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霞
城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必要与制度构建
刘红霞
城镇弱势群体鲜明特点是社会经济地位低下,在很多方面缺少话语权。因此,关注城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十分必要,构建城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普适性制度可以从社会保障制度、教育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职业迁移制度方面考虑。
城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必要性;制度
就城镇弱势群体而言,其鲜明特点是社会地位低下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等。在很多方面缺少话语权。尽管各级政府提供的社会支持给予了他们一定的帮助,但目前对城镇弱势群体仍显不足,因此,正视他们的生存现状,切实加强对城镇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使他们真正过上“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
正确界定概念是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前提,但是,对“城镇弱势群体”的界定并非易事。因为谈起“城镇弱势群体”,大家头脑里就会涌现出“老、弱、疾、残妇女、儿童、下岗职工……”,等等,它涵盖的范围我们“无法一一罗列。”(薛然巍,2009)“城镇弱势群体”最初本来是社会学上“用来分析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经济社会结构是否协调”的一个概念。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其内涵也在不断扩展。关于“城镇弱势群体”的概念,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探讨。有学者认为,“城镇弱势群体是指城镇中那些经济收入、政治权利、社会生活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陈意,2009)。有学者认为,“城镇弱势群体”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由于社会结构变化、社会关系失调或部分社会成员自身的一些原因而使得一些人不适应现实社会”的现象(王爱云,童丹,2010)。有学者认为,“城镇弱势群体”是指“在物质生活方面、权力和权利方面、社会声望方面、竞争能力方面以及发展机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侯晓,2009)。综合学界观点,我们认为,“城镇弱势群体”是指城镇中那些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生活贫困、政治影响乏力、心理高度敏感而又缺少话语权的人群或阶层。
(一)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者。而我国的一个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大,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我国社会结构的主体是农民和城镇居民,这两个主体也是弱势群体的构成主体。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成为城镇居民,但是,农民要真正的城镇化,不仅仅是提升其经济地位,提高其生活质量,还要提升其社会、政治影响力和心理适应性。否则,他们也会成为“城镇弱势群体”——富有的“城镇弱势群体”。而且这种富有的“城镇弱势群体”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如果不重视“城镇弱势群体”的社会、政治权益、文化利益保障,必定会影响他们对党的执政地位的拥护,也会损害到他们对党的信任和依赖。
(二)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之一是社会公平,党的十八大又进一步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目前,城镇弱势群体的实际生存状况是,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等领域地位低下、影响力弱。如何改变他们这种生存状态?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要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来保护他们的利益。由此可见,对城镇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三)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新常态的需要
国内外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越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两极分化现象也会越严重。并最终引发“两极”——社会强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冲突,这似乎是一个规律。然而,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他们可能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能够把弱势群体作为一种社会资源,认识到他们的优点及价值,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挖掘他们的潜能,弱势群体就会成为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
学界的一般认为,城镇弱势群体可以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不同的弱势群体,其权利追求是不同的。本文探讨的是普适性的城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
(一)加强社会保障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保障城镇弱势群体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险法》《总则》第五条指出:“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一些社会保险制度还未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仍有困难,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因此,《社会保险法》重在落实。
(二)建立教育保障制度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是封建社会“教育改变命运”的写照。不过,即使是在今天,教育对人的命运的影响仍然不可忽视。因此,要加强对城镇弱势群体教育保障制度方面的建设和落实,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再次,实行收费公示制,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
(三)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一个基本的生活常识是“安居”才能“乐业”,所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构建城镇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为此,要制定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同时,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四)完善职业迁移制度再就业
职业迁移是个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途径,为此,各个方面要加强联动,比如企业加大培训,同时优先录用弱势人员;各级政府要把新增就业岗位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
[1]陈意.城镇弱势群体社会救助问题浅析[J].企业家天地, 2009,(5).
[2]王爱云,童丹.城市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需求与制度建设[J].当代经济,2010,(8).
[3]杨文义.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 2013,5.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