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之“新特征”浅析

2015-03-23 09:09杨月梅曹艳芳赵珍伟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5年5期
关键词:信息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杨月梅 曹艳芳 赵珍伟 王 淼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新环保法”之“新特征”浅析

杨月梅曹艳芳赵珍伟王淼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山西 太原030006)

【摘要】对比新旧环保法,本文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职责和法律责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新环保法的主要完善和突出之处,“新环保法”确立的监督机制更加多元化,政府的相关环境保护职责更加明确,并规定了包括公众参与、公益诉讼、民主监督等在内的社会监督方式,其内容更具体、更全面、更具有操作性。

【关键词】新环保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码:A

文章编号:号:1673-288X(2015)05-0147-02

Abstract:Comparison of old and new environmental laws,the article from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legal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an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aspects,analy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w environmental laws. “The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establishs more diversified monitoring mechanisms and more clearer govern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ies,provides the social supervision methods including public participation,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democratic supervision,“The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is more specifically,more comprehensive and more operational.

Keywords: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liability;information disclosure;public participation

作者简介:史聆聆,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战略环评研究工作

引言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且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此次新《环境保护法》历经了4次修订草案的审议,才由全国人大正式表决通过。新环保法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了70条,是常委会史上收集到来自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最多的一部法律。此次修订过程历时20个月,全国人大代表、环保执法人员、专家、律师、法官、企业、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等积极参与,最终定稿。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如果环保法是一把利剑,那么这部法律的条文就是剑谱。与25年前颁布的原《环保法》相比,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注入了很多新、新制度。我们只有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到位。

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背景下,“新环保法”更深层次的提升了其立法理念,并将“湿地”列为环境要素之一。“新环保法”将规划环评和战略环评纳入了法律范畴,增加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总量控制指标的下达、分解落实和具体实施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区域限批的内容。除上述内容外,“新环保法”在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职责与法律责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成为了“新环保法”的几大亮点。

1生态环境保护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新环保法”较“旧环保法”最突出了两个亮点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应生态环境安全格局建设、生态环境质量控制和改善的需要,“新环保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严格保护制度,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正式入法,为区域实施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1]的生态主体功能定位提供法律依据。

据统计,近年来国家在生态保护方面资金的投入在逐年增加[2],但相关立法的缺失和法治体系的不完善与大笔资金投入不相匹配[3],“新环保法”首次赋予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法律地位,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种新型环境管理制度,其实施途径包括保证金(或储备金)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

2法律职责和法律责任

2.1 法律职责

“新环保法”强化了政府的环保责任,主要体现在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环境监测、环保财政投入、环保宣传教育、环保措施、对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几个方面。“新环保法”赋予了地方政府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权利;明确了环境监测站(点)的布设、监测的实施、信息发布和修复等相关环境监测工作方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制度、统一发布、统一监管的原则,各类环境要素和各种类型相关环境监测预警机制的建立及其信息的发布均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相关环境监测从设备安装到数据保存的各个环节均被列入法律的范畴,同时要求监测机构及负责人明确其资质资格,并依法规范其监测行为;规定了加大保护环境和污染防治方面的财政投入,环保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渠道、方式,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的建立、基础设施的统筹建设、垃圾的分类回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措施等环保措施以及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工作的相关规定等。

2.2 法律责任

“新环保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职能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排污单位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污染处罚力度的加大,如“按日连续处罚”而不设上限、“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这种新的举措在整个中国的行政处罚之中都是一种全新的尝试[4],同时还规定了“移送公安机关”、“拘留”等处罚手段。对于职能部门,“新环保法”规定了九款违法行为将受到六种行政处罚,可见其规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力度之大。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技术服务机构的民事连带责任。

3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新环保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以6条14款规定了职能部门和排污企业应当公开的相关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成为了“新环保法”最大的特征。信息公开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的纳入,是有效推进新环保法贯彻实施,推动全国上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政的外生动力,同时,使公众有了较为畅通的环保参与路径,有望打开我国的环境保护新局面。

“新环保法”引入了信息公开机制,环境信息公开的执行主体包括职能部门和排污单位,公开内容包括环境质量和相关监测信息、排污及行政许可信息、治理设施相关信息、环境违法及相关处罚信息、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文信息等。

“新环保法”规定的公众参与的基本权能归纳起来包括知情权、检举权和公益诉讼权。知情权包括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和参与、监督环保活动的权利。检举权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甚至包括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鉴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的要求,“新环保法”明确界定了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资格。

4小结

通过对比,修订后的环保法确立的职能部门保护监管职责更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可配套的更多、更具体、更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对职能部门、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排污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严格;对社会监督方式的规定更全面。“新环保法”更具操作性。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2010-12-21.

[2]徐绍史.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EB/OL],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3-04/26/content_1793568.htm,2015年3月8日.

[3]赵鑫鑫,曹明德.新环境保护法与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构建[J].法学,2015(5):102-106.

[4]孙俊学.新环保法的亮点与挑战[J].专论与综述,2014,15(2):1-3.

[5]王晓冬.新环保法功能与特征[J].法制与社会,2015(4):21-22.

[6]潘岳.贯彻好实施好新环保法 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创新[J].政策,2014,42(21):14-17.

[7]姚晓光.浅谈总量控制制度增补入新环保法的意义[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5(3):16-17.

[8]王福田.加强湿地保护的思考[J].林业资源管理,2012,(2):36-40.

[9]姜妮.实施新环保法,政府有几项责任?[J].新环境,2014(2):33.

[10]李国刚,康晓风,王光.“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职责定位的研究思考[J].中国环境监测,2014,30(3):1-3.

[11]李干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J].求是,2014(2):44-46.

[12]张政民.抓住机遇健全体系开创全省“十五”环境监测工作新局面―在2001年甘肃省环境监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甘肃环境研究与监测,2002,15(1):1-3.

Improvements of the “New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YANG YuemeiCAO YanfangZHAO ZhenweiWANG Miao

(China Institute For Radiation Protection,Taiyuan 030006,Shanxi,China)

项目资助:中原经济区发展战略环境评价项目

引用文献格式:史聆聆等.河南粮食主产区土壤重金属潜在生态风险评价[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5):14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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