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2015-03-26 18:24上官福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法庭

上官福令

(1.武汉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黄冈市公安局,湖北 武汉 438000)

一、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概述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概念和性质

2012年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所谓警察出庭作证,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警察(即侦查人员)在法庭上就实施讯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侦查行为的过程进行陈述或接受询问的一种行为。警察出庭作证具有双重性质:第一,警察与普通证人一样,满足控方胜诉需要,具有支持控诉的性质;第二,警察出庭作证还可以是基于刑事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警察的非法侦查行为提出异议而出庭应诉,此时其性质就是该程序性诉讼中的被告。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目的

警察出庭作证最直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查明案件办理程序方面的情况。当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后,负责侦办案件的警察要出庭说明,以便法庭认定其获取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及有关证据是否应当排除。二是查明案件实体方面的情况。警察是案件有关证据的收集者和制作人,让其出庭向法官阐明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利于让控辩双方的质证更加全面、客观,有利于提高质证效果,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从而对案件作出更为客观、公正的判决。

(三)警察出庭作证的情形

根据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警察出庭作证主要针对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对于目击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以及抓获现行犯等情况,审判人员、公诉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此有异议,且该情况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则警察应当在法庭上对其目击的案件事实、接受案件的情况以及抓捕经过等向法庭说明。例如,巡警在巡逻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该警察应当对抢劫行为发生时自己亲眼目睹的时间、地点、嫌疑人所持凶器、实施的具体行为等进行作证。二是以鉴定人身份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公安机关内部依法行使鉴定职责的民警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庭认为有必要让作出鉴定意见的民警针对刑事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如鉴定资格、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意见等情况向法庭说明。三是在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公诉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的程序、方式、内容等有异议,且该争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时,可以要求民警出庭说明情况。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经人民法院的通知,公安机关的民警应当出庭作证。

二、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诉讼价值

对于警察出庭作证,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有规定,在我国香港地区也有此类实践。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警察必须到庭就其所采取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收集证据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我国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即已完成。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将公安机关的职能从侦查阶段延伸到审判阶段,从而强化了其作为侦查主体的职责。具体而言,警察出庭作证对实现程序公正具有如下独特的价值。

(一)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我国受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公安机关往往重视打击犯罪而轻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方面取得了不少的成就,但也有为了片面追求破案率,而采取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获得被告人的有罪陈述,造成的冤假错案屡见不鲜。通过设置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赋予被告人及辩护人充分的质证权,有利于遏制公安机关的特权思想,有利于法庭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

(二)可以有效支持检察院的公诉工作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能有着明确的规定,三者相互之间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作为案件的受理者以及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实施者,公安机关警察较之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与犯罪和罪犯的接触更多,在侦查活动中要尽可能还原案件过程。通过警察出庭作证,可以揭穿被告人的谎言,防止被告人当庭翻供,提高诉讼效率。

(三)对普通证人出庭作证具有示范效应

当警察作为目击证人时,其和普通公民具有同样的作证义务。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早有规定,但直到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才首次规定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在实践中,证人出于这样或那样的顾虑,真正到庭作证的少之又少,这明显不利于有效揭露犯罪,同样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通过警察出庭作证的示范和表率,可以鼓励知道案情的人都积极向法庭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

三、公安机关应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民警的思想观念未能及时转变

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率比较低,而如今警察出庭作证在我国则更是一个新做法。办案民警要在法庭上接受质问,这与警察所承担的讯问或询问主体的角色大相径庭。很多办案民警在心理上短时间内无法接受。同时,除了作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之外,其他情形中的警察出庭作证,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对警察的执法过程及个人素质的怀疑,加之目前实行的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让许多民警对侦查办案产生排斥思想,因而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比较难以接受。

(二)民警的综合素质尚需提高

警察出庭作证,既是对警察个人执法办案水平的考量,也是对其语言表达能力、思维活跃度等方面的考量。但是,目前公安机关的民警队伍的业务素质、法律素养均参差不齐,更普遍缺乏出庭作证的经验和技巧。当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时面对经验丰富的辩护律师等强劲对手,则可能出现不利的局面。

(三)警力不足和经费受限问题普遍存在

目前,警力不足和经费紧缺是各地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公安机关战斗力发挥的障碍之一。警察出庭作证,显然需要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现有法律又没有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经费保障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警察出庭作证给公安机关带来的一个负面影响就是使原本警力不足和经费受限的问题雪上加霜。

(四)出庭作证的沟通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构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价值追求就是用程序公正来确保实体公正。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法院可以决定和通知警察出庭作证之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可以提请出庭作证,但新《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应何时出庭作证规定得并不明确。在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中警察应在何时需要出庭作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公安机关应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合理路径

(一)转变观念,克服特权思想

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导致在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头脑中都形成了警察无需出庭作证的习惯思维,实践中则把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的效力直接等同于合法证据的证明力。在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之后,公安机关应正确认识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职能,转变传统的耻讼心理,充分认识和理解警察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通过强化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质证行为,加强侦查人员的合法取证意识。同时,侦查人员要打消出庭作证没有面子和会影响工作、个人名誉的思想顾虑,进一步转变特权思想,切实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和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规范侦查行为,杜绝非法取证

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在法庭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出庭接受质证。因此,为了避免警察在侦查中取得的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就需要严格规范警察的侦查行为,确保其严格遵守诉讼程序,杜绝非法取证现象。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体表检查规范化。侦查人员应当具有自我保护和出庭应诉的意识,强化对犯罪嫌疑人在进入讯问室前和接受审讯前、审讯中的体表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同步化。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但从执法实践来看,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进办案场所和进办案场所但不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情况仍然存在。为保证新《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做好出庭“说明情况”准备,应当采取硬性措施敦促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的监控下开展审讯工作。

第三,收集证据程序合法化。警察必须树立严格的程序意识与证据意识,对收集证据的每一步都要认真、细致的进行,杜绝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第四,应对庭审措施合法化。警察应当在侦查过程中,针对可能要在庭审中出庭作证的环节与内容,事先做好详细的准备,同时做好现场勘验、询问犯罪嫌疑人等取证环节的文字记录等工作,以应对法庭质询。

(三)完善出庭作证的保障措施

第一,建立对民警出庭作证的内部保障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需要民警出庭作证,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一方面,应合理安排民警的手头工作,减少民警的非警务活动,给民警出庭作证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另一方面,要组织法制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分析需要作证的中心问题,并提出详细的应对策略。

第二,增强对出庭作证民警的安全保障措施。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身处执法办案第一线的民警,每天面对的都是各类不同程度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日常工作中就潜在着各种危险因素。而民警出庭作证,往往会在违法犯罪分子面前暴露民警的个人信息,将会对民警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安全构成更大的威胁。因此,必须要增强对于出庭作证民警的安全保障,尽量不公开民警的身份等个人信息。

(四)提高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

第一,提高业务素质。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和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侦查办案民警把握刑事案件的关键点在于规范取证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证据锁链,因此要在收集、固定各种证据的能力和善于询问、讯问的策略技巧上多下功夫。

第二,提高法律素养。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对公安、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侦查办案民警一旦掌握法律不到位,在侦查过程中出现漏洞,很可能会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民警只有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才能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三,提高出庭作证的技巧。警察出庭作证涉及到个人形象、语言技巧、证据能力把握等多方面的问题。为有效应对警察出庭作证,公安机关除了要提高民警的公安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之外,还应组织民警参加模拟法庭或者旁听法庭审理,培训民警掌握出庭作证必备的一些诉讼技巧。

(五)构建出庭作证的沟通协调机制

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对调查取证过程无异议,检察院和法院通过庭外审查能够排除证据收集过程违法性,以及通过侦查机关补充证据能够确认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情况,可以尽量不适用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而对于办案民警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案件,公检法三机关相互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便公安机关警察做好出庭前准备工作。同时,对于警察出庭作证是否需要对其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公检法三机关也要及时做好沟通。

[1]卞建林.证据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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