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管理特征探讨——以华盛顿大学和西北大学为例

2015-03-20 22:42崔会敏
关键词:教职人员利益冲突政策

崔会敏

(河南大学a.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b.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1)

高校因其培养人才和道德文化传承的作用拥有“象牙塔”的盛誉,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公众的尊敬和信任。但一些高校腐败案件和教师道德滑坡丑闻令“象牙塔”蒙上了阴影。因此,加大对腐败的预防和惩治力度,是当前高校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利益冲突”问题研究正成为廉政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概念的提出,为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思路。所谓高校利益冲突是指高校全体教职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其承担的管理角色及教学科研职责之间的冲突。高校的利益冲突无疑是高校腐败和教师行为不轨产生的重要根源,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逻辑起点和前瞻性策略。目前国内学界针对高校利益冲突研究成果较少,对国外高校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研究也并不多,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对科研领域利益冲突的关注。本文在分析美国华盛顿大学和西北大学利益冲突管理政策文本基础上,试图找到其利益冲突管理经验所在,为我国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参考。

一、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管理概况

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管理最早源于对科学研究中不规范行为的关注。1974年,美国发生了萨默林科学欺骗案,案中主角萨默林在强烈的虚荣心和发表论文的巨大压力下,谎称研究出来了异体皮肤移植技术,并发表高层次论文引起社会关注,但因为同行研究者无法重复其实验最终被揭露。该案不但在科学研究领域引起了强烈震动,也使公众社会一片哗然。紧接着1980年又发生了阿尔萨巴提(E.Alsabti)案和索曼(V.Soman)案,1984年发生了“摩尔细胞案”,这些不遵守科研规范的欺骗事件最终促使美国国会做出规定,即凡接受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机构,都必须建立科研伦理评价委员会。[1]美国知名大学如哈弗大学、耶鲁大学、斯坦福大学纷纷制定了有关科研伦理的规定,这其中最核心的规定就是关于利益冲突的管理。

美国高校基本上都有关于教职人员责任冲突和利益冲突的政策规定,但由于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根据,仍有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尚未制定相关的政策。在已制定利益冲突政策的高校中,其政策内容也有较大的差异性。梅尔德博士(Mildred K.Cho,PhD)的研究团队曾在2000年初,对美国高校有关利益冲突政策规定情况做过实证调查研究。他们选取1998年8月至2000年2月从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和美国科学基金会(NSF)获得资助的100 所高校和89 所研究机构为调查对象,对美国高校利益冲突政策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美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利益冲突政策千差万别。根据梅尔德博士的统计分析可知,美国绝大部分高校(占调查样本中92%)都已经具有成文的利益冲突风险管理政策规范,这符合联邦法律规定。其中70%的高校利益冲突政策都涵盖了联邦法规规定的冲突情境,这表明联邦法规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资助研究的影响。

根据梅尔德博士的研究,美国高校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主体上,55%大学或机构要求所有教职人员披露利益冲突信息,而45%只要求主持项目研究者披露利益信息,88%(n=78)的大学政策都要求披露直系家庭成员的利益信息。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70%的大学政策要求披露其成员在教学、研究和同行评议等学术活动中的利益冲突信息,27%(n=24)的大学只要求披露在科学研究和工业赞助的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信息。[2]梅尔德博士等人特地搜查了关于限制和禁止教学研究活动的政策,发现只有19%的大学有明确规定,而且通常是限制或禁止教员参加与他有经济利益的公司赞助的研究。

在信息披露、审查和管理的程序上,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管理政策各不相同,对于利益冲突风险处理要求的严格程度也不同。在对利益冲突战略管理上,大多数美国高校利益冲突政策并没有限制或禁止特定类型的活动,但很多机构列出了需要披露和审查的学术活动类型和方法以尽可能减少利益冲突活动。只有不到20%的高校在它们的书面政策中明确限制和禁止教职人员的某些学术活动,其他一些高校在实践中也有类似的限制行为,但没有明文规定。在利益冲突处理方面,53%的大学政策特意规定了教职人员如果对于利益冲突判决不服进行申诉的程序,70%的政策规定了对于不遵守利益冲突政策的惩罚机制。有38%的大学和机构成立了专门的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委员会,职责是评估利益冲突的严重程度并进行相应管理。

以上研究表明,美国大部分高校都建立了利益冲突风险管理规范,但在具体管理上有很大差异。有些高校建立了相对健全的披露、审查、处理和申诉机制,而且成立了专门的审查委员会来管理利益冲突;而有些高校虽然制定了利益冲突政策,却只停留在一般的规范层面上,没有制定详尽的管理层面上的操作程序,没有建立处理利益冲突的专门委员会。梅尔德认为这些差异和变化可能导致潜在工业合作或竞争伙伴间的不必要混乱,企业赞助可能会侵蚀大学学术标准。因此,制定广泛协商、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的利益冲突政策是美国高校长远利益的要求。

二、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管理的内容

尽管在具体管理细节上有诸多差异,但美国高校利益冲突政策在联邦法规的指导下还是有根本一致性的。本文以美国华盛顿大学和西北大学利益冲突管理政策文本为依据,梳理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管理的主要内容。从利益冲突管理政策出台时间上看,华盛顿大学在1998年2月13日由华盛顿大学董事会批准运行《关于教职人员和研究者的责任冲突与利益冲突的政策》,2012年8月24日进行了最新的修订工作,预计下次修订工作在2015年3月31日。[3]西北大学则在2012年8月24日出台了《关于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的政策》。[4]可以看出,美国不同的高校有关利益冲突政策出台时间存在很大差异,但政策会随时间形势变化而不断更新。

(一)利益冲突管理目的与原则

从利益冲突管理的目的与原则上看,无论是华盛顿大学,还是西北大学都无一例外强调该项政策目的是为了帮助教职人员了解并确定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发生的情况,并为大学和个人提供管理利益冲突的可能的方式,以促进学生和其他教职人员工作的利益最大化。华盛顿大学规定了利益冲突政策的基本原则,认为教职人员的基本义务是贡献他们的时间、思想和精力为大学服务,基本责任是发展自身能力及专业素质以达到专业学科目标要求。大学的义务是应该对教职人员的利益冲突保持敏感性,应保持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研究课题和学术上的独立性,以使教师和研究人员能准确报告他们的时间和成就。

华盛顿大学政策中表述了教职人员参与外部活动的优点和对外部活动时间的一般限制。该政策认为院外活动符合满足高校和工业及政府的需要和利益。因为工业及政府需要依赖高校提供的高新科技及建议,而这种参与实践的活动也给高校教职人员提供了应用知识和展现才能的机会,他们通过更多的专业经历提高了自身的专业素质能力和高校的学术声誉,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院外活动时间要遵循“一周一日”制度,即教职人员花费在外面咨询或其他专业活动的时间相当于每个学年期平均一周在外面活动一天。教职人员必须承诺遵守规定以不干扰其对大学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通常情况下,教职人员参与政府、工业和专业研究机构的交流活动应和大学及教职人员的学术利益相一致。

当教员的私人利益和专业服务的大学之间存在分歧时就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因为利益冲突的性质和程度都有所不同,任何机构的目标都不可能消除所有的利益冲突,而是确立一个边界或阈值,在边界内或阈值内的利益冲突可以容忍存在,而超出边界或阈值的利益冲突则要建立适当的管理机制。但是,精确的边界或阈值往往难以界定,因此要建立基于公平和信任的灵活的非公式化的政策。公平是要有足够先进的政策为教职人员提供明确一致的指导,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学科的多样化和独特性。信任是适当的披露和讨论。因此,美国高校利益冲突政策有两个基本要素:(1)建立适当的教职人员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机制,披露那些实际的、潜在的和明显的利益冲突,来确保教职工个人利益和高校的服务,为公平起见,每个教职人员都需要进行报告;(2)每个学院都要遵循这个政策并依法管理教职人员的年度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审查和争议处理程序。

(二)教职人员需要报告的利益冲突情况和披露的利益范围

从教职人员需要报告的利益冲突情况来看,两所大学都认为,当教职人员为了个人利益而对大学的职责与利益产生干扰和侵害时,就存在利益冲突情况。下列行为或活动的存在,可能会发生利益冲突:(1)从大学基金或资源中不当获取个人利益;(2)为了专业、慈善或社区活动(或非大学目的活动)而过度或未经授权使用大学时间或资源;(3)利用学生谋取个人利益;(4)由于个人财务方面的考虑不顾及大学利益的优先性;(5)不公正的参与大学以外的项目、服务、信息或技术活动;(6)选择一个有亲属或个人经济利益的实体作为大学赞助商、供应商、承包商或分包商。[3]在以上可能引发利益冲突与责任冲突的情境中,有两个核心要素:其一是能影响公共职责的教职人员的经济利益;其二是教职人员的院外活动。因此,美国高校对教职人员需要披露的利益范围主要界定在“重要经济利益(significant financial interests)”和“外部学术活动(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两大方面。

华盛顿大学对“重要经济利益”做了明确界定:(1)教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单独或共同持有外部实体的任何股票、股票期权或类似所有权,其价值达到10 000 美元或者外部实体总利益价值的5%;(2)教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单独或共同的补偿收入,无论其形式是费用、津贴、忍耐费、动产或个人房产、股息、来源于技术或其他产品程序的收入、资本所得、租金或其他形式的任何补偿及其组合,只要在过去或未来12个月内预计超过10 000 美元的所有类型的收入;(3)教职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为外部实体提供的服务中是首席研究者或拥有管理地位。需要说明的是,“重要经济利益”中不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版税或其他从就职大学领取的报酬;(2)从公共或非营利机构获得的教学活动、讲座研讨所得;(3)从调查小组、公共的或非营利机构所得服务费用。[3]涉及以上三种情况,教职人员需要进行利益信息披露。西北大学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其阈值都规定为10 000 美元或外部实体总利益的5%。

“外部学术活动(Outside Professional Activities)”是大学教职人员在其大学职责以外参与的有偿或无偿外部专业活动和志愿者活动。这里涉及责任冲突也涉及利益冲突。责任冲突涉及时间分配问题,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为了避免教职人员过多外部学术活动影响并消弱其在校内所担负的教学、科研责任,高校会明确规定其外部学术活动的时间限制。华盛顿大学规定“一周一日”制度,西北大学没有确切时间,但其外部活动需要得到部门负责人同意,确认其不影响正常职责情况方能被批准。“外部学术活动”涉及利益冲突主要是外部实体赞助或在外部实体任职及取酬的情况。外部学术活动引发的利益冲突主要来源于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提供咨询和促使科研成果产业化是实现服务社会的两大途径。教职人员通过提供这些商业性服务而获得咨询费和专利权是他们的正当权利,但如果将其在高校工作期间的活动完全作为个人经济获利的方式则是错误的。这样不当的行为会影响教师职业的公正性和诚信,也会影响大学的声誉及其诚信。

(三)利益冲突管理的程序和措施

1.利益冲突信息披露

美国高校首先会要求教职人员按照本校的利益冲突规定披露相应的重大利益冲突信息和校外学术活动。为了帮助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教职人员能够快速、明确地确定自己是否具有利益冲突事实,华盛顿大学和西北大学都制作了详细的问卷表格,教职人员只需要按照所提示的问题,对照自己实际情况回答“Yes”或“No”,并在表格里留出来回答“Yes”时详细说明的空白表格。填写表格时要“就你所知”来填写,这里“就你所知”意味着在个人实际知识基础或基于合理预期的信息或个人财产,它不意味着个人有责任发现自己并不知道的事实或并不知道的信息或财产。这些问卷大约包含十几道问题,例如你或直系亲属是否在当前赞助商、分包商、供应商或合作商(包括华盛顿大学赞助的项目)中有重要经济利益?你是否与外部实体有实际的技术许可或商业化安排?而且这些安排可能相当影响你在华盛顿大学的职责使命?你或直系亲属是否在商业实体中就任执行董事、长官或唯一所有者、合作者、雇员、顾问?等等。

为了让教职人员放心并诚实回答问题,华盛顿大学在调查问卷的开头写道:“利益冲突政策要求每位教职人员每年都要填写此表。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教职人员和高校识别实际的、潜在的和明显的利益冲突,从而遵守联邦政府法规。因为华盛顿大学的事物复杂,对教职人员来说肯定地回答每一个问题不是容易的事情。但无论如何,一个肯定的回答意味着利益冲突的存在,它不可能不被管理。请您放心回答这些问题,问卷将在保密的基础上提交并严格保密,如果需要进一步说明请及时关注利益冲突管理办公室信息。”[3]

为了让教职人员明确辨识利益冲突情况,有些研究机构甚至组织案例式的教学方法,以定期召开讨论会的形式,选取典型的利益冲突案例陈述其过程和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处理结果,并加以评论。可以说,美国高校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环节做足了功课,也足以证明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是整个利益冲突管理流程的基础环节。

2.利益冲突审查与评估

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基础上,管理进入利益冲突审查环节。华盛顿大学在其政策中特别对审查程序做了目的解释:“审查的目的不是阻碍教职人员或者没有实际利益冲突的外部学术活动。相反,审查程序可以让教师不用担心日后的质疑,审查会给大学提供教职人员参与外部活动的准确信息,可以使教职人员公平参与到所有涉及的事务中。”[3]西北大学成立了利益冲突委员会,由委员会负责审查教职人员提交的问卷,评估其利益冲突风险,进而做出进一步的处理。而有的大学没有成立专门审查委员会,而是由教职人员院系负责人或指定审查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查人员应至少包括5 名教职人员代表。系主任将自己的年度报告和教职人员报告审查情况提交给院长。院长本人的年度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报告和证明其行为符合学校政策的证明信以及教职人员报告审查情况要一起提交给科研处处长进行审查处理,最终由大学的教务长和科研处长对利益冲突情况进行批准处理。各学院院长负责制定本政策的具体实施计划,科研处处长负责核准实施计划,受理教职人员对院长所做决定提出的申诉请求,并向委员会提交有关本政策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除了政策中规定的经济利益阈值,一些外部学术活动还是比较难以判断利益冲突对教职人员的影响。一般来说,西方对利益冲突风险评估有两种方法。

其一,把所有可能的利益冲突情形硬性地归入到不同轻重程度的类别中。在实际操作中,利益冲突严重性并无特别固定和精确的等级划分,也没有形成一致的标准,往往依赖于相关的伦理委员会成员的经验判断。一般将利益冲突划分为两到三个强弱等级,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比如美国心脏学会(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将利益冲突分为两个等级。较强的利益冲突将会把项目申请转交给另外一个评议小组;如果利益冲突不算严重,那么发生利益冲突的同行评议组成员在评议该项目时离开房间即可。其二,遵循判例。对于每一宗利益冲突案件,委员会给出相应的处理方法,然后其档案就会被归档,以供后来者参考。以后再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可以首先查阅从前类似的判例。判例对利益冲突的处理往往具有决定力,这种方式也可以保证对于利益冲突处理的公正性和连贯性。比如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NSERC)的做法即是如此。NSERC 具有非常完备的判例数据库,而判例库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日趋完备和精密。[1]但是华盛顿大学则在其政策文本中明确否定了“遵循判例”的方法,理由是不同的教职人员利益冲突需要不同的解决方式,以往的批准案例可能是基于当时独特环境做出来的。

3.利益冲突处理

对利益冲突的处理的方式包括禁止、剥离、回避和限制,针对不同的利益冲突情况适用不同的措施。禁止主要是针对外部学术活动中由于教职人员受到礼品、优惠、金钱、服务、捐赠和私人交情等的影响而干扰其大学职责或客观的科学判断。华盛顿大学规定教职人员在每个学期都必须亲自到校积极有效履行其职责,禁止其他的专业活动减损其对华盛顿大学的职责。剥离就是把教职人员与其私人利益分离,使其无法直接控制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他就不用关心自己原来那些私人利益了。一般有出售和秘密信托两种方式。回避是指教职人员履行高校职责时不得参与讨论、调查和处理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利益关系的事务。比如在同行评议时评议专家的回避。当项目管理机构认为同行评议专家的利益冲突将可能影响到其公正判断时,会让同行评议专家回避该项目的评审。限制不是绝对禁止教职人员的利益行为,而是教职人员若要进行这些利益行为必须得到高校有关部门或领导的审查和批准。

NSF(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要求高校报告他们无法管理的任何利益冲突,作为NSF 资助计划过程的一部分,大学必须在资助之前证明其对实际、潜在的和明显的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减少直至消除。NSF 要求高校对利益冲突进行的具体管理如下:(1)公开披露重要经济利益;(2)由独立评审员监测研究;(3)修改研究计划;(4)取消参与全部或部分资助研究的资格;(5)剥离重要经济利益;(6)隔离、回避实际的、潜在的或明显的利益冲突关系。根据NSF 要求,高校至少要保持三年的教职人员利益冲突披露信息和高校对利益冲突的处理记录。[3]

4.申诉

如果教职人员对院系主任或院长所做利益冲突处理决定不满意或有失公平,可以进行申诉。华盛顿大学和西北大学利益冲突政策中都详细描述了申诉的程序。西北大学规定,如果教职人员不同意利益冲突处理结果,他(她)可以向利益冲突委员会提出书面上诉,委员会对所有上诉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4]华盛顿大学则成立学校的利益冲突咨询委员会来处理申诉事务。其利益冲突政策规定利益冲突咨询委员会除非经教务长或科研处长的授权,一般都至少由5个学院选举产生的教职人员参与组成评审小组。委员会的功能是在需要时进行听证书面形式或任何有争议的利益冲突事实,根据政策合理调整利益冲突行为,可建议这种行为允许进行或者确定限制条件。评审小组成员任期为3年。

三、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管理的经验启示

(一)以人为本的利益冲突管理价值导向

利益冲突本质上是一个伦理困境。伦理可以理解为人际关系事实如何规律以及应当如何规范。高校教职人员面临的利益冲突,是私人领域的伦理与其专业领域伦理之间的冲突。从每一种伦理情景来看,都是符合人性需要的,也是正当的。比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教职人员有追求自身正当利益的权利,有为家人和亲属谋取利益的人伦需求。在专业领域,教职人员有遵从专业规范的义务。如果没有合理的利益冲突规范指导行为,利益冲突主体会陷入两难困境,无论对人性还是对制度,都是一种挑战。选择为专业或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看来很高尚,实际上有某种磨灭人性的嫌疑,也许会让当事人陷入某种心理困境从而导致病态心理。如果选择私人利益而牺牲专业或公共利益,后果则更加严重。

从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管理的政策文本可以看到,其管理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对人性的尊重。大多院校在其政策文本中都特别强调其政策的目的不是为了给教师的经济利益和校外学术活动设置障碍,也不是要完全消除利益冲突,而是为了帮助教职人员了解并确定利益冲突和责任冲突发生的情况,并为大学和个人提供管理利益冲突的可能方式,以促进学生和其他教职人员工作的利益最大化。并且在教师填写利益冲突信息披露问卷表格时,还会特别提醒教职人员会对信息进行保密,不会随意公开,以此来打消教职员工的顾虑。

相比之下,我国高校对教师职业定位要求很高,教师这一行业被比喻成“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本人是“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在某种程度上抹去了个人利益和需求存在的道德空间。似乎一个人一旦成为教师,就没有了普通人的一切需求。这种高标准的要求在物质匮乏和封闭的环境中是没有问题的,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运行打破了以往的环境。高校的教师面临着社会上的各种诱惑和自身各种需求的推动,如果没有适当的利益冲突管理规范,教师要么就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的“圣人”,要么就成为谋取私利的“小人”,而没有作为“正常人”的空间和余地。

(二)比较完善的顶层设计及三级管理体制

美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以防止利益冲突为中心”的公共行政伦理规范体系。早在197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政府伦理法》,明确规定了如何避免受聘前的利益冲突行为,并建立独立检察官等机构督察法律执行。19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把《政府伦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工作人员,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伦理标准。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由政府伦理办公室制定的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行为准则》。[5]美国高校利益冲突政策是在这些法律法规指导下制定的,每所高校的利益冲突政策中必须包含联邦法规规定的内容,只允许比联邦法规规定的内容更多更详细,不允许比联邦法规更少。

美国对于高校利益冲突的管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联邦级别(Federal Level);第二层是州级别(State Level);第三层是各个具体研究机构级别(Institutional Level)。其中,联邦级别通过联邦法案和公共卫生署(Public Health Service,PHS)的政策的形式进行规范,州级别通过非盈利组织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而各个研究机构制定适应本机构情况的利益冲突准则。[6]

联邦级别的管理机构是“政府伦理署”“美国公共卫生署”“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食品药品管理局”。政府伦理署根据《政府伦理法》在1979年成立。1989年进行机构改革,成为一个直接向总统、国会和政务院负责的独立机构。该署内设主任办公室,负责整个行政机构的伦理指导、回应社会公众调查要求和制定行为规范;设总律师办公室,负责完善行政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解释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条文;设监督和服从办公室,负责审核各行政机构的伦理事项、评估财务公开报告和监督公职人员执行情况、审核总统提名人是否有经济方面的利益冲突;设教育办公室,负责行政伦理培训和制作伦理指导手册;设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伦理署的日常运作和提供信息、技术和人力支持。政府伦理署事实上成为美国政府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的核心力量。[7]

美国公共卫生署是联邦政府下属的行政部门,该署制定了一个行政法规,规范研究基金和合作研发(主要是针对健康、医药和人类研究而言)中的利益冲突行为。它将高校或科研机构必须制定利益冲突政策作为接受联邦科研资助的必要条件。所有接受联邦科研资助的研究机构需要实施全面的防范措施,防止其教职人员、研究人员以及管理层利用其职务之便谋求私人利益。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成立于1950年,是美国联邦的一个独立机构。它要求申请NSF 资助的高校或研究机构的教职人员、科研人员必须提交可能影响资助研究设计或行为的利益冲突报告。大学必须对这些利益冲突进行管理,这是NSF 资助的前提条件,大学必须在资助之前对实际的、潜在的或明显的利益冲突进行管理,将信息披露、减少和祛除利益冲突情况报告给NSF。

对于第三层次的高校和具体科研机构而言,因各个机构性质和职能不同,有关利益冲突政策的内容及详略程度也有很大差异。

总之,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的管理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顶层设计和具体的管理机制,保障了利益冲突管理的效果。与之相比,我国还缺乏一部顶层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做指导。同时,防止利益冲突、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必然会涉及到教职人员的个人生活,甚至会涉及其隐私。高校选择在何种程度上干涉教职人员个人生活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这一政策必须有相关的法律支持。因为隐私权是由法律来界定的,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隐私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也只是散布在《宪法》《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条款中,如果出现教职人员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高校提供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就会给防止利益冲突管理带来困难。

(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流程

美国高校对利益冲突管理,大多设有专门独立的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管理利益冲突。根据梅尔德博士2000年的研究,那时在其调研的100 所高校和研究机构中,已经有38%的大学建立了专门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具体审查利益冲突。[2]乔治华盛顿大学和西北大学均设有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管理利益冲突。

另外从美国高校制定的政策文本来看,从利益冲突信息披露的内容到形式,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并且都利用信息技术方便教职人员每年披露信息,定期更新自己的信息披露报告。并特别注意考虑教职人员的感受,给出安民告示。在利益冲突信息披露报告审查上也详细规定了管理流程,按照利益冲突的不同类型给以相应处理,甚至规定了教职人员如果觉得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申诉。

独立的审查、监督利益冲突组织机构对建设完善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至关重要。因为利益冲突中牵涉私人利益得失问题,教职人员尤其是一些高风险的人员可能会倾向于隐藏利益冲突信息。如果没有专门的审查和监督机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就有可能成为摆设。同时,如果没有独立的审查和监督机构,仅依靠教职人员的行政职责和职业道德是不能防止利益冲突的。一些高校领导干部不能自觉遵守防止利益冲突规定,党组织不能及时掌握利益冲突情况,是导致腐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缺乏监督管理,一些领导干部没有重视利益冲突问题,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培训不到位,处理利益冲突问题不及时或失之宽松,甚至出现一些领导“带病提拔”,以致于最后酿成腐败大案,对高校造成严重危害。

(四)防止利益冲突社会文化氛围浓厚

文化是由社会确立的意义结构所组成的,对人的行为具有稳定和制约作用。美国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移民社会,社会文化虽然多元,但是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分却有非常明确的共识。在美国,公民可以合法持有枪支,这是公民用来维护个人权利,对抗非法公共权力暴力的一个途径。虽然美国不断有校园枪击案发生,但是禁止公民合法持枪的国会提案确总是因为支持票数不够而搁浅。因为美国文化深受英国影响。西方有句法律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反映民间对公共权力保持着警惕和距离,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开来。加上美国人推崇独立自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比较独立自由,财产所有权非常明确,不太容易形成公私不分的融合局面。因此,在美国,通过一定的宣传手段,人们会很快接受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规定,并严格遵循其行为规范。由于其社会诚信体系比较完善,其利益冲突信息披露通常都真实可信。

而在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存在着“家国同构”“宗法一体”的观念,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分并不清晰。因此,无论是官员道德还是社会伦理道德指向,都缺乏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文化支持。

首先,官员自身道德约束软化侵蚀公共文化。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对利益冲突行为的规避要靠官员的自觉性和伦理道德的约束。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的冲击,某些官员的社会伦理道德不断滑坡乃至沦丧,官员贪污受贿、包二奶、通奸等行为反映了其官德低下、沦丧。所有这些都对高校教职人员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使他们在面临利益冲突时更易从个人利益角度出发,倾向隐藏或瞒报个人资产或社会关系信息,从而对应承担的职责造成干扰或侵害。

其次,社会人情关系对教职人员的不良影响。中国文化传统是注重人情的社会,人情关系对个人的影响很深。即使到了现代化“陌生人”社会,其影响仍然很大,主要表现为办事的“潜规则”——熟人好办事。每个人都在寻找自己的人脉,编制关系网,教职人员也在其中。同时,由于个人社会关系网络的复杂多样化和高科技通讯手段的运用,使得某些私密关系难以被察觉,这也给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带来诸多困难。比如在高校招生考试、录取环节中,虽然有亲属回避制度,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投机钻营,找门路、拉关系、套近乎、行贿、受贿或者寻租。这些都给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带来了严峻的考验,也对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建设形成某种阻力。[8]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借鉴美国高校利益冲突管理的经验,根据实际情况,吸取其管理手段的精华,剔除其意识形态的糟粕,建设完善我国高校的利益冲突制度。

[1]王蒲生.科学活动中的行为规范[M].呼河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6:85,100.

[2]Mildred K CHO PHD,RYO SHOHARA,ANNA SCHISSEL,et al.Policies on Faculty Conflicts of Interest at US Universities[J].The Journal of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2000,284(17):2203-2208.

[3]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 Policy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Commitment for Faculty and Investigators[EB/OL].[2014-06-27].http://my.gwu.edu/files/policies/ConflictofInterestandcommitment.pdf.

[4]Northwestern University.Policy on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Conflict of Commitment[EB/OL].[2014-06-27].http://www.northwestern.edu/coi/policy/core_coi_policy.pdf.

[5]钟监研.美国:加强伦理规范建设 防止利益冲突[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05-25.

[6]WITTM D,et al.Conflict of interest dilemma in biomedical research[J].Journal of American Association,1994,271(7).

[7]庄德水.防止利益冲突与廉政建设研究[M].北京:西苑出版社,2010:190.

[8]崔会敏,吴春华.高校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的困境与对策[J].廉政文化研究,2012(6):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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