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训智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市场退出机制研究
刘训智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是商事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都没有对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予以足够的重视,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对商事登记进行体系化改革的背景下,分析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原因、种类、程序等,可以通过商事登记制度的程序设计为商事主体有序退出市场构建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
商事登记;市场退出;清算登记;注销登记
现代市场经济崇尚市场主体在进入与退出决策上的自主性,这是市场机制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基础。对于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都是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都是通过商事登记制度予以实现的。但是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偏重于对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管,忽视了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相关程序设计。由于商事登记中的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给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造成了障碍。分析商事登记制度中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的一般原理及其内容,对我国商事登记市场退出机制加以完善,是推动商事登记统一化改革、健全商事登记制度的有益探索。
所谓市场退出,是指市场经营者因为出现阻碍继续经营的特定事项,而主动终止经营或者依法被强制终止经营,经清算后由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销,从而终止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的行为[1]。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退出包括市场主体的退出、商品和服务的退出。成熟的市场经济既鼓励合法合规的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和交易,又会通过相关机制及时有效地淘汰不合格的商事主体,有进有退才能保持市场的健康和活力,才能保证市场资源的有效利用。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得以成立的法定要件,同时也是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程序规则。
(一)商事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的理论渊源
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尤其是企业,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细胞。从它们通过商事登记成立得以进入市场开始,意味着企业的生命开始在市场中有了延续的可能,具备了未来发展的基础。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要求商事主体通过登记方能进入或退出市场,这是维护市场安全的保障。关于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理论渊源,主要有生命周期理论和契约理论。
1.生命周期理论
生命周期理论主要见之于管理学领域,是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供的相关对策而发展起来的系统理论。生命周期理论根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产品、企业和行业三个方面的生命周期理论。企业生命周期是指企业发展与生物发展具有相同的规律性,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生命初期阶段、成长阶段和衰亡阶段[2]。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是借鉴生物学对生命过程的阐释提炼出来的。国外著名的生命周期理论当属美国学者爱迪思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爱迪思把企业生命作为研究对象,基于生物的属性考察企业的形成与发展,为企业管理中克服成长与老化问题提出了系统的对策[3]。我国也有学者提出类似的理论,如陈佳贵教授对企业生命周期和企业蜕变理论进行了探讨[4]。爱迪思提出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之后,许多学科都将其作为考察的重点,由此衍生了多学科的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主要有经济学、生物学、心理学、管理学四个分支。第一个分支是企业生命周期仿生-进化论;第二个分支是企业生命周期阶段论;第三个分支是企业生命周期归因论;第四个分支是企业生命周期对策论[5]。企业生命周期理论解释了市场中的企业衰亡现象,也是企业退出市场的理论来源。但是也有学者对企业生命周期理论提出了质疑。现有生命周期理论强调了企业与人的相似性,却忽视了企业与人的本质差异,从而忽视了企业的另外一种可能,即可持续发展[6]。尽管如此,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依然可以作为市场退出机制的理论基础而具有实践价值。
2.契约理论
现代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是基于契约理论展开的,尤其是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激励的重要突破口。对于企业的形成与发展,经济学认为企业是投资者协议的产物,是投资者通过契约,如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加以组织的。英国学者梅因在其专著《古代法》中明确提出人类的发展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7]。在经济学与法学相互融合的环境下,法学界有学者将公司法纳入合同解释的范畴加以研究[8]。现代市场经济所确立的契约自由、交易自由等自治原则更是企业形成与发展的基石,也是商事法律制度存在的市场条件。基于市场经济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企业进入或退出市场都应当以其自主性为基础,并且通过注销登记完全退出市场。这是商事登记制度契约属性中强制缔约义务的具体体现,当企业通过商事登记获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确认的同时,也意味着其必须遵循商事登记规则,有序退出市场。商事登记所创建的市场退出通道在保证商事主体有序退出的同时,也向市场传递了相关信息,这是维护市场安全的重要措施。
(二)商事主体退出的原因
我国有学者将企业较为常见的退出方式归纳为:不进行年检而退出市场、因自愿解散而退出市场、因合并与分立而退出市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退出市场、因申请破产而退出市场[9]。这些不仅是企业的退出方式,而且是退出的原因。根据现行市场经济运行的实践分析,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原因主要有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停业和歇业。
1.破产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的一种制度。市场是一个充满利益的领域,同时也存在诸多风险。商事主体在市场经营中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往往会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自身无法在市场中继续生存和发展,破产制度就是商事主体有序退出市场的一种保障机制。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制度,商事主体法和商事登记法规,都对企业尤其是公司破产问题做出了规定,是商事主体完成注销登记的一个必经程序。
2.解散
解散是商事主体常见的市场退出原因,可以分为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又可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我国现行商事主体法和商事登记法规都规定了商事主体尤其是企业的经营期限,当商事主体的经营期限届满时,除了个体工商户之外,企业面临着解散这一程序。《公司法》第十章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问题,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关于公司自行解散和强制解散的规定,《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商事主体法也规定了企业的解散和清算问题。
3.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登记
吊销营业执照和撤销登记是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商事主体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直接导致商事主体丧失经营资格或是主体资格,从而退出市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登记法规都规定企业虚假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的消极、被动行为,未经清算程序,并不能使企业在法律上正式死亡[10]。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还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才能最终退出市场。学界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并无异议,但是对于撤销登记的法律属性争议颇大。主要存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纠错等不同认识[11]。考察学界对撤销登记的分析来看,商事登记的撤销行为比较符合行政纠错措施,因为撤销意味着登记机关否定登记的法律效力,无论是由于登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还是登记机关的过失或违法行为,都还没有涉及对相关行为主体的处罚。撤销登记更适合作为一种救济机制运用,是对企业瑕疵设立制度无法解决的严重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受损害第三方的救济。对于吊销营业执照,商事登记立法设立这一处罚措施的目的在于维护商事登记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市场秩序,制裁商事登记中的违法行为。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一处罚措施成为许多商事主体非正常退出市场的方式,这样退出市场是为了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既扰乱了经济秩序,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停业和歇业
首先需要明确停业、歇业以及复业的界定。根据中文的语义解释,停业是指暂时停止营业,也有歇业的意思;歇业则是停止营业,不再营业;复业是指恢复本业,也做商店停业后恢复营业[12]。从语言学的角度考察,停业和歇业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易言之,停业是中止营业,还有恢复的可能;歇业则是终止营业,彻底退出市场。但是在法律界定上,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并没有停业的概念和规定,歇业则是我国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一个法定原因,停业具备一定条件时视为歇业。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由此可见,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将企业满6个月未开展经营和自行停业满1年的行为视同歇业,并要求这类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从而退出市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项第3条对企业歇业进行了界定,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从这些规定分析,在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法律框架内,停业和歇业是有区别的,当自行停业达到法定期限就构成歇业行为,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最终退出市场。可见,我国没有完整的停业登记制度。
(三)商事主体退出的分类
根据我国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商事登记立法的规定,登记是商事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的最终标准,所以注销登记是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最后程序。从企业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二元结构来看,企业退出市场有主体退出(丧失主体资格)和行为退出(丧失经营资格)之别。从退出的意愿来看,还有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之分。
1.主体退出与行为退出
从市场退出主体来看,有厂商、消费者和产品(包含服务)的退出;从退出行为来看,市场退出就是停止市场交易[13]。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包括主体退出和行为退出,主体退出属于完全退出,因为商事主体的经营资格是依附于主体资格存在的,主体退出也就意味着经营资格的终止,如撤销登记、注销登记。行为退出则是部分退出,商事主体的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如营业执照被吊销、停业等。现阶段,我国的商事登记立法并未明确区分营业执照的证明效力,营业执照具有证明商事主体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双重作用,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营业执照只是证明商事主体经营资格的证明,营业执照被吊销只是丧失经营资格,主体资格依然存续,以便于解决商事主体参与诉讼、清偿债务等主体资格的问题。商事主体完全退出市场即主体退出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灭,这是以注销登记为最终标志的。
2.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
从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意愿考察,还有主动退出和被动退出之分。主动退出如企业的自行解散、企业申请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诸多办理注销登记等,商事主体退出市场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行为,属于正常、有序地的退出。被动退出如强制解散、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等,这些退出类别并非商事主体的主观意愿,而是外在因素的影响造成的。商事主体主动退出市场存在行为退出和主体退出之分,当商事主体因为某种原因需要暂停营业时,可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届满可以办理复业登记,重新进行经营,这是主动退出中的行为退出。如果是无法继续经营,需要消灭主体资格,则可以自行解散或主动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后退出市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商事主体会存在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面临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或是因为严重的瑕疵登记而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就丧失了经营资格,是被动退出中的行为退出。撤销登记则是主体资格的丧失,属于被动退出中的主体退出。
现代商事登记制度不但规范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行为,而且设置了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一系列程序,主要有停业登记、清算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停业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 《商业登记法》第17条规定:“商业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者,应于停业前申请停业之登记,并于复业前申请复业之登记。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申报者,不在此限。前项停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但有正当理由,经商业所在地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新加坡《商业登记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有权根据本法在14天内向注册处申请注册停止开展其业务。”我国有学者认为,停业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在办理完开业登记手续后,因某种事由而中途暂停营业达到法定期限的,应当办理暂停营业的登记。[14]从我国的立法来看,现阶段没有关于停业登记的完整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从这两个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出,公司只有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就会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有正当理由并且办理相关手续停业是不是就符合法律要求呢?这些条文只是规定了自行停业的法律责任,对于合理合法的停业及停业后的复业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做出规定。另外,除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外,其他类型的商事主体也有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发生暂停营业的问题。而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都没有关于停业条件、停业期限、复业条件和期限、自行停业的法律责任等问题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我国并无停业登记制度的规定。
(二)清算登记
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来说,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其债务,就要由其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清算对于这类企业没有太大的意义。此处只探讨法人型企业如公司的清算登记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向美国学习建立公司解散清算的登记备案制度,从而加强对公司解散清算的监管,以保障公司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15]。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这是我国商事登记立法关于公司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的备案制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清算登记。法律意义上的清算登记是指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时,应由清算组将清算的相关事项,如清算组的组成、清算开始日期、企业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等向原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由登记机关发布公告,以保障债权人求偿权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法律机制。德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都设置了清算登记制度,以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提高国家监督的效率。
(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注册登记号,并取消其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16]。对于注销登记,我国《民法通则》第45条和第46条只对企业法人的解散注销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商事主体的注销登记问题,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都做出了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主要涉及注销的法定事由、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法律文件和不履行注销登记应当承担的责任三个方面。注销登记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被依法撤销和解散两种,这是各类商事主体共同的注销事由。就不履行注销登记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言,我国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曾经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2005年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时,此条款被删除了,这或许考虑到了营业执照具有双重证明效力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分离也已经成为商事登记改革的趋势。在《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只有关于企业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而没有不履行注销登记义务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规定。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虽然规定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却很不完善,缺少商事主体停业、复业的规定,也没有规定清算登记,只有公司清算组的备案,并由清算组通知或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商事登记市场退出机制存在的弊漏导致实践中市场退出的不规范和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屡有发生,对市场安全造成了危害。通过统一立法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构建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程序规则,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的探索。
(一)相关立法
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制度是以分散立法的模式加以构建的,对于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有关规定分别在相应的商事主体法和登记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文件中作了阐述,对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标准、退出途径和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1.商事主体法
我国目前颁布的商事主体法都对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是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法律基础和基本制度框架。《公司法》对公司的解散、清算和破产进行了规定,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基本法律依据,与《破产法》一起构筑了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都对这些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界定了退市标准、途径和基本的程序。《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根据所有制形式制定的商事主体也对企业的终止即市场退出作出了规定。另外,《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商事主体的法律也规定了市场退出的基本途径和程序。这些法律构成了现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的基本制度框架。
2.登记法规
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行政法规是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主体部分,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现行商事登记法规主要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这些登记法规对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进行了程序规定,设定了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相关标准、退出方式和退出程序,如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清算备案登记、注销登记。目前的商事主体市场退出的程序操作和实践运行都是以这些法规为基本规则的,这些法规也是我国商事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的主要内容。
3.其他规定
除了相关的商事主体法和专门的登记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也对商事主体市场退出作出了一些规定,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法律文件,对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规则予以细化,是登记机关进行商事主体市场退出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
(二)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商事登记市场退出机制很不健全,导致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渠道不畅通,退出方式混乱,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保护。
1.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
上文已经提及,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虽然对商事主体退出市场做出了规定,但是只有注销登记相对完整,对于停业、解散、清算等问题均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条文予以规范。一些登记法规规定了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的视为歇业,即终止营业,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却没有关于停业的详细规定,这导致一些需要暂时停止营业的商事主体缺少相关法律依据来办理停业登记。对于清算的问题,《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只是简单规定了清算组成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备案制度,没有清算登记的具体条款,实践中债权人因为信息闭塞或者登记机关监督不力无法获得公平清偿。
2.市场退出方式混乱
从现行的商事主体法和商事登记立法来看,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都是要进行清算的,但是清算程序一般比较复杂,耗时颇多,所支出的成本如清算费用、公告费用以及债务清偿等也很大。而以非正常的方式退出市场,可以更加节省时间,避免清算成本的支出。所以许多商事主体均选择非正常方式退出市场。对于商事主体来说,一般都会选择成本最低的方式退出市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退出实践来看,商事主体以非正常或非法的方式退出会比以正常、合法的方式退出市场更能节省成本,甚至有利可图。
3.市场退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由于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立法对商事主体市场退出的机制设计不完善,商事主体的市场退出还存在许多缺漏,导致实践中许多商事主体选择非法方式退出市场,以逃避债务和税款征收。比如,一些商事主体利用商事登记制度中设置的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退出市场,不进行必要的解散和清算程序,逃避债务和税收,也逃避了登记机关的监管和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因为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并未对非法退出市场进行规定,关于商事主体非法退出市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造成商事登记法律责任体系的不完整,这也成为一些商事主体选择非法退出市场的一个诱因。
我国正面临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也进入了重要阶段,亟须完善商事法律制度。对于商事登记中的市场退出机制,仅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在统一立法过程中一并予以解决。有学者认为应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以此来统一所有市场主体的登记程序,从而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中的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要求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以增加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17]。在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构建完整的市场退出机制。
(一)增加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的规定
根据我国目前的商事登记实践分析,歇业登记是等同于注销登记的,而且我国台湾地区也将歇业登记作为企业终止的最后程序,所以我国商事登记中的注销登记就是歇业登记。在改革商事登记制度,需要增加停业登记的规定,满足商事主体停业的需求,同时也要对复业登记做出规定,因为停业登记毕竟只是暂时退出市场,一旦停业的条件消失,就应当允许商事主体通过复业登记重新进行经营。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将商事主体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视为歇业并收缴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可以予以保留,这样可以引导商事主体通过停业登记程序暂停经营,而不是擅自停业。对于办理停业登记的期限应当是商事主体具备停业的正当事由之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复业登记,应当规定停业的条件消失、复业的条件具备之日起15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复业登记,有登记机关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商事主体方可重新经营。停业登记和复业登记可以收取合理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并且要有数额上限,以防止登记机关乱收费,损害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将清算登记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提供信息公示维护市场安全的角度考虑,在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时增加清算登记的规定,显得很有必要,这样可以加强登记机关对清算程序的监督,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因行政处罚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依据 《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公司法》等关于保护国家和社会不特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直接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即在吊销营业执照的同时,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勒令行政相对人成立清算组,具体负责债权债务的清理清偿工作,并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监督[18]。我国现阶段的商事登记立法在处理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商事主体的注销登记问题上还存在空白,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往往不去办理注销登记,将吊销营业执照作为退出市场、逃避债务和法律责任的方式,登记机关又不能主动对其进行注销登记。有学者指出,为填补法律的漏洞,更为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应当允许在部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符合公司人格否认条件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19]。通过这样的改革,理顺解散、清算和注销登记之间的关系,衔接好相关程序。
(三)明确市场退出过程中的相关责任
当商事主体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在市场中继续经营,就必须依法退出市场。在退出的过程中,应当对自身的债务进行清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的破产制度为企业退出市场时的债务清偿和责任承担厘定了法律框架,但是对于那些以擅自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非正常方式退出市场的商事主体,其责任如何承担缺少规定。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规,构建完整的商事登记责任体系,明确商事主体退出市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及时清偿各种债务,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以非正常方式退出市场的商事主体,可以通过公告的形式给予这些商事主体的投资人信用降级的惩罚。同时建立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后续责任,保护债权人的追偿权。另外,对于登记机关的责任也应当明确。登记机关在市场退出机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必须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为商事主体依法退出市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如果登记机关或其登记工作人员在市场退出程序中违反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处罚。这是防止登记机关利用职权之便侵害商事主体或其他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登记机关提升自身信誉的有效措施。
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商事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都要遵循一定程序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立法对商事主体进入和退出市场均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很不完善,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发展。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统一化的改革,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时,应当建立完备的市场退出机制,增加停业登记、复业登记和清算登记的规定,完善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责任体系,为商事主体有序退出市场构建顺畅的通道,保障市场的健康和活力,同时辅之以信用机制、后延监管措施等配套制度强化市场退出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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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永生)
A Research into the Market Withdrawal Mechanism in the System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LIU Xun-zhi
(Law School,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China)
The market withdrawal mechanism of business subjects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ystem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However,sufficient attention from the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legislation has not been paid to it for quite a long time,and many problems has popped up in practice.The reasons,types and processes of business subjects’withdrawal from the market should be analysed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systematic reform of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so as to design a process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and set up a comprehensive market withdrawal system,thus facilitating the orderly withdrawal of the business subjects.
business registration;market withdrawal;registration of liquidation;cancellation of registration
F 123.9
A
1671-4806(2015)05-0030-07
2015-07-20
广西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
刘训智(1983— ),男,瑶族,广西桂林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及其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