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人学分析方法的第三重维度——个体主义方法

2015-03-23 15:43李明,郭忠义
关键词: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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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人学分析方法的第三重维度——个体主义方法

李明1,2,郭忠义1

(1.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沈阳110036;2.沈阳大学科研处,辽宁沈阳110044)

摘要:马克思的人学研究方法,是个体主义、集体主义和历史主义三重维度的统一。然而,全盘否定个体主义分析的集体主义方法,却被视为马克思主义的真经,一度成为当代中国全部政治、经济、法律、历史理论的人学方法论原则。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人学方法的 “错认”。这种“错认”不仅成为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的重要方法论基础,也成为一系列“左”的错误和社会主义实践探索失误的理论根源。今天已经成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及其相应的法治与公共管理基本理念的深层文化障碍。因此,再认并确立马克思主义人学方法三重维度,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相应的法治文明具有异乎寻常的作用。 第二,马克思的集体主义方法并未排除个体主义的抽象分析。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马克思指出人是处于一定社会历史关系中的具体的个人,既是个体的存在,又是群体的(地域的、阶级的)存在,仅从个体的角度抽象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进行集体的抽象。然而,通过集体主义方法得出的人的社会本质,决不是离开个体而存在的,正如他所指出的:“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4])。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确实通过集体主义方法发现了人的阶级性并创立了阶级斗争学说,但是并未否定个人作为构成“集体”的要素的实体性和先在性。他们说集体“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2]121)。这里可以看出两点:一是集体应以构成其存在的个体权益为目标,独立于个体利益和目标之外,与个人对立的集体是虚构的;真实的集体是独立的个人的联合,是获得每个人自由的社会条件。二是人的阶级性不是永恒的,而是以对立阶级的存在为前提。显然,马克思是把个人作为构成集体的能动的实体性要素,明确反对与个人对立的“虚构的集体”,同时绝不能排除个体主义分析方法。 [4] 马克思. 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9:24.

关键词:个体主义方法; 集体主义方法; 历史主义方法; 人学

doi:10.15936/j.cnki.1008-3758.2015.02.016

收稿日期:2014-09-25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一般资助项目(W2013009,W2013272);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资助项目(2014lslktzdian-13)。

作者简介:李明(1981-),男,辽宁凤城人,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沈阳大学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哲学研究;郭忠义(1956-),男,山东临朐人,辽宁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经济哲学、文化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B0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758(2015)02-0205-05

Abstract:Marx’s hominological research is a unity of individualism, collectivism and historicism. However, the collective approach totally repudiating the analysis of individualism has long been regarded as the classics of Marxism, which once became the methodological principle of hominology concerning contemporary China’s political, economic, legal, and historical theories. This is a mistake on Marxist hominological analysis; however, it became the theoretical source of a series of leftist errors and social practice errors as well as the important method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planned economy. It has become an in-depth cultural obstacle to establishing the prerequisites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and the basic concept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refore, recognizing and establishing the triple dimensions of Marxist analysis of hominology is extraordinarily significant to perfect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corresponding law-ruling civilization.

The Third Dimension of Marxist Analysis of Hominology

—— Individualism

LIMing1,2,GUOZhong-yi1

(1. 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36, China; 2. Research Department, Shenyang University, Shenyang 110044, China)

Key words:individualism; collectivism; historicism; hominology

我们研究中所指的人学研究方法是指观察、分析人存在及其本质的方法。 基于对人的实体性存在形式、本质的显现方式的不同判断及其价值优先性的评价, 可以将其分为个体主义方法、集体(整体)主义方法和历史主义方法。 个体主义方法视个体为终极实体形式, 将人视为个体化的存在(即分析上将个人视为不可再分的最小分析单位, 将个体的共同属性的抽象集合视为人的本质), 认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主要体现为个体的价值和尊严, 因为任何集体或整体都由个体组成不具有终极实在性和价值优先性。 集体主义方法相反, 主张人是社会性、关系性的存在物, 以有别于生物性本能的社会性为自己的独特本质, 认为个体分析只能抽象出生物性自然属性而不能揭示其社会性本质, 因此将人的社会性存在方式(如阶级、群团、种族、家庭)作为最小的分析单位, 侧重于人的整体性、关系性分析并在价值判断上认为集体具有价值优先性。 个体主义方法一般坚持形式主义分析, 视人性和人的本质为不变的存在; 集体主义方法往往坚持历史主义分析, 将人视为发展中的可变性存在, 侧重于对人的历史性、过程性分析, 从这个角度来说, 也可称之为历史主义方法。

一、 对马克思主义人学分析个体主义方法认识的缺失

我国理论界曾长期把与个体主义方法相对立的“集体主义”方法作为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的唯一方法,推及全部意识形态领域,并作为路线、方针与政策的理论基础。这种出自前苏联教科书的“集体主义”方法,虽然也是根据马克思对个体主义方法的批判,但是,并不符合马恩著作的原意。

纵观西方哲学发展历程,从古希腊一直到近代哲学,绝大多数人学理论均持个体主义的抽象分析方法,即把个人作为不可再分的要素,从中抽象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共同特性作为人的本质。从古希腊哲学家“人是无羽毛的两足动物”、“人是理性的动物”始,到近代一些启蒙思想家对“人”的多数定义,都采用了这种方法,去寻求人永恒不变的一般本质:唯理论将理性作为人的本质,经验论将共同的自然感受性作为人的本性。在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那里,趋利避害、趋乐避苦等人的生物性自然本质基本成为共识,天赋的理性本质也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因此,个体主义方法成为那个时代构建伦理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论原则。

然而,这种方法无法说明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无法说明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之点,无法说明人自身的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矛盾,无法解释人的社会性差异及其成因,无法解释人性的历史发展。费尔巴哈把人的自然性(感受性)作为人的本质,坚持了唯物主义原则,把抽象普遍的“人类之爱”作为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之点,以及社会产生和发展的起点,但是,却忽视了人的能动性、创造性和主体性本质。

马克思正是在批判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个体主义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方法,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了人的实践本质,解决了人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即人是环境的产物,同时环境又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改变的。这就解决了人的主体性与客体性、能动性与受动性的关系问题。同时,他批判了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抛开历史进程把人理解为孤立的人类个体,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纯粹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1]56。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6可见,马克思确确实实批判了单纯的个体主义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新的人学观,但是,他批判个体主义分析方法的片面性,并不否认其合理性,而是强调对人的分析必须采取个体主义、集(整)体主义和历史主义相统一的方法。这在马克思同期的同类著作中可以得到证明。

可是,改革开放前,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原因,我国理论界始终强调集体主义方法,忽视历史主义方法,否认个体主义方法,把个体主义方法作为资产阶级人性论方法绝对地排除在马克思主义之外。在当时,这种“集体主义”方法不仅成为人文社会科学分析的基本方法论,而且提升为社会主义道德观及其伦理秩序的根本价值原则,成为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理论依据,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文化基础。在实践上,不仅导致了一系列的重大理论失误,也导致了社会主义实践探索步入“文革”歧途。

首先,这种“集体主义”方法通过前苏联的教科书广为传播并被奉为意识形态的核心理念。它认为人类不具备一般的普遍本质,“人”是非个体性的存在,阶级、政党、群众及其人格代表成为人的基本存在形式,社会性乃至阶级性成为人的本质属性。于是,个人成为构成集体大厦的砖瓦沙石,成为被“集体”这一“形式”任意塑造的被动质料。集体对个体具有了实体上的先在性和价值上的绝对性。这种“超级集体”实际上成为马克思所批判的“同单个人相对立的一般抽象力量”——“虚构的共同体”[2]119。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忽视了历史主义和个体主义的人学分析方法,没有对革命时期的阶级分析方法实行与时俱进的转变,这种“集体主义”方法成为我国阶级斗争扩大化和极“左”路线的深层哲学基础。

其次,这种“集体主义”方法必然酿成人治、抑制“法治”。否认个体主义分析的“集体主义”方法,在将阶级、阶层、集团、家庭作为人的基本分析单位时,必然以“阶级平等”否定“人人平等”为法治前提,根本无法实现法治之法的“形式性、普适性、至上性”本质。同时,由于集体的比较优势使每一个个人变得渺小,而集体的人格代表——领袖却具有了凌驾于集体之上的绝对权威。这就必然导致权大于法、个人崇拜、人治流行、法治崩坏等现象产生。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法治建设举步维艰、一波三折,直至1997年才提出“法治”目标,2002年末才公布民法草案,这与“集体主义”人学方法造成的精神禁锢不无关系。

再次,计划经济是“集体主义”方法分析在经济领域的直接体现。 计划经济是产权公有、国家计划、政府决策、统一管理的经济体制。 它的前提假设是单一利益主体假设, 即国家、集体、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在这种体制下, 个人严格地从属于它所在的经济共同体, 是被指令的对象, 而不是独立的经济主体。 计划经济不仅对私人经营坚决消灭, 而且对“个体劳动”也采取了严格的限制。 实际上使“个人本位”的人倒退到了“群体本位”阶段, 不仅影响了人的个性独立和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而且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构建。

社会主义实践探索的历史证明,绝对排斥个体主义分析,忽视历史主义分析,奉“集体主义”方法为绝对和唯一,对社会主义的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害。这种实践恶果源于对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方法的错认。

二、 马克思主义人学分析方法第三重维度的再认

实际上,马克思确实批判了个体主义方法,但却是保留了个体主义方法科学成分的辩证否定。如果全盘否定个体主义方法,集体主义、历史主义方法就失去了基础,就有悖于马克思人学方法的本意。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对马克思主义人学方法进行再认。

第一,个体主义方法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研究方法的起点。个体主义方法始自启蒙哲学,是自然科学分析方法在人文社会领域的应用。离开这种方法,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科学理论。任何关于人的学说必须承认,个人才是不可再分的实体性存在,也是分析和抽象的起点。马克思也是把个体作为毋庸论述的前提性存在:“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67,“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3]。单单强调集体主义方法的主要依据是“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经典论断。然而,马克思批判费尔巴哈的单纯生物学意义的抽象和“单个人的直观”,反对理解为“纯粹自然”的个人,并非否定抽象方法,反对把人理解为个人,否定对人的个体分析。因为“社会关系”显然包含着个人之间、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是构成群体的要素,也是构成社会关系网络的最终节点。更重要的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一章中,通篇的“人”,几乎指的都是现实的“个人”。

第三,抛开个体主义方法不能理解历史主义方法。马克思把人的生成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的自由个性”阶段,这三大阶段可称之为人的发展的群体本位、个体本位和集体本位三大形态。其中个体本位形态是对群体本位形态的否定,集体本位形态是对个体本位的否定之否定,显然应保留个人本位的理论精华。马克思、恩格斯曾说:“可以把各种等级和阶级看作是普遍表达方式的一些类别,看作是类的一些亚种,看作是人的一些发展阶段。”[2]118可见,他们虽然认为人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表现了集体主义和历史主义方法的统一,但同时承认人类有超阶级性的普遍的一般本性,并将这种一般本性作为对人进行历史研究的基础。不仅如此,他们还把个体主义方法作为集体主义和历史主义分析方法的前提。在他们看来,人“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2]119,“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5]。个人才是一定历史时空中构成社会和社会关系的实体性存在,人的“社会”和社会性不应成为压抑个人发展的力量。“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2]89由于只有市场经济才使个人及其所在的民族的历史成为世界的历史,因此市场经济是“每一个单独的个人解放”的社会条件,也是人类主体第一次真正成为个人的社会条件。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方法是个体主义、集体主义和历史主义方法的统一。虽然后来由于工人运动的斗争需要,马克思、恩格斯比较偏重于集体主义,但始终没有离开三者的统一。因此把个体主义方法作为马克思主义人学方法的绝对对立物,显然没有理解马克思主义的真谛。

三、 再认马克思主义人学分析个体主义方法的现实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个体主义、集体主义和历史主义三要素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人学分析方法,被异化的单一的“集体主义”方法所取代,成为计划经济乃至“阶级斗争为纲论”的方法论基础,成为诸多政治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面对由改革开放所导致的巨大社会变迁,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人学方法,尤其是再认个体主义人学方法,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法治文明,努力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重新恢复个体主义方法在马克思主义人学方法中的基础地位,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首先它是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需要。历史证明,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使人摆脱血缘依附和群体依附,实现人的发展由群体本位向个体本位阶段的历史飞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学表现就是由计划经济下扭曲的“集体本位”的人(即没有独立性的、听命于计划和指令安排的被动的群体人)向个人本位的“人格独立”的人的转变。市场经济是个人自主决策的经济形式,独立的个人是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市场经济为人的个性发展和人格独立提供了体制条件,只有通过市场经济个人才能获得自主自立的能力,成为主宰自己命运的独立主体,获得人之为人的主体本质。同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建立,最终依赖于自主自立、自律自强的独立主体的形成,依赖于市场经济文化基础的确立。只有对个体主义方法进行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积极肯定,才能确认个人的主体地位,为培育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文明提供方法论原则。其次,它是建立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的市场经济价值原则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个人作为基本的经济单位和权利主体,因此,个人对形形色色的集体而言具有终极实在性和价值优先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打破阶级出身、身份、民族和地域的限制,开放地配置人力资源,要求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待遇。只有用个体主义方法,才能确立每个个人平等的权利,才能确立市场经济主体的自由、平等地位,建立主体平等、自由交易、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后,它是建立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文明的需要。现在中国已经融入全球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世界市场规则是用个体主义的形式分析方法建立起来的,只有个体主义人学方法才能为建立与世界对接的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方法论原则。

第二,只有个体主义分析方法,才能使政府职能由阶级统治向公共服务转变。政府职能转变的依据是国家权力本质(阶级专政还是公共权力)和权力来源(武装夺取还是全民选举)的转变。20世纪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以革命的方式为自己开辟道路。武装夺取政权决定了权力的阶级性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是国家权力的本质。需要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的“武装夺取”与一般的武装夺权不同。国民党的失败说明,是全中国人民用武装斗争的特殊选票选择了共产党和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也不同于一般的权力独占,而是一种代表最大多数人利益的阶级统治联盟。所以,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根本任务的转变,政府的主要职能已经不是统治,而是公共服务。国家权力不专属于“无产阶级”而是全体公民,也不是来自“夺取”而是来自选举。公共权力的界定是个体主义方法的产物。它承认每个个人而不是特定的“群体”是权力主体,每个个人都是公权力的来源,每个个人都是政府所必须保护和服务的对象。这正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国家治理能力,转变政府职能的逻辑前提。

第三,个体主义方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理论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两大成果,二者的实现无一不以个体主义方法为基本方法论原则。毫无疑问,民主具有不同的阶级实质和历史内容,需要进行集体主义的阶级分析,但是,民主也有超越历史和阶级内容的一般形式,需要个体主义的形式分析。用单纯的“集体主义”分析方法否定民主形式、民主程序、民主制度的普遍性、必要性和积极价值,必然导致否定民主,走向人治和专制。这已经被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实践所证实,并构成了东欧剧变的重要原因。更重要的是,所有法治之“法”都是个体主义方法的产物。如果否定个体主义方法,就很难实现法治,更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哪怕是形式上的民主。这也为新中国的历史不幸而证实。1956年后,我国反对官僚主义的民主政治探索最终走入迷途,即由民主集中制走向个人集权制,由阶级民主走向个人专制与大民主的群众专政的畸形结合,引发贻害无穷的“十年动乱”。究其深层原因,乃是思维程式上排斥个体主义形式分析的“集体主义”分析方法的结果。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文明,必须恢复个体主义方法。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批判异化的“集体主义”分析方法,恢复马克思主义人学之个体主义、集体主义和历史主义的三维结构,确认个体主义方法在创新社会科学理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中不可替代的方法论价值。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 马克思. 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3] 马克思. 马克思致帕·瓦·安年科夫[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532.

[5] 马克思.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302.

(责任编辑:付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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