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5-03-26 08:17赵广东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经济发展

赵广东,边 霞

(1、鹤岗市委统战部,黑龙江 鹤岗 154100;2.鹤岗市工商联 黑龙江 鹤岗 154100)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了战略部署,国家在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方面跨出了实质性的步伐。本文以鹤岗市民营经济发展为例,分析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与政策性障碍分析

通过调研,整体上看,虽然我市非公经济发展形势好、后劲足、潜力大,但我市民营企业大部分是在传统体制之外发展起来的,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民营企业与传统体制的摩擦与冲突,或者说传统体制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制约将日益突出,现行政策与民营企业发展需要的矛盾也将越来越凸显。当前,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障碍主要表现在体制与政策上。

(一)市场准入障碍

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运行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但是中国经济改革过程是渐进式的,民营经济是体制外发展起来的,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方面有一个从被“允许”到逐步扩大的过程,一些行业、产业和市场对民营经济开放的制度性障碍还没有从根本上排除。鹤岗市的一项调查显示,2013年鹤岗市民营企业大多分布在建筑、零售、煤炭、粮食等传统行业,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共事业和国有企业配套协作等领域较少。市场准入政策上的这一差异,导致了民营企业的投资资本在相对狭窄的领域内循环,造成好的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无力投、民营企业不能投的“轮空”现象。即使在已经开放的领域,民企仍会撞上看得见、进不去的“玻璃门”,很难进入传统垄断领域公平参与竞争,或者进去一半又遭遇“弹簧门”被弹回来,迫使其不得不在制造业、房地产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过度竞争,抑制了民营经济的活力。

(二)政策待遇障碍

国家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政策,特别是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经历了一个不断认识和推进的过程。2005年非公经济36条,即《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但在政策出台后多年未能落地;2010年“民资36条”(即《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称“新36条”)出炉;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省还制定出台了新“工业17条”和“稳增长65条”。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对非公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仅2014年,鹤岗市稳健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取消和下放196项市级审批,减少51%;清理582件规范性文件,减少23%。同时规划、工商、环保、发改委等重点审批部门优化流程,办结时限平均缩短25天,服务效率明显提高。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落实上级的政策力度还要加强。由于传统体制的长期影响,在政府管理部门中,相当程度上仍然存在着歧视民营企业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诸如要素供给、资源分配、资金融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和项目审批等方面,都存在着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性态度和不公平待遇。还有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断运用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权力,直接甚至随意干预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行政性垄断以攫取既得利益。上述种种情况不仅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而且还导致了权力“寻租”等腐败行为,增加了经济运行的成本,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资金融通障碍

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支持,然而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却非常困难,不论是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都十分有限。2013年,全市金融机构各项存款471.9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08.7亿元,存贷比65%,存款比年初增长46.6亿元,贷款比年初增长31.4亿元,存贷比和投贷增长率同我市经济增长率不成正比。同时,中小企业在国有银行中贷款门槛虽有放松,但仍很难。当前我市存在着信贷资金供需严重失衡的现象,即银行贷款过多地流向国有部门而对中小企业门槛过高或常常无钱可贷,导致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现象,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致使近年来大量出现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现象。违法的民间借贷现象也反映出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说明民间存在的大量闲散资金没有出路。与此有关应运而生的小额贷款公司控制严、户数少、资金额度低、借贷成本高,对经济发展作用微小。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实现资金的供需平衡势在必行。

(四)法律保护障碍

企业合法财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侵犯民企财产的问题不断发生,处理起来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为通常认为贪污国有和集体财产是贪污,而贪污私营企业的财产则是经济纠纷,因此致使许多民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被卷资外逃者拖垮。由于法律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民营企业主对自己的合法资本存在恐惧感,担心把钱存入国内金融机构而暴露家底后,如果政策变化,不仅害了自己,而且还连累子女。所以,他们中的一些人,或者把辛辛苦苦挣来的钱挥霍掉,或者通过不法渠道存往国外,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和流失。影响最大的就是“三乱”现象愈演愈烈。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统一和不公平,民营企业常被“三乱”困扰,最突出的就是收费项目多、重复交叉收费、收费标准随意性大。同时,“三乱”的蔓延还诱发了一些企业主偷税漏税等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加大了社会经济秩序治理的难度。

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与政策性对策

民营经济在改革开放中产生,也必将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发展壮大。我们要抢抓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历史机遇,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改革与政策完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

(一)调整市场准入政策,扩大民营企业投资领域

一是放宽政策,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素质提升和体制改革,其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特别是一些“新生代”,已具备进入高层次领域的条件。应调整市场准入政策,除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外,绝大多数领域应允许民营资本经营,至少应该做到内资、外资一视同仁,即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都应该允许各种民间资本进入。目前,应当鼓励民营企业尽快进入电力、水利、公路、机场、公共工程、城市改造、粮库、车库、公园和旅游等设施的建设;对于电讯、金融、保险、教育、卫生、医疗、文化和体育等行业,也应抓紧制定政策,降低民营企业准入条件。

二是消除歧视,允许民营企业进入某些垄断层面。要打破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行政性垄断,在已经放开的领域,进一步消除依然存在的某些歧视,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即使在传统上被视为必须由国家垄断的某些行业,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垄断的层次、范围和环节作出充分论证,将能够市场化经营的部分进行必要的分解和剥离,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经营。

三是构建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要“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具体办法”。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打破“玻璃门”、“弹簧门”,以及“表面迎进去,实际推出来”的“旋转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必将使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参与竞争并胜出的机会。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力度,加快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通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推动能源、电信、金融等基础行业的对外开放,为民营经济提供广阔的发展舞台。

(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做大做强民营经济

一是出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方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我们应该尽快推出行业和企业的改革方案,既可以挑选一些不需要国资控股的领域和企业向民资完全开放,做成经典案例,提振民企的士气和活力,也可以充分借助社会资本参股改善国企的内部治理,让民企有话可说、有事可为。

二是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要在推进央企在我省、市注册,地方参股上取得突破;要在启动实施地方主导、自主开发的项目上取得突破;要在地方国有企业改革上取得突破,国有企业要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引领作用,实现国有资本与其他经济成分融合发展壮大;要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取得突破,鼓励非公经济进入非禁领域,实现融合发展、共同壮大。鼓励和促进包括外资、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取得更大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和实力,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政府服务要创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多放少批,使我省、我市成为“审批事项最少、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省市之一;要切实转变观念、改进作风,解决“小鬼难缠”问题,以服务为本位,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一是制定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应建立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民营企业银行,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主渠道。应依据民营企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贷款条件和审批程序,对财务状况良好、产品有市场的企业,不能仅因为其规模达不到要求而不给贷款;对负债率低、产品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潜力、内部管理严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抵押或担保要求。

二是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制度。1998年国家提出国有金融机构要成立中小企业信贷部,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方便,同时要求地方建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目前,担保基金动作不大,基金筹措难以到位。今后可由政府组建担保发展基金,基金可通过财政拨款以及民营会员企业认缴一定的风险保证金或筹资入股等形式来筹集。同时,可尝试通过相互间联保来融资。要不断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我国民营企业的周转资金大部分来自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的突出问题是利润过高,且很不规范,借贷双方均存在很大风险。因此,应引导民间信用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遏止高息借贷。

三是允许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对一部分经营管理好、利润率较高,且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后,应允许其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债券。对于那些规模还比较小,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可考虑选择几家效益好的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融资。应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自营出口,创造条件吸引外资创办民营企业,或以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民营企业发展。

(四)健全法规制度,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一是制定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清理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同时抓紧制定保护民营企业的条例,出台引导民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文件。要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努力用法治思维、法律方式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利益诉求,充分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法律的权威,让民营企业都能安心创业、放心干事、专心经营、舒心发展。

二是严格执法,优化非公企业发展环境。要明确执法部门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责任,对向民营企业敲诈勒索、乱收费、乱罚款、强买强卖及破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人和事,必须及时处罚。特别是对于多头收费、重复收费、任意扩大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必须严惩。

三是创新法治观念。市场准入管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除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都可以依法自由进入。“清单”只明确企业不能做什么,其他的领域一律放开,把更多的经济发展机会向民企开放,为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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