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词典》引用书证迟后20例:以《汉书》法律词汇为据

2015-03-20 15:08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汉语大词典成书后汉书

李 娟

(西南大学 文学院,重庆 400715)

一、引言

释义,是词典的中心内容,而书证则是义项的基础和根据。王云路指出:“例证不是越多越好,它应当具备几个特点:一、尽可能有始见书的例证,即例证时代要早,最好是第一次出现的例句。二、例证要与文义相吻合,具有典型性。三、例证要注意不同历史时期的阶段性和文体类型的多样性。要完全符合这些要求是不容易的,但尽可能将例证的时代提早,则是应当做到的。”[1]

《汉语大词典》(以下简称 《大词典》)是目前我国最具权威性的历史性汉语语文词典,它以 “古今兼收、源流并重”为编撰方针,在举例时,尽可能地举出每一个词或义项的始见例,以便读者明晰语词的历史演变情况。《大词典》在词语的寻源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要在浩如烟海的汉语典籍中把大约37万条词语的始见例全部找到,殊非易事。因此,有些书证时代偏晚,也就不可避免。

由东汉班固编撰的 《汉书》,是我国古代的一部重要史书,曾受到 《大词典》编纂者的高度重视,是《大词典》书证的重要来源。若仅以 《汉书》为例,当我们在研究 《汉书》法律词汇时就发现许多词条或义项在 《汉书》中已经出现,而 《大词典》却采用了时间更晚的用例。今就所检得20例按音序胪列于下,以供修订时参考。

二、《汉语大词典》引用书证迟后20例

(一)举告

《汉书·食货志下》(出自 《汉书》者,下文省略书名,只言篇名)云:“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2]1184

按:“举告”意为 “检举告发”。《大词典》中卷所引始见例为 《魏书·世祖纪上》,文云:“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法者。”[3]5273班固死于东汉和帝永元四年 (92年),其时《汉书》的八表和 《天文志》还没完成,后由班昭和马续补作。在我们的研究中,很少涉及八表和 《天文志》,因此我们将 《汉书》的成书年代定于92年。北齐魏收等编撰的 《魏书》,成书于北齐文宣帝天保五年 (554年),与 《汉书》相差462年左右。

(二)理官

《礼乐志》云:“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臧 (藏)于理官。”颜师古注曰:“理官,即法官也。”[2]1035又 《艺文志》云:“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2]1734

按:“理官”指 “治理狱讼的法官”。《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南朝刘宋范晔所著的 《后汉书·陈宠传》,文云:“及为理官,数议疑狱。”[3]2388《后汉书》(除八志为晋司马彪续补外)成书于元嘉二十二年 (445年),距 《汉书》353年。

(三)立断

《淮南厉王刘长传》云:“幸 (倖)臣有罪,大者立断,小者肉刑,不仁。”[2]2138颜师古注曰:“断谓斩也。”

按:“立断”意即 “立刻处决”。《大词典》中卷所引始见例为明代徐渭的 《渔阳弄》,文云:“哄他人口似蜜,害贤良只当耍,把一个杨德祖立断在辕门下,碜可可血唬零喇。”[3]4885据肖鹰考证,徐渭 《渔阳弄》的创作时间应该是1577-1578年[4]。这距 《汉书》约1 485年。

(四)连党

《王莽传下》云:“惟贫困饥寒,犯法为非,大者群盗,小者偷穴,不过二科,今乃结谋连党以千百数,是逆乱之大者,岂饥寒之谓邪?”[2]4171

按:“连党”乃 “结党”之意。《大词典》下卷所引始见例为明代归有光的 《又乞休文》,文云: “豪民被役,黠吏见逮,连党交横,诬辞抵拦。”[3]6287归有光 《又乞休文》作于隆庆二年 (1568年),距 《汉书》1 476年。

(五)论斩

《王莽传下》云:“方出军行师,敢有趋讙犯法者,辄论斩,毋须时,尽岁止。”[2]4158

按:“论斩”意为 “判处斩首”。《大词典》下卷所引始见例为 《清史稿·高宗纪四》,文云:“辛酉,庄有恭论斩。”[3]6630《清史稿》成书于民国十六年 (1927年),与 《汉书》相去1 835年。

(六)谋逆

《衡山王刘赐传》云:“(刘)爽闻,即使所善白嬴之长安上书,言衡山王与子谋逆,言 (刘)孝作兵车锻矢,与王御者奸。”[2]2156又 《韩延寿传》云:“父 (韩)义为燕郎中。剌王之谋逆也,(韩)义谏而死,燕人闵之。”[2]3210

按:“谋逆”即 “图谋叛逆”。《大词典》下卷所引始见例为 《后汉书·天文志中》,文云:“后广陵王荆与沈凉,楚王英与颜忠各谋逆,事觉,皆自杀。”[3]6345

(七)逆贼

《魏相传》云:“相敕掾史案 (按)事郡国,及休告从家,还至府,辄白四方异闻,或有逆贼风雨灾变,郡不上, (魏)相辄奏言之。”[2]3141又 《翟义传》云:“其取反虏逆贼之鲸鲵,聚之通路之旁,濮阳、无盐、圉、槐里、盩厔凡五所,各方六丈,高六尺,筑为武军,封以为大戮,荐树之棘。”[2]3439

按:“逆贼”是对叛逆者的憎称。 《大词典》下卷所引始见例为 《敦煌变文集·伍子胥变文》,文云:“梁国之臣,逆贼子胥,父事于君,不能忠谨。”[3]6269《敦煌变文集》是唐代敦煌变文作品的总集,其所收作品距 《汉书》500多年。

(八)囚人

《路温舒传》云:“夫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饰之。”[2]2370

按:“囚人”即 “囚犯”。《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元末成书的 《宋史·刑法志一》,文云:“今乃远方囚人,尽归象阙,配务役。”[3]1683《宋史》成书于元顺帝至正五年 (1345年),距 《汉书》1 253年左右。

(九)曲法

《酷吏传·周阳由》云:“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灭之。”[2]3650

按:“曲法”即 “枉法”。《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唐令狐德棻主编的 《周书·史宁传》,文云:“尝出,有人诉州佐曲法,(史)宁还付被讼者治之。”[3]2974《周书》成书于贞观十年 (636年),距 《汉书》544年。

(十)入钱

《江充传》云:“(江)充即移书光禄勋中黄门,逮名近臣侍中诸当诣北军者,移劾门卫,禁止无令得出入宫殿。于是贵戚子弟惶恐,皆见上,叩头求哀,愿得入钱赎罪。”[2]2177又 《循吏传·黃霸》云:“(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武帝末以待诏入钱赏官,补侍郎谒者,坐同产有罪劾免。”[2]3627

按:“入钱”即 “缴纳钱财”。《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南宋陆游的 《老学庵笔记》,是书卷1云:“汉人入仕,有以赀为郎者,司马相如、张释之是也;有入钱入谷赏以官者,卜式、黄霸是也。”[3]453《老学庵笔记》是陆游于淳熙之末 (1190年)退居故乡以后所写,据阮怡考证,此书大致成书于1192年冬至1194年[5],距 《汉书》1 100年左右。

(十一)射杀

《鼌 (晁)错传》云:“法令烦憯,刑罚暴酷,轻绝人命,身自射杀。”[2]2296又 《胡建传》云:“外人矫 (骄)恣,怨故京兆尹樊福,使客射杀之。”[2]2911

按:此例 “射杀”意为 “用箭射死”。《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宋苏轼的 《将官雷胜得过字代作》诗,诗云:“一双铁丝箭,未发手先唾。射杀雪毛狐,腰间余一个。”[3]1275《将官雷胜得过字代作》写于北宋元丰二年 (1079年),距 《汉书》987年。

(十二)实对

《衡山王传》云:“遣中尉安、大行息即问王,王具以情实对。”[2]2156又 《文三王传》云:“今王当受诏置辞,恐复不首实对。”[2]2218

按:“实对”即 “如实对答”。《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明末凌濛初的 《初刻拍案惊奇》,是书卷八云:“不想一见大王,查问来历,我等一一实对,便把我们另眼相看。”[3]2218《初刻拍案惊奇》成书于明天启七年 (1627年),距 《汉书》1 535年。

(十三)受辞

《赵广汉传》云:“(赵)广汉知事迫切,遂自将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婢事。”[2]3205颜师古注 “受辞”曰:“受其对辞也。”又 《苏武传》云:“单于使卫律召 (苏)武受辞,(苏)武谓惠等:‘屈节辱命,虽生,何面目以归汉!’引佩刀自刺。”[2]2461颜师古注 “受辞”曰:“致单于之命,而取其对也。”

按:此例中 “受辞”意为 “听取供词”。《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 《后汉书·党锢传·李膺》,文云“(李)膺知其状,率将吏卒破柱取朔,付洛阳狱。受辞毕,即杀之。”[3]1114

(十四)受赂

《文帝纪》云:“张武等受赂金钱,觉,更加赏赐,以媿 (愧)其心。”[2]135又 《朱博传》云:“长陵大姓尚方禁少时尝盗人妻,见斫,创着其颊。府功曹受赂,白除禁调守尉。”[2]3402

按:此例中 “受赂”意为 “接受贿赂”。 《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 《后汉书·皇甫嵩传》云:“吏有因事受赂者,嵩更以钱物赐之,吏怀惭,或至自杀。”[3]1114

(十五)遂非

《佞幸传·董贤》云:“将军遂非不改,复与丞相嘉相比,令嘉有依,得以罔上。”

按:“遂非”即 “坚持、掩饰错误。”《大词典》下卷所引始见例为 《后汉书·蔡邕传》,文云:“董公性刚而遂非,终难济也。”[3]6378

(十六)问

《杜延年传》云:“少府徐仁即丞相车千秋女婿也,故 (车)千秋数为侯史吴言。恐 (霍)光不听,(车)千秋即召中二千石、博士会公交车门,议问吴法。”[2]2662颜师古注 “议问吴法”曰:“(言)[于]法律之中吴当得何罪。”

按:此例中的 “问”意为 “判决”。 《大词典》下卷所引始见例为明末冯梦龙 《醒世恒言·卢太学诗酒傲王侯》,文云:“陆公廉访得实,参了上司,拿下狱中,问边远充军。”[3]7128《醒世恒言》始刊于明天启七年 (1627年),距 《汉书》成书年代1 530多年。

(十七)罔上

《孙宝传》云:“(孙)宝闻之,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2]3259又《佞幸传·董贤》云:“将军遂非不改,复与丞相嘉相比,令嘉有依,得以罔上。”[2]3736

按:“罔上”意为 “欺骗君上”。 《大词典》中卷所引始见例为 《后汉书·杨震传》,文云:“帝发怒,遂收考诏狱,结以罔上不道。”[3]5156

(十八)误

《外戚传上·孝宣许皇后》云:“父 (许)广汉,昌邑人,少时为昌邑王郎。从武帝上甘泉,误取它郎鞍以被 (披)其马,发觉,吏劾从行而盗,当死,有诏募下蚕室。”[2]3964

按:此处 “误”意思是 “不是故意地;不慎。”《大词典》下卷所引始见例为 《后汉书·逸民传·梁鸿》,文云:“曾误遗火延及它舍,鸿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3]6602

(十九)析律

《宣帝纪》云:“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2]256颜师古注曰:“析,分也。谓分破律条,妄生端绪,以出入人罪。”

按:“析律”即 “曲解破坏律令”。 《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 《后汉书·和帝纪》,文云:“巧法析律,饰文增辞,货行于言,罪成乎手。”[3]2509

(二十)先请

《平帝纪》云:“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2]349又 《宣帝纪》云:“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2]274

按:“先请”即 “事先请示”。《大词典》(上卷)所引始见例为 《后汉书·党锢传·李膺》,文云:“(李)膺知其状,率将吏卒破柱取朔,付洛阳狱。受辞毕,即杀之。让诉冤于帝,诏 (李)膺入殿,御亲临轩,诘以不先请便加诛辟之意。”[3]843

综上,《汉书》中已有的法律词语,《大词典》却用了更为晚出的始见书证,这些书证晚者少则三四百年,多则一两千年。书证迟后的问题不可漠视,否则会产生很多的问题。正如莫砺锋所言:“首先,《汉语大词典》中有些书证迟后的时间太长,这样会使读者误以为这些词出现的年代很晚。其次,《汉语大词典》中有些书证用了较后出现的材料,而这个材料本是根据不可靠的始见出处而转述的,这样就掩盖了以讹传讹的错误。第三,《汉语大词典》中有些书证由于误用了较后的书证,结果使该词条的释义发生了郢书燕说,甚至是南辕北辙的错误。”[6]80

[1]王云路.辞书失误考略[J].古汉语研究,1993(1):26-43.

[2][东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罗竹风.汉语大词典(缩印本)[M].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7.

[4]肖鹰.祢衡:老年徐渭的少年情怀——兼《狂鼓史》系年考[J].天津社会科学,2013(3):106-110.

[5]阮怡.《老学庵笔记》校勘补记及成书时间小议[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13(2):74-77.

[6]莫砺锋.关于《汉语大词典》“书证迟后”问题的管见[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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