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瑜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三次提及互联网发展,并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在“两会”结束答记者问时,李克强总理说得很生动:“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顺势而为,会使中国经济飞起来。”目前,互联网已经渗透到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每一个角落,彻底颠覆了传统经济模式,而以互联网为主要载体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乘着“互联网+”“飞起来的猪”,①雷军,小米手机创始人:“只要站在风口上,猪也能飞起来。”进入了飞速发展阶段。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历程中,法律上的欠缺,制度上的不足,也使得各种新型犯罪方式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逐渐蔓延滋生。
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拥有兼容性、信用中介、安全、方便、快捷等优质特点为一体的新型商务模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并且迅速发展。我国目前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企业已超过50家。2001年中国网络交易的成交额为9亿元;2004年迅速增长至75亿元;2007年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短短几年间,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跳跃式的巨大成长,而且继续保持着飞速发展的势头。然而,第三方支付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隐忧。
第三方支付通常采用“买家—平台—卖家”的资金流动模式,这也就造成了交易过程中,资金大规模沉淀与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2009年时,我国网络第三方平台资金日沉淀量就已达到100亿元,其中支付宝日沉淀量达到48亿元。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多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缺乏法律的严格规范制约。同时,准入门槛较低,对客户身份信息识别缺乏制度规范,造成资金链端口的难追难查难锁定。网络零售业作为第三方支付构成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数目巨大且资金构成零散,为犯罪行为人实施资金非法转移、信用卡套现、洗钱等犯罪提供了天然屏障。
资金查控即经侦部门利用与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资金问题,通过对可疑资金交易跟踪、监测与经营状况、人员关联同步开展秘密核查,获得与案件相关联的信息,推断出犯罪行为人的事前计划、事中操作、事后用途以及犯罪行为人的所在地等信息,为侦查工作提供及时可靠的情报来源,公安经侦、行动技术、网安等警种同步上案,甄别可疑交易的性质,掌握犯罪嫌疑人掌控账户及其交易状况,进而查处犯罪的有效方法。
通过对资金查控技战法的有效运用,仅2007年至2011年间,江苏省公安机关通过资金查控查处各类犯罪案件15起,涉案金额近400亿元,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91名。但对于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数据电子化、证据易销毁、对象难追踪,传统的资金查控技战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侦查工作的需要,必须加以改革创新,不断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
在资金查控中,主要的应用流程是:收集涉案人员及关系人信息、查询资金流转动向、采取有效措施破获案件。但目前网络支付资金查控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导致资金查控工作难以高效运行。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所采用的支付模式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完成:买方将资金汇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相应卖方将相应货物发给买方;买方确认收货并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给相应卖方,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划入卖方账户。在这一过程中,买方明细信息未在相关金融机构的交易中反映并留存,造成了资金流入端得以隐藏,银行在执行相关操作时也就无法得知该项业务的最终支付人是谁,再加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非金融机构,不会像银行等支付清算组织那样受到金融政策的严格监管,经侦部门在资金查控过程中很难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相关数据。例如,在2011年5月查获的广州周某为首的网络赌博案中,其中若干笔大额赌博犯罪资金均通过上海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汇款,由于交易信息不全,侦查机关最终也无法查清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的最初汇款人,增加了调查难度。[1]
在资金查控中,深入细致地收集嫌疑人及其关系人各种资料是工作开展的前提,通过对资金流的分析研究获取资金收付人员的真实身份、人员关系、资金规模等多层次信息,从而做到与犯罪行为人在同一时空点上“同步并行”,有效监督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2]然而,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用户资格取得的门槛很低,网民只需通过简单的网络注册即可成为其用户,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等,只需通过手机号码或者邮箱验证即可成功注册,而且当前一人多号、非实名号码在网络中十分普遍。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识别流于形式,很难从真正意义上起到身份认证的作用,也造成了后续的身份追踪资金监管难以实施。
随着互联网交易的飞速发展,网络交易成交量大幅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逐渐被犯罪行为人作为洗钱、销赃、套现等犯罪行为的工具。由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资金无法像信用卡一样进行直接取现,如何将这些资金通过隐蔽的方式获取,成为犯罪分子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在荆州10.19特大网络赌博案中,赌博组织者通过建立空壳公司,虚构或夸大交易,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近2亿元的巨额赌资分散至1000多个重点账户之中,通过这些存在于世界各地的银行账户获取现金。
尤其是类似于淘宝、天猫的网络零售业,多以小额交易组成,单笔交易数额小,数量大。如2014年“双十一”当天,仅天猫的成交额就达到571亿元人民币。[3]在这些具有规律性的网络消费集中的高峰期,犯罪分子可以先将大额资金分散至各个账户参与各种各样的网络交易,再采用网络商户进行资金套现等手段,通过先散再集的“蚂蚁搬家”模式,轻易掩盖犯罪行为。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犯罪没有统一的刑罚标准,在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新型犯罪模式不断产生的当下,往往会给犯罪行为人增添“钻制度的漏洞”的机会。且在当前经侦工作中,缺乏既能侦查破案又能熟练掌握资金查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的民警,对专业性较高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员只能边学习边破案,降低了案件侦破的效率。公安部在部省两级建设了针对违法犯罪资金流动、储存有大量相关信息的资金查控平台,侦查人员在工作中不能充分运用,甚至很多基层经侦民警对其一无所知,导致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公安经侦部门要想占领侦查先机,必须充分利用大数据进行高危分析、资金异常波动监控,同时拓展信息渠道,强化情报导侦。
1.充分利用大数据,掌握资金异常波动。资金是经济犯罪的根本,犯罪分子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犯罪的资金流动过程中,势必会在金融市场的运行中造成不规则波动。公安部以大数据为依托,以江苏等几个重点省市为试点建立了资金查控平台。通过对资金查控平台以及公安大平台的合理运用,经侦部门可在第一时间发现金融市场中存在的异常经济波动,并对曾办案件和在侦案件通过平台自主进行分析整合、查询、筛选和比对工作。通过对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犯罪案件的串并,犯罪手法和资金转移方式的参照对比,可以从资金异常波动中归纳出与该类案件相关的高危地区、高危人群以及高发时段,同时可判明犯罪行为人的所在区域、重点账户信息、资金流动途径,为侦查人员进行准确侦控和及时打击提供情报。
2.加强对云信息主动监控,扩宽情报信息来源。类似于网络诈骗等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犯罪活动,往往会通过网络建立群聊或通过财经类网站、论坛、博客进行虚假宣传以诱惑公众,通过人际关系的辐射效应以传销模式扩展其诈骗对象。[4]经侦部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对这些网络平台主动介入,通过对其发布的内容的分析,及时掌握犯罪动态和犯罪证据。同时,在类似互联网平台中,及时参与,把握主动话语权,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拆穿,对迷惑性言论抨击反诘,对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和及时防范。
2005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下发《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可疑交易线索核查工作的合作规定》,双方建立核查工作联络协调机制、联合督办制度、情报会商制度。这种合作模式在大数据时代有着特别重大的意义。
1.财账清查,明确犯罪动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在没有得到法律充分制约的前提下,存在被非法挪用、转移、抽逃的风险。这类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往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担任重要职务并有计划地逐步实施沉淀资金侵占行为,因此,在其实施犯罪行为前后公司财账中往往会有所反映。公安机关通过对于账目的清查,可以判断出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包括资金的用途、流向、其他相关人等一系列重要信息,为资金追回、犯罪定性以及案件侦破起到重要的作用。
2.建立专项小组,多部门协同配合。2014年底,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阿里巴巴公司联合开展打击网络牛皮癣行动。这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相配合的成功行动,标志着资金查控工作中建立起多部门的联动已成为必然趋势。目前,经济犯罪正呈现出白领化、智能化的趋势,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相关犯罪也不例外。因此,仅靠个人或单独一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完成案件的侦破。在处理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的经济案件时,国内外经济侦查部门对于资金波动异常,但资金端口不明并且难以判断的经济交易,应建立专项资金检查小组,通过具有资金查控经验的侦查人员以及具有专业能力的证监、银监、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的协调分工,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梳理,对相关资金的后续流向进行跟踪式查控。
3.强化控制意识,及时实施强制措施。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经济案件中,一般所涉及的金额较大,犯罪侵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人群,如果不能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所涉及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将可能对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带来巨大的影响并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侦查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对资金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监控,一旦发现资金异常波动,或资金查控处于不利状况,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控制。
1.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处于一种特殊的主体地位,我国当前没有法律明确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相应的组织管理,难以规范第三方支付平台从账号获取到交易操作过程中的具体行为。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用户管理和交易流程中的具体职责和义务,以及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的具体刑罚,填补制度上的疏漏,使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主动协助经侦部门对可疑资金进行提前预判,而不是简单被动地对已发现的犯罪资金进行追踪。[5]
2.完善预防犯罪机制,以防为主,以打促防。资金查控工作不仅要做到事中监察、事后侦破,更要做到事前预防。相关管理机关应督促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其相关网络销售端建立完善的预防犯罪机制,要利用典型案例向社会宣传,堵住犯罪的缺口。公安经侦部门与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尝试联合建立警务站平台,主动占据资金查控的制高点。
[1]伍兴龙.论对第三方支付业反洗钱监管的完善——以网络赌博案资金清算为视角[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5).
[2]袁媛.虚开发票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资金查控技术运用技巧[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6).
[3]李亚明.基于SWOT分析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研究——以支付宝为例[J].现代商贸工业,2008(8).
[4]宫路.互联网上的经济犯罪情报收集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6).
[5]李睿劼.浅析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犯罪的防范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