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消费方式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

2015-03-20 17:36高彩凤
传播与版权 2015年4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高彩凤

新型消费方式中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

高彩凤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新鲜血液被广泛注入消费活动之中,给消费活动带来巨大变化。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购物,还可以提前购物、预约购物,消费的过程呈现出高度科技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正是与传统方式不同的特性,新型消费方式给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平等选择权等造成了侵害,要对其加以维护,可以选择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公权力的介入、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功能以及消费者自身提高维权意识方面入手。

[关键词]新型消费方式;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作 者]高彩凤,江西财经大学。

一、新型消费方式的特性

新型消费方式是在传统消费模式基础上吸收新的元素形成的,从而引发消费活动变化。新型消费方式形成的过程中,在新型产品被广泛接受、新型消费手段被广泛采用的背景下,网络购物与以信用卡、超前消费为主要手段的消费方式是当代消费手段的两大新型特征,消费环境的实体性与虚拟性,消费的积累性与超前性形成了一种新的融合。

第一,在新型消费方式下,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网络消费的风靡和网络交易平台的创立,如淘宝网;一些专门的网络经营者也开始出现,他们利用网络购物的形式来吸引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如京东购物商城;此外,传统经营者自身也感受到网络消费的巨大冲击,一些传统的商家开始拓展网络消费市场,如国美电器。

第二,在新型消费方式下,媒介要素不以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实际拥有的货币为限,若其拥有获得财富的良好预期即可提前进行信用消费,这种超前消费以其特有的消费信贷功能与银行卡支付方式共同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了深刻影响,大大增强了消费者的消费倾向,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和市场完善的必要条件。

第三,在新型消费方式下,一些行业中先付款后消费的现象开始大量存在,维系消费者向经营者提前支付钱款的基本前提是消费者对于经营者的充分信任,消费者在通过向经营者支付欠款和陆续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时间差别中获得更多优惠。

二、新型消费方式给消费者带来的问题

毋庸置疑,新型消费方式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效率、便捷、多元、优惠等诸多利好,但其出现又为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了新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新型消费者问题的出现及原有消费者问题的变形。消费者对新型消费环境的陌生和技术缺失,对消费媒介的不理智追求,对多样化消费对象的盲目选择,与经营者交易地位的愈发失衡等这些具体样态,都是新型消费方式带来的新弊端。

首先,信息不对称致使消费者知情权被限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不同行业之间的信息差别日益加大,即使是相同交易主体在不同的信息领域或时期,由于信息资源、技术水平、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别,使交易信息分布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等性,产生了不同的信息优劣势。以网络购物为例,消费模式的空间要素从现实环境变为虚拟平台,商品信息的提供完全依赖经营者一方,消费者只能通过文字或图片描述来进行信息获取,无法直观感受,其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所处的弱势地位也愈发明显。

其次,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新型消费方式打破了传统交易的限制,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更多形式的侵害。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在线交易时会使用个人银行卡账号、账户余额等涉及个人经济状况的信息,要通过物流运输获取商品,经营者和快递行业可轻易获得消费者的姓名、电话、住址甚至是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若被“有心人”收集或利用,轻者会因源源不断的推销、诈骗影响生活,严重者危及个人财产安全。电子商务时代的飞速发展,使得个人信息在当今被赋予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因其极易被泄露也表现出对其的保护也极为脆弱,因为消费者本身对专业信息搜集技术了解甚少,很难对自己的信息资料进行全面保护。因此在互联网消费时代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极为必要。

再次,格式合同条款引发利益失衡。相比传统交易模式,新型交易模式的虚拟性决定了交易方式需要更加简单便捷的订约程序。格式合同为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

了便利的条件。格式合同可以简化订约程序,节约谈判时间,但其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也使网络消费者权益面临侵害。以预付式消费为例,在此消费模式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在其预先拟订的合同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形成“霸王条款”以推卸或逃脱自己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自设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本质上是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转嫁经营风险,减轻自身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故意减轻或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无疑将会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新型消费方式因其虚拟性、不对称性、时限性等特点对消费者带来了新的问题和纷争,不仅对消费者提出了更多要求,更对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挑战。

三、新型消费方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之构建

(一)重构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以网络消费、信用消费、预付消费等为典型代表的新型消费方式在我国是新生产物,随着人们对其认识和接受,新型消费者群体不断发展壮大,因此,对于消费者利益的维护和新型消费方式的保护刻不容缓。首先要从法律保护入手,新型消费方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内容之广,涉及层面之宽,无法细致地保护到当前出现的各种新消费者问题。面对新消费模式下出现的新型疑难的消费者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修改与新法制定等立法途径来解决,重视发挥法律解释的理论和方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司法部门和执法机关依据基本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法律原则来对现有的法律文本进行适当的解释。

(二)积极发挥公权力的力量

在我国新兴消费市场快速发展之时,我们需要对消费空间环境、秩序的塑造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便我们对当代消费空间较高的自由度给予充分肯定,其也不能是绝对自由的,需要接受法律的规制。尤其是考虑新环境下消费空间的虚拟性、专业性及高级属性,不同主体之间的实力差距可能会由于技术差异而变得更加悬殊。因此,新型消费方式下市场秩序的维护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公权力及时介入,对经营者经营行为适度监管,为依法治理消费环境、规范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三)重视发挥消费者保护协会的功能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消费方式越来越丰富,由于受到信息和专业知识的局限,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概率随之增加,需要借助以消费者协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来帮助维护其个人权益。一方面,消费者协会自身要主动提高消费维权能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对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作用加以巩固,设立专项资金,由国家或同级政府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项资金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日常运转,规定具体的资金筹集使用办法,任何部门都不得挪用;增加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政策、规章、措施和赋予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对侵害或可能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或众多消费者利益的不法经营者提起诉讼。

(四)提高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

相比盲目不理智的消费行为,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是任何时期消费者的正确选择,政府应该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马云曾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购物,你想买一个劳斯莱斯,二十五块钱就想买一个劳力士手表,这是不可能的,这是你自己太贪了。”马云先生认为新型消费方式下的产品、服务造假,消费者的贪欲首当其冲,诚然,他的结论存在片面性,但正也反映了一个事实,即消费者在面对优惠诱惑时,应该考虑价值和价格是否平衡,不要盲目冲动,应理性购物。另外,在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生损害个人利益的问题,应该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只有这样做,才能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维护正常的消费秩序。

【参考文献】

[1]孙颖.现代风险社会消费者安全权的扩张与保护[J].西部法学评论,2013(2).

[2]李友根.从平等走向倾斜——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展望[J].法学论坛,2008(3).

[3]顾春梅.信息不对称下的消费风险及其防范[J].消费经济,2001(2).

[4]晓童.中国消费者法律体系仍有不协调和空白之处[J].商品与质量,2004(45).

[5]陈松.建立消费者协会代表诉讼制度设立消费者救济基金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科技信息,2006(9).

[6]周学东.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动态及启示[J].中国金融,2011(11).

[7]Laura Brix,Kathatine Mckee,杨岚,赵煊,孙天琦.低可得性环境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发展负责任金融的契机(一)[J].西部金融,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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