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的困境与进路思考

2016-11-30 10:35刘紫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关键词:对策思考

刘紫微

摘 要:司法公开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当前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公开进展情况不平衡问题十分突出,司法公开的实施存在应付现象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鉴于此,笔者从基层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的现状入手,分析司法公开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以进一步推进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执行信息公开的层次和水平,促进执行公正,进而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司法质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基层法院;执行信息;公开问题;原因透视;对策思考

执行信息公开是司法公力救济的一个重要方式,它已成为我国法院建立阳光司法、解决法院执行难、实现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举措。①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提出了要在全国法院系统搭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司法公开平台,这为解决各地法院司法公开发展不平衡和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和制度支持。

一、问题与原因:当前执行信息公开的困难透视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需强制执行的民商事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逐渐下降。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导致各基层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在具体操作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难以逾越的瓶颈。比如在信息录入上,表现为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在信息查询上,表现为执行信息公开的互动性不够;在信息运行上,表现为执行信息公开的强度不够,在信息管理上,表现为执行信息公开的针对性不够;②在信息运用上,表现为执行信息公开的广度不够。针对上述执行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对执行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还存缺憾

近年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司法公开特别是审判公开的理论研究较多,而对执行信息公开的理论研究较少。而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等规定,也仅仅作出比较原则的规定,执行理论对执行信息公开的界线还没有形成较统一的观点,导致执行信息公开的限制性因素并不够明确。我们知道,限制性因素与确定界线标准恰恰是执行信息公开范围厘定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两个层面。前者从反面排除不应公开的执行信息内容,而后者则从正面来锁定可以公开的范围。可遗憾的是,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同样乏善可陈。现阶段,由于执行公开的理念不够先进,还没有一整套系统的执行信息公开理论来指导执行实践,执行信息公开的理论与执行司法实践脱节,导致一些基层法院在执行信息公开问题上各自为政、无所适从。

(二)对执行信息公开的认识还存偏差

由于思想认识上的差异化和观念上的桎梏,目前仍有一些基层法院仅仅把执行信息公开当做一项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并没有真正理解执行信息公开的出发点和核心是什么,使得相当多的基层法院只停留在表面,或者往往形式大于内容。执行信息公开更多的呈现出自上而下的监督和管理态度,而非呈现出自下而上的服务当事人和社会的姿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开执行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信息效果的形式化。另外,在目前法治氛围和内、外执法环境影响下,一些执行法官认为执行信息公开后会给自己增加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和压力,如对执行信息全面公开后,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会更不容易掌控,这不仅会给自己找麻烦、添乱子,而且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从而害怕公开、不愿意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再加上有些执行人员官本位思想较为严重,害怕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敢和不愿执行公开。

(三)对执行信息公开的司法能力还存不足

由于一些执行法官在进入法院之前没有经过法学专业教育,进入法院之后也没有得到较系统的培训,平时也没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导致部分执行人员司法业务水平不高,执行信息公开的司法能力不足。这是制约执行信息公开工作的另一个主观要素。事实上,目前部分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不到位,不是因为领导的观念认识问题,也不是不够重视,而是因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质量或者执行人员的能力水平等问题而不敢和不愿公开。尽管最高法院多次下达了相关执行公开的工作要求,但部分基层法院在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的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屈指可数。部分执行人员反对的原因主要在于对自身执法能力还不自信,还有相当一部分执行法官还不会使用电脑,不会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来管理执行案件,一旦向全社会公开,像存在的执行文书质量差等问题,会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有的甚至会引发信访案件等麻烦,使法院的司法形象受损。再加上基层法院缺乏应对媒体和网络舆论的能力,没有形成舆情应对机制,缺乏舆论引导能力,恐惧媒体对法院工作的评判。

(四)对执行信息公开的人力保障和物质保障还存限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社会矛盾多元,诉讼和执行案件逐年增多,基层法院法官办案任务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尤为突出,再加上维稳责任重,导致执行一线法官工作压力巨大。以笔者所在的某基层法院为例,2016年初,该院司法改革后执行局有3名入额法官,其他为司法辅助人员,比司法改革前的法官人员减少了5人,而各类执行案件却在持续增加,要做好执行信息公开,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尤其需要懂管理、懂科技的专门人才,目前法院内部还很难实现这样的需求。另一方面,在网站上公开执行信息,确实给老百姓的当事人带来便利,但也增加了执行成本。而执行信息公开需要充足的财力保障,像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设、网站的维护除了经费投入外,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成本,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因惧怕监督必然影响执行效率的提高。

二、对策与措施:解决执行信息公开的进路思考

2013年1月,全国法院正式开通了执行案件信息升级版信息系统,该系统分为供法官使用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供公众自由查询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并新增了相应的辅助功能。③但从当前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实践来看,还存在发展不够平衡问题,执行公开仍存在十分突出的应付状态现象,执行信息公开所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亟待解决。

(一)更新观念,完善执行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

执行公开在思想上应树立依法、全面、及时、规范执行信息公开的理念,在认识上要强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仅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还是提升执行质效,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法院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促进队伍自律的基本保障。一方面,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规定,从而构建起最高法院的执行公开规定提纲挈领,具有指导性。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分解细化执行信息公开具体规定,适当扩大执行信息公开的范围,从而使具体执行信息公开规定细致入微,具有操作性。要通过从制度上的跟进,使人们认识到,执行信息公开既不是随意公开,也不是部分公开,更不是选择性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不是法官的权利,而是法官的责任和义务,是法院执行工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改进平台,加强执行信息公开的系统建设

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省市和各基层法院多层次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查询系统,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关键。一方面,要强化执行信息公开的内部平台建设。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完善全国、省、院三个层次的执行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使三级平台彼此间具备信息自动交换功能,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另一方面,要加强执行信息公开的外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将法院执行信息与社会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通过联动执法,提升法院与外部的共同协作能力,以此来解决执行难题。目前要加强与工商、银行、出入境、房屋及车辆管理等相关单位执行信息公开的联动平台建设,从而共同筑起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控制力,真正建立起动态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三)创新方式,优化执行信息公开的机制建设

为了攻克“执行难”顽症,提高执行成效,必须结合各地法院实际完善和优化裁执分离的具体措施。一是要创新执行机制。根据决定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互相监督制约的原则,对执行权进行必要合理的分解。通过合理分工,从而更好地规范了执行权的运行,提高执行效率。二是要拓展公开范围。执行信息除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外,还应根据辖区的不同情况,合理设置若干电子查询和公开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栏、法制节目、公开审判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多的向人民群众公开。三是要建立执行案件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和支持的执行工作机制,对重大执行大要案案件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的形式对外统一发布,从而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执行案件宣传活动,以促使那些企图通过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来逃避法律确定义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像过街老鼠,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压缩其生存空间。

(四)技术运用,夯实执行信息公开资源应用建设

加强对执行公开的监督考核以及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是推动执行工作客观、合法、公正、有效的前提。一是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法院执行人员信息技术运用的培训力度。现阶段,要注重强化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学习,提高其通过网上办案的能力水平,使其养成网上办案成为一种职业习惯。二是整合各类执行信息,加大执行信息手段公开的力度。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带来的便捷,其执行案件的信息公开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禁止公开的信息外,都应录入网络,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针对不同的对象,授予不同的查阅权限,逐步实现档案的电子化。三是创新方法,加大执行信息公开资源的应用力度。使当事人凭密码即可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执行立案、执行人员、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变更、执行裁决、执行财产处置、执行款项分配、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结案等信息。而对被执行人是多个的情形,应建立信息分别披露平台,或者增加备注信息,在社会公众查询时对其开放。对积极履行了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认可,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仍然保持披露状态,并加大被执行人的信用成本、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从而促进其自动履行义务。

注释:

①2005年初,最高法院开始建立执威慑体系即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2007年1月1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平台查询未履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案件信息。2010年11月,为提高运行质量并为对外信息合作预留更加便利的窗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正式启动,2012年10月完成研发,经过紧张调试之后于2013年1月5日正式开通。

②参见桓庸:《当前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裁《重庆法院网》,于2014年9月2日访问。

③新增的辅助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人性化的系统管理。2、科学的案件管理。3、灵活的信息查询功能。4、便捷的统计报表功能。5、周到的外部联动准备。6、完备的信息安全保障。参见《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升级版正式开通》,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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