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卓 黄贤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昌330077)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几点思考
◎黄卓 黄贤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南昌330077)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一提法自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首次提出,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公布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产权交易市场被纳入整合范畴,因而全国产权交易机构同仁对此均保持高度关注。
文件提出“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平台的说法是服务功能对被服务方形成支持、支撑作用的形象比喻,恰如现实中的平面或台面对放置于上的物体形成的支持、支撑作用。既然叫平台,那最终还是要体现出服务功能的,那么服务功能的提供者是谁?是要建立一个机构,进而通过这个机构提供相关服务,还是要建立一个利用现有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机制?据了解,实践中许多地方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将原来的相关交易机构或撤或并,职能则划入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中,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取代原机构作为服务的提供方。那是不是文件中的平台指的就是机构的意思呢?文件中提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县级平台可以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由此能够印证文件中的平台指的就是机构。
文件提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可以看出平台这个机构不能取代其他交易机构,且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也不能取代现有交易机构所从事的服务。不能取代现有交易机构的服务,是不是也可以做相同的服务,与现有交易机构竞争呢?文件对此也有明确说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可见,文件给平台的定位并非参与竞争,而是业务上的衔接,言下之意即现有交易机构做的事情,平台就不能做了。如果两家都提供相同服务就是竞争,就不是衔接了,就违悖文件规定了。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搞清楚现有交易机构的职能定位,进而再思考与其衔接的问题。仅就产权交易行业而言,还难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模式并未做到统一。目前,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模式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直接接受国资监管部门或其他转让方的委托,提供寻找意向受让方、信息公开发布,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产权交易的相关服务并获取一定的服务收入,本质上属于经纪商范畴。采用这种模式的产权交易机构较多,以广州、重庆等地为代表;另一类实行会员制,由会员充当经纪商角色接受转让方的委托,提供政策咨询、寻找意向受让方、信息公开发布,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等产权交易的相关服务并获取一定的服务收入。这种产权交易机构与会员的关系,类似于证券交易所与券商的关系。采用这种模式的以上海、北京、天津等为代表。以上只是大致的业务模式分类,实际运作中并不绝对。这两种不同的业务模式反映出产权交易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及其所担任的法律角色是完全不同的,进而也反映出机构的职能定位也是完全不同的。
诚如,你无法想象证券交易所直接去做证券经纪商的事情会是什么情形。但产权交易机构做产权经纪业务的事情却真实地发生并存在了这么多年。这就造成了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层面、在社会上,甚至在国资监管部门面前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角色定位。有的地方政府把产权交易机构就当成国资转让的中介经纪机构,有的地方政府将其定位为承担保障国有资产公开、公平交易等公共职能,监督交易规则正当合理运行,甚至负责运营地方资本市场平台的机构。虽然名称中都是交易所或交易中心,但其实各自干的事情并不相同。同一政策,对不同职能定位的产权交易机构带来的是不同的政策效用,代表产权交易行业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又该如何代表全行业争取国家政策,确实也是一个考验。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中明确将“统一制度规则”作为指导思想,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就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定位作出统一的制度安排。也正基于前述的原因,目前在“统一制度规则”的要求下实现统一公共资源平台与产权交易机构平台的业务衔接,还是相当困难的。
如前所述,目前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定位大致分为两大类型,暂称之为会员型与非会员型。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能统一无非二者择一。现就这两种情况分别阐述:
一是统一定位为非会员型。产权交易机构直接充当产权经纪人的角色。既为产权经纪人角色,那也只需要按经纪人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完全没有必要数量控制,而这与国家出重拳整顿交易场所,控制交易所、交易中心数量的态度似乎有些矛盾。
二是统一定位为会员型。而这又与《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目前产权交易机构实行经纪代理的制度渊源来自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产权交易必须由经纪人代理进场交易,这显然剥夺了转让方直接进场交易的权利。这样的规定在效力层级上无法对抗《立法法》的规定。《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了“开展规则清理”的要求,那么相关的制度立、改、废工作也是下一步亟待展开的。或许通过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修改,在法律层面确立经纪代理制度才是制度完备的可行之路。
尽管以上仅是一家之思考,但当下产权交易行业的一个共识便是利用好这次统一平台建设的契机,在产权交易行业来一次充分彻底的规则清理,为产权交易行业的发展奠定再一次大发展的制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