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品越,王 珊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价值”(value)到底是什么?是物所固有的与人无关的客观属性?还是物自身对人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凡是事实判断都是价值判断”这个命题到底是否正确?这些问题一起困扰着哲学界与思想界。为了清晰地分析和回答长久以来人们纠缠不清的这类问题,本文试图用问答的方式,逐层分析,希望能够给出这些问题的明确的观念。
什么是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的“价值”?什么是与“价值”相对立的“事实”?二者之间的分界究竟在哪里?围绕这一系列问题,各种观点林立。在当今中国价值哲学界,占主流地位的观点是:“哲学上的‘价值’是解释外部客观世界对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即外部客观世界的事物(客体)对于人(主体)的需要满足与否(意义)的关系。当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时,客体对于主体就有价值,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越高,价值就越大。”[1](P81)按照这种观点,作为客体的“物”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即哲学上讲的“价值”。因此,西方经济学中物品对人的效用是“哲学上的价值”,因为它是物对人的关系;而马克思讲的作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劳动价值”必须排除在“哲学上的价值”之外,因为它不是物对人的关系。尽管如此,这种排除马克思的劳动价值概念的价值哲学,仍然自称是“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
持这种“价值”概念的理由是: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因而是在人类之外、与人不发生关系时的事物的客观属性与客观状态才是事实。它们一旦与人发生关系,便产生了对人的价值,会随着人的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同一事实(事物的客观属性和状态)对不同的人类主体,或者对同一主体的不同状态,具有不同的价值,其随着人的主体与主体状态而变化。关于这种价值的判断即“价值判断”。总之,人之外的物质世界的事件是事实,其与人的主体无关;物与人的关系是价值,其与人的主体状态有关。
乍看起来,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经不住推敲,其不可避免地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
按照这种观点,客观事物一旦与人发生了关系便产生了它的“价值”。因此与“价值”相对立的“客观事实”只能是没有与人发生任何关系的“自我存在”的事物。这些“自在之物”与人不发生任何关系,因而永远不能被人所知,因此人们无法对其作出任何“事实判断”。因此关于“客观事物本身”的“事实判断”是不可能存在的。我们所能作出的一切判断,都是通过实践活动与人发生了关系后才能作出的判断,因而不是这种与人无关的事物的“事实判断”。而按照这种所谓“哲学上的价值”的定义,这种物对人的关系的判断是价值判断。于是这种观点陷入到自相矛盾的悖论之中。
现实与此恰恰相反:人作为整个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其与周围一切事物之间的关系,包括物对人的有用性,都是活生生的事实——作为人的机体与外部客观事物相互作用过程的事实,而且是人所直接感知的最基本的事实。否认这些活生生的事实,将它们划归为“非事实”的“价值”,只承认人之外的世界是客观事实世界,实质上是把人本身、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从客观物质世界摘除出去。这一方面否认了人自身的物质性,因而也就将自然界当作永不可知的神秘的“自在之物”——那种只能从观念中设定的物质世界,这样的物质世界等于虚无。
产生这种悖论的根本原因,是这种“物对人的关系”的价值定义,预设了某种脱离人的、与人无关的客观事实世界,认为只有这个世界才是客观世界本身。客观事实世界的事物一旦与人发生关系,就不再是事实,而是非事实的“价值”。这就把人类和人类的实践活动彻底地排除于事实世界之外。这样的唯物主义,正是马克思所批评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即不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2](P502)它对物质“只是从客体的(des Objekts)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P449)站在这种旧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来理解“客观事实”,必然将其理解为与人无关的永不可知的“自在之物”;同时也把“价值”理解为物对人的关系,从而不可能不陷入上述悖论。
有人会问:如果把物对人的关系、物在这种关系中表现出的对人的有用性理解为“事实”,那么这种事实是必以主体的状态为转移,因而不是那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这种诘难把“人的主体状态”与“人的主体意志”混淆了。例如,面包对人是否有用,取决于人的饥饿状态:人越处于饥饿状态,面包越有用,反之则越没有用,面包对人的有用性服从“边际效用递减定律”。这本身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在这里,人的饥饿状态是事实,面包与人的器官发生关系是事实,因而面包的有用性随着这些事实本身的改变而改变也是事实,所有这些事实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由此可见,物质之间的一切关系,包括物质对人的关系都是客观事实。如果我们要把这些事实中,那些对人有用的事实称为物对人的“价值”,当然也是可以的。如马克思所说,这种“价值”在西语中不是“value”,而是“worth”,他严格地区分了这两种在中文里往往被混同使用的价值。①在马克思的话语系统中,这两种价值是用完全不同的两个词来表示的:物对人的价值用“worth”(使用价值),实质上是一种“事实”。后者用“value”,是主体赋加于客体的价值。为了阐明这两个词的区别,马克思曾经作了语言学上的考证:“在17世纪,我们还常常看到英国著作家用‘worth’表示使用价值,用‘value’表示交换价值;这完全符合英语的精神,英语喜欢用日尔曼语源的词表示直接的东西,用罗曼语源的词表示被反映的东西。”(《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注释4)“worth”表示“直接的东西”,即事物在与人发生关系时直接发生、因而直接拥有的事实。而“value”表示“反映的东西”(reflectirte Sache,英语为reflection),即并非事物本身直接具有,由人类主体映射于、赋加到对象身上的东西,通过客体来反射出它的价值内涵。而这两个词在中文里都译成“价值”而难以区分,造成了中文语境中这个问题的表述困难,这是种种理论混乱产生的原因之一。在中文里,为了表示这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的区别,我们不妨把物对人的有用性(worth)称为“事实性价值”。真正的哲学意义上的价值(value)必须区别于这种作为物对人的关系的“事实性价值”。如郝晓光先生所言,这种作为物对人的关系的“满足需要”,“可能是其他学科研究的内容,而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内容……把‘满足需要’当作‘马克思主义普遍价值概念定义’就错了。”[3]
那么,这种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到底是什么呢?
如上所述,物对人的关系,是作为物质自然界的一部分的人与外部物质的关系,它与其他物对物的关系一样是自然界的客观事实。因此物对人的有用性关系也是一种事实,是用英语“worth”表示的“事实性价值”。这种“事实性价值”本身的产生机制是生物学、医学、心理学等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它不是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虽然哲学和社会科学中的“价值”需要以这种“事实性价值”为基础,正像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不是哲学的研究对象,但却是哲学研究的基础一样。那么,作为哲学的研究对象的“价值”到底是什么?
正如列宁所说,“凡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到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地方,马克思都揭示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4](P312)上述价值哲学的根本缺点也在于此。物的价值不是“自然物质”现象,而是“社会物质”现象。“社会物质”与自然物质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具有二重性:一方面,社会物质是包括人在内的整个自然界的一部分,因而社会事物具有自然性,其存在于自然界事物之间相互关系之中;另一方面,社会事物具有社会性,其身上负载着人与人的关系。马克思揭示的商品二重性,实质上是社会物质二重性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上述价值哲学的根本缺点在于只看到物对物的关系、物对人的关系(如效用价值,实际上是物对物的关系的特殊形式),没有看到物质所负载的人对人的关系。而这种人对人的关系,正是作为哲学研究对象的价值。
那么,为什么人对人的关系是哲学所研究的“价值”呢?这要从人的生存的终极意义谈起。哲学作为追根寻源之学,关心的最根本问题是人的生存意义,包括个人、社会与人类的生存意义。这种生存意义是作为哲学研究对象的价值的产生源头。那么,这种生存意义应当在哪里去寻找呢?必须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去寻找。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P501)“人的生存意义”与“人的本质”的关系问题,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们在此不作深论。但我们至少可以认为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人的本质决定人的生存意义,人的生存意义是人的本质的体现。因此,人的生存意义也不是孤立的抽象物,它必须通过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与他人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离开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人便成为孤立的自我存在,因而此人对于世界上一切他人将失去其存在价值,从而等于不存在;世界上一切他人对于他来说也将失去其存在价值,因而也等于不存在。因此这种孤立的“自我存在”也就失去了人的生存价值。可以设想:将一个人孤零零地放置在一个荒岛上,而且永远没有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可能,这种生存必将丧失其一切作为人的价值,甚至连语言等最基本的人的存在标志也不复存在。可以断言:人作为人的存在价值,归根到底是其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的价值。这才是哲学所研究的价值。
这种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的价值包括各个层次的价值:个人价值、社会组织价值、国家价值,乃至全人类价值。而个人价值是其最基础的部分。就每个个人来说,这种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又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个人对于他人和社会的价值,即个体的存在、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对他人和社会的存在的意义,包括物质层面的意义与精神层面的意义。这种价值是个人的能动性在价值上的表现,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对他人与社会的贡献。这是个人的能动性价值:在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实践中对他人与社会所创造的价值。
第二,他人与社会对于个人的价值,即个人在其实践生活中所感受到的他人和整个社会对他的意义,包括物质层面的意义与精神层面的意义。这种价值是个人的受动性在价值上的表现,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他人和社会对于个体的生存意义的创造与支撑,以及个人对以这种创造和支撑的感受。这是个人的“受动性价值”:在受动的活动中感受到人的价值。
哲学所研究的价值,是完全不同于“事实”(包括“事实性价值”)的概念:事实是物对物、物对人的关系及其表现的属性,而价值则是人与人的关系的范畴。而追求自身存在价值的人,必然要对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的意义作出判断,此即“价值判断”,它区别于作为物对物、物对人的关系与属性的“事实判断”。人们总是立足于某种关于社会关系的价值观作出价值判断的,因此价值观乃是人们据以作出价值判断的价值标准的总和。
无论是能动性价值,还是受动性价值,都必须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得到体现。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是多层面的,因此体现在人在社会关系中人的生存价值也是多层面的,由此形成多层面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社会经济关系及其价值。最基本的关系是人与人的物质生活关系,也即经济关系,通过这种关系体现的人的存在价值即经济关系价值。《资本论》中的“劳动价值”正是在社会分工与市场交换下的这种价值。在社会分工条件下,每个人通过劳动对他人与社会作出的贡献是他所创造的劳动价值,这正是他的存在的能动性价值。与此同时,他也需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来实现自己的生存,这是他的存在的受动性价值。人们在劳动中所耗费的生命,马克思称之为“价值实体”(Wertsubstanz)①Wertsubstanz,英译为substance of value.参见Karl Marx,Capital,Volume 1[M].translated by Ben Fowkes,Penguin Books,1990.P129,“形成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人类劳动,是同一的人类劳动力的耗费。”[5](P52)“价值实体不外是而且始终不外是已经耗费的劳动力——劳动,即和这种劳动的特殊的有用性质无关的劳动——,而价值生产不外就是这种耗费的过程。”[6](P428)这种生命凝结在产品中,形成了人们之间发生相互依赖对方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由生命实体价值构成的人与人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价值。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经济关系中的价值是一切关于社会关系的价值的最基本的价值。正因如此,作为社会关系的商品价值是最根本的价值,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哲学价值论的基础。马克思那种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说的“价值”应当排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价值”的观点,是非常荒谬的。马克思一生最重要的贡献是提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资本论》,离开劳动价值论来谈马克思的价值哲学,还要标记为“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这是说不通的。
第二个层面是人伦关系及其价值。这是关于人的社会地位与交往行为的价值。它又可以分为伦理(宗教)、法律和政治三个方面的关系及其价值。所有这些关系及其价值都建立在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之上。
我们先讨论伦理关系及其价值。《不列颠简明百科全书》(英文版)对“伦理学”给出的定义是:关涉终极价值的本性和用于判断人的行为的对与错的标准的哲学分支。②英文原文为:ethic:Branch of philosophy concerned the nature of ultimate value and the standards by which human action can by judged right and wrong..参见Britannica Concise Encyclopedia[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8.依此定义,伦理关系是人的行为的道义关系。这个定义本身还有许多含糊不清的地方,例如什么是“终极价值”,以及行为的“对”与“错”的含义等等。在我们看来,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下,产生了每个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这种地位决定了每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以及他与社会、国家的关系等等,由此决定了他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了对他的行为的要求与期待。于是产生关于各种社会地位及其交往行为的价值观念,即道德伦理价值:例如中国古代的忠孝悌义,古代与中世纪的等级制观念,近代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革命时期的阶级与阶级斗争观念,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等。
伦理关系是围绕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责任和义务等等所产生的基本价值观念,它要求每个人自觉地按照这种基本价值观念来规范自己行为。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强制性关系,即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7]这种法律关系产生了人们对行为的合法性判断等相关的价值判断,由此产生了关于法律关系的价值。而社会组织中一旦出现了通过政令实现的权力,便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即围绕政治权力的产生、运行、监督等等产生的关系。于是产生了人们对政治交往行为的价值观念。
从总体上说,伦理关系、法律关系与政治关系可以概括为人伦关系,这是直接建立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人们在这些关系上所追求的存在价值,对这些关系中人的行为的是非曲直的评判标准,构成“人伦关系价值”,这是以对人的社会地位及其交往行为方式的评价为中心的价值。
第三个层面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往关系及其审美价值。审美与“美学”(Aesthetics,也可译为“审美学”)是个非常复杂的哲学问题,我们这里不作深究,仅仅讨论它所关心的社会关系。对社会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人与人除了物质生活上的经济关系、人伦关系,还有情感交流关系:每个人总想通过某种感性符号(声音、图像、动作等等)来表达自己的复杂情感,以此引起他人的共鸣;同样,每个人都在接受他人发出的感性符号时,总会发生内心的某种情感冲动。由此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关系,通过感性符号来沟通人与人之间的精神情感世界。这种情感交流关系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基本的交往关系。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人们对美感的追求,产生了通过对美感的共鸣而实现情感交流的追求。由此产生审美价值。
上述三个层面的价值——经济关系价值、人伦关系价值、情感关系价值(审美价值)构成了作为社会关系价值的主要内容。而这些价值既然是社会关系价值,就必须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媒介物来实现,这个媒介物,正是社会化的物质——人类实践活动中的物质世界。
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本身并非人们关于社会关系的观念,而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一出生即被抛入到特定的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中,并且被这种客观的社会关系所塑造。所谓客观存在,就是以物质化的形态存在,只有这种存在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那么,人是如何使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以物质为载体的呢?依靠的是人类实践。自然物质一旦进入人的社会实践领域,便不再是纯自然存在,而是打上了社会关系属性。土地自然资源一旦进入社会生产和生活领域,便打上了土地产权的烙印,由此产生了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拥有产权的人具有了对于其他企图使用该土地的人们的权利,并且可以依靠这种权利获取地租。而自然资源一旦成为人的劳动对象,便会生产出打上人的烙印的劳动产品,由此产生了以劳动产品为媒介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文化作品一旦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便会成为人与人的关系的桥梁,由此产生出人们在精神情感领域的社会关系。总之,作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价值必须以物质为载体,才能成为现实的人与人的关系。
而当社会关系以物质为载体,成为物质化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所体现的价值也就以此物质为载体。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的价值之所以要通过“物对人的关系”来实现,是因为只有通过“物对人”的客观物质过程,才能建立起物质化的社会关系,才能使“价值”成为现实的价值。
对于经济关系来说,首先是劳动者通过人对自然物质的劳动过程生产出具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使劳动者的生命凝结在产品中形成劳动价值。这种负载着劳动价值的产品进入他人的消费过程,发生该物对人的关系(事实性价值),由此建立了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使经济关系的价值(劳动价值)得以实现。在这里,作为人与人的关系的价值通过物对人的关系而得到实现,从而成为现实的经济关系价值。
对于人伦关系价值来说也是如此。在伦理关系中,人们将血缘伦理、公正正义等伦理价值负载于衣食住行等物质之中(如父母养育子女、子女孝顺父母、按照某种伦理法则分配财产等),从而使这些价值负载于物质之中,成为物质化的社会关系价值。在等级制社会中,人们关于社会地位的等级观念负载于衣食住行的物质符号系统之中,从而构造出人们之间的物质化的社会关系。[8]同样,当人们把支援灾区的伦理价值负载于赈灾物资之中,从而使这一伦理价值物质化了。只有当这些物资被灾区的人民所用,通过这些赈灾物资对人的价值(事实性价值),从而使负载在赈灾物资之中的伦理价值得到实现。政治关系与法律关系也是如此,必须通过物质系统来实现。“枪杆子里头出政权”表明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及其贯彻的价值必须以有组织的武装力量(军队、警察机关)为载体,否则这种法律与政治价值就无法得以实现。正因如此,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是政治系统(执政党或国家)指挥“枪杆子”,而不允许“枪杆子”指挥政治系统,因为“枪杆子”只是政治关系价值、法律关系所体现的价值的物质载体。
如上所述,审美价值是人类情感交往关系的价值。这种价值必须负载于物化的形式之中,即负载于声音、影像、动作之中,并且通过物对人的关系(事实性价值)来得到实现:形成人与人的内心世界的情感共鸣,由此使美学价值得以实现,成为现实的美学价值。而在没有得到这些物质符号之前,美学价值只是每个人头脑中的价值观念。
由此可见,价值并非“物对人的关系”,但是必须通过“物对人的关系”才能实现,才能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价值。于是,社会生活中的现实的价值是“人与人的关系”与“物对人的关系”的统一:在这里,“人与人的关系”是价值的本质,而“物对人的关系”是价值的载体,由此生成社会生活中活生生的价值世界,一切社会化物质都是这个价值世界的组成部分。我们切不可只看到社会物质的自然性,只看到物对物、物对人的关系,而看不到其深层本质——这就是它所负载的作为人与人关系、从而是人的生命意义的体现的价值。
[1]本书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原理概论[Z].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郝晓光.构建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哲学的历史观[J].湖北社会科学,2014,(10).
[4]列宁.列宁选集: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8]鲁品越.剩余劳动与唯物史观的理论建构[J].哲学研究,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