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飞 喻敏 鲁平俊
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城市经济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主体,竞争也从企业竞争,产业竞争,区域性竞争演变为联合区域竞争,城市群作为竞争主体在社会经济中出现,城市群作为一种新的竞争模式被应用。本文在大量研究了国内外文献和城市群抱团发展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城市群战略的有效框架:战略联盟。然而,城市群战略联盟不同于企业战略联盟,城市群具有的权力主体、跨区域、跨文化、跨组织等特征为城市群战略联盟模式的有效运作增加了难度。本文从城市群战略的组织协调机制、城市群战略的沟通与信任机制、城市群战略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城市群战略联盟的潜在威胁:机会主义等视角对城市群战略联盟有效框架的构建提出建议。研究对指导丰富城市群理论、区域经济发展理论以及中国城市群实践均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城市群;战略联盟;区域经济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5)03-0056-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5.03.008
2012年《中国社会蓝皮书》指出,中国进入了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1],城市化高级阶段的经济竞争是以城市群为主要特征的空间组织形式来展开的。史进等在2013年研究中指出,城市群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参与全球竞争与国际分工的基本地域单元[2],因此,涉及城市群经济的空间组织形成、演进机制、发展模式,城市群经济中的机会主义和风险防范等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城市、经济、地理等学科领域研究的焦点话题。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的一体化战略的推进,城市群战略也已经被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来考虑。
城市群是指多个城市组成城市板块,在板块城市间形成资源优势互补和竞争合力,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赢得主动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3]。我国从2006年开始在局部地区开辟城市群经济战略实验田,并取得了较好战绩。比如:武汉城市圈城市群经济战略带来的地区生产总值,指标从2006年的4 599.78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8 000.41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四年提高0.74倍。长株潭城市群,2010年实现GDP 6 715.91亿元,较2009年增长15.5%,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总量的42.2%,说明长株潭经济已经在全省占绝对优势。2007 年4 月被川渝两地官方所认可的成渝经济走廊,2008年实现区域 GDP1.40万亿元,2009年上升到1.58万亿元,2010年高达2.1万亿元,约占全国GDP总量5%,大量的研究认为,成渝经济走廊的高速发展,与成都、重庆发挥的引擎作用紧密相关。因此,城市群经济战略的效果得到验证,国家对城市群经济战略寄予厚望。
2014年国资委罗天昊研究员指出,国家可能从三个层次推进中国城市群战略,一是深入推进已经建成的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11个国家战略城市群;二是继续强化正在建设的武汉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等14个城市群;三是发展以豫皖城市群为代表的7个潜在城市群。以上设想所涉及的32个城市群几乎涵盖了我国大陆所有省市[4]。据预计,届时中国城市群人口将达8亿,如此宏大的城市群计划,必然伴随着相应的隐忧。因此,本文认为,研究城市群经济的有效框架,厘清城市群经济的潜在危机,对有效推进城市群战略,合理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城市群经济的历史沿革
城市群经济最早可追溯到“城市经济圈”这一概念,该概念是法国著名学者Jean Gottmann在1961年提出来的,是指形状上呈带状分布、规模上具有较大规模的城镇集聚区[5]。这里所指的城市经济圈不仅是一国经济的核心区域,同时也是世界经济的核心区。城市经济圈在现代科技、交通和通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必然导致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元素高度集聚。同样,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是世界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Roberta Capello在研究中提出了“城市网络外部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很多中小城市与大城市毗邻,依靠借来的规模优势,在获得外部经济的同时,也避免了大城市所带来的负外部性[6]。进一步,颜芳芳在总结过去研究基础上指出,城市经济圈形成的基本条件包括:一是一定区域内城市高度聚集,并且各大城市都有自己专属的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与周边城区、及其外围区域在社会经济方面有密切的联系;二是各大城市之间通过建立发达的交通体系进行连接,以至于各大城市间以及中心城区与外围城区间不会形成间隔;三是城市具有较大的人口规模,能保持城市活力;四是城市经济圈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区域,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着经济交流、文化交流或交通枢纽的作用[7]。按照这个标准来衡量,全球有五大城市群可识别,我国的长江三角洲城市圈,也作为世界第六大城市经济圈被国际所认可。
从本世纪初开始,城市群经济作为国家战略开始被重视。城市群不再是指最初的“城市经济圈”概念,也不再强调以特大城市为中心的多个城市的聚集。广义上的城市群是指构成城市群的各城市主体间有发达的交通体系和通信体系相连接;在空间布局上,城市与城市之间空间结构较为紧凑;各城市主体间有较强的经济联系,资源与产业具有互补性;这些城市的聚集将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并最终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比如2013年,四川省规划了四大城市群,除成都平原城市群是依托成都这个特大城市所形成的城市群外;川南城市群,川东北城市群和攀西城市群均没有特大型城市作为依托。但这些城市群各城市主体之间交通和通信体系发达,经济联系紧密,资源和产业的互补性较强,经济和生态都具有较强的一致性特征。另外,广义的城市群战略将城市群经济定位在经济增长极层面。从四川省201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有体现,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了四个城市群要在全川形成四个经济增长极。增长极理论在我国城市群经济战略中的应用,也意味着以城市群为单位的经济竞争格局在我国拉开帷幕,同时也意味着城市群内部经济主体间的战略联盟成为提升城市群竞争力的关键。
2城市群战略的有效框架:战略联盟
2.1城市群战略联盟的动机与内涵
自20 世纪80年代以来,战略联盟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应用,国家外交关系通常用战略联盟来加以稳固;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经常用战略联盟关系来形容。基本上,联盟本质上是为实现特定的战略目标由双方发起的,联盟又被作为国家之间或者跨国公司之间应对不确定性环境的一种机制。Tyebjee和Osland认为联盟主体间运用战略联盟的动机源于“战略缺口”,即各联盟主体在经济发展中遭遇瓶颈,都面临依靠自身难以有效化解的问题[8-9]。交易成本理论认为战略联盟的动机可以从经济成本的视角加以解释,这种解释能让多数人信服。Das和Teng从资源理论的视角研究了联盟,认为联盟的根本动机是主体之间的资源整合,是需求和机会共同驱动的结果,比如战略资源需求和社会资源机会的共同驱动。同时,他们在研究中指出,联盟这种模式相对于其它资源联合方式是实现资源价值优化更有效的一种尝试[10]。Thompson在《Organizations in Action》一书中把战略联盟这种现象称为“互惠型相互依赖”(Reciprocal Interdependence)。即,当单个战略主体获取某一资源的成本较高时,企业可以通过战略联盟的方式,单个主体间的资源加以整合,形成协同合作以降低成本并创造更多的价值[11]。
本文认为,战略联盟是激活城市群经济的一种有效途径。徐二明和徐凯将战略联盟定义为:是指为获取资源竞争优势,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战略利益主体结成的战略联盟,共同开发和拥有市场,或促进产业发展而结成的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风险共担、联盟体间生产要素水平式双向或多向流动的一种合作模式[12]。Oliver Williamson在研究中指出,战略联盟的基本假设前提是,联盟主体间资源整合后,其所创造的价值要大于单个联盟主体资源所创造价值的总和[13]。Das和Teng在研究中也明确指出:联盟总体大于单个经济体之和,主要源于各经济主体在联盟中所获取的互补性资源。Harrison,Hitt,Hoskinsson和Ireland的研究也发现,战略联盟经济体间的资源互补,不仅有利于各参与主体间形成资源依赖关系,还能促进战略联盟的“形成、发展、合作”,有利于实现联盟主体间的协同作用,提高联盟的竞争优势[14]。因此,战略联盟是实现城市群经济成为新的经济增长极的基本形式,战略联盟有效框架的构建应当符合时效性原则。
2.2构建城市群经济:战略联盟有效框架中的组织协调机制
杨新海和王勇在研究中指出,我国一些城市群经济体的低效发展历程表明,不仅负责城市群发展规则的专门性机构缺位,而且高效、统一的城市群竞争规则也未建立,以至于城市群经济主体间所期望的协调发展格局难以形成[15]。杨莲,付恒的研究证明,特定区域内每个经济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每个经济主体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区域一体化战略追求的是城市群共同利益最大化,如果不能有效协调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势必导致共同利益被个体利益、长远利益被短期利益取代,城市群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化目标难以实现,城市群各城市主体自身的利益也将受到损害[16]。因此,构建城市群经济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是解决利益争端的有效措施。城市学家Lewis Mumford也认为“组建具有法定资格,并具有规划和投资权利的区域性权威机构是区域经济(城市群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和前提”[17]。邹兵和施源在对国外城市群经济的研究中发现,国外城市群虽然实行的是完全自由市场经济,区域间的协调机构一般都由官方、企业和民众参与,并组成非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松散型机构组成,但区域协调机构具有两项重要的权力[18]。刘静玉和王发曾在研究中将这两项重要的权利归纳为:一是对地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的权力,二是对涉及跨区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具有审查的权力,从而对总体规划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拥有较强的指导或指令性[19]。
丁一兵对欧盟的区域协调机制做了专门研究,他认为欧盟区域协调机制的高效运转主要源于以下几个重要条件:一是组建欧盟委员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中心等三个专门机构,负责区域政策的正常运行,并下设负责欧盟整体区域协调发展的专属机构和顾问机构,统一规划和协调欧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事务。二是明确了欧盟区域政策的具体形式,包括公共支出、政府补贴、政府援助和反向激励等区域政策方面的具体措施。三是对援助区域进行界定。四是制定了地区平衡规则,由欧盟委员会统一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的区域发展政策。五是组建结构基金,对欧盟落后地区开展援助,包括欧洲发展基金、欧洲社会基金和欧洲农业保证与指导基金等。六是推出欧元,统一了货币,建立起欧洲经济体[20]。杨莲和付恒对泛珠三角区的组织协调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泛珠三角地区高效的组织协调机制源于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建立具有权威性质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决定区域的合作规划和区域合作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必须由各区域行政主体的行政长官担任。二是建立可操作性较强的区域协调制度,规范和协调合作事项。协调制度由各区域行政主体的政府秘书长组成。三是成立跨区域协调办公室,负责落实跨区域合作的日常事务。四是建立部门衔接制度。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制订合作协议,并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16]。林凌和刘世庆在研究中指出,从区域经济合作的内涵和理论演进,以及总结国内外高效运作的区域组织协调机制来看,影响区域经济合作有效性至关重要的因素是政府力量。无论是“城市经济圈”理论所指的“市场驱动、资源互补”模式,或是新功能学派提出的“政府驱动、竞争型”模式,都需要政府来引导和推动[21]。2011年,中国学者方创琳和张舰的研究认为,我国城市群经济的组织机制与国外区域经济的组织协调机制间存在根本性区别,目前,为保障城市群经济健康发展,我国通常以建立政府间协调组织,城市群联合领导机构,城市群政府高层论坛等具有官方性质的组织机构来推进,但由于这些组织机构不具权威性,往往收效很低[8]。因此,城市群要实现经济增长极的目标,必须建立由各城市的上一级政府组织成立具有协调功能的区域性或行业性机构,并在人、财、物三个方面给予保障,使之高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