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
(郑州成功财经学院 ,河南 巩义 451200)
小微企业在我国数量众多,涉及各行各业,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提高科研水平、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针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在税收方面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乘着东风,快速前进,发展壮大自己。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是校尉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两种征收方式,其中,核定征收在实际业务中,有定额征收、定率征收和定额加定率征收三种方式,定额征收是指不论当月销售额有多少,当月企业所得税都按固定的金额征收,定率征收是指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比例是依据行业来确定的,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征收率;定额加定率征收方式是指在税局核定的销售额内,采用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而超过核定销售额之后,则以全部销售额采用定率征收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调为10万元,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管采用查账征收还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征收并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以下简称71号通知)中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以下(包括3万)免征增值税,免征的税额填到申报表11行免征栏,直接享受减免。
假设位于市区的A公司(被认定为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2014年10月份总共有三笔销售业务,款项均于下月收回,10月8日销售一套软件,价值10000元,10月17日销售一台笔记本电脑4800元,10月26日向B公司提供软件服务,收取服务费5000元,当期收入总共(10000+4800+5000)/1.03=19223.30元,增值税税额共为576.70元,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为14800/1.03=14368.93元,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为431.07元;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1.03=4854.37元,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为145.63元。按照71号通知,由于A公司当月销售额并未超过3万元,因此应按照规定享受减免,当月应征增值税税额576.70元即可全免,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等附加税均可全免。
2014年10 月8日销售软件时,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
2014年10 月17日,销售笔记本电脑,
借:应收账款 4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660.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39.81
2014年10 月26日,向B公司提供软件服务,
借:应收账款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3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
10月31日,计提附加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9.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0.37
——应交教育费附加 17.30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1.53
同时,针对A公司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符合全免的条件,做以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76.7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40.37
——应交教育费附加 17.30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1.53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645.90
企业所得税是采用季度预缴,年末汇算清缴的方式征收,在每年的1月、4月、7月和10月分别进行预缴,在每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在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之后,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所得减计50%后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全额所得的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则应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不能享受减免。
2.2.1 小微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核算
查账征收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11行所得税税率仍是25%,需要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中进行调整,由第12行本季度应纳所得税额减去第13行“减免所得税”减去第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得出第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
假定A公司期初没有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2014年四个季度应纳所得税额的核算如下:
(1)第1季度
利润总额=20000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20000×(25%-50%×20%)=20000×15%=3000元
因此,第1季度的减免所得税额为3000元,应纳所得税额=20000×25%-3000=2000元。
(2)第2季度
利润总额=40000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40000×15%=6000元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为2000元,因此,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40000×25%-6000-2000=2000元。
(3)第3季度
利润总额=60000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60000×15%=9000元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为4000元,因此,第3季度应纳所得税额=60000×25%-9000-4000=2000元。
(4)第4季度
利润总额=80000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
=80000×15%=12000元
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为6000元,因此,第4季度应纳所得税额=80000×25%-12000-6000=2000元。
2.2.2 小微企业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的核算
假定A公司2014年第1、2、3、4季度利润总额均为2万元,则每个季度分别预缴20000×50%×20%=2000元所得税。假设到2014年末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由于职工福利费超支500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元,则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500=80500元,未超过10万元上限,则年度应纳所得税=80500×50%×20%=8050元,由于已经预缴8000元,则需补缴50元企业所得税。账务处理如下:
补提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结转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
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贷:银行存款 50
小微企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自身税负,也是在提高自身资金增长,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有效改善融资困境。
根据71号通知,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3万元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因此,若销售收入刚刚超过起征点,则应减少收入使其在起征点以下,或者企业年销售总额未超过36万元的情况下,尽量使每月收入均衡不超过起征点,或者企业年销售总额超过36万元的情况下,统筹安排每月销售额,使年税负总额达到最低,以便合理规避纳税义务。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按所得减计50%后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全额所得的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则应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不能享受减免。因此,当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预测到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超过临界点10万元时,可以实现增加一些合理性的支出,使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到10万元以下,以达到合理纳税的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小微企业只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中的某几个条件时,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满足全部条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降低自身税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享受税前100%加计扣除。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小微企业可以通过招聘政策鼓励人员,享受工资税前加计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应纳所得税额,降低税负。
[1] 彭新媛.新政策下转变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技巧.财会月刊,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