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编辑出版活动中的侵权问题

2015-03-20 16:48
传播与版权 2015年2期
关键词:肖像权侵权名誉权

赵 军

浅析编辑出版活动中的侵权问题

赵 军

[摘 要]编辑出版活动的侵权问题,指的是当前有关编辑出版活动的各项权利受侵害的问题,其中包括活动的主体、作者、文章中引用的相关文献的原作者,以及数字类出版传播等方面版权的侵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精神层次的追求也不断地上升,人民群众的文化程度也普遍提高,编辑出版活动也因此而活跃起来。但是,随着编辑出版活动的增多以及各类文献数量的增加,使得在编辑出版的活动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权现象,编辑出版活动的秩序被打乱。本文简单分析了当前编辑出版活动中存在的侵权问题,并研究其原因。

[关键词]编辑出版活动;侵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

[作 者]赵军,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目前,由于各类图书、期刊等文献的不断涌现,编辑出版活动的侵权现象也不断增多。为了维护编辑出版活动的相关秩序,首先就要从分析其侵权问题做起。

一、侵犯名誉权

(一)主观性侵权行为

所谓主观性侵权,就是指某些个人或者出版单位有意地编辑出版对某些特定的事情或者人带有负面影响的文章或者是图书,从而产生的侵权行为。由于当前各类传播媒体的迅速涌现,使得其传播的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更加广泛、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所以该类侵权行为会对当事人名誉权造成十分严重的侵犯。目前,我国的编辑出版行业的市场竞争愈发的激烈,有些单位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而不顾职业道德,拿名人的隐私和生活作为话题点,以此来提高其出版社的知名度。并且,由于大部分的名人都不想要将自己的私人生活暴露在大众的眼中,所以遇到此类情况也往往都是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此事,使得其名誉权被忽视和侵犯。

(二)任意窜改编辑内容

编辑是编辑出版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播活动的一项重要环节,代表着传播媒介对文章内容的把关、取舍、加工以及修改,如果编辑工作出现问题,就很容易出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例如在2000年6月成都市的一份《商务早报》中的一则新闻,其原意讲的是某公司的32名女工状告股东自身权益被公司侵犯的事件,但是编辑人员在编稿时,却把标题写成了“争股权,小股东状告公司董事长”。这使得整件事的性质都发生了改变,该公司的董事长也被社会各界人士所指责,名誉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

(三)没有合适编辑的内容

编辑出版活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传播媒介,其应该对其编辑发布的稿件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核,并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问题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报刊社对于其发布的稿件,应该担负起审查核实的责任。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在2000年也对此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报刊社要对其摘抄、转载的文献内容的真实性负起审核的责任。但是,在编辑出版实际的工作中,编辑人员对于稿件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细节部分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度,而是将审核的重点放在了其内容是否够离奇、读者是否喜欢等其他方面,忽略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考虑。

二、侵犯肖像权

(一)忽视对特殊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所谓特殊和弱势群体,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人以及妇女。对于未成年人,考虑到其健康成长的因素;对于部分涉及隐私官司或者不名誉事件的妇女,要考虑其日后的生活;对于犯罪嫌疑人,则需要充分尊重此类人群的人格尊严。但是,当前大部分的编辑在对于涉及此类人群的稿件进行处理时,没有充分考虑以上几点,对于一些可以隐去面部特征的图片,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使得该类人群的肖像权被侵犯。

(二)图文不符

目前,大部分报刊对于图片的使用十分频繁,许多的文章与期刊当中都会夹杂一些插图或者封面人物等,但是由于编辑人员在选择图片时只考虑到了图片对读者的吸引力,而忽视了其与文章内容的相符度,使得图文不符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批评性、损害名誉、带有揭露性质的内容的稿件时,往往会由于标题与文章内容同所搭配的图片不相符,而当读者阅读时,受其联想能力的影响,产生歧义,从而侵犯了图片中人的肖像权。

三、侵犯著作权

(一)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

目前,新闻作品编辑的侵权行为还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大多数人都认为:发生的新闻事件是人们众所周

知的事情,相关报道也不具备什么独创性,因此不被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保护,其内容可以随意地转载。但是,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事实新闻报道的内容中,适当地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引用时,可以不通过作者的同意,不必支付报酬,但是要将作者的姓名和引用作品的名称进行明确的标注。由此可知,对于纯消息类的作品进行转载时,可以不通过作者的同意,但是对于通讯、特写、新闻调查、评论等新闻作品进行转载和引用时,则需要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作者一定的报酬。

(二)网络作品侵权行为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各类的新闻内容以及其他类型的作品也开始在网上快速传播,此类网络作品大多数都是直接复制粘贴得来的,所以经常会发生侵犯著作权的现象。网络编辑在处理网络作品时,如果可以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转载纯消息类新闻时,要标明作者及出处;在转载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时,要征求作者的同意,支付作者报酬,并标明作者和出处,从而降低侵权概率。另外,在转载网络作品和报刊作品时,司法机关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转载网络报刊作品时,要首先征得作者的同意。

四、侵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一)导致侵权问题的原因

从出版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来看,其行业涉及的范围面较广,主要包括:出版产品基础部分的建设、加工制作的过程、产品的外包装设计以及在市场上的销售等方面。因此,作为出版行业的中心环节,编辑出版活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编辑出版行业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出版者及编辑者的生存压力都在不断增加,受利益的驱动,使得企业或者部门出现了一些侵权的行为。同时,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引发了我国出版行业管理体制的松动,使得我国出版行业内部的管理体制、模式以及领导机制都出现了巨大的变动。受这一因素的影响,我国编辑出版企业和职工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名利观失衡、职业标准缺失、职业的优越感丧失,并且信息技术的发展,也使得文字处理技术成为编辑进行侵权的工具。

(二)解决当前侵权问题的对策

编辑出版活动中出现的侵权行为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导致的社会现象,具有必然性,所以侵权问题也不是短时间内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应该逐渐进行管理。其具体做法:一是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一些典型的编辑出版侵权案例作为编辑案头的一份必备文件,以便时刻约束与警醒编辑出版行业的企业和职工。二是严格对照编辑出版行业工作的业务标准,结合其业务发展的最新情况,定期组织编辑职工进行学习,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三是编辑出版行业行政部门的管理者在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制裁时,也要用心的为行业进行服务,从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编辑职工工作前景的角度进行考虑。四是司法部门在审理此类侵权案件时,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案件的处理。

五、结语

随着编辑出版行业的不断发展,保护编辑出版活动的版权已经逐渐成为编辑行业业内的共识,建设一套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维护编辑出版行业的活动秩序是编辑行业的首要任务。因此,相关部门应该要加强对版权保护相关内容的研究,挖掘引发侵权行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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