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芳维,邓元时
(1. 贵州大学 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 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问题分析
徐芳维1,邓元时2
(1. 贵州大学 科技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 贵州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新生代农民工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主体,他们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较而言,有着明显的特征,其融入城市的意愿更为强烈,能力更为完备。农村存量资产转移和资产建设对农民工融入城市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作用和意义。但是,新生代农民工却没有农村资产。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资产代际转移来实现。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是以农村资产流转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要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允许和促进农民工土地、林地林木、宅基地、房屋等资产流转,扩大流转范围,规范支持资产流转,自然而然地就会转移到新生代农民工身上。
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城镇化;农村发展;土地流转;农村资产;农村产权制度;农村劳动力
在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过程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不能绕开,那就是资产的代际转移。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是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主体,同时在资产问题上有着与一般农民工所不同的特点。因此,对农民工农村资产代际转移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新生代农民工”的最早表述,见诸2010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该文件首次正式提出了“新生代农民工” 的概念 ,并提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战略方针。
新生代农民工的年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出生于“80后”、“90后”农村青年(也不排除部分“70后”农民工)。2010年,由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研究所等部门组成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历时3个月,在大连、东莞、深圳、福州、遂宁、广安、青岛、烟台等10多个城市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界定是: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6261 万人。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其中,16-20岁占4.9%, 21-30岁占31.9%,31-40岁占22.5%,41-50岁占25.6%,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5.1%。严格按照出生于“80后”、“90后”农村青年计算,30岁以下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36.8%,接近1亿人。广义的新生代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指在农村长大后进城务工的群体,另一部分是随父母在城镇长大的农民工的子女。由于随父母在城镇长大的农民工子女已经不具备在农村长大、进城、务工等农民工的基本特征,其生活方式、文化教育、思想观念已经非常接近市民。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一群体已经不具备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构成特征。在现实生活中,31-40岁的农民工正当青壮年,大多具有强烈的市民化意愿和能力,是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主体。按照广义的农民工口径计算,40岁以下新生代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59.3%,有15572.8万人。这与绝大多数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所占比例测定在60%左右相吻合。
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是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主体,主要在于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具有一些明显特征。
(1)“80后”、“90后”构成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要群体。从年龄层次上看,第一代农民工多是60、70年代出生,大多数已经在40-50岁之间甚至以上。随着年事渐高,第一代农民工已经逐渐不适应农民工城镇就业的主要领域——大多数是体力型、服务性行业产业的年龄要求。同时,其基本文化程度使之不容易接受新事物,难以接受城镇就业所需要的技能培训并提高其就业技能。因此,第一代农民工的年龄偏大这个起根本作用的自然因素决定了这个群体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很低,进取心、竞争意识、市民化意愿和综合能力等等均较弱。
(2)进城务工目的区别:收入梦与城市梦。第一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是为了获得远较农村为高的收入进城务工,他们的目的是通过务工挣钱获得一定的货币,用于改善生活,在农村过得更有尊严,他们怀揣的基本上是“收入梦”。而新生代农民工则主要是出于对城市生产生活方式的向往。我们的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由于城市收入高、教育条件好、生活环境好、交通方便、精神文化生活丰富等原因进城。他们怀揣的主要是“城市梦”。在农民工的代际转换中,上一代农民工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自己亦工亦农的角色定位,而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的职业分布开始由繁重的体力劳动岗位向其他领域扩展,整体就业质量正在不断提高。
(3)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就业领域相对稳定。第一代农民工多是60、70年代出生的进城务工群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根据相关调查,72%的第一代农民工受访者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上仅为28%*《关于新老农民工职业教育需求现状对比调查及分析》,教育城网, 2012年9月14日。。与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为主的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较,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相对较高。我们对新生代农民工的问卷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文化水平以初中、高中或中专居多,占总人数的48.8%,比第一代农民工文化程度高20.8个百分点。由于文化程度较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生存和适应能力较强,更倾向于融入城市、成为市民。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公告(第5号)》,2006年外出就业劳动力中,初中文化程度占70.1%,高中文化程度占8.7%,分别比上一代农民工高出8.5和2个百分点;大专及以上程度占1.3%。尽管如此,与城市劳动力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仍然较低,他们绝大多数外出前没有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不了解工业生产的基本规范,所以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并逐渐成为就业人员主体。
(4)新生代农民工返乡条件缺失。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的返乡条件相对较差:一是农业劳动技能差异。第一代农民工一般是在青壮年时期开始外出务工,在此之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拥有农业和农村经济劳动技能。相比较之下,新生代农民工则缺乏这些条件。由于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多数缺乏农业劳动技能,他们也回不去农村。安徽省团委2011年形成的《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入研究报告》显示,80%的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上不会干农活,38%的从来没有务农经验。二是农村存量资产差异。第一代农民工在农村拥有资产,如土地、房屋、林地等资产。新生代农民工却因为大多出生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之后,同时农村施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制度,因此绝大多数没有土地等生产资料。一句话,新生代农民工返乡的主客观条件均比不上第一代农民工。
(5)对农村生活和家乡、乡土的认同有较大差异。青壮年时期才开始外出务工的第一代农民工在农村家乡生活了数十年,对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熟悉而眷念。相比较之下,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村十几年的生活时光不足以使其对农村产生深深的眷恋之情。对乡土文化的疏离和对城市文化的热衷,促使新生代农民工绝大多数不愿意回乡。
(6)新生代农民工更认同城市角色,城市适应性较强。由于年龄较大、非农技能少等综合原因,第一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产生活远比新生代农民工艰苦,融入城市的难度大得多,并无强烈的留城愿望。反之,新生代农民年纪轻,接受掌握城镇就业技能能力强,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文化精神及心理层面对城市的适应性强,更愿意也更容易留在城市。他们对市民的身份认同远大于对农民角色的认同,他们把自己定位在城市打工的序列之内,即“打工族”。他们并不认可“农民工”称呼,认为这只是城市强加给上一代农民工的。新生代农民工除了农村户籍,仅从外观来看和城市市民已没有区别。
基于以上多方面的差异,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愿望最为强烈,市民化主客观条件更为坚实。因此,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农民工融入城市、成为市民的主体。
在资产及资产建设问题上,新生代农民工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就是其基本上没有或者拥有很少的农村资产。大量的研究表明,农村存量资产转移和资产建设对农民工融入城市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作用和意义。但是,新生代农民工却没有农村资产,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资产代际转移来实现。
资产的代际转移是人类社会一种极其重要的经济行为。作为被全世界所共识并大量付诸实践的资产建设理论,资产代际继承理论在其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资产建设理论的创始人迈克尔·谢若登对资产继承问题进行了专章论述。迈克尔·谢若登指出,勤奋和节俭不可能孤立地带来个人富裕,穷人努力工作和节俭的行为至少同富人是一样的。那么,形成穷人和富人差距的原因无疑还有在财富积累中起作用的因素——这就是制度,即制度安排影响代际资产转移和资产积累*③[美]迈克尔·谢若登:《资产与穷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51-152页,第159页。。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最重要的资产。我国农村“土地到户”,即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在这个年代之后出生的“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绝大多数没有土地经营权。至于林权,则是以农户为承包单位、以土地承包为依托的。从法权角度看,没有土地的新生代农民工也没有林权。在农村房屋方面,有的农户将房屋分到了子女头上,有的则属于新生代农民工父辈所有。在此情形下,新生代农民工似乎不存在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村存量资产转移问题。但是,实际情况则是存在着农村存量资产代际转移的条件和需要。首先,大量农民工进城,农村普遍出现“老弱病残镇守山寨”情况,农村土地抛荒等现象日趋严重,存在着寻求新的土地经营权转移的紧迫要求。其次,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是长期不变的政策,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父辈、祖辈逐渐年事已高,渐渐无力从事农业重体力劳动,子女又不回乡务农,土地经营权亟待寻求新的转移接续方式。再次,越来越多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扎根,其父母也正在而且必将随子女进城,其农村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需要随着转移。据法定数据显示,目前我国举家进入城镇的农民工人口高达3375万人*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3年5月27日。。这一趋势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继续发展。可见,农村以土地为中心的资产向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代际转移需要日趋突出。然而,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流转方面存在的弊端,这种代际转移完全无法实现,从而一方面导致了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低效化,另一方面使新生代农民工全无代际转移资产,成为城镇中资产最为贫乏的巨大群体,阻碍了其融入城市、“化”为市民的进程。
由于农村资产向新生代农民工进行代际转移方面存在制度缺陷,从制度创新和顶层政策设计上将市民化意愿和能力较强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村的存量资产如房屋、宅基地,其父辈的资产如土地、林权以及其他集体权益等经过流转、继承后转化成带入城镇的资产,是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资产建设的重要途径。现在的问题在于,现行农村产权制度没有赋予新生代农民工这种流转和代际转移及转化为城镇资产的权益。城市资产积累制度对于收入低下、理财知识严重欠缺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个人资产建设几乎不能进行,农村的代际资产转移几乎成为了唯一有份量的资产积累方式。但是,现行农村产权制度并未提供这种代际资产转移允许,这样就导致了迈克尔·谢若登所说的那种情况:“对贫困的福利接受者,资产积累不受鼓励,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不被允许”③。同时,农村产权制度对我国耕地使用率及其效率也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资产建设角度还是保护农村生产力的紧迫需要看,应该尽快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对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至关紧要的资产积累和资产建设提供新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稳定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
新生代农民工资产代际转移是以农村资产流转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要进行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允许和促进农民工土地、林地林木、宅基地、房屋等资产流转,扩大流转范围,规范支持资产流转,自然而然的资产就会转移到新生代农民工身上。
正如迈克尔·谢若登等人的研究表明,财富的相当多数是用来继承的。有的学者认为:“将近一半的巨额财富被继承”,“财富积累的大部分,约80%是源于代际转支”。多数经济学家的普遍结论是:人们的积蓄既是为了他们自己,也是为了后代。无论如何,财产继承对于后代的影响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明显的*[美]迈克尔·谢若登:《资产与穷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7-150页。。反过来说,按照迈克尔·谢若登等人的研究,如果取消代际转支,美国的社会财富将会消失一半。同理,如果不允许进行资产代际转移,以上所研究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流转就会变得几乎毫无意义和完全没有必要,因为农民没有必要和需求一定要将土地、林地、宅基地、房屋等流转变现。如此一来,资产建设视角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归根到底是为了新生代农民工的资产代际转移。或者说,农村资产流转主体是第一代农民工或留守老人,受体则主要是新生代农民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支持承包土地等农村资产的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应该指出,目前中国农村产权制度和土地制度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各界比较普遍的共识,问题的关键在于探索一种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的农村土地等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方式。从中国国情的现实出发,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制度安排下,最有现实性的途径是探索在基本经济制度框架内的永续流转。这种流转既没有挑战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性质,从而减少创新的阻力,又可以优化农村生产资料的配置,实现农村资产的代际转移。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是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民工的资产建设,帮助其融入城市,促进其市民化。农村资产的代际转移是核心。也就是说,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产权制度框架和确定农村土地使用年限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资产长期性流转的途径和模式,包括转让条件、转让方式、转让对象、转让后收益的用途等等,从而有效推进农民工资产建设。
根据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农民的存量资产以土地及农村房屋为主,因而着重探索这两种资产转移的途径和模式是很有意义的。
从土地资产流转来看,目前农村土地(主要指耕地及其他农业用地)的流转主要是转包和出租,转包是指农户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营,这种形式十分普遍,时间较短,是一种短期性流转。出租是农户将土地出租给外来农业经营户或农业企业,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以上两种方式均为短期性、临时性的流转。我们应该探索永久性的转让途径和模式,以实现农村资产的代际转移,从而为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奠定资产基础,同时也解决了稳定扩大农业集约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土地制度前提条件问题。一般的说,农村的土地流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模式:其一,土地向规模经营户永久性流转。随着中国农业生产的水平提升,农业的集约、规模经营的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它是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但是,受制于土地流转的短期性和临时性,农业规模、集约经营在质和量两大方面都举步维艰,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另一方面,临时性、阶段性、非制度性的土地流转使农业规模经营者产生不确定性,导致短期行为,缺乏长期投入的积极性,倾向于以竭泽而渔的方式使用土地,导致土地的品质下降、相关基础设施不足等农业生产质量问题。其二,土地向贫困山区农村人口永久性流转。我们可以大致将农村分为两类地区:一类是农业条件优越的平原地区、坝子地区、浅丘地区;另一类自然条件恶劣的石山区、深山区、高寒山区,这些地方海拔相对较高,山高坡陡,耕作条件差,一些农户在退耕还林中为生态建设做出牺牲,土地减少甚至成为没有土地的农户。这些地区农村人口素质相对较差,在城市难以安身立命,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能力弱。相比较而言,条件较好地区的农村人口素质相对较高,在城市中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能力较强,而从事农业的意愿较弱,导致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在此情形下,应当引导条件较好的地区农户将土地转让给贫困山区农户,而条件较好地区的农户则进入城镇定居为市民。这样,一方面使进城农村人口拥有更多收入用于城镇资产建设,另一方面又使贫困山区移民农户拥有土地耕种,实现双赢。目前一些农户在自发进行这种转让,需要国家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对之进行必要的制度规范。其三,向农业产业化企业永久性流转。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途径和实现方式,而农业产业化主要是通过在市场经济平均利润作用下城市资本向农村产业延伸实现的。这是一种世界性的普遍现象,也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这就需要农村能为城市资本提供有确定性的、有长久预期的生产资料,如土地、林地、草地等。然而,虽然经过了三十余年的市场化改革,目前我国城乡之间的资源配置仍然没有真正通开,城市的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等经济资源要素仍然在农村生产资料不能永久流转的制约下难以进入农业农村,资本不能“下乡”,使我国农业现代化进展受阻。通过向农业产业化企业永久性流转这种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市民化进程中的农民工能够实现生产资料的永久性流转,从而获得市民化所必须的资产,实现资源“进城”;另一方面可以促进资源配置的城乡通开,盘活农村资源,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其四,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将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作为股本参与股份公司,是土地流转的途径之一。目前对这种模式存在一定争议,因为公司一旦破产,大量农民将失去土地,使农民缺乏保障。这种模式在法律上已经突破了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底线,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从房屋资产的流转来看,农村房屋资产是农民在农村重要的资产之一,由于农村房屋与宅基地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且实行的是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城市人口不得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及其农房,宅基地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而农村房屋转让有其特殊性。鉴于农民工资产转移和代际转移的需要,可以从以下两条途径转让农村房屋资产:其一,转让给无房农户。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农村房屋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并仅限于转让给无宅基地的农户。根据相关调查,这种转让也有少量在村民之间进行,这种流转既充分利用了一些闲置的房屋,又能通过转让增加进城农村人口的资金,进行城市资产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其二,转让给贫困山区的移民。目前一些条件较好地区农户移民进城之后,农村房屋空置,而一些贫困山区包括石山区、深山区、高寒山区的村民渴望搬迁至条件较好的坝子地区、浅丘地区、平原地区居住。进城居住的村民可将房屋转让给那些迁入落户的贫困山区的移民,这样既充分利用目前农村人口进城后空置的房屋,又能解决贫困山区移民的房屋问题,推进农村人口的梯度转移和城镇化。目前一些农户在自发地进行这种转让,但是,许多转让是私下进行,其转让权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存在不可预期的风险。对此,政府应制定具体细则引导这类房屋流转。大致的说,在现行集体经济制度和国有化土地产权制度的框架下,应该允许贫困山区村民到条件较好地区的农村落户,办理户口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这些贫困山区移民,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至于农村资产流传后的用途,按照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资产建设的思路,应该是在农村资产转化为城镇定向性资产后,土地使用权部分直接转化为参加城镇社会保障;宅基地和房屋转化后的资产则作为城镇新生代农民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基金账户,专门用于住房等城镇资产建设。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资产代际转移方面存在的制度短缺进行深入的梳理和分析,大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行及时的制度创新和顶层政策安排,允许在更大范围、更长期限内进行农村资产永续流转,就能为新生代农民工的资产代际转移奠定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资产“裸奔”进城、融入城市极端困难的紧迫问题。
[责任编辑:王成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民工融入城市的资产建设制度研究”(11BRK009)。
徐芳维(1962-),女,贵州大学科技学院副教授;邓元时(1955-),男,贵州大学公共管理系副教授。
F323.6
A
1003-8353(2015)01-01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