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南自来水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沈坤缘
即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既要是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允许的,也要是税法允许的,要不然,企业的这种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在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税务筹划时,企业需高度关注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筹划风险。
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各期前后应保持一致和连贯,不得随意变更。当然,并不是企业永远不能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若企业已经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再能为企业带来节税效益,则企业可考虑重新选择会计政策,并进行变更,但必须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
其实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前,综合考虑税法变动、自身经营环境、有预见性的选择会计政策,以期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当企业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政策导向,综合考虑后,进行选择。适用性原则可保证会计政策充分的发挥。
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时要衡量好提供的会计信息的成本和效益。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上,企业应选择易于理解和容易实施的会计政策,降低操作成本。企业应最先选择在实施时具有一样的操作成本的会计政策,因为它可提供更加相关和可靠的的会计信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产生的成本如果比受益低,则是可取的,否则不予选择。
企业生产经营,就会产生经营风险,企业税务筹划当然随之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二者是相伴随的。企业应该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多加考虑企业收益的因素,要在二者之间找到一种平衡。
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税务筹划机关,并培养一批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能够更专、更精的帮助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当然,企业也可以聘请从事专业税务筹划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但往往需要企业付出巨额的资金。
纳税人从外面采购存货,一般要付出购买价款、与存货相关的税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还有其他可归属于存货的费用。这些支出的费用构成了采购的存货的成本。增值税中可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的为进项税额,它对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起到了至考重要的作用。所以企业要考虑从什么样的企业中采购,既可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釆购,也可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采购,但从两种企业中取得的发票有所不同,这也就会导致可抵扣不同的进项税额。如果从前者釆购物资,一般取得的是专用发票,企业可按釆购商品的采购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后者采购物资,一般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使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代幵的扣税发票,也只能按3%抵扣进项税。
例如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某公司想要买入一批产品,现有A、B、C三家公司一起向它推售同一种产品。其中A公司是税率为17%的一般纳税人,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为税率为3%可由税务机关代幵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为提供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A、B、C三家公司提供的该批货物,价格是一样的,其价格为1.8万元(含税)。该公司以2万元(含税)出售了该批,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额抵扣。
方案一:若从A公司进货。应缴纳增值税=(20000÷1.17)×0.17-(18000÷1.17)×0.17=290.60元。
方案二:若从B公司进货。应缴纳增值税=(20000÷1.17)×0.17-(18000÷1.03)×0.03=23 81.71元。
方案三:若从C公司进货。应缴纳增值税=20000÷1.17×0.17=2905.98元。
可见,选择不同的采购对象,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同,税负相差很大,A公司无疑是该公司的首选购货对象。
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取得的,不同的可抵扣额会影响到企业所承担的相应的税负,最后影响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额。如果企业釆购时,釆购商品的价格相同,为了获得更多的可抵扣的税额,应该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
物资釆购结算方式的关键在于推迟付款的时间,为企业赢得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企业采用的主要方式是赊购和分期付款方式,赊购即使供货方为企业先垫付税款,企业推迟支付税款(主要是增值税)的时间而使自身保存充足的现金流量。此外,企业应尽可能少使用现金进行支付,而且还可利用银行进行结算的时间筹划。
我们可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筹划:
企业在支付货款之前,可先从供货方处取得发票。
企业应与供货方进行沟通,使供货方能够选择托收承付、委托收款这两种结算方式,可使供货方先代付税款。
企业采购付款时可选择踪销、分期付款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可为企业赢得更多的资金使用时间,还且还有供货方垫付税款的优点。这两种结算方式是采购环节重要的税务筹划点,但企业也不能过度的使用这两种方法,以免丧失信用,得不到更多的供货方的信任,影响企业釆购活动。
企业应尽可能少使用现金进行支付。
企业采购环节纳税筹划的落脚点为釆购合同的筹划。因为在采购合同上,前面所叙述的企业的采购的各个方面,都会被逐一反映出来。一旦签定了合同,企业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也就结束了。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犹如是最后对前期工作的总结与收尾,总结写的好不好,收尾工作做的好不好,对整个企业采购环节至关’重要,如果企业由于疏忽、大意,签订了一份有损企业利益的合同,将会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会导致企业纳税筹划的失败。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弄清楚合同的性质,看合同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其次,在签订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每一个合同的条款,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来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例如日常企业在采购时,签订的采购合同,大都使用的是常用条款,即供货方在购买方付完全部货款后,再向其开具票据。但在实际的业务中,购买方很可能因产品质量,.验收标注不一样等原因,将延迟付款时间或不会一次性付款,这样,根据常用条款,购买方就不能及时取得发票,进行税负的抵扣,导致企业在本次业务发生时期多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我们不使用常用条款,而是将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修改为,供货方可根据购买方实际支付的款项,而向其开具发票,就可减少购买方的企业税负。
所以,企业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也是可以进行纳税筹划的,企业需给予更多的关注。
企业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多种多样,基本与采购环节的付款方式相对应,而企业每个时期产生的收入、成本费用,都会因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进而会影响到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企业选择的不同的结算方式在税法上大都予以认可了,这也就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企业常用的方式有:直接收款、赊销和分期收款、委托代销方式。
1、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
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也有相关规定:“企业应依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确定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应以货物发出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企业应以取得销售款凭据或收到销售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委托代销销售结算方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没有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企业应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销售结算方式,如果预计在发出商品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选择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比较好,另外,如果企业的商品销售较好,市场需求量大,企业也可以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如果预计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及时收到货款,企业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销售结算方式更好,不仅可以减少销售方的财务风险而且可以减轻购买方的付款压力。
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尤其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基础上进行的筹划。企业要重视会计政策选择下的税务筹划,既要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要不违背税法的规定,这样的税务筹划才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风险,而且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的发展。
[1]苏桂荣.论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J].经济师,2014
[2]宁健.纳税筹划及其风险规避的理论思考[J].经济师,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