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巧
“中华帝国有一个不可思议的地方,就是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剑桥中国晚清史》)清朝在编官员名额很少,但是幅员辽阔,要维持庞大的国家机器运转,从地方到中央,在各级衙门里衍生出一个巨大的辅助处理日常事务阶层,这就是“吏”。“吏”在古代本指替天子管理臣民、处理政务的人,即“官”,如封疆大吏;但是汉代以后“吏”逐渐专指小吏和差役,即没有官位的官府工作人员,一般有书吏、吏员、胥吏之称。
清代内外各官署的吏员均称书吏,系雇员性质,承办例行公事(上海辞书出版社:《中国近代史词典》)。清代的书吏,一般分为京吏和外吏。在各中央机构办事的称作京吏,在地方政府办事的称为外吏。京吏和外吏牢牢把持着清代的具体行政事务,对清吏治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个群体对清朝行政事务做出了贡献,但弊端也是相当大的。
清代的惯例,州县官到地方赴任时要带两种人,一是仆人,二是幕僚,这两种人是“自己人”。但在当地衙门里已经有了从事外勤的衙役以及书吏班子,他们几乎都是本地人,在地方有根基,很多还是世代从事胥吏事务的。书吏处理衙门内部的日常文书工作,并且熟悉公文档案和专门事务。尽管许多州县官想借助“自己人”来牵制、平衡衙门里当地的书吏,但是,往往事与愿违。州县官要办理好地方公事,少不了这些业务精通、熟悉地方事务的书吏,于是,州县官不得不迁就这些书吏,对他们的所作所为,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乾隆年间的学者洪亮吉曾说过,当时一个县,一般来说有包括书吏和衙役在内的胥吏为200-1000名,人数根据该县的大小而浮动。同治、光绪年间,名臣游百川估计,从全国范围来看,大县有胥吏两三千名,小县至少有三四百名,假如折中一下每县计1000名胥吏,按照清朝当时“凡府、厅、州、县一千七百有奇”(《清史稿·卷五十四》)来算,则全国地方胥吏人数当在170万以上。这170多万胥吏都在官员编制之外,国家不发薪水。
在清代地方政府中,约定俗成地形成惯例,“衙门的书吏和差役都靠陋规维持生活,地方长官则靠他取得的当地税收,一方面维持行政开支,一方面上缴摊派的税收定额”。(《剑桥中国晚清史》)可以说,鱼有鱼路,虾走虾路。
那么,地方吏员如何攫取“灰色收入”呢?一是收受贿赂,书吏在征税过程中上下其手。晚清官员胡林翼在文牍中指出,一些有足够权势能把衙役拒之门外的所谓“大户”通常能免缴浮收,因为这本身就不在正规赋税之内,而且,他们还会抓住衙门的把柄免缴正规的赋税,但是,平民百姓却“个人永远斗不过组织”,乖乖地缴纳正规的赋税以及浮收,然而,也有一些小地主脑袋灵活,通过寻求地方绅士的庇护,或者干脆就是贿赂州县胥吏来换取较轻的税额,把繁重的税额转移到老实巴交的小户身上。
为了能按时限征收到小户的税额,胥吏们经常折磨、拷打小户,逼其尽快缴纳赋税,这使得有些人不堪重负,弃地外逃,或者干脆聚众抗税,这在清代屡见不鲜。“县以下的事务,仍然是不学无术的吏役为了攫取权势而与地方的名门大族不是勾结就是倾轧。”(《剑桥中国晚清史》)地方吏员无论是勾结还是打击地方名门大族,或者是欺上瞒下,目的就是巩固他们在地方上的权势,从而把持地方事务,得到更多的灰色收入。
二是变相搜刮。地方胥吏的多数甚而可以说几乎全部经济来源都是通过搜刮而来的,在税收中弄虚作假是胥吏们的惯常手段。
三是鱼肉百姓。《点石斋画报》有报道明确记载了福建泉州、漳州两府的地丁钱粮的“包征”、“包解”的状况。当一个新的州县官一到任,识相的衙门户房书吏就会把红包呈送给州县官,“名曰点规,点规之多寡,则视钱粮之多寡以为衡”。可见,当时所谓“爱民”的官长,也会按不成文的规矩收“点规”的。州县官收了钱,征收地丁钱粮事务当然完全交给户房书吏经办了,“由是,户书任意订定银价,派差下乡坐收,骚扰情形不堪言状”。
首先,胥吏有条件腐败。丁日昌在1868-1870年担任江苏巡抚时,根据自己的经验认为当时衙门胥吏的权力正在扩大。书吏们很多是世袭的,流水的知县铁打的胥吏,地方百姓决然不敢得罪胥吏,这就给胥吏腐败提供了土壤。其次,胥吏的经济状况决定了他们必然腐败。清代法定的官俸本就很低,县吏即使有一些收入,也是十分微薄。这样的收入,欲使胥吏们保持廉洁不啻于痴人说梦。可以这么说,假设衙门胥吏们不贪污腐败的话,他们和他们的家人根本无法活命。“生存是第一位的”。于是,书吏的经济收入决定了他们不腐败不行。
胥吏职位是花大价钱买来的,这也为胥吏们上岗后敲骨吸髓地榨取地方百姓埋下了伏笔。再者,胥吏们的角色、地位使得他们不腐败才怪。尽管书吏在清代官场上很活跃,而且也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但是,其社会身份、地位却是微贱的,尤其是科举出身的官僚士大夫根本就看不起他们。在实际制度层面,确实也少有书吏们的上升空间,这种个人前途的“天花板效应”,等于说干得再好也白干,使得全国百万之众的胥吏阶层根本就没有廉洁奉公的原动力,甚而,把捞钱作为其最大最可行的人生目标。所以,顾炎武形容吏胥“行己若狗彘,噬人若虎狼”,也是所来有因。
清代胥吏的贪污腐败是结构性腐败,整个胥吏阶层几乎没有不腐败之人,对于当时乃至后世行政体制格局影响颇深。即便如胡林翼、曾国藩等一些稍微清廉而且也有相当大实权的清代官员意识到了书吏的贪婪残酷、营私舞弊,但是也无可奈何,毕竟这是当时的行政体制使然,投鼠必定忌器,维持国家机器运转才是最最重要的。只有国家的行政制度设计、约束管理机制科学完善,让吏安其位、吏尽其责,才能真正有效、清廉公正地发挥“吏”这个阶层的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