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国平,程呈,刘军君
(吉林财经大学 吉林农村金融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117)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资金短缺、融资模式单一、金融服务机构缺乏等问题严重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多次聚焦“三农”问题,并着力从金融改革角度促进农村的全面发展,为农村金融改革朝普惠金融的目标进行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然而,农村金融困局的突破并非一朝一夕之事。制约农村金融的诸多体制性问题与市场障碍仍无法在短期内破除。农村金融的信贷配给效率低下,以致出现了农村融资困难与农户信用度高并存、农村资金短缺与农村资金外流并存的悖论(刘文璞,1996、1998;杜晓山,2006)。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商业化背景下,有从农村撤离的趋势;农村新型金融的作用还未充分显现;农村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程度低、风险偏高。因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无法完全与农村市场匹配。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缺乏,农村居民受到金融排斥现象仍很明显。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重心上移,农村基层金融网点缺乏,大大降低了农村居民的金融可获得性和便利性。
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惠金融”发展目标仍存在着较大差距,这一困境缘于农村金融的弱质性。农村金融市场地域广阔,交易成本高;金融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严重,加之农业生产的脆弱性,金融风险大;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信用环境差。诸如此类矛盾的存在,大大限制了农村金融机构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积极性。而这些农村金融的根本矛盾并未因市场化改革而化解。为此,旨在实现农村普惠金融目标的改革措施并未收到令人满意的政策效果。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为从技术和市场两个角度推进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径。互联网金融以大数据为依托,将主要服务目标和对象定位为中小型贷款者,这与目前农村金融所存在的农村居民“贷款难”问题相契合。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强、交易信息相对对称、资源配置去中介化等特点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线上交易打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弥补了农村地区传统金融基础设施薄弱的不足,并且能更为有效地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并加以利用。与此同时,国家政策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鼓励与支持也对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2012年,中央银行试水农村互联网金融改革,开展农村移动支付业务,通过积极探索农村传统金融与微型金融相结合的新路径,展示了移动支付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巨大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展现了互联网武装下的普惠金融对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建设包容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金融普惠是实现公平发展、促进经济健康增长的重要前提。在2005年前后,世界银行、联合国等国际机构提出了金融普惠和普惠性金融体系的概念。[1]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将普惠金融定义为:家庭和企业能够方便得到和有效使用的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必须是有担当的和可持续的,并在良好的监管之下。①联合国《普惠金融体系蓝皮书》。金融普惠体系则是指通过将微型金融及小额信贷纳入到金融体系中进行快速重点发展,使社会各阶层和群体能够充分享受到同等机会以获得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而农村普惠金融则是指通过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网点覆盖率、增加农村金融服务项目等措施,以合理的金融产品和价格为有实际金融需求的居民、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缓解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规模,改善金融服务质量,使农村地区的存取款、汇兑、缴费、保险、养老、财政补贴等服务更加便利。[2]但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广泛存在着金融排斥的现象,农民等低收入弱势群体往往得不到金融服务,或者得到的金融服务不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金融服务的基础条件薄弱。由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在客观上存在弱质性,因而农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弱质性,主要表现为收益不稳定、风险大等特点。同时,由于自然环境、经济基础等条件的制约,加之政策扶持体系不完善、风险规避机制建设滞后,商业性金融机构纷纷撤出农村金融市场,邮政储蓄银行虽在农村设立服务机构,但放贷能力有限。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存在基础较差、历史欠账多、防御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制约了其主体作用的发挥。同时,部分素质好的农村信用社已完成商业化改造,脱农倾向明显。作为重要补充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受到数量、规模、地域的诸多限制,对改善农村金融市场结构的作用仍不明显。在这种市场格局下,农村居民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模式比较单一,从正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的难度较大,民间融资成为农村融资的主要形式之一,大大降低了农户的信贷可获得性。同时,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缺乏也造成农村基础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农户需求,金融便利性不足给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带来了难度。
二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渠道存在缺陷。农村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信贷配给和金融抑制的主要原因(Stiglitz和Weiss,1981)。由于农村经济形态的分散程度高,缺乏正规的制度约束和信息渠道,所以金融部门无法很好地掌握农村信贷需求方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状况以及贷款意图,因而会提高贷款门槛。同时,分散的贷款流向和多元化的资金用途提高了金融部门的监督成本,加大了贷款主体道德风险行为的可能性,迫使金融部门提高了放贷过程的谨慎程度,造成金融机构惜贷现象的滋生和扩大化。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贷款筛选效应影响市场出清并导致信贷配给,财产较少的低收入人群因此受到了低消费能力之苦和低收入之累的双重诅咒(Ghosh and Ray,1999)。从而,一部分农户无法享受同等的金融信贷服务,违背了普惠金融的基本原则,阻碍了农村普惠金融的推广和发展。为此,我国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阶段,采取了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及批准设立新型村镇银行等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组织以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扭曲,但实际效果尚待考察。
三是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首先,基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现状,能够为农村金融部门认可的抵押物相对缺乏(Debraj,1998)。农村居民或中小企业可以用以抵押的资产中,有的存在产权不清缺乏抵押效力的问题,如耕地和农户宅基地;有的存在缺乏市场估值体系、价值波动风险较大的问题,如农产品、农业机具等生产资料。因而它们大都无法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其次,农村金融市场的担保机制效率不高。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广泛采用互助联保模式,该模式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对农村社会关系依赖程度较高,进而将有着信贷需求但社会资本不足的低收入群体排除在信贷体系外。金融风险也没有在更广泛的市场空间得到分散。近年来,快速发展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同样无法协调商业利益与农村金融的内在矛盾。再次,农业保险对降低农村金融风险的作用不足。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高,但保障低、风险大,因而一般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导。但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供给,加之存在着严重的经营模式问题,无法有效分散农村金融风险。另外,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不健全也加剧了农村金融的风险。
四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信用环境有待改善。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首先,从信用意识角度看,农户对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共信用的重视不足,守信意识还有待加强。其次,从信用评价角度看,农户信用信息十分复杂,难以准确衡量和把握,也无法套用和借鉴城市完全组织化的管理方式。因此,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着许多障碍。再次,从信用惩戒角度看,农户失信行为对其影响有限,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信用激励机制。农村经济形态的分散化特点明显,缺乏正式的治理结构,阻碍了农村正规信用制度体系发展。在此条件下,农村金融部门只能自成体系地各自开展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从而增加了信贷成本,加剧了金融服务的非农化倾向。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综合性概念,是基于电子信息、互联网技术和精神的金融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谱系概念(谢平等,2014),涵盖由于互联网技术与互联网精神的影响,从传统金融到无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交易和组织形式,包括了金融互联网化、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货币、基于大数据的征信和网络贷款、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等六种主要类型。[1]从融资模式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谢平、邹传伟,2012)。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其所具有的方便快捷、高效低耗、信息量大等优点能够有效契合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为推广普惠金融、缓解和消除农村金融排斥提供了创新的途径。
首先,互联网金融为改善农村金融基础条件、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提供了新途径。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为载体的金融形势,它突破了金融交易在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制,可以做到全天候、不限地域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服务基础条件薄弱的关键在于高额的农村金融交易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普及将彻底改变农村金融交易的模式,为农村居民与企业便捷地获取金融服务提供了基础条件。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也是企业降低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更多的金融资源向农村市场流动。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带来了农村融资模式的变化。互联网金融所特有的资源配置去中介化功能使融资过程更加直接简便,改变了以往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融资市场中的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快了农村金融市场化的进程。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可以大幅提升农村金融效率,更高效地满足农村居民与企业的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也拓展了农村民间金融的途径,为民间金融的规范提供了更正规和便捷的平台。传统的民间融资行为往往只能发生在熟悉了解的双方上,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的基于交易记录的小额贷款、众筹和P2P模式等多种融资模式,扩大了直接融资的市场范围,拓宽了资金来源的渠道。综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快速发展,将有效改善目前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活跃与农村居民贷款难并存的现状,使农村资金得以有效利用,农村居民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都具有重大意义。
其次,互联网金融为缓解信息不对称、减少农村信贷配给提供了新手段。信息不对称是造成农村信贷配给的根源,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本身就是在不断地寻找方法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过程。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降低农村金融信息成本,拓宽信息传播的渠道。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交通的不发达,在筛选信息时需要跨越很大的地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及金钱,增加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庞大的信息资源库,将不对称的信息扁平化,实现数据的标准化、结构化,提高数据使用效率。另外,信息的透明化使用户可以在对交易商品获得足够了解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筛选,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同时也降低了运营成本和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可充分利用其丰富的数据库扩充农村信息库,有利于推动基于商务交易记录的信贷交易。电子商务将农村居民与企业纳入到更大的市场体系之中,在规范其市场行为的同时,也为信贷或其他金融服务形式提供了更规范、更细致、更直接的信用信息来源。这将有利于降低因经营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非价格信贷配给,大大增加接受平等金融服务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信贷需求不足的情况,推进农村普惠金融。此外,互联网金融还为农村居民的投资性金融需求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信息渠道和交易平台,有利于农村地区居民对理财投资信息的获取,便利农户的投资行为。
再次,互联网金融为降低农村金融成本、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绩效提供了新的动力。近年来,金融机构大量撤出农村金融市场,进一步加重了农村信贷约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高风险低收益的农村地区,广设网点将会耗费大量的物理网点成本、人工成本以及信息成本等,收益与成本不匹配。随着信息工具不断朝着智能化和精准化的方向发展,传统农村金融这种高成本、低效率的粗放式经营模式的生存空间逐渐被挤压,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资产定价偏离农村居民与企业的信贷需求,部分需求主体无法满足信贷获取条件,被排除在信贷市场之外。而在大数据积累基础之上的互联网金融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包括数据挖掘工具等),通过对客户的基本信用信息、违约记录,以及网络行为、消费行为、消费心理等后台数据进行整合处理,并利用模型进行综合分析,更加精准地掌握市场信息,使金融市场配置效率更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以更低的成本为农村金融提供资金支持,如P2P模式、阿里小贷模式等,可以在市场竞争中拉低农村融资的平均成本。传统金融机构受到来自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压力,有利于推动其集约式发展模式转型,提高服务效率。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技术在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中的应用,将有利于降低其经营成本,提升经营绩效和农村金融的服务效率。
最后,互联网金融为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提供了新空间。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与农村经济形态的原子化有关,家庭联产成本责任制条件下的农户生产仍具有典型的小农特征,与市场体系的联系程度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并未被完全纳入市场经济的体系之中,阻碍了农户形成基于契约的公共信用意识,从技术角度也不易取得农户的征信信息。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的低成本为农户更深入地参与市场经济体系提供了条件,为更全面掌握农户信用信息提供了便捷可行的途径,有利于农户信用意识的提升和征信信息的获取,为农村信用环境改善提供了空间。作为其结果,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的信用体系完善,可以降低对农村居民与中小企业信贷抵押物与担保的依赖,可以缓解因抵押担保不足造成的金融抑制。另外,相对于传统农村金融市场的封闭性,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更大规模的市场,无论在地域分布上还是在市场参与主体的充足性上,都为金融风险的配置提供了更具有深度和弹性的市场空间,有利于在更加广阔的市场范围内分散。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模式为缓解农村金融的固有缺陷提供了技术和市场上的新途径与方式。促进农村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协同,对于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注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通过互联网途径扩散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上升。为此,需要从政策层面加以引导规范。
一是尽快出台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跟进相关政策制度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推进互联网金融与农村普惠金融协调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构建良好的政策制度和法律环境。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随着大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涌现,互联网金融正在影响并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态和格局。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作出明确规划,制定相应的战略行动计划。在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和挑战、推动农村金融发展以及稳定金融和宏观政策调控等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3]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层面出发,利用互联网金融的特殊优势,加强城乡一体、开放式农村金融规划体系建设。在此过程中,首先,需注意处理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竞合关系,充分利用双方优势,完善和规范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等业务的运作流程,打造结合线上与线下、虚拟与实体于一体的现代化金融体系。其次,从监管角度对互联网金融做出相应规范,明确监管主体和准入门槛,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最后,进一步跟进互联网金融相应配套设施建设,搭建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同时注重综合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以及信息安全防护,打造开放共享的信息平台架构,实现内外部的信息交互和流程协同。
二是建立统一有序的互联网金融防范体系,防范农村金融风险通过互联网传播扩散。风险防范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我们要在认识到互联网金融所显示的巨大潜力的同时,也应注意到其所蕴藏的巨大风险。互联网金融为金融发展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和渠道,但与此同时,正是由于其交易方式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也会使金融风险以更快的传播速度传播到更广的区域。另外,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线上进行交易,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不明晰,将会给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很大难度。因此,互联网金融业务对金融风险具有放大效应,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相对于城市金融市场而言,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市场环境相对不够完善、交易主体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较低,这些都会导致农村金融的高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能成为农村金融风险放大的加速器,造成金融风险在更大范围内的扩散。为此,应当通过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制体系建设以及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控制。在农村地区,要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做出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规范,严控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风险。
三是加快征信体系建设,为互联网金融在推进农村普惠金融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依赖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为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因此,应着眼构建以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估平台为重要补充的征信系统,建全统一的金融信用体系,将农村居民与中小企业纳入征信系统。从配套措施角度看,应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和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强化农户参与市场的主体地位。同时,鼓励农村居民与中小企业通过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的方式参与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农村经济活动的信息化,提高大数据技术在农村地区的应用。
[1]马九杰,吴本健.互联网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普惠的作用:经验、前景与挑战[J].农村金融研究,2014.
[2]罗永进.制约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原因分析及建议——以衡水市为例[J].河北金融,2014,(9).
[3]袁博,李永刚,张逸龙.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