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磊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 盐城 224002)
关于我国环境监测制度问题与对策的思考
沈磊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 盐城224002)
【摘要】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执法的“尖兵”,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针对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作者认为必须加快环境监测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加强并规范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管理,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环境监测更好地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技术监督作用和社会服务。
【关键词】环境监测制度;存在问题;对策思考
1引言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国家、省、市、县4级环境监测网络,共有专业和行业环境监测站4800多个,其中环保系统监测站约2200个,行业监测站约2600个;环境监测技术可以对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噪声、海洋、酸雨、地下水、生态以及放射性物质进行监测,已经具备较强的环境自动监测能力,环境监测能力已经初步形成;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已有400多项,其中大部分的污染因子,有了控制标准和监测方法标准,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对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起着指导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体制、机制的原因,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值得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广大环境监测工作者认真思考,并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
2目前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颁布了不少,但没有一部专门关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仅有的是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但是这部管理法的内容太原则,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当前的环境形势已经没有太大的实用性,已经跟不上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的需要;因此,目前没有一部相对统一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全国的环境监测工作,使得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确,环境监测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来保障。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监测的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单位除了国家环境保护部外,还有农业部、水利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等管理部门,这些行业部门都进行着不同的关于环境监测方面的调查监测,环境监测工作处于多部门的不同的管理规范之中,导致了环境监测的数据不统一,行业部门的监测数据无法对比。在环境监测活动中,所用的国家或部门、地方制定的有关布点、采样、样品运输与保存、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制等方面的技术规范还没有全面形成权威统一,资源浪费十分严重。现行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国标分析方法还需要修正、完善和补充;部分环境要素的监测和许多环境中有机污染因子没有分析方法国标,严重影响了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技术监督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三、四级环境监测站实际监测能力差别较大,实际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欠缺较大,区域间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差异比较明显;多数四级站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装备条件较差,开展工作十分困难,监测运行经费得不到有效保证;部分三级站的监测能力建设远远达不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实际监测能力远远跟不上环境保护和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需要。环境监测人员工资福利比较低,仪器设备更新和维护费、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经费、办公费等正常的公益性事业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环境监测站不得不花很大精力创收,以弥补经费的不足。
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要依靠先进的环境监测仪器,如果没有先进的仪器和设备,就不能够顺利地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监测仪器设备水平不高,科技含量较低,基层环境监测站配备数量较不足,使用频率高和故障率高,特别是环境质量预警监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水平低、数量严重不足,仪器不够成熟稳定。三、四级环境监测站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特别是技术领军人严重匮乏,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远远跟不上大型仪器分析人员配置要求和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主要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环境监测的结果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为了地方的政绩而谎报环境监测数据,数据不够全面系统,直接影响了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代表性、严肃性、权威性。加之,在现有的体制和环境下,部分同志缺乏事业心、责任心,工作作风散漫,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考核制度不完善,考核不严,有章不循,奖罚不分明。
3环境监测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
现行的有关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分散在各专门法规中,各部门的法规对环境监测的规定各有不同,有的甚至是相互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确赋予环境保护部门对我国水环境进行监督监测的职能,但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利部门应对水环境进行监测,明显这是立法的冲突,导致两个部门相互“打架”。各部门关于环境监测的法律规定相互矛盾,且其它的环保法律法规的法律层次和地位也高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监测的管理办法》,使得其它部门可以依据不同的的法律法规中有关条款开展环境监测活动。如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水利、气象、海洋等部门按照水法、气象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开展本部门的环境监测与管理活动。直接导致我国的部分环境监测工作出现盲区或多部门交叉、重复管理,以致职责不明确,造成目前各部门、各行业的环境监测工作各自为战,各层次的环境监测无序发展。环境监测立法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环境监测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瓶颈,应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必须尽快建立与环境监测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明确环境监测的法律地位。在大的前提下,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颁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依据的关于环境监测的专门的法律,加强并完善环境监测工作制度的建设,让环境监测涉及的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地位和工资福利可比有保障,工作上有法可依,真正做到环境监测工作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技术监督作用和社会服务。
在现行和即将立法的有关环境监测专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准确定位环境监测机构的性质和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监督性监测和服务性监测。在现行的环境监测体制中,将污染源的监测定位为监督性监测,由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属于服务性质的环境质量监测也由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新的环境监测体制可以考虑将一些服务性监测转由社会的环境监测力量承担,由环保部门监督其提供服务的环境监测质量。为了更好地完成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项目开展例行监测,做好土壤调查、污染源普查、总量减排、区域补偿等专项监测工作,完成应急监测任务等项政府监测职能,环境监测站理应进行提高机构的地位和级别的尝试。政府应加大预算,加大监测事业方面的投入,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的待遇,实行全额拨款或者参公管理;同时,对收入进行比较全面的管理和监督,使环境监测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障。通过对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使环境监测工作的性质和地位重新的定位,使环境监测站的地位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环境监测站职工待遇的优化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
目前,我国还在使用旧的标准,没有到与世界接轨;国内行业环境监测部门之间技术要求不统一,监测结果缺乏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监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统一和完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方法,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的技术水平。对现行的环境环境监测方法及时修订,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最高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参考国际环境监测先进的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尽快制定统一的环境监测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规范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这样才能保证环境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四级环境监测站,形成了海洋、农业等行业系统环境监测站,但由于多头管理、系统的结构布局规划的缺失以及监测网络建设的滞后的影响,各级环境监测站和行业系统环境监测站还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整合,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监测网络和具备相应的网络运行功能,其潜在的功能也远远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不能完全满足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要强化全国性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系统分类规划和设计,法规制度配套完善,职责任务上下厘清,合理配置社会监测资源,运行稳定高效”的总体思路进行,完善我国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设。
根据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质量进行审核和检查,同时当地政府、技术监督局和上一级的环境监测站有权对环境环境监测站进行监督和管理。环境监测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国家应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和指导,使环境监测得到最大程度的独立,明确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的职责、相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现行的环境监测制度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改革,组建并不断完善全国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逐步对不同功能的环境监测网络进行系统的规划和网络功能设计;明确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责任务;加大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条件的准备和投入;完善和出台配套的支持和约束环境监测网络体系运行的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规范,统一和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分析方法标准。
4结束语
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任何环境决策都离不开环境监测基础数据的支持,每一项环境管理措施的优劣成败都要依靠环境监测来验证。当前,我国的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环境监测理应更好地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技术监督和社会服务,发挥环境监测的“哨兵”、“耳目”作用。国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我国环境监测制度存在的问题,努力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环境监测工作制度,加快与环境监测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提高环境监测工作和环境监测人员的法律地位,加强并规范对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使我国的环境监测工作迈上更高的台阶,与世界环境监测工作的先进水平接轨。
参考文献:
[1]刘卫先.我国现行环境监测制度述评.中国环境监测2009(3).
[2]胥树凡.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探讨.中国环保产业,2008,No1.
致谢:本文得到张汉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管理和研究工作)的指导,在此致以衷心感谢
引用文献格式:沈磊.关于我国环境监测制度问题与对策的思考[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40(1):96-98.
Thinking on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 in China
SHEN lei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of Yancheng,Jiangsu,Yancheng,224002)
Abstract: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s as “sentinel” or “eyes and ears”,and i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 in China,the author has suggested to speed up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and im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strengthen standardization of 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ork management,construct and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network and make th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work better for the environment protection,so as to provide strong technical support,technical supervision and social services.
Keywords: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existing problems;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88X(2015)01-0096-03
作者简介:沈磊,副站长,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