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高皇帝远:1949年前中国中央政府与西南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

2015-03-23 01:32黄亦君
贵州省党校学报 2014年5期

黄亦君

摘要:建国以前,中央政府基本上没有能力去管控、影响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的正常运行,乡村社会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存状态主要是受强势土司及其权力结构的影响。寨老以中央政府作为后盾,在日常生活中向地方社会灌输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以地方化了的儒家伦理道德的新面目即民族地区习惯法影响大众,左右大众的社会行为,由此达到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从而导致地方社会相对于中央来说是一种“山高皇帝远”的状态,中央相对于地方来说则处于“弱控制”。正是这种“弱控制”,无形之中加剧了中央与地方社会的疏离,“国家与社会呈现出相对分离的状态”。

关键词:山高皇帝远;传统中国;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5-0123-06

为了更好地对国家与地方社会或者说中央权力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特地将国家与地方社会联系在一起进行综合研究。在他看来,当权力一旦介入社会,国家对社会最好的控制方式就是国家对社会进行“支配”,“某些能动者致力于实现并维护他人对自己的服从”。[1]这时候,国家权力成为这些人控制社会的工具,并且这种控制会随着国家权力的日益加大而逐渐加强。然而,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西南民族地区传统下的乡村社会。事实上,建国以前,也就是在1949年之前的西南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国家权力的介入并非理论上那么顺畅和直接。

一、国家·土司·民族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传统中国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乡里制度或保甲制度(宋朝以前为乡里制度,宋以降为保甲制度)来实现的。然而不管是保甲制度还是乡里制度,均是统治阶级对地方社会进行制约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不约而同的是,他们的着力点均放在基层社会或者说是地方社会,并且依靠的是国家权力或政府行为。从起源的时间看,乡里制度明显要早于保甲制度。可以这样说,保甲制度是对乡里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正所谓,“保甲之设,所以使天下之州县,复分其治也……保长甲长之所统,地近而人寡,其耳目无不照,善恶无所匿,从而闻于州县,平其是非,则里党得治,而州县亦无不得其治……天下无一人一家不治矣”[2]。例如,《水浒传》中描写的梁山好汉晁盖就曾经担任东溪村“保正”一职,正是利用职务之便,并在几个得力助手如吴用、阮氏三雄等的协助下,晁盖控制了东溪村一带的地方社会,捞取到后来起义备用的物资与社会资本。如果说晁盖是中国古代保甲制度下的一个典型形象,那么电视剧《王保长新传》则主要描写了民国时期担任保长一职的王保长的人生状况。在这部啼笑皆非的电视剧里,王保长既要抓丁、纳粮,还要管理所在地区的民间生活,完全是一个地方社会治安维护者的具象。

在传统中国的边远地区,特别是在西南民族地区,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主要是通过土司来实行。自明以降,中央政府在民族地区地方各级政权机构中大量任命少数民族上层人士来担任重要官职,如对前来投诚的西南少数民族,一般都采取“原地授官”的办法,对其授予原来职位,不改变其官职、治所、辖区和领地,“置藩、臬、郡、县,吏、赋役、学校一与诸藩等,复虑夷情反侧,有司迁转不常,莫能得其要领,仍以土官世守之”[3]。例如贵州毕节县镰刀湾土目,治所在今贵州毕节县,“镰刀湾土目苏氏,土目苏子厚之嗣,家戛土目杨光远袭其业之半,阿市土目杨芳枝占其业之半。光远殁,其子应选承业。有地土十余里”,“距县城一百二十里”。[4]827

必须指出的是,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汉人基层社会的管理制度有所不同。汉人“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事实是,在成文制度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5]。而土司制度相对来说更为注重民族关系,注重血缘、地缘与亲属关系。土司在选拔官吏时,一般先从自己身边的亲属或者亲近的人开始,按照“级差关系”进行排列,按照血缘的亲疏、浓淡来分类,愈往里,血缘关系越浓,愈往外,血缘关系越淡薄,由内及外,层层选拔;或者选用自己能够信任、有一定才能的下人。少数民族土司及其亲属逐渐进入权力的中心,成为把持地方社会的管理者。

与汉人社会的保甲制度一样,土司制度同样造成了两个社会结果。其一是围绕土司的血缘关系组成的权力集团不断得到扩大,土司势力的膨胀远远超过中央政府的想象,毕竟,通过血缘、地缘、利益与亲属关系结成的政治同盟远比保甲制度将心思各异的蚂蚱拴在一根绳子上来得牢固和便捷;其二也是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中央政府与以土司为中心的统治集团的疏离关系日益明显,这在无形之中加剧了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的隔阂,也日益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变相放大了土司管理下的地方自治权。而这两个后果恰恰是土司制度的两个重要特点,这两个特点正是土司制度在民族地区地方性、民族性、历史性的充分体现。

显然,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地方社会的管理制度,但在实行的过程中却多少透露出一些迫不得已的成份。从土司制度的结构特别是其官僚组织机构来看,尽管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但其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的酋领来实现,即封建朝廷封授少数民族酋领一个职官称号,不过问其内部事务,仍是由少数民族的酋领世领其地,世长其民,只要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4]1。这种制度形态导致中央政府及其国家权力对地方社会的松散控制,不仅不能够也没有能力“打乱其(笔者注:土司控制下的民族地区)原有的部落组织”,更重要的是,土司的自主权和自治权日益提升,依照国家下放的权力,土司能够有效地掌控地方并对地方社会施加一切影响,“统其部落,在其辖区内仍是拥有一切权力,朝廷只是羁糜而已”[4]12。依据上文的土司“拥有一切权力”的表述可知,尽管国家权力与地方权力的运行在表面上或者说理论上并不存在矛盾、不相互抵牾、不发生摩擦,甚至很冠冕堂皇,原则上高度一致,惟中央政府马首是瞻,但实质上,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地方社会的控制相对来说是处于“弱势”状态的,并且,这种“弱势”会随着土司权力的膨胀及其个人能力的扩展而日益萎缩。这时候,中央王朝对土司的遥控就显得力不从心,中央王朝的权力也就不能彻底贯彻施行到地方与基层社会,而是仅仅止于土司这一层面,然后,通过土司将中央权力以适合于土司的管理与统治的方式贯彻于地方、施行于民间,土司成为中央话语的“传声筒”、权力的传导者。易言之,弱势的中央政府基本上没有能力去影响民族地区社会的正常运行,民族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存状态主要是受强势土司及其权力结构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土司就是传统中国社会民族地区的法,法就是土司。没有土司,中央政府要完成在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工作,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二、儒学·寨老·民族村庄

一直以来,在传统社会里,儒学及其儒教礼仪是作为一种高规格、高范畴的价值体系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的,并通过对百姓日常生活的反作用而日益成为大众一种异常稔熟的生活方式,从而在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大众社会行为、控制社会事件的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刘向曾经指出:“君子无礼,是庶人也;庶人无礼,是禽兽也。”[6]815而要改变这种现象,就要对庶人即普通百姓用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进行约束、进行教化、进行规训。其中,儒教所宣扬的“礼”成为规范传统社会的百姓大众的重要指南,“礼者,所以御民也”,“无礼而能治国家者,婴未之闻也”。[6]815这段话充分表明了封建社会的“礼”即儒家大道的实质就是统治阶级控制基层社会、底层社会的重要工具。

必须指出的是,在传统中国,儒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要下沉到底层社会并影响和作用于下层百姓,比如说较为封闭的农村地区其实是一件较为困难的事情。因为一种意识形态要真正地贯彻到基层社会并影响其人民,它需要在“渗透”上下功夫。具体说来,站在意识形态的角度,要求意识形态本身具有强大的张力、融合力、化解力,能够消解社会中的诸多不平衡现象,并且是符合大众社会的口味,符合基层社会的需要,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另一方面,对于基层社会而言,他们在接受该意识形态的同时能够再自然不过,这就要求基层群众对于这样的洗脑基本上是不持对峙情绪,相反,在很多时候,他们甚至能够配合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灌输行为,他们的态度是顺从的,而不是对抗的,即使有对抗,也会因为该意识形态的强大的消解力而化解于无形。

研究传统中国的社会形态且有一定见解的学者黄宗智在对华北的农村进行考察后指出:“大部分的村庄也在不同程度上形成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它的居民直接消费他们的产品的一部分。村庄不仅划出居住的界限,也在某种程度上划出生产与消费的界限。工作和居住的纽带关系,又常和宗族关系交织而互相强化。从这一角度来看,村庄是一个闭塞的、或许也是紧密的共同体。”[7]21显然,他的研究指向一个问题,那就是在传统社会的场力作用下,中国的乡村社会与其说是受到中央政府政策的影响,毋宁说是受到宗族等社会势力的影响。

如果说在汉人基层社会中,儒学的灌输主要是依靠宗族或者说绅商阶层,那么在西南民族地区,则主要是依靠寨老或者说头人之类的精英阶层。应该说,寨老制度是维护西南民族地区社会秩序的重要社会形态。从身份上看,寨老是宗族中辈分最高的群体或者个人,具有特殊的地位、声望,且拥有一定的权威。他们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熟悉该民族的社会礼仪,掌握该宗族内部的行政、诉讼、文化、祭祀等权力。从组织关系上看,寨老是管理“寨内部事务的头,即寨主”,“寨老由德高望重、办事公平的人担任,他的权力已经超越了血缘关系所形成的族长、族规。因此,他特别受人尊重,村寨中的大小事务都要与他商量,凡事杀鸡都要先敬他鸡头”。[8]65重要的是,寨老“具备能言善辩、熟悉榔规款约条件,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村寨内部事务,依靠乡规民约维护社会治安。寨老有权调解全寨的及寨与寨之间、族与族之间的各种纠纷,处理本寨与外寨的各种矛盾。在古时候,寨老有权组织寨民抵抗外来侵犯者。所以,寨老又是村寨的自然领袖”[8]65。

可以这样说,宗族内部一旦发生纠纷和其它争议,基本上都是找寨老进行解决和协商。而寨老为了更好地调和地方社会,一般会采取订立乡规民约的办法来规训地方社会。例如,在黔西南册亨县弼佑乡马黑村这个布依族村寨就保留有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寨老为调处内部事务订立的乡规民约碑刻:“善(盖)闻士农工商,是君王之正民,奸作淫恶及乡里之匪类所□,奸情贼盗起于赌博。我等生居乡末弹丸,少睹王化之典,各宜所有,务要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勿以相仇之心”;“今我寨上,若有为(非)及行强盗告失主者,人众必同力面差吊打,支用钱粮不能相丢。倘有白日夜晚拿得是贼是盗者,众人一律上前砍手、剑目,使成废人。若窝藏匪类勾引外贼,必定擒拿,送官治罪。……寨老:黄朝通、覃抱心、覃应贤、岑艳幕、黄秉秀、岑抱台、覃抱赖、杨卜平、陈袍龙、班卜政。同众花户人等共主”。[9]

不可否认,从弼佑乡马黑村现存的碑刻来看,布依族寨老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汉人儒家文化的影响,碑刻内容较多地体现了儒学或者说儒家礼仪色彩。诸如“士农工商”、“王化之典”体现了儒家的社会分层和教化之礼;“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则体现了儒家的礼仪与道德;“若窝藏匪类勾引外贼,必定擒拿,送官治罪”则体现了法家色彩;等等。同时,地方色彩亦十分强烈,例如十个寨老的署名充分凸显了民族长老对地方的控制与管理。在这里,儒学已经地方化为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民间习惯法或者礼仪制度,以一种适合民族地区的意识形态存在,成为寨老规范地方大众即地方社会的重要手段,它既体现在寨老的控制理念中,也体现在基层社会或者说百姓大众的日常生活中。具体而言,则具化为规范大众的条例、规定和法则。

显然,作为联系民族地区地方社会与中央意识形态的重要中介——寨老,其实是传递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儒学或者说儒家礼仪的重要工具。寨老依靠中央政府作为后盾,在日常生活中向地方社会灌输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并以地方化了的儒家伦理道德的新的面目即民族地区习惯法影响大众,左右大众的社会行为,从而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

三、宗族·家庭·家长

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是“由完全理性的、明白自己利益之所在的成员所组成的经济单位”,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中国社会里的重要性怎么强调也不过分”。[10]“可能正是这个原因,使家庭在农民社区的社会组织结构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农民社区的家庭是必需的和最低的社会合作的自足单位”[11]103。

扩大来说,以血缘为基础、地缘为单位,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组合就构成了家族,家族之间的联合就构成了宗族。费孝通看到了中国传统家庭之间的社会构成关系,他指出,“家庭是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而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较大的组织,但是它们整体上不是强有力的。农民承认亲族。他们在仪式场合上见面,需要时可以互相帮助”[11]105-106。许烺光则从血缘的角度对家庭和宗族关系进行了解读:“宗族与基于婚姻原理组织起来的家庭不同。宗族主要来自单系大家庭(joint family)的扩张,以血缘原理为基础。”[12]64在这里,生理学上的血缘关系成为家庭或者说家族关系、宗族关系的重要构成因子,成为维系一个宗族体系的重要基因。易言之,血缘关系是一个宗族内部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从某种程度上说,传统社会中的宗族是家庭和个体的保护伞,这也是为什么宗族组织在中国传统社会里长盛不衰的主要原因。

(宗族)所提供的保障是双重的。即,宗教保障,族(clan)向个人保证他们表达敬意的仪式将无限期地延续下去;社会经济上的保障,(族)向各个成员保证,在他们需要的时候可以从集团和各个成员个人那里获得援助。贫穷者向“族”寻求保护,而富裕、著名的人物则从中祈求一个安全装置,以免丧失其社会和经济地位。前者乐于依赖子他的集团,后者发现这个集团对于他逐渐获得一批追随者以及扩大其势力是有用的。“族”越大、越繁荣、越凝聚,对所有的成员就越有利。[12]77-78

在宗族制度下,中国传统社会往往实现家长制。甚至可以这样说,以家长制为代表的宗法宗族制度一直以来是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基层社会实施政治统治的基础。正如闻一多所说:“封建社会的组织本是家庭的扩大,而封建社会的秩序是那家庭中父权式的以上临下的强制性的秩序。”[13]

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庭中,家长是一个家庭的核心。家庭中的任何其他成员都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意志,以家长作为行动的指南。许烺光就曾经指出:

儿子须向父亲提供各种服务:绝对服从和尊敬,竭尽全力地伺奉生前和死后的父亲;父亲对儿子则要在安排儿子婚事,保护儿子以及财产继承方面尽其所能。理想的儿子应当对父亲提出的不管多么荒谬的要求都必须答应。[12]58

而在宗族体系里,族权代表着一个宗族的最高政治、社会权力。每一个宗族都有自己的族长或者长老,他是一个“大家族的全权代表”,拥有“统治族众的权力,它是父权的扩延,是父权家长制的一种表现形式”。[14]61必须指出的是,族长所施展的权力以血缘为基础,“从血缘关系上说,族长通常都是辈份高的宗长,是祭祀祖先的主持者,也就是祖宗的代言人。尊祖思想和祭祀活动把死去的祖先与活着的宗长——家族统治者联系起来了,从而使族长成了不可侵犯的精神权威”[14]66-67。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家长与族长主要是向家人、家庭、族群、族人灌输封建伦理纲常道德,宣讲族训、家规、族规、宗约、乡约等,如人们所熟知的“三纲五常”、“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同时,还对他们晓谕国家法律法规等,推行伦理政治,施展道德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家长与族长的作用远不止于此,更重要的是,“家长、族长起着基层政权官员的作用,而且家长、族长凭借父权天然首长的尊严,打着祖宗的旗号,在排难解纷,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方面,起着地方官吏所不能起的作用”[14]68-69。

这样的情况显然也适用于西南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家庭。正是倚靠封建伦理道德秩序,民族地区的家长和族长、寨老、头人才能对家庭和宗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将任何忤逆自己意志的行为看作背叛,将任何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视作逆反。为了更好地施加管理,家长和头人、寨老会运用一切手段充分发挥自己手中的权力,对有叛逆行为和思想的个体施以家法和族规,进行严格管制,以提升自己对宗族、家庭和家人的控制力和管制力。总之,这种以家长为中心运行的封建家长制的伦理规范是传统中国地方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因素,对维护传统社会特别是基层社会正常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四、隔离状态下的传统中国与民族地区地方社会

按照赫尔德的分析,现代国家是处理统治集团与地方、民间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在维系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的关系上,国家主要是依靠其掌控的权力机关对社会进行控制与管理。但国家的控制力并非一成不变,它还受到政治、经济、生产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文化结构、群体结构与地理结构对之影响颇深。譬如,“当原先确立的权威形式不再受到认可时,主权观念则在政治权力和统治层之间安置了一个新的连接点”[15]。传统中国中央政府的权力结构尽管在名义上是高度集权,但事实上,从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结构和历史过程来看,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这里主要是指传统中国的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之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一直是处于一种“弱控制”的状态。

费孝通对此就有过专门研究。他指出,“中央政府派遣的官员止于县衙门”,“县里的头儿代表皇帝,被称作父母官”。[11]48-49“父母”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身份,似乎反映了中央委派的官员与地方社会之间的亲密关系,“但是事实上,这种官老爷办公的地方对老百姓来说像天一样高,是根本无法接近的。衙门也不是任何人能够自由进出的地方。”[11]49显然,在费孝通看来,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是脱节的,呈断裂状态。徐勇也仔细地考察了中国传统的皇权政治,他认为:“从皇权与人民看,皇帝——中央官僚——地方官僚——乡村士绅——乡村平民,权力呈递减至于无。从皇权与领土看,皇帝居住的京城——省会城市——州县城市——乡镇——村落,权力递减至于无。”[16]王先明则在分析皇权政治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后指出,“如果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皇权一统权威的法定依据,那么‘天高皇帝远则是对绅权地方权威的社会认可。在以‘士农工商简单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农耕社会里,技术知识及其进步是微不足道的,社会秩序的维系和延伸依赖于‘伦理知识。因此,无论王朝如何的起落兴废,维系封建社会文明的纲常伦理中心却不曾变更。然而,居于这个社会文明中心位置的却恰恰是绅士阶层”[17]。

事实上,在西南民族地区,以土司、寨老、头人、家长为代表的民族地区的地方精英的社会经验、学识基础、政治背景与汉人社会中的绅士阶层有着较大的差异。最明显的一点就是他们对中国传统的伦常道德不像汉人知识分子那样熟稔。因此,他们对于儒家伦理道德规范的接受较为浅显和被动,他们的知识来源一般是通过家族遗传和宗教灌输,依靠宗教、族规与祖宗遗留下来的法规对地方社会进行规范,并且当中央政策与地方发生抵牾时,他们能够变通政策,尽可能地与地方社会不发生冲突与矛盾,从而导致地方社会相对于中央来说是一种“山高皇帝远”的状态,中央相对于地方来说则处于“弱控制”。而恰恰正是这种“弱控制”,无形之中加剧了地方社会与中央的疏离,“国家与社会呈现出相对分离的状态”[18],由于国家政权对地方社会的渗透出现障碍,地方社会出现了“在政治上闭塞”、“内向”[7]234的状态;在经济上,则呈现出松弛的状态,自然经济成为主导型,小农经济占据重要地位,经济流通不发达,闭关自守的现象日益严重;在文化上,封闭自守是其重要特点,专制文化甚至会引发落后的社会现象不断地发生和重演;在社会关系上,家长制作风盛行,一夫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和普遍,权力逐步集中在个体或个别人手上,权力结构的非科学化导致社会控制力日益式微。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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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