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专利制度发展历程简论

2015-03-20 17:14毛克盾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发明人专利法

毛克盾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恩施 445000)

西方专利制度发展历程简论

毛克盾

(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湖北恩施 445000)

通过对三次工业革命发展历程的论述发现,对于专利制度而言,技术与市场的推动作用甚为重要。从这个角度讲,专利制度必须出生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中,而技术的飞速发展才能带来其制度上的进一步革新。技术与市场,就如同飞机的两翼一样,推动着整个专利制度的进步。

工业革命;专利制度;技术;市场;激励创新

中国古代即有“专利”一词,但其内涵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对利益的垄断独享,这与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的含义完全不同,依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对专利的限定,国家将保障著作人及发明人就其著作及发明于特定期限内享有排他权用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1]。专利制度的核心内涵是通过保护的手段促进科技的发展,因此,讨论专利制度的发展,当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状况下的专利制度变革史为研究对象。

一、专利法的萌芽与确立

事实上,专利最早源于欧洲各国实行的对相关新技术产品所赋予的特许生产令状。早在公元前500年,古希腊国于意大利的城市锡巴里斯就对技术改进和提高授予专有权[2]16——对一种特殊烹调方式授予了有效期达一年的独占权[3]835。中世纪时期,欧洲主要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乃至瑞士都普遍存在着颁布类似的封建特许特权令状的记录[4]177-245,而最典型的莫过于英国。英国早期国内存在大量垄断性的行业工会,其通过行业内部的联合,不允许外国手工业者在其国内经营,这也导致英国的科技水平长期以来都落后于欧洲大陆国家。因此到了公元十三、四世纪,英国皇室为了提升本国的科技实力,就开始以用公示令状的形式来表彰给英国带来新技术的欧洲大陆技师,赋予他们在英国利用该新技术生产的独占经营权①事实上早期的特许令状主要是以招商引资的形式,表现为开放国内市场给予特定的外国工商业主,但是到了15世纪左右,市场已经不再是吸引新型工商业的灵丹妙药了,因此各国开始普遍采取授予独占经营权这样的方式来吸引外国新型工商业的加入。本文不严格区分二者。,比如“英王亨利三世于1236年曾授予波尔多市一个市民制作色布15年的垄断权”;[5]1273而英国历史被确认最早的公示令状是公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弗兰德斯(Flanders)纺织工人约翰·坎普(John Kempe)在英国拥有纺织、漂洗、染色等相关业务的独占权利[6]141-154。这种由国王颁发的赐予相关工匠在市场中享有特权的“公示令状”(Letters Patent)便是英文中“专利”(Patent)的语词来源。而这也被看做是最早专利制度的源头[7]92-93。在当时,通过这样的方式,英国吸引了大量的拥有新技术的外国商人、织布工人及矿工的到来,加上英国本身在宗教和政治上都要比欧洲大陆国家自由,因此,这些新技术员工很多都留在英国安居创业,最终促使英国从一个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的国家向工业化国家迅速转化[8]。

不过,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而这里也是文艺复兴的大本营。在公元1421年,佛罗伦萨建筑师菲利波·布鲁内列斯基(Filippo Brunelleschi)凭借为亚诺河大理石的运输设计了配备有起重机的运输船而获得威尼斯政府三年的技术专利[9]11,由此开启了现代专利制度的纪元。公元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将过去的授予新技术经营者独占许可权的商业习惯确定为法律,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史称《威尼斯专利法》(也被称为《发明者法》(Inventor By laws),该法规定:

“任何人在本城制造本城邦内先前未曾有人制造的、新颖且精巧的、经改进完善即可使用和操作的机械装置,应向本城行政部门登记,以使该发明得以应用。未经发明人同意,本城其他人在10年内不得制造与该装置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若有仿造者,发明人可向本城执行官告发,执行官可令侵权者赔偿100枚金币,并处销毁侵权装置。”[10]148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它确定了现代专利法中的诸多要素,比如立法目的是为了奖励发明、可以在十年内享有独占经营权、禁止仿冒、政府对该权利进行保护与管制、发明通过登记得以应用,等等[11]。虽然该法仅有10条,规定得比较笼统,但是它为后来的专利制度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到了16世纪至17世纪,资本主义工业已经成为欧洲国家的支柱型产业。从历史上看,英国早期的钦赐特权制度确实吸引了很多欧洲大陆拥有新技术的优秀技师,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动英国科技进步的作用。但到了伊丽莎白女王时代(1558—1602),这种君赐特权制度逐渐被异化为被英王滥用为增加王室收入的一种手段。许多根本毫无科技含量的产品,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需品都被授予了特权②比如在1561—1590年女王时期,短短30年间,女王授予了50件专利,其中甚至还包括肥皂、盐铁、糖、硫磺等等居民的必要生活用品。在其统治后期,专利特权的授予更多是因为扩大财政收入和赏赐的需要,而不再是为了引进新技术。。更有甚者,英王还将这一制度作为国王的赏赐来封赏其宠信的大臣。这种状况完全背离了制度的立法目标,无论是一般民众,还是新兴资产阶级商人都对该制度深恶痛绝。因此,掌握先进工业技术,已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的资产阶级开始立法游说,要求商业上的平等,限制王权。而愈演愈烈的反对形势使得伊丽莎白女王不得不宣布废除以前的特权制度。到了詹姆斯一世时期,1624年英国废除了原有的英王特权制度。重新颁布了一部反映资产阶级利益,力求保护先进新兴技术、鼓励技术进步的法律——《反垄断法》,进一步对专利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而这部法律也被人们称为“现代专利法之始”。由此,现代专利制度展开了以工业革命为基础的制度发展史。

二、工业革命背景下的专利法

(一)第一次工业革命中的专利制度

第一次工业革命是以蒸汽机的发明与应用为标志,是人类首次实现了生产方式从手工作坊到机械化大生产的改变时期。这次革命从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从英国发生,而后影响到全世界。这次革命也标志着人类社会由农业经济时代进入工业经济时代。由于英国较早颁布了关于专利的有关法律,因此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期里,利用法律授予的独占经营权的诱惑,促使当时的英国工业在纺织、冶炼、采矿、机械加工、交通运输等领域中取得了各种巨大的创新成就。而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之下,继英国之后,美国国会于1790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专利法,随后,法国于1791年也在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中规定了有关工业产权的内容。不过在这期间,“各国专利法的共同特征是专利授权时都没有明确的权利要求,而且都不进行检索和技术审查。随后,1800—1888年间,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颁布了本国专利法,它们是:荷兰(1809)、奥地利(1810)、俄罗斯(1812)、瑞典(1819)、西班牙(1826)、墨西哥(1840)、巴西及印度(1859)、阿根廷及意大利(1864)、加拿大(1869)、德国(1877)、土耳其(1879)、日本(1885)。英国也在1852年颁布了第一部正式专利法。”[12]10

进入20世纪,除了传统的英德法美这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俄国的发展也很明显。特别是经历了十月革命之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崛起,形成了与资本主义世界的东西对抗格局。而为了彰显意识形态上的优越性,苏联开始大幅度修改过去的资产阶级法律,专利法也在其中。作为新兴国家,苏联也非常重视技术创新和保护,但是公有制的意识形态,以及为了充分体现计划经济的优越性的目的,苏联将原有的专利制度进行了巨大的改变,“创立了一套发明人证书制度。依照这种制度,发明人一旦获得了发明人证书,国家将给予发明人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的奖励,但该发明的权利却归国家所有,该发明的实施亦由国家掌控。苏联曾一度废止专利法,转而实施发明人证书制度。但后来又恢复了专利制度,在其国内实行发明人证书和专利并存的双轨制,即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申请专利还是发明人证书。但实务中,选择申请专利的多为外国人,苏联国民绝大多数选择申请发明人证书。”[10]150不过相对于苏联的坚持,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二战后废止了发明人证书制度而重新恢复专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发明人证书制度是专利制度公权化的反映,不过当今世界仍然实施发明人证书制度的国家已经近乎绝迹。

(二)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的专利制度

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主要的西方国家都坚持了专利制度,区别只是各国对于专利权的效力及保护力度的强弱。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缓解因为战争导致的经济萧条状况,各国陆续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以期发挥专利法鼓励技术进步的作用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以美国为例,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美国开始从司法与立法上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进一步强化了反托拉斯政策对工业研究的影响。国会在1898年的时候修改了专利权法,延长了美国专利局对本国企业在国内以及在其他国家内取得的专利发明的保护期限。最高法院在1908年大陆公司诉东部纸袋公司案(Continental Paper Bag Company v. Eastern Paper Bag Company)的决议中声称包括不在生产线上的商品在内的专利权都是有效的,这扩大了为了与竞争企业抗衡而做的大型专利投资的用途。同时“在20世纪最初20年里,美国国会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其他措施,比如增加专利局的检查人数、改进内部考察程序,把专利局从一个内设机构转化为一个商业部门——负责代表美国工业利益的代理机构。这些专利局的政策和机构的改变,部分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建立程序的速度和一致性。知识产权越受重视,越清晰,就越能促进获得和出售工业技术市场的发展。司法上对严格的专利申请政策的宽容进一步提高了专利权在合作策略中的价值。”[13]587由此,专利与技术的价值从制度上被美国政府提到了显要之处。但是这样过于夸大专利推动作用的做法也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专利权的滥用。当时也兴起了一阵反垄断潮。美国企业一方面借助美国政府扶植,通过研发继续保持技术优势,另一方面也通过设定相应的交易规则来争取获取其他公司的专利以及阻止其他国家企业获得本国专利,这便促使了当时的各大企业通过专利许可协议来绕过反垄断法的规制,寻求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比如“专利权许可为通用电气公司和杜邦公司参与战争期间化学和电力设备行业的国际卡特尔同盟提供了基础……并声称,在对许可权的商业性利用方面做出排他性的许可安排和限制不会违背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律。”[13]588总体来看,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大公司对市场的垄断限制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因此,虽然专利制度的采纳已经不成争议,但是在民众的心理中,专利权这种垄断权依然颇受争议。由此开始,专利权的保护与反垄断之间便产生了紧密的关系,知识产权滥用与知识产权限制成为法律中不变的话题。这种局面僵持至今,仍然是学术界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在19世纪30年代之后,发电机、电动机、电灯、电报、电话被相继发明及应用,标志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到来,电气时代取代了蒸汽时代。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提高了生产率,而通讯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也进一步刺激了竞争,由此,这段时期也是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第二次工业革命相比于第一次工业革命,最大的区别在于这次的工业革命同时在多个资本主义国家中同时出现,并且各类技术皆出现重大突破。在这个时期,技术创新与发展打破了国境限制,市场的竞争也从国内转向了国际。所以从这个事情的技术与制度发展史看,二者的改革都是同时进行的,而且二者的改革都被牢牢打上了国际化的烙印。正是由于各国的经济竞争与技术竞争从国内转向了国际,各国在保护本国专利时都会对域外保护感到力不从心,因此,国际合作成为主流。1883年,法国、巴西、荷兰等国共同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作为专利保护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条约,这项公约在世界范围内确定了对专利权及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进行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标准,同时在程序上也做出了统一性规定。从专利法的发展史来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次确定了专利制度保护的国际统一标准,标志着专利制度全球化时期的到来。总体来看,这段时期是专利制度拨乱反正快速发展的一个时期,它所确立的专利类型化、专利全球化都是今天专利制度的核心与基础。

(三)第三次工业革命中的专利制度

二战之后,社会稳定,全球化加强,这也推动了第三次工业革命的诞生。第三次工业革命于20世纪中叶从美国开始,第三次科技革命主要是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发明和应用为主要标志,还包括人工合成材料、分子生物学和遗传工程等高新技术,涉及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和海洋技术等诸多领域的一场信息控制工业革命。这次工业革命的技术核心从过去的传统工业转向了计算机信息工程业,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的思想方式、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在这一段时期,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得到了加强,“1974年WIPO的成立,使过去分散的专利国际条约和有关国际联盟的行政工作集中管理,结束了原来专利过于分散的状况,为专利保护国际化的加速发展奠定了基础。进入八十年代后期以来网络技术的使用,知识经济的初露倪端,专利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体系中地位的提升,专利制度渐渐超越了纯法律的范畴。”[14]而之后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所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则被称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的圣经”。通过这部条约,知识产权保护正式与国际贸易进行了捆绑,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之一,更是未来世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基础。除此以外,技术与制度的相互推动作用为世界所认可,因此这一时期的世界各国为了加快科技的创新与研究速度,鼓励发明创造,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科技振兴计划,如美国“星球大战”、中国的863计划等。因此,这段时期的专利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做是国内国际分头出击,两头都要抓,两头都要硬的全面发展时期。

从20世纪的七八十年代开始,西方的主流发达国家已经确定了其在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的主导地位。而为了维护其技术优势、保护国内公司的商业利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则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对外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比如美国,开始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并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同时,基于各国不同的经济实力与科技发展状况,各国专利法的内容,特别是对象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比如,美国就打破了原来专利法的传统理论,将商业方法、软件程序纳入到了专利法的规制范畴里来。此外,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诸如动植物新品种、基因技术等等新兴科技成为专利法研究的重点。总体来看,第三次工业革命之后,专利法的保护水平在不断提高,新对象开始不断加入专利法,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将本国国内法的利益要求加诸于国际条约之上,专利权与人权、专利权与“保护消费者利益”之间的争议开始出现并加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

三、当代专利制度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之后,互联网兴起,信息社会的到来,高科技的发展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高科技往往被大型跨国公司所掌握,知识产权制度有偏帮优势势力之嫌,因而引起了又一波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思和批判活动,其范围从理论学界蔓延到了普罗大众。总体来看,这次反思活动主要涉及公益与私权的争论,公众要求限制跨国公司的权利,促进“知识的自由流动”,西方国家的公民还展开了诸如开源运动、开放式创新等运动。不过,就现在来看,这一次知识产权制度反思风潮能否打破跨国公司及其他利益团体的限制,开创性地构建一个崭新的知识产权体制,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此外,专利制度的国际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强。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国际化成为专利制度不变的主题。就现在来看,巴黎公约已经拥有一百多个成员国,各主要工业国家皆已经加入,在国际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TRIPS协议也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的圣经。如今,全球化的推进又对现在专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专利法的国际合作毕竟已成为这一制度的发展趋势。打击盗版侵权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各国的合作重点,地区贸易联盟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也已经成为现实,甚至如WIPO等组织已经在考虑推进更进一步的国际专利法立法活动。面对国际化的大潮,我们应该紧跟世界潮流,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谈判,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形成利于我国科技引进与创新发展的有利氛围。TPP就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虽然该协定还未获得各国国内议会的批准,但是其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规定使得各国不得不未雨绸缪。

从整个技术发展史与专利制度发展史的进程来看,我们可以发现,技术发展确立了专利制度,而每一次的专利制度变革也是对新型技术创新的及时适应过程。因此,每一次制度创新的背后,都有技术的强大推动力。

四、结 论

从整个西方专利制度的发展史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专利制度而言,技术与市场的推动作用甚为重要。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可以推动专利制度的发展,在几次工业革命时期,专利制度都得到了有效的发展;另一方面,技术之所以能够推动专利制度,是因为市场经济所提供的自由交换的平台使得技术开发人或者所有人的“私权”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从这个角度来说,专利制度必须出生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中,而技术的飞速发展才能带来其制度上的进一步革新。技术与市场,就如同飞机的两翼一样,推动着整个专利制度的进步。

此外,纵观整个西方国家专利发展制度史我们还可以发现,专利制度的发展没有教科书模式,各国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国情调整专利制度与产业政策,但是唯一不变的就是对专利制度精髓的坚持——保护“私权”与激励创新。因此,对于新兴国家来说,专利制度的应用,不应当拘泥于专利制度的形式要件,而应当更多关注其保护私权、维护私权的核心,就如同罗丹的那句名言所说:“所谓传统并非继承形骸,而是继承其精神。”

[1]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Section 8 - Powers of Congress [EB/OL].http://www.usconstitution.net/const.html.

[2]徐海燕.中国近现代专利制度研究(1859—1949)[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3]Phylarchus of Naucratis, The Deipnosophists, or, Banquet of the Learned of Athenaeus [M].Translated from Ancient Greek by H.Bohn 12:20.

[4]Oren bracha. The Co modification of Patents 1600-1836: How Patent Became Rights and Why We Should Care [J]. Loyoal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 2004-2005(38).

[5]Charles Anthon. A Classical Dictionary: Containing An Account of the Principal Proper Names Mentioned in Ancient Authors, And Intended To Elucidate All The Important Points Connected With The Geography, History, Biography, Mythology, And Fine Arts Of The Greeks And Romans Together With An Account Of Coins, Weights, And Measures, With Tabular Values Of The Same[M]. New York: Harper & Bros, 1841.

[6]Wyndham Hulme. The History of the Patent System under the Prerogative and at Common Law [J].Law Quarterly Review, 1896(46).

[7]William Rodolph 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Patents, Copyright, Trade Marks and Allied Rights [M].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6.

[8]Five hundred years of patents :Origins[EB/OL]. http://www.ukpats.org.uk/patent/history/fivehund red/origins.htm.

[9]Christine MacLeod. Inventing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English Patent System, 1660-1800 [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10]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11]Patent[EB/OL].http://en.wikipedia.org/wi ki/Patent.

[12]汤宗舜.专利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3]斯坦利·L·恩格尔曼,罗伯特·E·高尔曼.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三卷:20世纪)[M].蔡挺,张林,李雅菁,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14]柳芳.技术创新与专利制度相互作用机制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06.

(责任编辑:于开红)

A Surve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 Patent System

MAO Kedun
(Hubei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ining Base, School of Law, Hube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Enshi, Hubei 445000)

Combing the discussion of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the three industrial revolutions, it is found that the promotion of technology and market is vital for the patent system. With this it can be safely assured that patent system must be born in conditions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can bring about further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 of patent system. Like two wings of aircraft, technology and market are promoting the progress of the whole patent system.

industrial revolution; patent system; technology; market; incentive innovation

D909.1

A

1009-8135(2015)06-0069-05

2015-09-06

毛克盾(1983-),湖北利川人,土家族,法学博士,讲师,主要研究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专利制度与新技术发展的适应性研究”(SS14-B-1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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