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泛治理”现象及其应对

2015-03-26 18:16安建增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体系政府

安建增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治理”(Governance)是当前地方政府实践中的热门话语之一。在理论上,治理“否认官僚体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核心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寻求合作方式和利用个人参与来强化政府效能”。[1](p71-72)治理理论主张建立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共同行动的公共行动体系,形成处理公共事务的协同合力,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有着内在一致性。这要求地方政府准确理解治理的实质,并在此基础上遵循治理思维,谋划改革路径、构建制度体系。但据观察,很多地方政府存在“泛治理”现象。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泛”字有肤浅、不深入、表面化、简单化的意思。“泛治理”指的就是泛泛地、肤浅地理解治理,简单地用“治理”代替“管理”、“管制”等概念;同时,无视治理行为的具体适用性,而将其泛化、扩展到一切领域,将治理理念、原则和机制无边界地拓展到无关联情境当中。显然,“泛治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步伐构成障碍。因此,本文尝试剖析地方政府“泛治理”的各种表现、原因,讨论规避“泛治理”的基本措施等。

一、“泛治理”现象的表现

“泛治理”有多种具体表现,可以概括为两类:实践属性泛化和适用领域泛化。

(一)实践属性泛化:将“治理”作为一种科学原理。

有学者指出,现代国家治理有三层属性:[2]一是一般属性,是指治理所具有的一般特征,是在不同国家、地方“可通约”的,由现代国家原理和科学管理原理的一致性所决定。二是国别属性,是指因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以及文化条件所决定的,在不同国家及其地方治理实践中表现出来的独特性。三是任务属性,由具体的实践情境、政策诉求及其面临的公共问题所决定,表现为治理体系的具体特征。“正如存在着一些支配桥梁建设的工程学原理一样”。[3](p7)属性泛化在本质上将“治理”理论作为一种科学原理,片面强调其普遍性和可通约性,由此而将治理的一般属性泛化、拓展,掩盖了治理的国别属性和任务属性。

一方面,一般属性“侵蚀”国别属性,忽视治理的方向性。习近平曾指出:“必须完整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里面有一个前一句和后一句的关系问题。前一句,规定了根本方向。”[4](p20)该论述准确地概括了治理的国别属性。但在很多地方政府实践过程中,“只讲第二句”;或者认为“第一句”在国家层面上重要,而在地方层面上无关紧要;或者言必称“国外是这样的”、“这是与国际接轨的”;或者片面强调治理的工具属性,忽视其价值属性,对于治理措施的回应性、过程的民主性、手段的法治性、结果的公平性等不予重视。

另一方面,一般属性“侵蚀”任务属性,忽视治理的具体性。具体表现有三:一是在实践理念上,认为治理体制改革、治理体系建构与治理能力提升都是由“科学原理”刻画的,而不是来源于地方政府所面临的特殊问题,偏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具体要求和公众的需求。二是在实践举措上,注重在科学意义上完善治理方法、评价体系、权力配置、治理体制等,简单套用和理解治理理论及其设想,忽视治理体系是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4](p21)因此,未能全面审视治理理论在本地区的适用性问题。三是在实践进程上,认为治理现代化可以像“安装机器”一样,只要遵循科学原理就能顺利完成,忽视了治理现代化的循序渐进性。换言之,推进治理现代化所需遵循的方法论之一是“以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增生的公共问题为基本着眼点”,需要通过具体问题的解决来渐次推进。[5]显然,忽视治理体系任务属性的“泛治理”行为,与这一方法论要求相悖。

(二)适用领域泛化:用“治理”替代“管理”。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提出之后,很多地方简单地用“治理”替代“管理”的行为,导致了适用领域泛化现象。

一方面,将治理运用于一切管理领域。一般的管理行为有决策、组织、控制、领导、创新等职能。[6](p8-10)其中的控制职能需要权威的强制、干预和惩戒等来实施,治理理论所推崇的平等协商等并不适用。对于公共管理而言,包括服务和规制两种最基本的职能。在公共服务领域,治理理念与原则是适用的,且被国内外实践所证明;但是在公共规制领域却需要以发布命令、强制执行、行为许可、程序控制、行政执法等方式实施,平等交互、多元协商等治理手段则不适用。即,治理只是公共行动的选项之一,而不是唯一。实践中变“之一”为“唯一”的泛化现象是不合适的。学者张凤阳由此指出:“非常状态下的权力集中,各种资源的集约调配,以及对公众行为的刚性管控,并不适合常态意义的现代国家治理,应该且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出审慎的界分。”[5]

另一方面,借用治理之名来推卸管理责任。“人们显然把治理界定为多元组织系统的管理”。[7](p56)正是因为对多元主体、共同行动、责任共担等问题的强调,使得责任边界和行动界限之间出现模糊和交叉,这为政府卸责提供了机会。[8]比如,某住宅小区里的一个商户私搭乱建,给住户生活带来不便,也有安全隐患。但有关执法部门(如城管、消防)却以“治理”为由,让没有执法权的物业、业主、居委会与该商户协商解决。结果事情很久未能妥善处理。最后在当地电视台的介入下才由城管部门出面拆除。类似此类情形在环境污染整治、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经常出现。简言之,有效、有序地发挥多元社会组织的作用,能够提升公共生活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据此推卸自己的管制责任(如环境保护、非优效品的禁止)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将自己变成“甩手掌柜”。

二、“泛治理”现象的原因

导致“泛治理”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路径依赖”、“学习浅层化倾向”和治理基础缺乏。

(一)“泛治理”因路径依赖而产生。

“历史的惰性对制度变迁有着巨大的影响力”。[9](p1)这就是路径依赖的作用,治理机制创新实践以及“泛治理”行为都受此影响。

第一,话语依赖。在英语世界,作为Governance的“治理”也许并不会引起理解的误会。它被视作不同于一般的统治与管理(Administer)的专有名词:[10](p311-316)一是在主体性质上,统治视野中的权威是单一的,由掌握强制权力的政府担当;治理虽不否定政府权威的重要性,但更强调政府、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合作共治。二是在运行方式上,统治遵循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原则,用强制权力、发号施令、权威控制、实施政策法规等方式处理公共事务;治理则遵循上下互动的原则,用相互依赖与赋权、对话协商、伙伴关系、责任共担等方式处理公共事务。但在汉语世界,原本就存在“治理”一词,且常被用于公共管理实践中,诸如环境治理、市容治理等。具体而言,汉语中的“治理”是指某种主体运用各种方法和影响力,对人、财、物等进行协调、处理,最终达到有序的状态(“治”在汉语中与“乱”相对)。其既适用于公共领域,也适用于私人领域;其主体既可以是掌握公共权力、分配公共价值、追求公共利益的政府,也可以是掌握秉持经济理性、追求经济利润的企业、家庭等;其对象既可以是无形的事务,也可以是有形的项目、资产等;其行为规则既可以是强制控制、法制约束,也可以是多元协商、平等交互。正是受这种“话语依赖”的影响,当“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被提出之后,限定性较强的专有名词治理的含义就被泛化,与限定性较弱、含义较为宽泛的一般名词治理相混淆了。

第二,思维惯性依赖。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等措施,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中、计划”等思维逐渐走向式微,但其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由党和政府主导,政府在重要资源掌控、民生建设(如教育、卫生、社保、文化等)等方面仍居于相对主导地位。这种思维惯性使得地方政府在理解相互依赖与赋权、对话协商、伙伴关系、责任共担等治理要义时,就难免出现偏差,仍习惯于在Administer意义上使用、践行治理。

第三,制度依赖。渐进调适政策理论指出,任何一项新政策都是对现有政策的修补和调适,不可避免地烙有原政策的印记。[11](p40-43)一方面,地方政府习惯于利用行政手段来处理公共事务,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体制也都深深带有行政控制和自上而下运行的惯性;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长期依赖于政府,自主性格和自主能力都相对缺乏。另一方面,促成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依赖、对话协商、伙伴关系、责任共担的体制机制尚待完善。这两方面共同导致地方政府受到传统制度的惯性束缚,无意间泛化、拓展了Governance的含义,将之与Administer等同。

(二)“泛治理”因学习浅层化倾向而产生。

学习型组织理论强调,需以系统思考代替经验学习、机械思考和静止思维等浅层化学习倾向,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动态复杂性”的环境。[12](p307-312)“泛治理”现象正是因为缺乏系统思考、学习浅层化倾向而诱发。

第一,治理话语传播表面化。在强制性社会变迁过程中,话语传播一般源于高层,遵循自上而下的路径,且自上而下释放的传播力很强,甚至带有某种强制性。当“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命题提出之后,为了适应来自高层的话语体系及其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就容易在不加审慎界分的情况下使用治理话语,诱发“泛治理”现象。

第二,治理属性认识片面化。“科学原理”仅仅是治理的一般属性。在具体运用治理理论开展治理实践时,还需兼顾治理的国别属性和任务属性。但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治理创新的过程中,未能全面、深刻把握治理的三重属性,对治理体系的通约性和差异性及其“对立统一”认识不足,仅仅片面地遵循治理的一般属性,缺乏整体性思考和系统辨识,进而导致“泛治理”现象发生。[2]

第三,治理策略运用趋同化。唯物辩证法强调,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这是一条指导政府实践的基本方法论。[13](p103)治理机制创新自然也应该遵循这一方法论。但实践中,地方政府的行为并非出于问题导向,而是“外部环境压力导向”,“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是否符合现有的规则和法令”。[14](p295)为取得合法性和制度环境的认可,各类组织(当然包括地方政府)都倾向于采取类似的做法,甚至可能出现将形式与内容分开以实现表面一致的趋同行为。[15](p62-63)当前的治理语境和制度环境促使地方政府简单套用治理话语体系,因此出现表象各异但实质趋同的“泛治理”现象——罔顾地方政府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不区分治理与管理的各自适用领域等。

(三)“泛治理”因治理基础缺乏而产生。

治理机制创新及其有效性的发挥需要一定的基础。“泛治理”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基础缺乏而导致,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治理的法治基础缺乏。治理体系所倡导的多中心合作机制需要法治为保障,各种主体的职责范围、关系模式等都应通过法治建设被明确,做到明晰化、明细化和制度化。否则,就容易导致“多元合作”变为“相互推诿”。[16]在当前,有关治理体系的法治化基础尚未健全,为地方政府借用政府职能转变、治理现代化等旗号实施卸责行为提供了机会。另外,由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责任边界、衔接机制等尚不健全,致使越位、错位现象时常出现,治理因此而在话语体系中代替了管理、管制等,但事实上并未真正嵌入公共生活,成为塑造和规范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机制。[17]

另一方面,治理的社会基础缺乏。治理内蕴的多元互动、合作协商等都需要有一个成熟的社会基础,诸如数量多且能力强的社会组织,自主性格和自主能力相当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虽然近年来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也有提升,但它们在承接公共服务、开展自主治理、参与公共事务等方面仍有诸多不足。这也在客观上导致地方政府无法利用社会组织推进治理创新,只能泛泛地实施治理改革,仅表现为“话语转向”和政策文本变换,而未使现代国家治理实践与地方政府过程有机融通。

三、“泛治理”现象的应对

“泛治理”行为并非以问题为导向、以回应公共需求为起点,对治理的适用领域、任务属性、本质要求等缺乏整体思考和系统辨识,仅看到了治理对于管理的某些超越,但并未对治理与管理做审慎界分,没有顾及治理原则在发布命令、强制执行、行为许可、程序控制、行政执法等领域的无效性。这一切都容易导致治理实践迷失方向、治理绩效难以提升。因此,实现治理现代化的目标,需要规避“泛治理”现象。

(一)促进治理学习的实质化。

地方政府“泛治理”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学习的表面化、话语传递的简单化。因此,规避“泛治理”现象,要以促进治理学习的实质化为先导。

首先,掌握治理理论的精髓。认识治理与管理的区别和联系,分别审慎界定治理与管理的各自适用范围;审视治理实践需要的法治基础、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及其对治理实践的满足程度;明晰治理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政府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建设等的关系;客观认识并合理处理治理一般属性、国别属性和任务属性及其关系等。

其次,结合地方具体情境推进治理体制改革。卡蓝默曾指出,治理现代化需要“每个国家按照自身的历史渊源,自身的模式和自身的实践进行创造。”[18](p8)治理实践必须依据具体“问题”而进行,在回应具体需求、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设计治理体制的改革思路、构建治理体系。

再次,合理定位政府在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包括三方面:一是需要政府扮演“元治理”角色,发挥远景规划、政策引导、资源支持、培养公益观念、形成共享观念、推动制度创新、维持基本秩序等作用。[19](p79)二是需要政府有能力、不缺位。“有能力”是指政府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供给服务、促进参与、达成秩序等方面的有效性。“不缺位”是指政府在态度上指向治理行动的高效、回应和廉洁,而不是应付、推诿和寻租。这是扮演“元治理”角色的心理基础。三是需要政府有边界、不越位。这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关,是指恪守自己的职责范围,在法定领域中做到尽职尽责,不对自己职责范围之外的事务横加干涉。

最后,完善学习机制。审视、完善现有的学习机制和话语传播机制,诸如组织推进机制、自主学习机制、学习考核评价机制等,以此来推动包括治理在内的学习行为,实质性地提升学习效果,建设学习型政府组织。

(二)夯实治理实践的法治化基础。

法治化是消除“泛治理”的必要举措。习近平指出,国家现代化必须“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4](p9)该论断的核心精神就是“法治”。法治是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缺失法治的治理在本质上是“传统的”,不具备现代性。同时,缺失法治,就意味着祛除了治理体系的博弈规则和制度基础。[20](p3)因为,法治原则为治理提供了明晰的、明细的、权威的依据,有助于促进治理实践的规范化,也大大提高了治理实践的可预见性,降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有效规避“泛治理”现象。所以,需通过法治建设明确国家与社会的职责范围、行为边界;明确治理与管理的各自适用领域,为治理行为、管理管制行为分别提供具体指南和清单;规范各治理主体的行为及其互动关系,防止卸责、推诿、寻租等行为的发生;明确治理绩效考核机制和考评指标,既为治理提供行动指南、提出行为方向,也激发了各治理主体的履责动机。

(三)做好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规划与具体设计。

在一般意义上,将理论应用于实践,除了要保证理论的正确性和适用性之外,还对实践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也就是说,欲实现从真理到实践的成功飞跃,需要做到:审视真理的适应范围和适用基础,以此确定实践的具体领域;将真理与具体实践情境相结合,设计有针对性的行动策略;创造一定的制度、文化、物质等条件,以促成实践的顺利实施。[21]

地方政府“泛治理”现象是发生在“从理论到实践”这一过程中的错误。治理理论仅为治理实践提供了“意识”层面的支持,并没有触及“社会存在”层面的制度安排与实践行为。因此,需要通过战略规划和具体设计来促进治理理论成功指导治理实践。

从内容上看,要做好治理体系建构和治理能力提升的顶层设计;审视治理理论的适用范围和基础,并审视当前各类条件的满足程度,以此确定治理实践的具体领域;在治理理论与实践情境(包括存在的具体问题、待解的矛盾、公众的需求等)相结合的基础上,设计行动策略、政策方案与具体措施;结合治理实践需求,设计可行的治理体制机制,培育支撑治理体系运行的共享观念,夯实保证治理实践的资源基础(包括物质资源、社会主体基础等)。

从主体上看,中央政府应统筹设计治理创新路线,既为地方政府的治理现代化提供战略指导,也为地方政府的治理实践提供明确依据;地方也要结合自身情境,既从战略上设计本级的治理远景规划,也从战术上设计本级的治理实践线路,推动本级的治理实践,同时为下级的治理实践提供具体指导。

[1][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刘建军.和而不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三重属性[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A].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5]张凤阳.科学认识国家治理现代化问题的几点方法论思考[J].政治学研究,2014,(2).

[6]周三多,等.管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7][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8][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华夏风,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9,(1).

[9][美]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等,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10]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11][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M].竺乾威,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12]朱国云.组织理论:历史与流派[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

[13]张铭,等.政治学方法论[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3.

[14][美]理查德·斯科特,等.组织理论[M].高俊山,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15]于显洋.组织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16]张康之.合作治理是社会治理变革的归宿[J].社会科学研究,2012,(3).

[17]魏崇辉.当代中国公共治理理论有效适用的目标、根基与可行路径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3,(8).

[18][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M].高凌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19][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A].俞可平:治理与善治[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0][美]道格拉斯·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北京: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1]林茵.从真理到实践之间[J].社会科学,1999,(5).

猜你喜欢
体系政府
构建体系,举一反三
知法犯法的政府副秘书长
依靠政府,我们才能有所作为
政府手里有三种工具
“曲线运动”知识体系和方法指导
“三位一体”德育教育体系评说
“三位一体”建体系 长治久安防哮喘
完形填空三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