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问题及其应对

2015-03-26 10:11张喜红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湖北社会科学 2015年12期
关键词:国家治理公共政策公平正义

张喜红(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问题及其应对

张喜红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要:利益表达机制是利益主体向决策者提出合法权益诉求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运行模式,它在政治运行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但是,就当前社会公众表达机制的运行来看,仍然存在成本高、不均衡、渠道少的问题,应该加以健全和完善。具体而言,以建设阳光政治为契机,加快政府信息公开,降低社会公众表达成本;以缩小收入差距为基础,提升利益表达能力,促进社会公众表达均衡;以疏通制度性表达渠道为先导,充分利用体制外表达方式,拓宽社会公众表达渠道。

关键词:利益表达机制;公平正义;国家治理;公共政策

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全面促进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等诸多领域的快速进步与不断发展,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同时也应该看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不足、社会公众的不公正感增强等问题也不断突现,利益分化与冲突的程度与形式也呈现出日益剧烈的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的障碍性因素。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当下中国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无法有效表达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此意义上,健全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将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及时准确地纳入政策制定议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的必须之举。

一、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政治功能

从政治学研究的角度看,利益是公共生活的前提和动因,是社会成员政治行为的心理基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p119)利益实现是包括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利益落实等环节的过程,其中,利益表达是首要环节。利益表达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决定着社会公众利益的满足程度,而利益表达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又取决于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是否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是利益主体向决策者提出合法权益诉求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运行模式,它能够决定哪些利益诉求可以到达决策层,并对政策输出产生影响。在此意义上,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

(一)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p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价值追求恰恰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然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仍然出现贫富差距过大、社会不公突出的问题。有观点认为,“我国的社会不公,是政治领域利益表达不平衡造成的”。[3]在政治领域,弱势群体处于集体失声状态,他们的合法利益诉求无法进入公共决策过程,不能得到有效回应;而强势群体凭借丰富的经济资源和熟练的政治技巧,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输出。这表明,社会不公的产生是不同群体之间利益表达能力存在差距的结果,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社会公众表达机制的缺失。由于不同群体之间利益表达失衡,公共政策回应不及时、不对称,使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利益表达机制的政治功能在于能够确保社会公众表达的开放性,以具体制度形式弥补不同群体利益表达能力的差距,尤其是能够使弱势群体以较低的成本自由表达合法利益诉求,增强弱势群体在公共政策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弱势群体在体制内提供了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能够使弱势群体在党政会议诸如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以及听证会等不同形式的制度平台发声,让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进入决策中枢,在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通过政治平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有助于促进公共政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公共政策是对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包括输入、转换、输出、反馈四个环节,它与利益实现的动态过程是同步的,在本质上与利益密切相关。理性的政治人无不在公共政策创设的初始阶段极力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试图影响政策输出。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决定了它一旦被制定并执行就会产生广泛影响,即便是对某些个人或群体产生了某些消极影响也无法在较短时间内快速消除。因此,必须在公共政策制定的最初阶段保证其合理性与科学性,确保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以降低其偏离公共利益的可能性,而这必须以充分的社会公众表达为前提。从促进公共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角度来看,利益表达机制的政治功能在于能够使社会公众诉求以民主化的方式输入决策系统,转化为具体政策输出并执行。一方面,社会公众表达机制扩大了群众参与政策制定的渠道,为群众提供了均等的意见表达机会,使人民群众充分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以主人公的身份为公共事务治理提供多种方案,从而促进公共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另一方面,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又会促进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是党政领导、人民群众、利益团体共同参与、集体思考的过程,既可以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避免因信息缺失造成决策失误;又可以防止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主观随意性,避免因个人意志扭曲政策制定,提升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此外,实现公共政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同时,还可以维护政治系统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只有民众认同为合法的东西,民众才会把它转化为内在的行为规则而去自觉遵守和维护”。[4]

(三)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民主治理和政治参与,它不再是统治阶级以暴力手段维护政治秩序,也不仅是国家机关以行政命令贯彻政策,它更加强调基于官民双向互动基础上的合作。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治理主体实现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转变,改变过去政府作为国家事务唯一合法治理主体的局面,形成党委、政府、社会和公众协同治理的全新格局。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造成人民社会公众诉求的多元化与复杂化。不同阶层、群体利益的差异驱使他们向政治系统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治理。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利益表达机制为群众参与国家事务治理提供了必要的平台,以制度安排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党和国家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利益表达机制有助于增强公民意识,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水平,这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主张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具有同构性。更重要的是,社会公众表达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政治参与的有序性。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需要一定的途径和渠道来实现,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供给,社会公众表达无法在制度内得到有效回应,必然造成在制度外参与的无序后果,这无疑对政治稳定和国家治理造成负面影响;完善的社会公众表达机制为公民政治参与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保证了不同群体之间都拥有平等的政治参与渠道和均衡的表达机会,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治理的主体。

二、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公众表达机制建设取得很大成就,已经形成了党政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制度等制度性表达渠道以及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体制外表达渠道相结合的局面。但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社会公众表达机制面对转型期社会群体利益分化加剧、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国情,已经呈现出成本高、不均衡、渠道少等问题。

(一)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成本高。

社会公众表达机制的运行需要一定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文化成本等内容。从现行社会公众表达机制运行来看,群众进行利益表达的信息成本偏高。知情权和信息共享是充分、有效表达的前提。人民群众对重大公共政策相关背景、目标指向和实施状况的了解有利于帮助他们识别其对自身利益的影响状况,能为他们的利益表达提供必要的参照和依据。但就当前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实状况来看,信息公开在形式和内容上仍然存在很大不足,人民群众获取信息成本仍然居高不下。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低,使群众获取信息成本高。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该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包括政府主动公开和公民申请公开两种主要类型,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四种类型。但《条例》只是在较为宏观的层面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并没有对具体操作方法明确规定。因此,许多政府部门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拖延公开、对群众关心的问题选择性公开。以关注度较高的官员财产公开为例,自1987年在国内首次提出以来已经历28年,至今仍未形成系统性的公开制度,即使经历了“表哥”“房姐”等小官巨腐的典型案例和公民多次申请公开未果的事件之后,官员财产申请和公开制度仍未进入立法程序,官员财产公开工作依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差,使群众获取信息成本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决定了群众知情权得到满足的程度,也决定了社会公众判断依据的可靠性程度。就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来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以“三公经费”公开为例,自2011年以来,中央政府首次公开“三公经费”,这无疑是阳光政治建设、透明政府建设的一种进步。但从经费公开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仍然无法获知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根据财政部网站数据,2014年中央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71.51亿元,因公出国(境)费19.76亿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1.27亿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6.63亿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4.64亿元),公务接待费10.48亿元。淤淤数据来源:财政部网站,《中央本级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执行和2014年预算安排情况》,http:// yss.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shuju/201404/t20140418_1069112.html这组数据没有明确的财政科目,也没有具体的使用标准,这种公开只是粗放式的公开,它无法满足人民群众以较低成本获取政府信息的基本要求。

(二)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不均衡。

社会公众表达机制不均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公众表达能力不均衡。一方面,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寡导致了社会公众表达能力的不均衡。“某一利益主体占有社会资源的情况,影响着该利益主体表达能力的发挥,甚至可以说,某一利益主体表达能力的强弱,就是以该主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多寡来衡量的”。[5]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凭借他们所掌控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运用策略性的政治手段和沟通技巧,甚至以贿赂等违法方式进行权力渗透,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他们的利益诉求反映到决策中枢,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霸占话语权,并最终影响政策制定;相比之下,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边缘位置,甚至要为自身生存问题而担忧,遑论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财富参与政治活动,他们无法像强势群体那样将经济资源转化为政治影响力,导致他们利益表达能力较弱,在利益表达机制面前处于噤声或失声状态。另一方面,表达意愿的强弱和政治素质的高低导致社会公众表达能力不均衡。一般来讲,社会中的强势群体也是既得利益者,他们拥有强烈的愿望维护既得利益,一旦发现利益受到威胁就会组织起来以集体形式加以维护,极力表达自己对于公共政策的意见和看法;而且,他们除了维护既得利益之外,还具有明确的利益追求目标,希望攫取更多的社会财富。更重要的是,强势群体一般都受到良好的教育或者具备成熟的政治技巧,他们知道如何在决策系统中发出更大的声音,产生更强的影响力。然而,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无论是自我意识还是政治素质都处于较低水平、模糊状态,他们往往无法用政策语言阐明自己的利益诉求,甘愿做“沉默的大多数”;即便部分弱势群体具有强烈的利益表达意愿,但囿于能力问题而表达无力,最终仍然无法取得利益表达的效果。

第二,社会公众表达方式不均衡。以社会公众表达自主性程度为依据,可以将利益表达方式划分为“替代性利益表达”和“自主性利益表达”。[6](p24)替代性利益表达是由国家党政官员坚持群众路线,通过走基层、搞调研的方式综合民意,以权力精英内输入的形式将获取的社会公众需求反映到决策中枢,替人民群众进行利益表达。这种表达方式的特点是利益表达主体来自政治系统内部,而他们所要表达的利益需求却源于政治系统外部。自主性利益表达则是政治系统外部的社会群众以外输入的形式主动向执政党和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以影响公共政策。长期以来,替代性利益表达成为中国利益表达的主要形式,典型代表就是在重大决策出台之前或者重要节日期间,各级党政官员、领导干部都要走基层、搞调研。据统计,十五届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五年间国内调研237次,人均34次;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五年间国内调研352次,人均39次;十七届中央政治局九位常委在不到四年时间里调研386次,人均43次。淤淤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调研统计期限为2007年10月至2011年8月。具体可参见胡鞍钢:《中国集体领导体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09—111页。不可否认,替代性利益表达方式在制定党和国家重要政策,实施国家发展战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问题是,过度的替代性利益表达会压制自主性利益表达的空间,特别是在社会利益分化日益加剧、人民群众需求更加多样的情况下,替代性利益表达已经无法完全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人民群众开始主动进行利益表达,但由于社会公众表达机制成本过高等原因,使其利益表达无法取得良好效果。这种情况下,政治系统内的决策者主动了解民情却不能充分表达民意,而政治系统外的群众极力诉求却表达无门,利益表达不均衡就此产生。

(三)社会公众表达机制渠道少。

前文提到,我国现行利益表达机制已经形成了党政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制度等制度性表达渠道和社会组织、大众传媒等体制外表达方式相结合的局面。然而,法理层面的利益表达渠道并非都能够在政治实践中得以落实,并不是所有的利益表达渠道都能够对社会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开放,以下两个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

第一,制度性利益表达渠道被强势群体占据,弱势群体缺少体制内的利益代表。一般来讲,制度性利益表达渠道更容易将群众的利益诉求传达给决策者,影响决策输出的可能性更大。现行制度性利益表达渠道具有强烈的精英倾向。这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得到体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是代表将群众的要求和信息传达给党中央、政府部门最重要的渠道。但这最重要的渠道往往被社会中的强势群体所占据,最广大的劳动人民,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在代表中的比例偏低。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来看,在2987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有1042人,占代表总数的34.88%;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有610人,占代表总数的20.42%;而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仅有410名,只占代表总数的13.42%;在所有代表中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的有2472人,占代表总数的82.76%。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多数席位由政治精英、技术精英和知识精英所占据,而在全国人口中占据较大比例的工人、农民的比重过低,这无疑限制了他们利益表达的渠道。而对于以界别划分的全国政协来说,这种情况更加明显,且不论政协委员都是由各个界别的精英构成,单从界别之间的委员构成来看,他们的构成比例与人口基数也并非呈正比关系。在第十二届全国政协2237名委员中,除去特邀委员和少数民族委员以外,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经济界、教育界的委员人数均超过100人,而农业界的委员人数仅有67人,还不到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人数的一半。“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由于人大、政协等常规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对普通民众的开放程度不够,在代表和委员的构成上表现出一种较为明显的精英化取向,从而导致了普通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诉求无法在国家正式的制度安排中得到充分的表达”。[7]

第二,体制外利益表达渠道发展不完善,弱势群体体制外行动能力较弱。除了通过制度性利益表达渠道发声之外,弱势群体还可以通过一些体制外的渠道进行利益表达。相比于制度性表达渠道准入门槛高的特点,体制外的表达渠道更能为弱势群体所利用。社会组织是体制外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方式,社会组织由具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社会成员自愿组成,可以更加广泛地吸引群众。但在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程度较低的情况下,社会组织的发展同样不够完善。一方面,社会组织的数量较少、类型单一,无法满足人民群众集合起来表达意愿的要求;另一方面,中国由官方主导或“半官半民”的社会组织比重过大,导致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差,难以站在民间立场表达诉求。此外,群体性事件也是体制外进行利益表达的渠道,甚至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弱势群体表达利益的重要方式。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显示,过去14年间百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871起,仅2012年一年之内就发生209起。这足见群体性事件在社会公众表达中的地位。但不规范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它不仅会威胁国家的政治稳定,而且事件的参与者也需要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或政治风险,利益表达的效果也无法得到保证。

三、健全和完善社会公众表达机制的对策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加剧了人民社会公众需求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的关切和维护权利的意识高涨,他们迫切需要优良的制度条件保障他们的利益表达权,使他们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当前社会公众表达机制成本高、不均衡、渠道少的缺陷成为群众表达意愿、主张利益的严重阻碍。因此,必须针对当前社会公众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之策。

(一)以阳光政治建设为契机,加快政府信息公开,降低利益表达成本。

知情权是表达权的前提,只有充分的信息共享才能实现科学的公共决策。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加强阳光政治建设,将政务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这无疑为降低群众信息获取成本提供了契机。阳光政治建设坚持公开透明的理念,主张开放政治体系和权力运行过程,“使社会公众有效了解社会公共事务和政治体系的活动,明白重大决策的产生机制、原理、条件和过程”。[8]简言之,阳光政治的核心就是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信息公开机制,让一切权力在阳光下进行、让一切政府行为被群众所知。在此背景下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近年来我国党和政府在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实施方面取得较大成就。但这些成就大多基于领导人的提倡和群众倒逼而来,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积极性较差。降低群众获取信息成本,需要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使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同时鼓励各级政府积极探索信息公开的有效形式,使政府信息能够在更大范围公开。其次,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各级政府应该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厘清权力清单,向人民群众公开政府职能、责任主体、管理流程以及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公开政府财政预算、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和涉及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事务。再次,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目前来看,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当一部分内容都过于简化、粗放,这样的信息公开方式仍然无法满足群众以低成本方式获取有效信息的要求。所以,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使群众能够清楚了解政府信息的门类、科目和内容。

(二)以缩小收入差距为保障,提升利益表达能力,促进利益表达均衡。

“一个社会群体公开表达自身意愿和能力与影响力,与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成正比”。[9]从这个意义上讲,促进社会公众表达均衡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利益表达需要耗费一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社会中的强势群体通常利用他们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在政治系统发挥更大的影响力,造成与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数量和质量的差距,最终影响着制度演进和政策走向。缩小收入差距可以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拥有足够资源参与公共决策、进行利益表达,以经济实力的增长促进群众表达能力的提升。缩小收入差距使得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在社会资源的占有方面保持相对平等的状态,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保障他们得以充分参与政治活动,有效进行利益表达。对此,政府应该主动承担责任,通过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二次分配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群体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

缩小收入差距、提高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只是为群众进行利益表达奠定了经济基础,而真正能够提高社会公众表达能力、促进社会公众表达均衡的途径是增强普通社会公众表达意识和政治素质。替代性利益表达方式已经逐渐显露出诸多弊端,这是因为在利益格局分化、矛盾加剧的转型期和信息高速传播的大数据时代,政府本身既无法完全掌握每一个群众的利益需求,也无法避免信息失真导致的政策失误。这需要通过增强社会公众表达意识和政治素质主动、有效地进行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利益提出诉求的愿望与冲动,它是利益表达的前提;政治素质是公民从事政治活动的条件与技能,它是利益表达的保证。通过增强社会公众表达利益的政治素质,提高群众的利益表达能力,以主动性表达方式弥补替代性利益表达方式的弊端,实现利益表达的双向互动,推动利益表达有序均衡化。

(三)以疏通制度性表达渠道为先导,促进利益表达方式多样化,拓宽利益表达渠道。

利益表达渠道的多少并不是表达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关键在于现有的渠道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功效。虽然我国目前的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渠道不少,但是真正能够为弱势群体利用的有效渠道却相对稀缺。因此,完善社会公众利益表达机制要努力构建主次分明、运转有效的多层次利益表达渠道,坚持以疏通制度性表达渠道为先导,充分利用体制外表达方式,推动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一,疏通体制内的表达渠道。首先要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的表达功能。一方面要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在人大和政协中的代表比例,使他们可以在最重要的表达渠道内直接发出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诉求;另一方面要密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同选民、群众的联系,加强对代表和委员的监督,使他们能够真正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而不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传声筒”。其次要充分发挥信访制度的作用。虽然信访制度在我国极具争议,但无可否认,它确实是社会公众表达的重要渠道。《京华时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透露的数据,指出我国每年“民告官”信访案件达400万至600万件。[10]这说明充分利用信访制度也是完善社会公众表达机制的重要方面:要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转变信访的工作态度,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提高初次信访的结办率。

第二,充分利用体制外表达方式。首先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渠道作用。目前来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渠道作用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鼓励社会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快速成长。要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政治环境,降低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并在其自身制度化建设和经费募集方面给予支持,使它们有能力成为社会公众表达的渠道。二是提高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要减少行政机构对社会组织的干预,降低社会组织的官方背景,使它们可以在不违反政治原则的条件下独立发挥利益表达的功能。其次要高度重视大众媒体的渠道作用。大众媒体在社会公众表达上具有传播及时、影响广泛等优势,它可以不通过任何中介、避免信息失真的情况下将群众的利益诉求直接传达到决策中枢,实现有效的利益表达。重视大众传媒的渠道作用既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的作用,同时还要特别重视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的作用,将网络搭建成群众低成本利益表达的重要平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殷冬水,周光辉.利益表达平衡: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我国社会不公发生逻辑与社会正义实现方式的政治学分析[M].江汉论坛,2013,(2).

[4]张贤明,张喜红.试论法治与民主的基本关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

[5]赵春玲,殷倩.劳资利益表达的失衡与治理[J].宁夏社会科学,2009,(5).

[6]吴群芳.利益表达和分配:转型期中国的收入差距与政府控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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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贤明,高光辉.阳光政治建设的思考[J].理论探讨,2012,(4).

[9]范丹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探析——兼论人民“表达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J].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7,(6).

[10]“民告官”信访案件年超400万件[N].京华时报,2014-11-05(3).

责任编辑申华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1JZD030)。

作者简介:张喜红(1969—),女,法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63-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5)12-00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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