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毅
(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
关于规范我省民间放流放生水生动物行为的探讨
张毅
(黑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8)
伴随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企业、民间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的重视。在政府渔业部门主导的以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恢复涵养渔业资源为目的大规模增殖放流水生动物等举措的同时,以企业集团、宗教组织及其它各类民间社会团体自发组织的放流放生水生动物活动方兴未艾,构成了政府、企业、民间组织和广大民众共同参与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涵养渔业资源的积极氛围。在肯定、鼓励民间组织参与涵养渔业资源行为的正面意义和积极作用的同时,有一些不规范或不正确的行为亟待去调整和改正。
一是水生动物放流与放生种类选择的随意性。开展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活动是以恢复、涵养和适当补充天然水域或大型人工水体中野生渔业资源为目的,其重点在于恢复和保护天然水域(包括大型人工水体)中水生动物自然区系组成、独特珍贵的地理区系种质资源。在不危及原有水生生态系统安全和水生动物自然区系组成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引进和补充外来野生水生动物种质资源。遵循这一原则判断,笔者认为,目前我省民间组织的放流放生水生动物行为可粗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效放流放生;二是无效放流放生;三是有害放流放生。
从选择放流放生种类的角度划分,有效放流放生是指选择了正确和适宜的水生动物,放流放生后,水生动物正常生长和自然繁衍,种群数量不断扩大,放流成功。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渔业部门及社会各界民间组织,通过不断实施我省特产大麻哈鱼、鲟鳇鱼的增殖放流活动,资源数量得到了明显的恢复。其中大麻哈鱼的捕捞量已由近10年平均年产3万尾,恢复到近三年平均年产20万尾;无效放流放生是指选择了不能在放生水域(或水体)中正常生长繁衍、没有恢复涵养渔业资源及渔业生态价值的水生动物种类。据笔者调查,常有人向松花江沿岸等水域放生诸如热带鱼、不可育的杂交种等水生动物。这些放生的水生动物,要么不能在放生水域存活,要么不能在放生水域繁衍,要么不能形成有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最终的结果是放流放生无效,造成大量资金的无谓浪费;有害放流放生是指选择了不该在标的水域(或水体)中放生的水生动物种类。这种放流放生会危及和破坏原水域(或水体)中自然水生动植物区系构成,带来新的病害,更可能会给原水域(或水体)中生存的珍贵水生动植物带来灭顶之灾。近年我国出现的“巴西龟”问题以及早年发生在新疆的“大口黑鲈”问题,都是因盲目引种放生而造成的外来物种入侵的恶性案例。我省目前虽然还没有发生外来水生动物入侵对土著物种造成严重危害的恶性案例,但多年来由于洪水暴发漫池、精养鱼池在塘水随意排放以及民间组织的不当放流放生等行为,使一些可育的人工杂交鲤鱼进入天然水域,这种遗传性状已发生改变的可育杂交鲤,对我省天然水域中生存的黑龙江野鲤种群(不同野生地理种群)天然遗传性状的影响会如何,亟待专业部门进行深入的研究评估。
二是水生动物放流放生地点和时间选择的随意性。放流放生地点与时间的正确选择,对保证被放水生动物的成活率具有重要意义。放流放生地点的选择,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种类、规格大小而定。一般性的选择原则,被放水域为被放水生动物的合适索饵育肥场,不受敌害和人类活动威胁,水质条件好,没有污染和病害侵袭的风险;对于小规格的被放水生动物苗种,应选择水流平缓、避风向阳的浅水区;对于冷水性鲑鳟鱼类等,应选择山间溪流等冷水区域放流放生。放流放生时间选择的一般性原则,以在上午10∶00左右或傍晚时分进行放流放生为宜,此时段水温及溶氧条件好,对提高放流放生成活率有益。阳光强烈的正下午、午夜时段以及连绵阴雨或大风等天气,都是不利于放流放生的时间选择。对于需要大规模捕捞、装运,特别是需进行长途运输的水生动物苗种,选择合适的捕捞、装运时间和装运工具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多次在松花江沿岸看到有人不分时间、地点的随意放生行为,这显然对保证放生成活率无益。
三是水生动物放流放生不进行检疫与检测的随意性。我国已有明确规定,放流放生水生动物必须要进行检疫检测。不对放流放生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检测,可能会对天然水域中野生水生动物种群带来风险和严重危害。目前,由于人工水产养殖规模、养殖单产和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渔业病害日趋严重、养殖水生动物体内农药和重金属残留富集风险不断加大。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在我省人工养殖的鱼类品种中,存在发生重大鱼类疾病甚至是鱼类疫病的风险和隐患。不对放流放生水生动物进行检疫检测,不仅会使放流放生的带病水生动物自身发病死亡,影响放流放生效果;而且很可能会导致野生水生动物种群因感染被放水生动物带入病原而引起发病和死亡,进而危及到野生水生动物种群的消亡;也可能会导致天然野生鱼类因大量误食农药及重金属残留超标的被放生水生动物而引起自身农药及重金属在体内的富集,甚至会导致耐药性和免疫力下降。近年来,在我省个别天然水域中曾发生野生鱼类发病大规模死亡的情况。这种野生鱼类大规模发病死亡的原因,很可能与携带病原体的人工养殖鱼类进入天然水域后,造成野生鱼类大面积感染而发病有关。应该讲,目前由我省各级政府渔业部门主导或监督指导的增殖放流行动,基本上能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疫检测。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渔业部门监督指导的民间放流放生行为,必要的检疫检测还很缺失。
四是水生动物放流放生的后续管护很难到位。尽管我省各级政府和渔政管理部门每年都对省内重要天然河流等水域设定禁渔期和禁渔区,不断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取缔非法捕捞船只、网具等,但受人员力量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管护水域过大等因素的限制,使用非法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现象依然屡禁不绝。笔者不止一次看到刚被放流放生的水生动物被非法捕捞者捕获出卖,甚至放流放生者前脚刚走,后脚就有人跟进非法捕捞的现象。显然,如果不全面提升广大民众保护放流放生水生动物的自觉意识,形成全民共同管护的氛围,单纯靠政府,渔政管理部门的有限力量,很难使放流放生水生动物的后续管护落实到位。
分析我省民间放流放生水生动物不规范或不正确、后续管护(包括政府渔业部门主导的增殖放流的管护)不到位的原因,笔者认为,以下4方面值得重视。
一是民间组织、广大民众缺乏科学放流放生的必要专业知识,缺乏对国家及省有关水生动物增殖保护法律法规的深入了解,对如何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涵养渔业资源的利害关系认识不足。以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的放生行为为例,其放生的出发点是强调不杀生、推崇“做善事”等宗教信条,并没有过多地考虑或认识到水生动物与生态环境之间的正确关系,因此而引发的无效放生及有害放生不乏案例。
二是社会上确实有一部分人缺乏环保和公共意识,受利益驱动,不仅不注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甚至还有意破坏渔业资源,滥捕滥捞,更有甚者采取毒鱼、炸鱼等恶劣手段,大肆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三是目前我省能提供符合放流放生标准和要求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指定生产单位数量不足,造成民间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获得符合放流放生标准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渠道不够。
四是政府渔政管理部门人力不足,执法手段落后。面对茫茫无边的监管水域和神出鬼没的不法分子,力不从心。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渔政执法人员,里勾外联,执法犯法。
为了规范民间的放流放生行为,保证以政府渔业部门主导的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活动和民间参与的放流放生行为收到实效,达到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涵养渔业资源的目的,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从源头抓起。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治理的投入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而改善水域生态环境重在控制好工业、农业及生活污染源对水域生态环境和水质状况的冲击,然后要改善水域底质与植被状况,为水生动物休养生息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栖息地,为放流放生打好水域环境基础。
二是政府渔业部门、相关科研院所及教育机构,应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科学放流放生水生动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让广大民众认知了解各种水生动物的生物学特点与生活习性,创造全社会及广大民众自觉关爱和管护水生动物,政府、民间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
三是要逐步实行民间组织放流放生水生动物的登记、报告和许可制以及强制检疫检测制度,正确引导民间放流放生行为,避免无效放流放生,杜绝有害放流放生。
四是要加大全省水生动物保护区、地产水生动物原种繁育基地和放流放生苗种培育生产基地建设,定点生产放流放生专用水生动物苗种,畅通民间组织和广大民众获得专用水生动物苗种的渠道。
五是要加大全省各级渔政管理部门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渔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为恢复涵养我省渔业资源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