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改革研究

2015-03-22 08:34张兴宇顾欣欣长安大学公路学院
黑龙江交通科技 2015年7期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调研

安 睿,张兴宇,顾欣欣(长安大学公路学院)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改革研究

安睿,张兴宇,顾欣欣
(长安大学公路学院)

摘要:为推进工程监理的发展,提升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绩效,对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改革进行了研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从人员素质、职责界定、工作内容以及管理体系等方面剖析现阶段公路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矛盾。提出以下改革方案:结合业主、施工单位、监理的相互关系,将总监办与中心试验室分离,由第三方试验检测单位承担项目中心试验室的工作;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重管理,切实提高人员待遇,保障人员素质。在实行监理管理模式改革后,项目管理水平与建设质量显著提升。

关键词:交通政策;改革;调研;监理;公路工程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8-3383(2015)07-0200-02

收稿日期:2015-01-07

0 引言

交通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在陕西西安至三原一级公路项目进行工程监理制试点为发端,中国公路建设引入工程监理制度,并作为公路建设“四项基本制度”之一被确立下来。实行公路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委托有资格的监理单位负责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解决了项目法人工程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监理单位按照委托合同,服务于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建设提供工程管理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制对我国公路交通建设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十多年的大规模公路建设使得工程监理的角色定位及其责任担当都较之改革开放初期产生了明显不同。监理制度最初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三方,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制度设计,对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建设环境的不断变化、建设规模的不断攀升和建设模式的逐渐多元化,监理制度在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较多问题,公路工程监理的发展逐渐偏离了优化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绩效的初衷。

1 国内外监理管理模式发展情况

1.1国内公路工程监理模式发展

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全面实行,历经了重要的四个过程。1988年为计划过程,1989-1992年为试验过程,1993-1995年为稳步发展过程,1996年到现在为全面的实行过程。在不同发展阶段,公路工程监理所的工作范围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目前国内公路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五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安全控制,环保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

香港是监理制度开展最早的地区之一,香港公路工程实行三角式的项目管理模式,顾问公司受雇于业主,代表业主利益,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主要管理顾问公司,顾问公司管理承建商,业主也可以但较少直接管理承建商。香港实质上采取了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模式。

1.2国外监理管理模式

关于监理的定位,87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强调监理工程师属于独立的一方(即通常所谓的第三方),而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角色定位进行了调整,将监理工程师定位为业主的雇员。99版FIDIC条款第3.1款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Engineer's Duties and Authority)规定:“雇主应任命工程师,该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人员包括有恰当资格的工程师以及其他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的专业人员。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其规定权力之前需获得雇主的批准,则此类要求应于合同专用条件中注明”。监理工程师在对某一事项做出决定时,也需与雇主和承包商达成一致。从FIDIC条款的相关规定看,监理作为业主的雇员行使与业主之间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权力,并尽量保证管理行为公平。

2 公路施工监理发展现状及问题剖析

2.1监理定位不明确

首先在法律层面,监理是“必须的”,但是对于监理应扮演何种角色,法律法规却没有具体清晰的表述,导致监理的角色定位“三不像”:既非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即行使社会监督职能,也非真正意义上的业主代表,更不代表政府。

2.2业主、监理职责交叉

现行公路施工监理管理方法存在监理与业主重复工作量大,工程管理效率低等弊端。《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权限,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实际工作中最容易也经常出现业主、监理不尽职履责,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情况。

2.3监理工作内容有偏差

目前监理工作过度强调“三全监理模式”,即监理针对施工活动全过程、涵盖工程建设全方位、伴随施工时间全天候,事无巨细,面面俱到,没有重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部分试验检测项目频率与管理流程设置不符合当前工程建设实际,造成规范或行业规定赋予的监理职责,在可能的工作时间内无法正常完成。从实施过程看,监理工程师也陷入程序、过程、形式、手续的业务流程,过度强调旁站和签认,监理内业资料过多,严重影响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管控。

2.4监理实验室存在数据造假

传统监理管理模式,总监办负责建设中心试验室,承担监理试验任务,为施工质量监理提供数据支持。中心试验室的工作质量对监理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质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工程进度快,试验检测工作量大。部分监理企业诚信缺失,出于利益最大化目的,做假数据、与施工单位自检共享数据,监理中心实验室数据造假现象比较普遍,给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2.5监理人员薪资低、素质参差不齐

现行监理的平均薪资水平与监理工作内容、承担的责任、承受的工作压力严重不平衡。高素质监理人才流向了业主、设计、施工单位,无固定单位的监理人员数量庞大,这部

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监理行业、企业缺乏归属感和责任感,流动性大,不利于监理经验的积累和监理文化的形成。

3 公路工程监理制度改革建议

3.1监理管理模式改革目标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一是要调整业主与监理的权责划分和工作内容,提升监理地位,优化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综合绩效;二是要强化考核问责,充分发挥施工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使监理属性逐步回归到高端(高智商、高智能)技术咨询服务;三是要加强监理中心实验室的管理,提升试验检测数据真实性、可靠性。

3.2监理制度改革措施

明确监理作为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受托方,是业主单位的雇员,不是项目建设管理中“独立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等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按合同要求和工作规范开展监理工作,对委托人负责。监理的职责范围可以是“对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实施监督管理”中的几项或全部,具体由监理合同约定。

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 (1)调整监理工作机制

科学界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中心实验室、施工单位的相互关系和职责分工,设定合适的管理架构,规定相互间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是实现高效运作,避免交叉和推诿,确保管理绩效的关键。

(2)调整监理人员管理模式

实行监理人员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双重管理的模式,完善优化监理人员资格、业务管理。一是监理工资由建设单位直接发放,监理公司只作为劳务输出单位,切实提高监理人员的待遇;二是要制定从业监理人员动态考核办法;三是要在监理费报价中列支教育培训专项费用,按规定制定严格、可行的培训计划,加强监理人才培养,提高监理队伍素质;四是针对施工监理实际情况,制定适用、合理的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五是制定公路工程监理岗位作业指南,明确各岗位监理职责和权限、监理程序、工作内容、监理重点等,强化职责,提高效率。

(3)信息化管理

建立试验室和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对室内试验项目,以及施工现场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薄弱环节进行视频实时监控,有条件的试验项目宜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实时传输功能,以提高监管效果。

4 结语

工程监理作为公路建设的“四项制度”之一,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其健康发展,各部门都在进行积极探索改革方案。而监理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可以从进度、费用等方面开展研究,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开展大量的调研工作,征求多方意见,开展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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