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所见“亲所知”考

2015-03-20 13:18龙仕平
文化学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律令竹简亲属

龙仕平

(吉首大学文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125 简:“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官。”整理小组注:“亲所知,亲属朋友。”译文作:“监领人犯而将人犯失去,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友代为捕获,可以免罪;已受肉刑的处隐官。”[1]徐世虹先生认为:“以文意贯通见之,如此解释‘亲所知’是没有问题的。”[2]

“所知”一词,在先秦两汉文献中很常见,一般指的是“相识之人”,但并不等于“朋友”,二者所指还是有细微区别的,如《礼记·檀弓上》:“伯高死于卫,赴于孔子。孔子曰:‘吾恶乎哭诸?兄弟,吾哭诸庙;父之友,吾哭诸庙门之外;师,吾哭诸寝;朋友,吾哭诸寝门之外;所知,吾哭诸野。于野则已疏,于寝则已重。”按照亲疏远近关系,依次是兄弟、父亲的朋友、老师、朋友、所知,“所知”即“相识之人”,疏于“朋友”。又如《史记·陈胜项籍列传》:“梁乃召故人、所知、豪吏,谕以所为,遂举吴中兵。”故人,指朋友;所知,则指相识之人;也是相对而言的,二者显然并不能等同之。又《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宋人有酤酒者,升概甚平,遇客甚谨,为酒甚美,县帜甚高,著然不售,酒酸,怪其故,问其所知长者杨倩。”所知,即“长者杨倩”,显然二人并非朋友关系,只是相识而已。又,《史记·李斯列传》:“皇帝二十余子,皆君之所知。”李斯同秦始皇之二十余子,显然也仅是相识,并非都是朋友关系。

如果宽泛而言,“所知”当包括“朋友”,如《礼记·丧服小记》:“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兄弟”已降,即是“所知”,也就是“相识之人”,显然包括了朋友。又如《仪礼·既夕礼》:“兄弟,赗奠可也;所知,则赗而不奠。”《国语·晋语九》:“献子归,遍戒其所知曰。”《庄子·徐无鬼》:“子不闻夫越之流人乎?去国数日,见其所知而喜;去国旬月,见所尝见于国中者喜;及期年也,见似人者而喜矣。”

又可做“所知识”,如《墨子·天志上》:“然且亲戚兄弟所知识,共相儆戒。”又《号令》篇则作“所知”:“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知”“识”同义连用,亦可证明“所知”“所知识”都是指“相识之人”而已,并非仅仅指“朋友”。

可见,《法律答问》125 简中的“亲所知”则当指“亲属和相识之人”,简文则当句读做“亲、所知”。又,简文“将司人而亡”中的“亡”指犯人“逃亡”,并非“失去”,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有关于如何处罚逃亡奴婢的《亡律》。“除毋(无)罪”,整理者认为“毋”通“无”,即“除无罪”,“免除无罪”,文意并不通畅,其实“毋”当读为如字,句读做:“除,毋罪。”意思是:“免除其罪,不必判罚。”则该简当重新句读作:“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罪;已刑者处隐官。”大意为:“监领人犯而犯人逃亡,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属、相识之人代为捕获,免除其罪,不予治罪;已受肉刑的处隐官。”

“亲所知”一词亦见于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亡律》159 简:“ □ 畀主。其自出殹(也),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皆笞百。”又,160 简:“奴婢亡,自归主,主亲所智(知),及主、主父母、子若同居求自得之,其当论畀主,而欲勿诣吏论者,皆许之。”整理者均未注。[3]徐世虹先生提出:“所谓‘主亲’当指160 简中的‘主父母、子若同居’,‘主亲所知’可释为‘主人、亲属所知之人’,‘所’字指代的是其后动词涉及的对象。”[4]即“主人、亲属确认自己归主者是自家的奴婢”。朱红林先生认为:“徐说近是。‘主亲所知’即是说奴婢逃亡后又主动回归主人,并且为‘主亲’所认可,即承认确实为主人原来的奴婢。”[5]

综合秦汉简牍律文来看,徐世虹先生的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略补充如下。从传世先秦两汉文献来看,“知”本来就有“辨别”之义,如《淮南子·说林》:“故见其一本而万物知。”汉高诱注:“知,犹别也。”又,《列女传·阿谷处女》:“五音不知,安能调琴?”又,《左传·成公三年》:“晋侯享齐侯,齐侯视韩厥。韩厥曰:‘君知厥也乎?’齐侯曰:‘服改矣。’”晋杜预注:“言服改,明识其人。”可见,《亡律》简文中的“所知”是指奴婢逃亡而自归中的“所辨别确认者”。

但“主亲”一词,徐先生认为:“所谓‘主亲’当指160 简中的‘主父母、子若同居’。”但从语言经济原则的角度来看,同简有“主亲”一词,后面叙述似乎不必如此繁复而言之,可见二者其实并不能等同,“主亲”指“主人的亲属”,并非仅限于“主父母、子若同居”,其所指无疑更为宽泛。则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159 简、160 简中“主亲所知”是指“主人或亲属所辨别确认者”。

综上所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张家山汉简《亡律》中的“亲所知”一词,当分别对待。综合考察先秦两汉文献中“所知”一词的用例,《法律答问》《二年律令》中的“亲所知”当指“亲属和相识之人”;而《亡律》中的“主亲所知”当指“主人或亲属所辨别确认者”。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 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2][4]徐世虹.“主亲所知”识小[A]. 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 第六辑) [C].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34.134.

[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 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6.

[5]朱红林.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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