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雷火剑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广西南宁530007)
[摘要]要正确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从提升宗教团体自我管理能力、妥善处理矛盾纠纷、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探索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让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加快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宗教经济社会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5[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06-1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度中共南宁市委党校校(院)级课题 “南宁市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NNDX2015013)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雷火剑(1985—),男,江西九江人,中共南宁市委党校讲师,宗教学硕士。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宗教工作是全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当前如何积极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各级中共党委政府必须要面对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
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统一战线是中国革命的三大法宝之一,广大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统一战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当时在党内认为宗教愚昧落后以及属于旧社会残余的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历史上西方列强一贯把宗教作为侵略中国的工具,把宗教作为渗透、分化新中国的突破口,这一度加重了执政党对于宗教消极作用的片面强调。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路线的支配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被取消。
1982年的19号文件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中共党史上第一次提出“调动宗教界积极因素”,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的社会作用有了新的认识。而比较明确、具体地提出要“把宗教界的积极性利用起来”的是胡乔木同志。1984年3月,胡乔木同志提出“要注意把宗教界的积极性利用起来,引导他们做一些社会服务工作,如保护野生动物、为残疾人谋福利、办托儿所、办学校等”[1]。此后,党的有关领导人,如习仲勋、吴学谦、杨静仁等,都先后在一些场合,对宗教界的积极因素给予了一定的肯定。
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命题,在解释“相适应”的内涵时,时任江泽民总书记提出,要“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体现了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时代精神,为新时期执政党正确处理宗教事务和进行宗教理论创新指明了方向。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宗教工作的具体实际,以“和谐社会建设”为理论基础,以“以人为本”为价值导向,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把“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写入了十七大新修改的党章总纲。2013年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会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我们要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今年5月18日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这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及其积极作用的认识已经成熟,开始综合运用现代社会管理理念处理与宗教的关系,注意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从中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对宗教的态度变得越来越开放、积极、和谐。
二、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应对新形势的新需要
宗教对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都产生着重大影响,全球很多地区冲突背后,都与宗教有着紧密的联系等等,有的冲突直接由宗教争端而引发,有的是宗教问题在冲突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比如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夹杂着天主教与基督教的冲突;在印度半岛和斯里兰卡,印度教和佛教长期冲突,形成对峙;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冲突与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之争有着盘根错节的联系。特别是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世界范围内极力宣扬西方基督教文明,这在以伊斯兰教占据主导地位的中东地区直接导致了两种文明之间的激烈冲突。在这两种文明的对立与冲突中,一向主张和善、友爱的伊斯兰被一些极端组织曲解利用,进而发展成为宗教极端主义,或是鼓动其信众肆意制造暴恐事件,或是意欲夺取当地政权,进而实现整个国家的伊斯兰化。这进一步加深了宗教间的误解与隔阂,引发更为激烈的对抗与冲突。
从国内情况来看,一方面,民族分裂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相互作用,在一些地区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对我国稳定的社会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如达赖集团打着宗教的旗号加紧进行分裂活动。特别是2008年由达赖集团在拉萨策划的3·14事件,造成18名无辜群众被杀,382名群众受伤,242名公安武警在执勤中伤亡。在新疆,由热比娅为首的民族分裂势力遥控组织实施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造成1700人受伤,197人致残的严重后果。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许多社会矛盾被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分子利用进而引发社会群体事件层出不究。另一方面,国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进行渗透。2001年,美国等12个国家的基督教会在费城召开了对中国的传教会议。该会议拟定了未来十年对中国的传教计划,特别把传教对象对准中国的基层和高层干部及高级人才,搞所谓的“松土工程”和“金字塔工程”,从而在思想上对我国进行全面控制。境外势力在东部地区传教的同时,还积极向我国西部少数民族渗透,推行所谓的“西进计划”,同我争夺信教群众。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改革步入深水区,各种利益诉求逐渐显现。这种前所未有的社会变革,在给改革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各利益群体间的冲突与博弈。我们在看到宗教对于社会具有统一、整合、内聚的力量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宗教对于社会生活的消极的一面。
三、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途径分析
第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引导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是要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一方面,要不断提高爱国宗教团体自治、自养、自传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宗教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不断促进宗教与外部社会、不同宗教之间和不同教派之间的和谐。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上相互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制度建设,使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稳定。要鼓励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身素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坚决抵御宗教渗透、努力维护团结稳定,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切实加强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规定,坚持弘法与育人并重,爱国与爱教并重,宗教学识与思想品德并重,宗教教育与社会知识教育并重,注重加强对宗教界代表人士在政治觉悟、政策法规、自我管理等方面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学识渊博、品德高尚的教职人员队伍。要做好教职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落实其社会保障政策,建立新一代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民主推荐、考察选拔机制,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工作,把他们的积极性保护好、发挥好。要注意发挥爱国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的作用,正确认识政府依法管理与爱国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积极搭建信教群众向党委政府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依法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发挥宗教界人士在党委政府与普通信教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宗教团体始终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手中。
第三,改进和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的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完善宗教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办法,形成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明确、配合有力、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宗教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宗教干部队伍建设,重点做好宗教内部矛盾化解工作,努力在解决宗教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新进展,在引导宗教发挥正能量作用上取得新成效。要加强对从事宗教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宗教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和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办法,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严格依法依规管理宗教事务,积极稳妥应对宗教问题,不断提高宗教工作水平。
第四,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坚持保护合法信仰,惩治非法活动,抵御境外渗透,打击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则,确保各项宗教活动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抓好《宗教事务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努力提高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善于运用法律和条例的各项规定解决宗教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坚决取缔“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坚持宗教不受境外势力干涉的原则,坚决抵御各种宗教渗透活动。要积极探索完善依法管理、民主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宗教事务管理新模式,努力构建“组织建设、场所管理、人员管理、活动管理、运行管理规范化”的宗教工作新格局,进一步细化宗教工作三级网络,两级责任工作指标,完善宗教场所内部管理机制,推动宗教制度、宗教活动和宗教内部的管理模式的调整与改革,提升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王作安.中国的宗教问题和宗教政策[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李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