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追逃追赃的思考——以“猎狐行动”为例

2015-03-26 13:23:27刘黎明蒲秋菊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猎狐赃款嫌疑人

刘黎明,蒲秋菊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沪州 646000)

关于境外追逃追赃的思考
——以“猎狐行动”为例

刘黎明,蒲秋菊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沪州 646000)

2014年开展的以境外追逃追赃为目的“猎狐行动”取得了阶段性重大成果。这次行动也暴露出我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我国与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存在诸多障碍。完善我国经济运行制度的法律法规,加强经济领域的监督,解决境外追逃所遇到的司法瓶颈问题,与有关地区和国家建立缉捕犯罪嫌疑人、分享追逃资金等方面的双边互信合作机制——对促进我国经济健康运行和发展以及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猎狐行动;经济犯罪;境外追逃;境外追赃;警务合作;司法协助;引渡

公安部于2014年7月22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即日起到2014年年底集中开展缉捕境外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猎狐2014。猎狐的对象包括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以及证券类、涉税类、信用卡类犯罪等在逃嫌犯。其中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在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中较多,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类犯罪也有相当比例。从抓捕对象来讲,只要是负案逃往境外的,都是这次专项行动缉捕的对象。在“猎狐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向境外派出70余个工作组,从69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 是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从各省区市发布的“猎狐战报”来看,大部分是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劝返、抓捕归案的境外经济逃犯;在亚洲的外逃人员大多集中在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随着“猎狐行动”的深入开展,非洲、南太平洋、西欧等地区和国家均实现突破[1]。该项行动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依法治国、反腐倡廉的决心。犯罪分子牟取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就是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该行动将彻底打破犯罪分子“国外是避罪天堂”的幻觉。

一、“猎狐行动”开展的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加强依法治国、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

(一)经济高速发展伴生经济领域犯罪增长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调整,各种新兴产业不断兴起,社会利益不断分化,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一些人对物质财富贪婪的追求也越来越凸显,经济犯罪越来越严重。国家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通过贪污、受贿等方式来谋取私利,积累巨额财产。①例如,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贪污受贿案。一些大型公司、企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手中掌握得权力进行走私、贩毒、偷税漏税等违法手段囤聚大量财产。再如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谋就是远华集团的创办人兼董事长的赖昌星。参见济南中院副院长谈薄熙来案:检验中国司法公开决心。http://ah.people.com.cn/n/2015/0309/c358314-24106988.html;外交部:腐败外逃避责是妄想赖昌星案办12年有点长.http://fj.people.com.cn/n/2014/1127/c181466-23024529-2.html。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企业等经济体越来越多,经济活动也日益活跃和繁荣,这样的环境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犯罪的契机。此外,现今科技日新月异,发达的通讯技术、便利的交通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给经济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外逃的便利。他们大多数通过航空、海运或者经港澳中转出国。犯罪嫌疑人所获得非法资产更是通过移民中介①移民中介是一种专门负责将内地客户先把人民币打入中介指定的内地账户,中介在扣除手续费后,将港币或美元打入客户在境外的账户的机构。、银行等方式转移到国外。

(二)依法治国与反腐倡廉促使猎狐行动的开展

法律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和准则,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它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秩序井然的保障,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当各种犯罪案件发生后,缉捕犯罪嫌疑人是开展整个刑事诉讼工作的关键。惩罚犯罪是人们对维护公平正义的期望。如果不能成功抓捕逃犯,就会损害人民的合法利益,降低我国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也有损法律的尊严,更会阻碍社会的有序发展。境外追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依法治国的表现形式之一。

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的原则。十七大报告中,反腐倡廉作为一个新概念首次在大会中提出,明确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着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关键。“十二五”规划中也提出要实行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更加重视反腐,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反腐措施。一部分经济犯罪的腐败分子选择卷款外逃,试图逃避侦查机关的抓捕。若追逃追赃不力,就会严重影响反腐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因此,公安部开展了抓捕逃往境外的经济犯罪嫌疑人的专项行动——“猎狐行动”。

(三) 犯罪嫌疑人境外逃跑的原因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严厉的刑罚是促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而选择逃往境外的主要原因。笔者以为,犯罪嫌疑人知法犯法的原因有:一是我国在经济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和金融机构缺乏严密的监督管理;二是我国纪检、监察、侦查等相关机关对于预防犯罪和控制外逃的工作整体协作能力不强;三是出入境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办理出国护照的资料和程序过于简单,犯罪嫌疑人通常以其他不真实的理由或者假身份证就能骗取护照;四是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存在着巨大障碍,目前与我国签订了引渡协议的国家并不多②引渡条约是有关国家之间关于把在一国境内被他国指控为犯罪和判刑的人根据后者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和惩罚的条约。引渡条约通常是双边的,我国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平台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14年11月,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39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参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透露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4-11/27/content-102312116.htm。,如果犯罪嫌疑人逃往那些没有与我国存在国际司法协作或签订引渡协议的国家,要将其缉捕归案也困难重重。

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方式多种多样。案件发现前,他们会利用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探亲旅游、出国学习、实地考察、治病、签协议等机会找借口滞留于国外——这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在国内或通过国外朋友事先精心策划后才选择的逃跑方式;案件发现后,犯罪嫌疑人为了逃脱纪检、侦查、检察等机关的追究和查处,不得不采取风险性更大的方式,如利用假身份证办理护照、偷渡出境等。要携款外逃,一般主要经过这样的几个环节:转移资产——家属先行——准备护照——猛捞一笔——不辞而别——藏匿居所——取得身份。在这一过程中,家属先行、频繁出国、账户资金异动等都可能是外逃的先兆。

不同层次的犯罪嫌疑人对于选择外逃地区和国家也有不同。从各省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总结分析中可知:多数身份尊贵的官员或者携带金额巨大的外逃分子会选择经济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一些身份地位较低、非法金额较少的犯罪分子往往选择经济欠发达、消费水平较低的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不够健全、人口管理也松散,比如阿尔及利亚、摩洛哥等拉美、非洲国家。还有部分谋取的非法金额较少的犯罪嫌疑人会选择偷渡出国,在我国周边地区生活,比如尼珀尔、缅甸、泰国等国家[2]。

二、“猎狐行动”概况

(一)猎狐者素质卓越

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乏高学历、高智商者,为了提高“猎狐行动”的追逃成功率,公安部专项行动办公室专门从全国各地各部门抽调了一批追逃精英参与本次行动,整个团队人员的平均年龄仅30 多岁,综合素质却非常高——这些猎人大多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资深大学,他们大多是涉及经济学、法学、侦查学等领域的高素质人才,其中有博士、硕士,有出国留学的海归。当然必不可少的是侦查和缉捕工作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这些精英的加入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3]。

(二)专门机构高效运作

高素质的精英人才是开展此项行动的基础,但各个相关部门的协作更加重要。首先,这次专项行动成立了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刘金国同志担任组长。公安部经侦部门担任了主力军,另外如刑侦、治安、网络安全管理等10多个单位都是领导小组成员。其次,公安部在经济犯罪侦查局成立了主要以承担具体缉捕相关工作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办公室,综合搜集情报、指挥工作、实施行动于一体。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都设立了相应机构。再次,国际合作部、港澳台工作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也响应境外追逃的号召,聚合各种资源集中工作。检察院、法院以及外交部驻外领事馆也积极配合侦查缉捕工作。我国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警务合作,公安部国际联合局在30多个国家派驻了警务联络官,尽最大努力给予抓捕小组以专业的支持和帮助,并协调其与当地警方的合作关系[4]。此外国际刑警组织在帮助我国搜集外逃嫌疑人在外线索、通缉追捕重要罪犯和引渡重要犯罪分子等工作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猎狐的方式

针对于每个外逃犯罪嫌疑人,我国警方本着“一人一档案、一人一方案”的原则。追捕每个逃犯要成立3名以上侦查人员组成的追捕小组,并由一名领导亲临指挥,动态管理,跟踪落实缉捕措施。主要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追逃:

1. 从与我国签署条约的国家引渡

截至2014年11月,我国已与西班牙、意大利、泰国、俄罗斯、韩国、伊朗等39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此外,还与阿根廷、波黑等49国签订了民商事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5],从国外引渡、遣返外逃经济犯罪人有了法律依据。如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原信贷员谢炳峰、原储蓄员麦容辉共同贪污公款5250多万元,事发后潜逃泰国,两年后即2011年被引渡回国。但同时,由于与美国、加拿大尚未签署引渡条约,使得美加成为很多外逃经济犯的避风港。商务部在2004年时对外逃经济犯群体进行分析,数据显示:外逃群体在不断扩大,他们的逃亡准备更加隐蔽精准,逃亡路线向美国、加拿大等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集中[6]。

2. 促使剥夺居留权使其被遣返

所谓“移民法遣返”是指一国通过遣返非法移民、驱逐出境等方式将外国人遣送至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国家,无论做出遣返或驱逐决定的国家具有怎样的意愿,这在客观上造成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7]。

美国、加拿大以及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尚未与我建立正常的引渡合作关系。对于外逃至这些国家的犯罪嫌疑人,我国一般采取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还为数不多,要实施境外追逃,需要考虑向该外国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我们所掌握的相关犯罪的证据材料,促请并支持配合该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罪名在当地对其实行拘捕并且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当地的资金,从而改变该人的法律地位,剥夺其居留资格,截断他的经济来源。还可以通过吊销有关人员的合法旅行证件、证明有关人员犯有严重罪行等手段,设法使其不能在躲藏地国家获得合法的居留权或者剥夺已获得的居留权,从而达到将其遣返回国的目的。如在美国逃亡两年的余振东就是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失去了在美国居留权,最终被遣返回国①如原中国银行广东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后外逃美国,于2004年被移送回国,2006年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12年有期徒刑。参见《遣返余振东案启示录》,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2086/12190/1097069.html。。

3. 与驻外使馆海外机构合作稽查

公安部在2014年7月22日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要充分发挥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优势,深化国际警务合作,对外逃嫌疑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适时组织集中缉捕。而多个成功的境外追逃案例表明,要想成功缉捕嫌疑人,国内警方需要加强与藏匿国警方、国际刑警组织和我国驻外使馆的密切合作。余国蓉潜伏14年被抓就是四方合作的最好案例。公安部首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报,2013年5月,发现余国蓉藏匿在泰国的线索后,公安部立即派出精干力量,在我国驻泰国使馆警务联络官的协助下,会同泰国执法部门开展查缉工作,成功将余国蓉抓获[6]。

4. 劝说外逃者自愿回国

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如借助微博、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及时传递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警方“有逃必追”的决心。“劝返”往往能够收到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来说,劝返的成功意味着追逃目的的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有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对于面临围追堵截的外逃人员来说,如果国内法律在苦海深处和光明岸边之间为他们架设一座“黄金桥”,无疑将是件幸事[8]。

(四)猎狐行动的意义

这次为期半年的在我国反腐史上对外逃境外的经济犯罪分子开展的最严厉的追逃追赃行动,意义十分重大。

1. 提升了全国人民反腐信心。曾有一段时间,一些经济犯罪分子把外逃作为逃避法律惩处的出路,事前作好准备,一有风吹草动就溜之大吉,在境外过着十分奢华的生活。可是,好景并不长久,我国追逃追赃的行动从来没有停止,从2014年APEC北京会议《北京反腐败宣言》的发布,到APEC反腐败执行网络的正式运行,再到美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在双边层面同意与中方开展追逃追赃合作, 和G20第九次领导人峰会有关开展反腐、追逃合作形成共识——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大力推动和参与的反腐败国际合作、境外反腐追逃的努力有了新的成果,跨国反腐的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我国的反腐决心和能力不容置疑。一批批犯罪嫌疑人被追逃追赃回国,国人无不为之高兴和自豪。反腐败不仅需要毅力和技巧,还需要有强大的国力支撑。随着我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反腐败的实力也大大提升,这对于提振全国人民反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磨练了反腐败战线全体人员的斗志,丰富了反腐败的实战经验。这次行动公安机关共派出70余个境外缉捕组, 抓获的逃犯涉及69个国家和地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如此大规模、全方位的追逃追赃行动,在这样的行动中,我们学会了不少与各国各方面人士打交道的经验,丰富了防止贪官外逃、赃款外流的方法,为进一步打击贪赃枉法行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3. 威慑了犯罪嫌疑人,提升了追逃效率。从2014“猎狐行动”的战绩来看,我国追逃追赃的强大震慑力得到显现。追捕回来的犯罪嫌疑人中,有54%是在强大的压力下主动投案自首的,这说明此行动已经对犯罪分子产生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这次“猎狐行动”充分说明,所谓的境外“避风港”将不复存在,只有服罪、服法才是唯一出路。这对于扎牢我国反腐的制度笼子,提升反腐的效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9]。

4. 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人民利益。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事关法律尊严,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民众利益。外逃嫌疑人中的一些人还牵涉腐败犯罪,他们能否到案直接关系着反腐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跨境追逃表明各级公安机关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各种有利措施,克服追逃中遇到的司法合作、追赃分享、语言壁垒等困难,实现公安部“追逃在路上”的承诺。即使犯罪分子逃到天涯海角,也要将其缉捕归案、绳之以法,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坚决维护人民利益。

三、“猎狐行动”实施中的问题

(一)我国与外国警务合作中的问题

1. 法律法规冲突。每个国家都是依据其国情而制定的法律,因而各个国家的法律各有不同。有关国家给我国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时,要求我们要遵循他国的相关法律,并且我国与被引渡国在犯罪嫌疑人被引渡的证据证明标准和取证规则上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如对于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行为不是仅按照我国一方的法律去判断、去证实,而是由犯罪嫌疑人逃往的国家根据我们提供的大量证据,依据该国的法律以及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认可。在这一环节,我们就面临着法律的差异甚至冲突。以余振东案为例,当我国有关部门向美国提出司法协助的请求时,美国要审查余振东的行为依据,即依据美国的法律是否也构成犯罪等。审查的目的在于考察该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双重犯罪”原则①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国际间引渡犯罪人时,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是双重犯罪。所谓双重犯罪,是指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各自的国内法,或者按照请求国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均构成犯罪。。余振东的行为属于贪污犯罪,他在案情暴露前已经将大量的赃款转移国外,我国要证明这些财产属于非法所得并对这些赃款进行查证及至没收,而美国的法律则保护储户的隐私权[10]。所以美国对于我国在此案件上取证存在质疑。

死刑问题方面的法律差异也很大。现今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而我国是保留并广泛使用死刑的少数国家之一,国际社会的“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也是我国与外国协商签订引渡条约的一大“瓶颈”。另外我国与外国对政治犯的认识不同,对政治犯的法律认定也不一样,“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也严重阻碍了我国与外国的司法合作。还有人权问题上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分歧。

2. 警务合作缺少法律依据。国内的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横向联系不足以及协作水平低下[11]。而目前国际上对于犯罪嫌疑人移交主要有引渡、刑事诉讼中的移交、被判刑人的移管以及遣返这四种途径。而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或协定是国家之间开展各种途径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律依据。若国家之间签订了此类条约或有共同参加的含有司法协助条款的多边国际公约,则意味着国家承担了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不然有些国家就会以没有该义务为由拒绝提供司法协助。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只与39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与很多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还未签订引渡条约。另外,尽管我国与阿根廷、波黑等49国签订了民商事或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含有具体引渡条款的多边公约的国家并不是很多。全世界有2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有司法合作的国家相比其还不足全世界国家数量的一半。

(二) 关于境外追赃的相关问题

1. 境外追赃的必要性。外逃犯罪嫌疑人通过洗钱、现金走私等方式将非法所得资产转移至境外。非法资产跨境转移导致赃款全部或部分不能通过现有渠道予以追回,造成国家规模巨大的资产流失,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法律方面也导致刑罚的惩罚功能的弱化,诱发和加剧国内矛盾,为民众所诟病。《中国经济周刊》曾发表文章称,从2000年至2011年底,检察机关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8,487名,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其中5年缴获赃款赃物金额就达到541.9亿元。然而学者们认为,滞留境外的贪腐官员保守估计仍有一两万人,携带的资金不下亿万元[12]。境外追赃对于挽回我国资金损失很有必要,同时也说明追赃形势异常严峻。

2. 影响追赃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一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在追缴赃款方面缺乏有效的合作。就合作立场而言,非法资产的利益拥有权带来了争议:由于非法资产金额巨大,不管是对于请求国还是被请求国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很大影响。利益的对立性是一个阻碍双方合作的主要因素,在赃款法律认定以及追回的赃款分享协约上存在着巨大分歧。请求国在与我国进行追赃合作时,要求我国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所针对的非法资产属于我国并同时资产的非法性在请求国也被认可。我国认为资产分享违背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精神,追回赃款不应分享。但对于被请求国而言,他们在依据本国法律程序开展追赃工作所付出的费用应有所回报,因此我国与追赃被请求国分享赃款的法律依据、分享比例协商不定,这严重影响追赃工作的进行。二是资产追回周期长。追查被转移境外的非法资产,特别是涉及大规模贪污腐败所产生的资产时,一般需要进行长期、复杂、困难的调查、追踪、冻结、没收或者其他程序,非法所得资产追回工作的开展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三是追赃经验不足。外逃犯罪嫌疑人一般拥有大量资源,而且还能运用金钱手段支付费用,雇佣专业人士为其通过洗钱、现金走私等方式把赃款转移到国外。我国在追逃时相关人员可能缺乏金融和法律尤其是涉外金融和法律的专门培训,以至于追赃行动屡屡受阻。资产追回需要应对大规模诉讼的考验,而我国缺乏这方面的经验,无法很好地完成在追赃国际合作过程中必须的司法请求书的撰写、递交等任务,无法详细了解被请求国国内刑事、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无法合理选择合作机构和管辖法院,因此,我国追赃工作常常因缺乏资源和专业知识而受影响[13]。

(三) 在境外追逃中实际遇到的问题

一是外交协调薄弱。在实际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我国与其他国家在开展警务合作还需要通过外交手段进一步协调。我国对外缔结39项引渡协约,其中只有29项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也只有46项生效①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2014年11月26日在外交部举行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作了如是介绍。参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透露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4-11/27/content-102312116.htm.。二是语言沟通障碍。外逃犯罪嫌疑人外逃在世界各国,各个国家和地区使用的语言不一,比如英语、日语、法语、阿拉伯语等。而我国参加追逃的工作人员不可能精通各国语言,在与当地警方进行警务合作中语言交流有一定的障碍,另外在境外追逃中我国的追逃人员避免不了与当地民众打交道,语言壁垒很严重。三是自然文化环境陌生。我国追逃人员在境外因不熟悉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文化习俗等情况,严重阻碍收集情报、缉捕等行动的开展。

四、境外追逃追赃的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刑事司法协作

我国要积极建立各种合作机制,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不断加强司法领域的各项合作项目的开展。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中加快签订以打击和预防专门犯罪多边条约为重点的多边国际公约,以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为重点的双边条约[14]。如2004年,在我国推动下,我国公安机关建立的中日韩与东盟“十加三”打击跨国犯罪部长会议机制,成为该区域内的执法合作主要渠道[15]。定期与不定期安排我国司法人员与其他国家司法人员互访。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加强司法信息交流,借鉴经验,深化彼此之间的司法协助、执法合作,加快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尤其是签订引渡的谈判工作。

完善我国关于境外追逃追赃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要积极建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快完善境外追逃追赃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制度,要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为依据建立合理的境外追逃调查取证制度,制定对外逃犯罪嫌疑人非法所得的先行扣押、冻结、没收程序,制定与其他国家追赃合作中所得资产的分享制度。参照国际成功的追逃追赃先例,跟相关国家鉴订长期稳定的就案赃款分享协议。另外,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死刑犯、政治犯引渡上的法律分歧,我国应坚持务实的态度,因案施策,逐步解决。笔者以为,在一定条件下,我们可以做出适当让步来换取追逃的成功。

(二) 对于境外经济犯罪分子启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双轨制追赃

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利用民事诉讼来追赃的方式有:一是赃款流出国在赃款流入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财产法主张自己是腐败犯罪赃款或财产权利的合法所有人;二是赃款流出国在赃款流入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侵权法诉请因腐败犯罪而所受损害的补偿和赔偿。三是赃款流入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在依法自主对有关财产做出没收决定时,赃款流出国提交证据以主张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所有权。

刑事讼诉追回机制是指由赃款流入国依据本国法律自主或依据赃款流出国的协助请求,对被转移的非法资产进行没收,然后返还给赃款流出国的机制。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四条可以理解为两种方式:一是应赃款流出国请求,赃款流入国根据本国法,直接执行赃款流出国做出的非法所得赃款没收令;二是在未经请求的情况下,赃款流入国根据本国法,对非法所得赃款实行冻结或扣押,以便由赃款流出国下令予以没收。上述两种机制是国际公约常用的追赃机制[16]。在我国对于实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追赃机制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有“没收、 追缴赃款、赃物”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以法律为依据,综合利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追赃机制进行境外追赃,以我国是非法所得资产合法所有人或犯罪受害人的身份,采取国际认可的方式通过起诉走司法程序来追回赃款。

(三)提高追逃成功率的“劝返”应用

劝返是指追逃国办案人员在逃犯发现地国家机关的相关配合下,通过对外逃分子开展说服教育,使其主动回到追逃国接受相关处理的对策。“和谐追逃理论”在我国追逃实践运用相对成熟,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适用境外追逃。在实行追逃的引渡、遣返等措施中,劝返的程序比较简单,适用起来更加灵活、高效。它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降低追逃工作的办案成本。因此为了提高追逃成功率,我们应大量适用劝返。

采用情感攻势,广泛运用“和谐追逃”策略。所谓的“和谐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妥善运用社会、民众,特别是在逃人员亲友资源的社会关系,争取他们的理解,经过亲友安抚与规劝,从而打动逃犯,促使其主动投案[17]。就人的普遍心理而言,犯罪嫌疑人相信其亲属,也不想让亲属因为自己而受连累(包括法律层面和道德层面的连累),这为“和谐追逃”提供了心理学依据。例如在俞优静卷款外逃的案件中,其母亲对她的耐心劝说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也是她回国自首接受处理的重要原因。

从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国外生活境况来劝说。首先,就国内国外的物质生活比较而言,多数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外生活提心吊胆。由于现在各国的人口管理很严,特别是外来人口,外逃的犯罪嫌疑人的衣食住行一系列的活动一般需要出示护照,致使他们在外有钱不能用。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外从事下层劳作工作,不能像在国内一样过正常生活。其次,在国内国外的精神生活而言,他们常常担惊受怕,担心被警察调查。他们犯下的罪行给国家、人民带来巨大损失,对当事人更是伤害不浅,其良心不安,内心愧疚。回国自首是唯一减轻心理负担的选择。

总之,我们要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采取灵活多样、符合情理的追逃方式,争取最大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成功劝返回国。

五、结语——兼对2015“猎狐行动”的展望

历时半年的2014猎狐行动取得显著战果。笔者认为,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猎狐者的专业优势、法律政策的威慑、高效协同作战是这次行动成功的重要因素。而今,“猎狐2015”专项行动已于4月1日启动,作为国际追逃追赃“天网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部将积极会同中央组织部、最高法、最高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门针对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腐案件外逃人员的猎狐行动[18]。笔者认为在借鉴2014 年“猎狐行动”的宝贵经验的同时,在遵循法治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为基础上,加强国际合作,解决追逃追赃中出现的司法问题;压存量、控增量、追逃追赃并重,以“和谐追逃理念”为指导,采取缉捕与劝返相结合的追逃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法律制裁。以上论述仅是笔者个人对猎狐行动的浅陋观点,还希望借此抛砖引玉,能为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提出更好的建议。

[1]69地猎狐680人[EB/OL].http://www.fawan.com.cn/html/ 2015-01/08/content-534575.htm?-fin,2015-09-14.

[2]曹乾,齐欢欢.我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研究[J].企业导报,2010,(2).

[3]新闻中心.“猎狐2014”专项行动:境外追逃集结号永不消散[EB/OL].http://news.cpd.com.cn/n3559/c27312350 /content.html,20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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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 [EB/OL].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4-11/27/content-102312116.htm,201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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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贪官都逃哪了?身份高躲北美级别低去非洲[EB/OL]. http://www.jnnews.tv/news/2014-07/23/cms423382article.shtml, 2015-03-15.

[9]“猎狐2014”战绩辉煌,意义重大[EB/OL].http://www.zpjw. gov.cn/class-Show.asp?ArticlelD=741,20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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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刘黎明.“和谐追逃”实践启示——以“清网行动”为例[J].新疆警察学院学报,2014,(1).

[18]中国“猎狐2015”今启动对境外逃犯形成震慑[EB/OL].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2015/0401/c1002-26785051. html,2015-09-23.

Hunting Overseas Escaped Criminal and Illicit Money——Taking the Case of Fox Hunting Action as an Example

LIU Li-ming, PU Qiu-ju
(Sichuan Police College,Lu zhou,Sichuan,646000)

ln 2014“fox hunting action”with the aim of hunting criminals and illegal property abroad has achieved significant.This action has exposed that our country has some shortcomings in the economic,politics,relatives laws and supervision mechanism.There are many barriers to international police cooperation mechanisms.At present,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as follows:optimizing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 economic operation system,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in the economic field,solving problems in overseas pursuit in judicial,establishing mutual trust and cooperation on arresting suspects or share costs with relevant regional and national.These measures mentioned above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the healthy operation of the economy as weu as development and building a clean government.

fox hunting action;economic crime;hunting overseas escaped criminal;recovery of illegal property abroad;policing cooperation;judicial assistance;extradition

D918

A

2095-1140(2015)06-0031-09

(责任编辑:左小绚)

2015-07-18

刘黎明(1967-),男,四川开江人,四川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 硕士生导师,专业技术二级警监,沪州市政协委员,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研究;蒲秋菊(1993- ),女,四川富顺人,四川警察学院侦查学专业2012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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