名制工作进行有效的指导,从而提高从业人员在检查邮包时的鉴毒能力。定期组织与公安、工商部门分管领导的交流会,进一步完善现阶段寄递实名制的工作流程,同时了解最新的邮包贩毒新手法,并在内部开展专项学习。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配合工商部门的有关检查,一经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与个人,可以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对积极实行实名制的单位与个人适当给予奖励。
3.提高从业人员的禁毒意识。面向寄递从业人员开展禁毒知识培训,是发动人民群众全面禁毒的方法,是严防毒品犯罪分子利用寄递行业为渠道进行毒品犯罪的具体措施。各地方禁毒办可以联合寄递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等禁毒相关单位,针对目前寄递从业人员对毒品认识程度不深、辨别能力不强,现场控制意识缺乏等有关问题,定期对寄递从业人员开展以“识毒辨毒查毒”为内容的相应禁毒培训,使从业人员能够认识毒品,知道毒品的特性及危害,尤其加强对邮包贩毒中毒品藏匿点查找的相关培训,通过多种实战示范提高从业人员的禁毒意识,现场传授利用相关禁毒设备对邮包内是否藏毒进行查找的方法并指出要注意的事项,使从业人员能够自觉履行相应的职责,落实寄递实名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各邮政营业网点和快递企业营业场所设立禁毒标语和警示牌,在寄递行业内进行广泛的禁毒教育宣传。
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完善邮包例检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特别是要加强与邮政、快递行业部门主管的联系:一方面可以定期组织毒情交流,将交流得来的有价值信息及时反馈给缉毒一线民警,帮助其了解最新动态;另一方面可以积极创建与各部门的协作机制,建立由发现可疑毒品邮包到抓获毒品犯罪分子的联动配合机制,从而建立立体化打击邮包贩毒犯罪体系。同时,要一直保持对邮包贩毒犯罪活动的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邮包例行检查制度。首先,开展一系列的专项行动,对高危地区寄来的邮包进行公开查缉,提高邮包贩毒打击效率;其次,要以“打团伙、摧网络、断毒源”的工作思路为指导,日常检查要深入,检查项目要详细,争取深挖,扩大缉毒战果;最后,推行流动公安警务站,指导寄递行业下设的网点进行堵卡查缉工作,对可疑邮包进行毒品快速检验,对可疑邮包寄递人员进行布控,掌控好运输源头。加强协作、完善制度,努力构建邮路全方位、全时空、多系统的缉毒体系,让毒品犯罪分子无计可施。
2.强化情报主导侦查意识,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缉毒工作的成功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情报的准确与否。通过内外线获取可靠情报,对于成功侦破邮包贩毒案件能够起到决定性作用,必须引起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为实现情报主导侦查,一方面,公安机关可以在邮包贩毒案件高发地区,主动实施“阵地布控”、“破案留根”、“拉出打入”等方案,加强内外线的管理,使其深入内幕,摸清邮包贩毒中幕后“老板”、“上家”、“下家”等组织成员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反馈消息,给邮包贩毒案件的侦破提供第一手信息;另一方面,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更新邮包贩毒情报,方便与兄弟单位的情报共享,一旦平台出现有用信息,公安机关可以快速反应,组织力量对邮包贩毒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只有这样,在面对狡猾的邮包贩毒分子时,才能坐镇不乱,有条不紊地开展侦查工作,将主动权牢牢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上,让邮包贩毒分子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自投罗网。
3.注重对涉毒前科人员的管控,排查邮包贩毒人员。毒品犯罪人员有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毒品成瘾。吸、贩毒人员刑满释放之后,如没有得到正确指引,仍然会涉毒。并且由于有了一定的经验,他们的反侦查意识大大增强,可能会利用更为隐蔽的邮包贩毒来进行毒品犯罪。所以要加大对涉毒前科人员的动态管控,建立涉毒前科人员的预警机制,做到及时排查、及时发现、及时管控,一经发现有异常,立即对其进行调查,防止此类人员利用邮包进行毒品犯罪。对涉毒前科人员的管控要做到常态化,及时更新动态信息,为预防毒品犯罪做好预警机制。
4.采取控制下交付的措施,严厉打击邮包贩毒。早在1901 年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社会控制》中提出社会控制这一理论,随后,众多的犯罪学家在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基础上进行了理论的升级与发挥,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逐渐形成,并广泛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2013 年1 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4]这是控制下交付第一次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面,为控制下交付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我们可以在邮包贩毒案件中充分发挥该手段的作用,将毒贩一网打尽。
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其自身具有一定的侦查模式。实践证明,在毒品案件侦查中,遵循其侦查模式,能够发挥控制下交付的侦查价值。因此,有必要将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分为以下六步:
第一步,提高邮包毒品发现率,迅速控制局面。加强对寄递从业人员的监管,告知其在检查邮包时发现违禁品应立即秘密报告公安机关,不惊动寄件人。公安机关在得知情况后,应立即控制该邮包,及时在邮包表面及内部物品中提取寄件人留下的指纹,便于之后对寄件人的认定。
第二步,通过邮包查找寄件人和收件人。及时对邮包上的寄件人、收件人个人情况进行调查,对寄件人的查找可以利用寄递单位内部的监控以及公安内网的涉毒前科人员来进行快速查找,对收件人的查找要及时与邮包发往地的公安机关联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并充分利用技侦手段对收件人进行查找。
第三步,做好表面工作,严防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邮件查询发现异常。寄件人与收件人可以以单号在网上对邮包进行地点与时间的查询,一旦发现邮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某一中转站,必将引起怀疑。故此,应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对邮包进行信息修改,保证一切信息按照犯罪分子的预期设定。
第四步,确保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将邮包送至收件地。公安机关在将邮包送至收件地之前,应恢复邮包的原始包装形态。一般情况下,邮包内的毒品是不替换的,以免引起收件人怀疑,并且这有利于抓现行,查清犯罪的全部罪证。在将邮包交给收件人之前,还应由公安机关派警员假扮邮递员。在装备和制服上,要符合正常邮递员的规定,一方面不让收件人员察觉异常,另一方面保证邮递员的人身安全。另外,公安机关必须制定多套实施方案,准备收网抓毒品犯罪嫌疑人。
第五步,找准时机,人赃并获,固定证据。在收件人签收邮包之时,或者在邮包尚未被收件人转移之前,对毒品犯罪分子进行抓捕,并将邮包内物品及包装一起提取。在抓捕时,应注意现场周围有无其他可疑人员,一经发现,也应立即抓捕。
第六步,继续追查,扩大战果。在成功实施控制下交付之后,应对收件人的人际关系网进行排查,对其住处进行搜查,以便进一步发现证据。在收件人只是“马仔”,不是幕后“老板”的情况下,应立即对“马仔”进行突击讯问,以便立即抓获幕后“老板”,以免幕后“老板”发现“马仔”已被公安机关抓获,趁势逃走。
5.增加检查仪器设备,培训专业人员。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给公安禁毒工作带来麻烦的同时,也带来了革命性的现代禁毒设备。目前,我国在运用禁毒科技设备对毒品进行检查与鉴别方面已经与世界接轨,但专门针对邮包贩毒的科技设备还没有普及。所以,禁毒部门及寄递部门要加大对检查违禁物品科技设备的经费投入,让藏有毒品的邮包在源头就能被禁毒仪器检测出来,给公安机关争取时间,从而打击邮包贩毒团伙。例如:云南从国外引进的便携式X 射线透射探测仪器、核四极矩共振仪[5]等仪器在公安禁毒部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大加快了缉毒工作的速度。近年来,全国各地也在积极创新毒品检验方法来打击邮包贩毒犯罪活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警总队利用GC/MS 法对邮包内藏毒进行快速检验[6],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充分肯定了科技装备在查缉邮包贩毒中不可忽视的作用。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必须培训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仪器使用人员,在对仪器的使用以及维护上都能够为邮包检查提供专业的知识解读,让禁毒科技设备成为一把利剑,为禁毒部门所用,并且长久持续下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9从破获的各类毒品案件来看,有一部分线索是来自公民的举报,所以我们要不断调动每一个公民的积极性,建立全民禁毒的禁毒工作机制。要鼓励公民举报邮包贩毒犯罪的相关线索,做好对公民身份的保密工作,建立长效的奖励机制,对确实提供有效线索的公民给予相应的奖励,提高公民参与禁毒的积极性,创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实现警民合作共同禁毒。同时对隐瞒、包庇邮包毒品犯罪的人也要建立相对应的惩罚机制,切断邮包毒品犯罪分子的后续保障。只有这样,全民禁毒才不会是一句空泛的口号。
我国邮包贩毒犯罪活动日渐严重,并成为毒品贩卖、走私、运输的新渠道。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与寄递部门的相互协调合作,研究防治邮包贩毒的对策,坚持堵源截流工作,加大对邮包贩毒犯罪活动的查缉。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广泛开展针对邮包贩毒的宣传教育,发动、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共同控制邮包贩毒犯罪活动的进一步蔓延,努力消除“白色恐怖”阴霾,还我们一片洁净的天空。
[1]云南省禁毒局.2012 年上半年全省公开查缉毒品情况综述[J].云南禁毒信息,2012(110):1 -2.
[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丁祖年.浙江省禁毒条例释义与应用[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66.
[4]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01 -102.
[5]金洁,尤晓明.现场毒品探测技术解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1(6):31 -35.
[6]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GC/MS 法对邮包贩毒的检验[C]//陈玉明.第二届全国毒品检验技术交流会论文集.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191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