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敏
(吉林财经大学 人事处,长春130117)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在参与社会分配过程中势必会改变社会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这种利益的变动自然会影响其经济活动,因而也会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本文研究的绿色税收及绿色税收体系就是税收在保护环境和资源节约利用方面的作用体现。
最早对于绿色税收的定义要追溯到1920 年,著名的《福利经济学》的作者——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 gou)提出将税收作为调整社会成本与排污者生产成本之间差距的手段。这种观点指出了绿色税收应具有的对排污行为进行惩罚和对保护环境行为进行鼓励的作用,这就是绿色税收的雏形。
经过几十年的理论探讨,国内外学者对绿色税收都有各自的观点和看法,尽管到目前为止,对税收内涵尚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认识,而且也因国情、经济发展程度、国内市场成熟度以及税收执行政策的不同而大相径庭,但大都指出了绿色税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环境进行保护。
我国学者对绿色税收概念的研究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之分。从选功[1]认为,狭义的绿色税收就是“指环境污染税,即国家实行绿色税收的基本出发点为减少环境污染,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而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生产行为或个人行为所特设的税种。它以具体数值来衡量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并以此为依据向环境破坏者征收相应税款。”狭义的绿色税收将关注重点仅仅聚集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行为上。王军[2]认为,绿色税收是指与环境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开发、利用及污染有关的税收,这是一种中口径的绿色税收。中义的绿色税收把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放入绿色税收涵义之中,这对狭义的绿色税收是一种发展,但是它的局限性仍然在于并未对征税后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后果给予充分的考虑,缺少对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的研究。广义的绿色税收概念将狭义和中义的绿色税收概念都包括在内,它是一个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税收政策统一体,包含环境治理和保护、经济发展以及人文社会。广义的绿色税收一方面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课税,另一方面通过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为治理环境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实行惩罚与激励并存的机制。本文研究的是广义的绿色税收。
绿色税收体系是多税种构成的体系,它包括有利于污染防治、资源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多个税种。它有微观、中观和宏观3 个构成因素:绿色税收体系的微观构成是绿色税种的法律构成要素,即每个绿色税种的具体规定;绿色税种的类别构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中观构成,也就是绿色税收体系的各类别税种构成;绿色税收体系的宏观构成是绿色税种的整体构成,即绿色税制体系中各个税种的配置及主、辅税种的选择。3 个构成因素形成了完整的绿色税收体系。
我国的绿色税收在20 世纪中期基本属于空白阶段。由于新中国建设片面追求高速度,造成了大气、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日趋严重,同时由于对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勘探开发,浪费和污染也逐渐加剧。这个时期我国治理环境的手段主要为行政干预,其执行力不够和方法的单一导致效果并不明显。此时的绿色理念并没有建立,税收也只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而已。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21 世纪议程》的公布标志着中国全面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政府出台了多项税收政策来保护资源环境,绿色税收理念初步建立。
进入21 世纪以来,在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的压力下,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受到质疑。面对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重中之重,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目标。2014年7 月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上半年税收收入的占比,其中第三产业增长以11.6%的占比高于同期第二产业4.2%的增长比例,高出7.4 个百分点,说明我国的经济转型正在加速,绿色税收的理念得以发扬。
由此可见,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是在资源环境逐步恶化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建立的,它的形成有其必然性,当然,它也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迁逐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
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也是监督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国家权力的工具,因此运用税收手段对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其本身的优势非常明显。
(1)绿色税收能为国家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提供资金支持。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给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压力愈来愈大,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现象越来越严重,但是目前国家能专门投入到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非常少,征收的排污费及现有的资源税还不足以用来治理如此大规模和大面积的环境问题。绿色税收的征缴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个资金缺口,税收本身具有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以及绿色税收的“专款专用”性质,将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起到有效的作用。同时,绿色税收还能推动环保事业发展,加速我国产业绿色化进程,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绿色税收产生的初衷就是从源头上防范各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由于任何企业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逐者,而污染会造成外部成本,企业为了保持自己的利益最大,通常都会选择将这些污染成本排除在利润计算之外。这样,对那些高效能、低污染、符合环保规定排放的企业就产生了不公平,这样的企业就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了优势,久而久之,“劣币追逐良币”现象就会愈演愈烈,最终导致那些符合环保条件的企业退出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税收本身所具有的促进公平竞争、调节经济结构的杠杆作用就体现出来了。绿色税收这只“看得见的手”,能够调节市场竞争,合理配置资源,使污染企业的排污成本内部化,减少外部不经济的负面作用,从而达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有效。只有运用绿色税收手段,实现惩罚与激励并存,才能促使企业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主动减少污染,使得环保产业发展壮大,社会经济运行实现良性循环,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最终“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绿色税收能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绿色壁垒是指某一国家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图1 是2008 年1 月至2014 年1 月我国进出口贸易额对比图,由图1 可知,我国自2008 年以来出口额一直高于进口额,我国的经济发展也离不开出口的大力拉动。但同时,由于“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的商品遍布世界各地,国际上一些国家则经常使用“绿色关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检疫”等形式对我国的产品加以限制,如绍兴染料事件、温州的打火机事件以及最近发生的轮胎出口遭绿色壁垒事件等等。绿色保护主义在为发达国家企业赢得市场的同时,大大削弱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竞争优势,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的工业垃圾则通过低廉的价格销售到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绿色税收手段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绿色税收可以促使企业创新生产方式,倡导绿色生产理念,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无可争辩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对国内外的排污者一视同仁征收环境税,“谁污染谁付费”,可以阻止其向我国销售污染品,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
运用支持向量机回归原理进行该生产设备的采购量进行预测。选择RBF核函数作为核函数,因为RBF核函数只有一个g,再加上一个惩罚系数C,所以只需对这两个参数进行优化。选择网格搜索法对惩罚系数C和核参数g进行优化,参数寻优的过程如图2所示。当C=1024,g=0.0315时MSE取达到最小值,此时的(C,g)取值为最优值。
图1 2008 年1 月-2014 年我国进出口贸易额对比图
我国绿色税收的地位如同“绿色”理念一样,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轻到重的过程。然而,通过比较我国绿色税收在现行税收制度中的比重和发达国家税收制度中的绿色税收比重,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绿色税收仍然处于较低的地位,没有真正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目前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部分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耕地占用税等。表1 为2006 年至2013 年绿色税收体系中主要税种的税收收入情况。
表1 2006 年-2013 年绿色税收体系主要税种的税收收入情况 单位:亿元
由表1 可知,自2006 年以来,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呈现连年上升的趋势,这得益于国家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促进节能减排、力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理念。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全部主要税种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只有不到13%,即使加入消费税种个别税种的收入,在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不到20%,而其中的重要一项资源税只有不到1%的比例,这样的比例不足以实现绿色税收体系筹集环保资金、协调经济运行、理顺产业关系进而实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
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在我国税收制度中所占的比例不高,可见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十八届三中全会倡导“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同时,也指出“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3]”可见,提高我国现有绿色税收体系在税收制度中的地位,改革我国现有的绿色税收体系是实现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发达国家通过近30 年的实践,在成功和失败中不断调整和改革其绿色税收体系,确实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纵观近30 年来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体系改革,无一不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了不同的绿色税收改革模式。归纳起来,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模式无非有两种:一种是根据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现状和要求重新改组,重新建立起适应本国国情的绿色税收体系,如丹麦、荷兰等;二是对现有税收体系进行增补,通过增加新税和调整现有主辅种的办法达到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用,如日本等。通过研究可知,虽然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体系有共同之处,但是其税收的具体规定是不相同的,甚至一国的绿色税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荷兰就分别于2002 年和2010 年两次调整垃圾税的税率来提高垃圾的回收和再利用率;再比如美国各州都开征汽油税,但是各州的税率差别却很大。这都说明只有根据不同的国情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绿色税收政策,才能对环境和资源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是首要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改革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绿色税收体系,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来进行,要结合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宝贵经验以及我国的国情实际,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绿色税收体系改革道路。
通过上述研究可知,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设计较为合理、科学,虽然在税率确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对于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税率的次优性原则。最优税率的确定要求计算出每个单位排放的成本及减少该单位排放取得的追加效益,尽管目前计算方式有很多种,如机会成本法、生产率法、资产损失法等等,但是其计算难度都很大,再加上信息不对称以及“免费搭车”现象的出现,导致计算结果不理想,因此在实践中次优税率就成为较有效的办法。政府可以提前确定环境目标及环保行为对价格信号的影响预期,虽然此方法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影响方向基本确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2)税基选择的原则性。发达国家绿色税收各税种的征税对象不外乎污染物排放量、产品或生产要素中包含的污染量和排污企业产量,但研究其税基选择的原则对我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就是目标性,即根据以地区、时间等客观因素设定的环境预期目标选择税基;其次是可操作性,这是税基选择的重要原则之一。如果排污企业或产品的监测成本或要求的技术水平较高,甚至存在无法解决的难题,则这种环境破坏行为就不能成为税基,应选择排污企业的产量或其他种类为税基;再次是关联性。税基的选择与环境破坏行为之间必须有清楚和直接的关联性,这也是税基选择的关键因素。
发达国家绿色税收改革的实践表明,提高全社会民众的生态意识、资源意识以及纳税意识是绿色税收体系推行和实现其作用的根本。公民环保意识提升不仅要靠立法等强制手段,还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柔性手段,形成全民参与环保的局面。例如,荷兰政府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引导民众如何正确分类垃圾,并在垃圾箱旁边设立刷卡设施,公民凭卡才能投放垃圾;日本政府通过对温室效应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保和纳税意识;美国的宣传教育也比较广泛。只有这样将立法与宣传并举,才能使环保这项由政府监督的工作变为全民参与的环保事业。
(1)将现有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全面“绿化”,即整合现有绿色税种,实现对现有绿色税收制度“绿化”改造。
(2)开征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新绿色税种,以抑制资源和能源的过度消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有害污染产品的消费。开征新的税种也是提升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体现。
(3)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税收本身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通过绿色税收筹集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基金,是落实国家提倡的建立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解决环境资源等问题的长期潜在动力。
(4)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实现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和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是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因此,只有尽快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才能保障绿色税收改革见成效。
(1)增强全民环保意识。这是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一项长期任务,只有全民的环保意识增强了,绿色税收体系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作用才能达到最优。通过税收这种具有强制性的手段,将民众的意识从“要我环保”逐渐转变为“我要环保”。
(2)保护自然资源。产生环境污染的根本原因是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无法有效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无法承受这样的开采和滥用,因此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是绿色税收改革的长期目标之一。
(3)防止能源的过度消耗。能源的过度消耗是产生污染的又一重要原因,减少能源过度消耗,其本身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通过对能源征收绿色税,并且对不同能源造成的差别污染采用差别税率,同时对节约能源的行为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这样惩罚与激励并存,才能实现能源的节约利用。
(4)鼓励废旧物回收再利用,减少环境污染。通过绿色税收的引导,鼓励废旧物的回收再利用,对实行废旧物再利用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提倡循环利用,减少废旧物对环境的污染。由于减少环境污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因而这也是绿色税收体系改革要实现的长期目标。
针对我国现行绿色税收体系的评价,实行“渐进式”改革路径的总体构想是切实可行的。
(1)对现有绿色税收体系中的税种进行全面“绿化”。现有绿色税收体系中的税种含有资源税、消费税(部分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耕地占用税等。对绿色税收体系进行改革,实行“渐进式”的改革路径,首要任务就是对体系中的税种进行进一步“绿化”,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环节、税收优惠等要素进行全方位调整,使这些税种在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方面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实现税种的全面“绿化”。
(2)适时开征新的绿色税种。结合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系的经验教训,在充分分析我国资源状况和现阶段国情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时机开征目前国际社会上已经取得一定成绩、对环境保护有巨大作用的绿色税种,如垃圾税等,不仅可以使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更加完善,也更有利于我国税收制度与国际接轨,避免因国际贸易壁垒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将现有绿色税收体系中的税种进行整合,形成由资源税体系和环境税体系共同构成的绿色税收体系。我国现有的绿色税收体系的税种是散落在整体税制结构中的,而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系大多是由资源税体系和环境税体系两大体系构成的。因此,要在将现有税种全面绿化以及适时开征新绿色税种的基础上,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税体系和环境税体系,从而实现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改革目标。
[1] 丛选功,张毅文.绿色税:规制公害的新举措[J].环境科学动态,1995(3):12-14.
[2] 王军.资源与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1997.
[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N].新长征,2013-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