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草原的地平线上的生灵——试从微观看待元代赈灾特殊架构

2015-03-21 01:53
文教资料 2015年16期
关键词:行省赈灾救灾

狄 静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蒙元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的时期。元代自然灾害情况非常严重①,如仅1238年~1368年这短短130年的时间里,就发生水灾、旱灾、蝗灾、冰雹、地震及爽灾1500余次,灾害频发密度可谓空前。

一、“人”与“天”的对抗——元代独特的防灾救灾体系

我国在历史上灾害频频,据邓拓先生《中国救荒史》统计:自公元前1766年至公元1937年止,计3703年间,中国共发生大灾荒5258次,平均每年1.436次,被西欧学者称为“饥荒的国度”②。依据《中国救荒史》一书中的统计,在有元一代百余年的历史中,各类自然灾害就发生了513次。计水灾92次;旱灾86次;雹灾69次;蝗灾61次;歉饥59次;地震56次;风灾42次;霜雪28次;疫灾20次。如果依据《元代的天灾状况及其影响》中考证《元史-本纪》与《元史—五行志》中记载的结果,在蒙元时期,从太宗窝阔台十年到顺帝至正二十八年的130年间,发生的水、旱、蝗、雹、震、霜等诸灾,共达到1512次。而在这一千余次的各种自然灾害中,水灾有687次,旱灾有256次,蝗灾213次,雹灾150次,地震129次,霜灾77次。

资料虽然并不完整,记载也略显零落,但的确反映了当时的自然状况。我们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蒙元时期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极高,并且这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在特定时间段内非常频繁③。针对如此频发的自然灾害,元代发展出了一定的赈恤制度以抵御自然灾害带来的恶劣影响。

为了预防灾害的再次发生及确保救灾、灾后重建有效进行,元朝在沿袭前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特殊的上传下达的政府各级机构,用以维持社会稳定,保证社会生活生产正常,以求在灾害发生时和发生后,能及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救灾减灾,赈济灾民,恢复生产。主要赈灾措施包括发放官库钱粮以赈济灾民,减免赋税以利灾民恢复生产,采取入粟补官、劝分等方式鼓励民间救荒。在平时,元朝政府较注重开展置仓储粮的防灾活动。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元代统治者在借鉴前朝救灾赈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其发扬光大,加以一定创新,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赈灾体系,负责应对各类灾荒的发生与灾后的赈济工作。

二、元代官方用以赈灾的机构主要包括附有额外责任的各级官府与机构及专职性的赈济机构两大类

(一)兼职附有赈灾责任的官府——特别以中书省、户部为例

由于元代灾害频发,以及灾害多偏严重。元代对灾害的处理较为重视。元代各级官府,包括中书省及其下所属户部、大司农司,包括行中书省与其下属各个级别的行政机构,甚至于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监察机构在内,都负有赈灾之职能与责任。

中书省作为元朝最高国务机关,赈灾无疑是它的职责之一。如至元十五年(1278),江西大水,出现饥荒。江西参知政事贾居贞在南昌,“欲赈,众不可,曰:‘必咨中书。’公曰:‘然则民鱼矣。责偿于我乎取。’计口赈,活数万”④。由此案例得见,地方赈灾必须报经中书省批准。大德元年十月,中书省上奏成宗皇帝:“随处水旱等灾损害田禾,疫气所染,人多死亡。”在他们建议下,成宗皇帝诏令“被灾人户合纳税粮损及五分之上者,全行镯免,有灾例不该免,以十分为率,量减三分,其余去处普免二分,病死之家或至老幼单弱别无得力之人,并免三年赋役。贫穷不能自存者,官为养济。江南新科夏税,今年尽行镯免,己纳在官者,准来岁夏税”⑤。大德九年六月,立皇太子诏书内亦云:“诸处百姓有贫乏不能自存者,中书省其议赈济,毋致失所。”中书省在赈灾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得见。

中书省左司科粮房属下还设有专门的贩济科,具体负责贩灾事宜。大司农司掌劝课农桑、兴修水利、兴建学校,同时兼理“饥荒之事”。

同样,户部作为中书省六部之一,常常根据地方政府的灾情报告及皇帝、中书省的命令签发救灾物资,对地方减免租税。如至元十九年御史台咨,承奉中书省札付户部:“各处每年申到蚕、麦、秋田等灾伤,凭准各道按察司正官检视明白,至日验分数依例除免……仰照验施行。”必延拈五年,盖苗为济宁路单州判官,“岁饥,白遣郡府,未有以宁应,会他邑亦以告,郡府苗至户部以请,户部难之”。盖苗将陈腐官粟五百石借给灾民,“及秋,郡责偿甚急,部使者将责知州,苗日:‘官粟,实苗所贯,今民饥不能偿,苗请代还。’使者乃已其责”⑥。

作为直接接触百姓生活且面临各地区不同地域情况的地方政府,行中书省、路、府、州、县等地方政府在赈灾方面负有更重要的责任。在灾害发生时,他们要及时上报,并及时采取赈灾措施。《故承务郎杞县尹阎侯墓碑》载至元十三年,阎深为宁晋县尹,宁晋早歉,“侯请于大府,得米以贩饥民,又推其余惠及邻邑”⑦。至元二十三年,陈思济升为少中大夫同知淮东道宣慰司事,“未几,移节浙西。浙西大水,民饥无宿储以济,而浙东多粟”。思济请移浙东粟以救,“请于上,移粟以济之,民多全活”⑧。其他类似案例还有《元典章》中记载的泰定元年,王结官拜辽限行省参知政事,辽东大水,他请于朝,“得米若干万石,以活之”。泰定年间,关陕连年大旱,父子相食,死徙者十去其九。朝廷起用吕天谋为陕西等处行中书平章政事,“以抚其民”。至元三年,王惟贤为大名路总管,该年夏天,“河北大水,水入郡城,没官民舍且尽。公朝服致祷,捐傣募能治水者,立给赏,分命有司缚木为舟以救民,又发官察以食之”⑨。除元廷内各个主管行政的机构外,其他诸如御史台、行御史台及提刑按察司丁、肃政廉访司等监察机构,在赈灾方面也负有重要责任。其官员往往直接勘查灾情、参与赈灾决策、检查地方官员赈灾情况、纠正赈灾中的弊端等。可以说,在具体赈灾过程中,监察机构的官吏发挥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

(二)全职赈灾的政府机构——特别以惠民药局为例

元代还曾设立过一些专门的赈灾机构用于预防灾害和灾后重建,包括惠民药局、孤老院、养济院`广济提举司、五台寺济民局、宗仁卫等。下面就以具有赈灾性质的惠民药局为例,从微观视野窥探元代专职赈灾机构的普遍性面貌。

惠民建立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元代政府出资购买药物,低价转售于人民用以减缓自然灾害带来的生理上的伤害。《国朝文类》卷四十中载:“圣朝自太宗皇帝九年丁酉始立惠民药局,自燕京至南京凡一十路,逮大德三年诏各路分置之,官给钞本各有差,月营子钱,修备药物,仍置良医主典救疗贫民,碑无疾痛之患大哉。”《元史·食货志》对此亦有详细记载:“初,太宗九年始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璧、齐揖等为局官,给银五百锭为规运之本。世祖中统二年,又命王佑开局。四年复置局于上都,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罢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准旧例,于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今并著于后:腹里,三千七百八十锭。河南行省,二百八十锭。湖广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锭。辽阳行省,二百四十锭。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锭。陕西行省,二百四十锭。江西行省,三百锭。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锭。云南行省,一万一千五百索。甘肃行省,一百锭。”据载,蒙古汗国和元代确已设立的惠民药局有成都路惠民药局、大都惠民局、上都惠民局、安西路惠民局、西夏惠民局、襄阳惠民药局、四川行省惠民药局、陕西行省惠民药局等。可见惠民药局在全国已经有一定影响,惠民药局作为一种赈灾救灾的机构,分布如此广泛,自东至西都有分布,可见当时灾情蔓延范围之广。

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讲惠民药局是由政府出资创建的,属于地方政府下设机构,但在一些偏僻地区,同样存在个别开明绅士捐资建惠民药局,用以利民。如《龙游县志》第六册中载:“章某为捐地,以建惠民局。”由个别乡绅出资建立惠民药局虽然属于个别现象,但也反映了一定的时代特点,一是灾情之严重,二是惠民药局确能起到一定的赈灾救灾作用,否则地方乡绅为何独立出资建立呢?除此之外,有一定影响力的惠民药局在部分地区未能普及,反有地方乡绅出资私下建立,是不是从侧面反映了元代庞大的疆域影响了元代统治的质量,致使政府的触角不能深入到每一块疆域,私下里出现了地方分裂独立的小版块呢?个别地区私自建立惠民药局的情况是不是反映了同义仓制度一样的一种自我救赎的思想呢?这个问题较为复杂,还需日后深入研究。

简单加以总结,以惠民药局为例,元代的专职救灾机构广泛分布于各地,并且在各地方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但是在部分地区仍旧没有分布,其中个别地方乡绅利用自己的权势、财力建立私人出资的惠民药局,从出资角度来讲,这种由私人出资建立的惠民药局和上文提到的元代用于专职救灾的赈灾机构已经有本质差别,但其背后反映的是元代灾情分布之广、影响之深远,以及元代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度有关。能够在地方独立出资建立惠民药局的乡绅势力会不会已经形成了最初割据势力的苗头,这种苗头和元代频发的农民起义会不会有一定关联,以及个别地区私自建立惠民药局的情况是不是反映了同义仓制度同样的一种自我救赎的思想呢?还需要日后研究。

注释:

①陈高华.元代灾害发生史概述.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咨询委员会集刊.第3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②邓拓.中国救荒史.北京出版社,1998:7.

③其中部分数据来源来自安英桥.蒙元时期的灾害与灾荒赈济.赤峰学院学报,2013,10,VOL34(10).

④《雪楼集》卷12,《鹿泉先生贾公祠堂记》.

⑤《元典章》,典章三,《圣政·复租赋》.

⑥《元典章》,二十三,《户部》卷之九.

⑦《故承务郎杞县尹阎侯墓碑》,《滋溪文稿》第卷十八,碑志十二.

⑧虞集:《通义大夫佥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事赠正议大夫吏部尚书上轻车都尉追封颍川郡侯谥文肃陈公〈思济〉神道碑》,《道园学古录》,卷四十二.

⑨元故大中大夫大名路总管王公神道碑铭.全元文卷,一二六五,《苏天爵》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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