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林,鲁冠华
(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河北邯郸 056000)
漳河上游管理局(以下简称漳河上游局)管辖晋、冀、豫3 省交界地区漳河水事纠纷多发河段的108 km河道,涉及山西省平顺县、河南省林州市、安阳县和河北省涉县、磁县。1993年成立以来,为解决漳河上游水事纠纷,历经了行政协调、集中整治阶段,协调处理了大量的水事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漳河上游水事秩序渐趋稳定。在稳定形势下沿河两岸群众以往的争斗、对抗思想被求进步、谋发展意识所取代,水能的开发与利用则是两岸发展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这种表现亦可能成为漳河上游水事纠纷的隐患和诱发因素。笔者针对漳河上游沿河水电站的开发与利用对漳河上游水事纠纷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对策。
漳河是海河流域南系的一条重要河流,发源于山西省境内,流经河北、河南两省边界,上游分浊漳河、清漳河两支,在河北省涉县合漳乡汇合后称为漳河干流,干流经岳城水库出山后进入平原,至称钩湾汇入卫运河。漳河两岸现状电站25座,山西省7座、河北省13 座、河南省5 座,其中15 座在浊漳河、4 座在清漳河、6座在漳河干流。
1997年《漳河侯壁、匡门口至观台河段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规划电站15 座,河北省4座、河南省11座,其中3座在浊漳河、12座在漳河干流。《规划》还规定:清漳河段匡门口至大跃峰渠首河段内小水电开发由河北省提出规划,报漳河上游局批准,不列入《规划》。规划河段全长108.44 km,水能开发量2.66 万kW,总装机容量1.58 万kW,占总量的60%。
各地方在全面促进经济发展、大力修建水电站的大环境下,许多水电站项目未经立项审批,仓促上马,不符合流域规划要求而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未办齐前置审查审批手续及环评、土地、林业等方面审批手续;项目建设程序不完备,未经质量监督与验收就投产发电。
项目违反规划抢占资源现象严重,出现了大量跑马圈河和抢占水能资源点的问题,助长了无序开发电站和掠夺性、破坏性开发情形的产生。
近年来开工建设的一些水电项目存在无设计、盲目施工、无监理、无质检、无验收等现象,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民营农村小水电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运行缺乏监管;无规范的制度和技术人才支撑,运行因陋就简,无法保证其安全。漳河上游局虽对部分电站进行了机组改造及技术指导,但治标不治本,需从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化入手,严格质量控制、安全管理。
由于漳河上游总体来水量逐年减少且来水量丰枯不均,电站不仅作为产能的主要方式,同时也肩负着争夺水资源的重任,甚至出现了电站承包不发电只要水的极端情况。不仅在灌区引水口修建电站直接争夺水资源,还在灌区引水渠道内修建小型发电站,发电后渠水下泄河道,间接争夺水资源。
漳河上游多年的水事纠纷对漳河两岸人民造成很大危害,使得群众都明白修建水电站是争夺水资源、保证水供给的重要途径,在明知电站建设协调困难、审批手续繁杂的情况下,无视各方监管,不顾下游及邻村利益,抢建抢修,违章建设,违规使用,从而加剧了水事纠纷矛盾,造成恶性循环。
针对沿河电站对漳河上游水事秩序的影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全面分析,统一规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小水电开发前必须做好规划,不仅要考虑水资源开发布局、规模等技术经济问题,还要考虑流域和区域的生态保护建设需求。在进行水电开发时必须明确,水电资源开发必须符合规划,禁止无规划的盲目开发。在水资源统一配置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态建设,对规划中及在建的水电工程进行审查,对需要调整的规划及设计按照工程审批程序进行完善,对社会、生态影响较大的项目停止开发立项。
与此同时,要在漳河上游局管理河道范围内建立以流域主管机关为主的权威的水电管理机构,结合地方监管,明确流域主管机关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共同协调管理。
通过在管辖河段实行自律和统一管理、在流域实行协商和统一调度,通过实施《漳河上游水资源规划》,增加河道内水量,尽可能发挥沿河电站的发电效益。
通过加强河道管理,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全面落实漳河上游局关于维护漳河上游水事秩序的工作思路,逐步树立统一管理的威信和权威,取信于沿漳两岸。
(1)发布漳河上游水情公报。漳河上游局自2001年起向漳河管委会成员单位、四大灌区和有关单位定期发送《漳河上游水情公报》,使从浊漳河、清漳河、漳河干流取水的红旗渠、跃进渠、大小跃峰渠等灌区及时了解自己从漳河取水的情况,同时了解其他灌区的取水情况,监督漳河上游局正确履行职责,按照《规划》实施分水方案。
(2)及时进行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水文测验和资料整编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河流流量测验规范》及《水文资料整编规范》等要求进行。近年来,漳河上游局对历年水文资料进行了整编,并分两期向四大灌区及有关水利部门公布,使沿漳两岸各管理部门和广大群众能更清楚地及时了解漳河上游水资源的调配情况,从而避免水事纠纷的发生,维持漳河上游两岸的稳定。
以漳河流域为单位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起以漳河流域为系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1)明确漳河流域管理机构漳河上游局的行政主体资格,享有与其职责相对称的水资源管理权限,设立水权交易机构,为水电站提供关于水价、可供水量等方面的信息。在充发考虑水资源供求平衡的基础上初步制定市场价格,组织开展评估,召开价格听证会,最后确定指导价格。
(2)明确漳河上游局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地位,对所辖河道内水电站进行统一管理、规范管理。由漳河上游局为主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流域的水权交易,按照上下游供需要求进行协调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