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能企业发展集团公司 陆骏
人类生产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与资源环境存在不可割裂的相互依存关系。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正变得日益突出。2009年陕西、湖南、福建等多地爆出因企业污染排放导致儿童血铅超标;2011年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导致6200平方公里海水受污染;2012年年底至2014年我国华北、黄淮、江淮、江南等中东部地区持续出现大范围雾霾天气。经济生产建设造成的环境破坏已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存环境。企业发展必须与其环境责任相协调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和热点话题。绿色会计作为反映和监督与环境有关经济活动的工具越来越受到政府、企业、学界和公众的关注。
绿色会计的理念与思想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初的社会会计,以英国《会计学月刊》在1971年刊登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比蒙斯)和1973年刊登的《污染的会计问题》(马林)为代表,揭开了绿色会计研究的序幕。1990年Rob Gray出版的《绿色会计:Pearce之后的会计职业界》被公认为绿色会计研究的一个里程碑。Gray提出了绿色会计是“一种关于人造资产和自然资产增减的会计,最为重要的是在二者之间转换的会计”。
随着对绿色会计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国内外学者从多个角度将绿色会计思想与传统经济和会计理论相结合,进行理论创新和探索。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四种:
可持续发展概念最早由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提出,是立足于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人类长期发展战略模式。从时间和空间的角度关注企业与社会、环境、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联系。史蒂芬·肖特嘉和罗杰·布里特在2010年《世界商业》上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可持续会计”概念,指出可持续会计是会计的一个分支,是为生态系统和社会服务的会计,而且可持续会计作为一种信息管理工具和方法,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性和企业责任的发展。
排放权理论源于经济学中经典的外部性理论,外部性概念最早源自马歇尔1890年发表的《经济学原理》,他的学生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将外部性的研究问题从企业活动受外部的影响转向企业活动对外部影响,他把边际净私人产品和边际净社会产品做了明确区分,并把两者的差额称为外部性。1960年科斯进一步发展了外部性理论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明确,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协商后的补偿得到解决。1968年戴尔斯将科斯定理引入美国水污染治理研究,提出了污染权交易理论。该理论主要思路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由政府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出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卖。目前欧盟开展的碳排放交易的概念就来源于该理论。
该理论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去认识。从宏观角度讲进行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从微观角度看是企业内部管理和自身发展的需要,是投资人、债权人等环境会计利益相关人进行重要决策的需要。同时,环境信息披露也体现了企业的受托责任,有助于减少报表使用者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该理论与传统管理会计理论相结合从环境成本的控制及内部管理出发,认为企业重视经济效益的同时要重视生态环境开发的成本,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物质流成本会计(MFCA)理论的提出是成本管理领域研究的一个重大突破。物质流成本会计是使物质流动及其成本细致透明化的新成本会计,通过追踪所有原材料及能源的投入与产出,以确保没有重要的能源、水或其他原材料被计算所遗漏。将物质流成本会计理论引入绿色管理会计,使企业能更准确的测算环境成本从而达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减少成本的目标。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生产经营中破坏自然环境的情况日益被我国政府重视。1998年我国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碳排放交易概念被引入;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以法规形式首次规范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随后证监会、上交所也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做出相关规定。
而电力行业作为能源企业、公用事业企业,深入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制定实行绿色发展战略,努力推进自身的绿色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已开展的碳排放交易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对电力行业的长远发展必将产生直接深远的影响。现分别就这两方面提出一些想法:
从2008年至今我国已成立了五个碳排放交易所,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随着未来碳配额交易政策的正式推出,政府将把二氧化碳减排量作为硬性指标分配到各个企业。这样一来,碳排放权就将像股票债券一样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并且形成有效的定价机制。
电力行业中的风电、水电、太阳能发电等绿色减排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将成为一项可计量可交易的资产,给企业带来收益。因此加强对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研究,对未来真实公允的反映电力行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成果将会显得格外重要。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辖的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在2004年12月曾推出《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3),用于规范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其中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无形资产。不过,相对于排放权交易快速发展而言,IFRIC3不够系统且存在着与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因此,IASB于2005年6月废止了IFRIC 3。
在参考了已废止的IFRIC3和我国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获取排放权的目的和用途对其进行资产分类确认,不失为解决碳排放权资产化的一个有效核算方法。当企业获取碳排放权是为了销售,则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当企业获取碳排放权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则应当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当企业在碳排放权存续期内对其用途发生改变时,应对其资产分类进行调整,从“金融资产”转入“无形资产”,或由“无形资产”转入“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四类金融资产的定义来看,碳排放权作为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且为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资产,应该更符合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具体准则规定,碳排放权其初始计量可按取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即按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入账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即按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处置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初始计量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在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按照实际排放量对碳排放权进行摊销,在期末碳排放权应以重估价(即期末的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金额。碳排放权账面价值若因重估而增值,增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若因重估发生减值,减值部分应确认损益。
由于传统会计的局限性,使其不能充分的反映与企业环境相关的会计信息,难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加强会计报表中环境信息披露将逐步成为会计发展的趋势之一。
企业通过会计报表附注来披露与环境有关的会计信息。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披露:
1、企业绿色发展的战略
向信息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传递企业推进绿色发展的声音、绿色发展的目标和理念,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2、企业环境法规执行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执行环境法规的结果、成绩和未能执行的原因、及与国内同行对标情况。
3、企业自身绿色产业及项目的建设
已开展及拟开展的绿色产业建设项目,主要绿色项目的投资额及建成后的效益,节约的能源量等。如电力行业目前正在开展的绿色风电项目、电动车项目、火电脱硫排放等。
4、企业环境质量情况揭示
主要包括企业节能减排情况、主要环境质量指标的达标率、环境资源的耗用量、企业绿化及有偿或无偿承担的其他绿化任务。
总之通过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有利于环保部门对环境总体情况的掌握;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社会贡献作出公正的评价与决策;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环境情况和环保形象;有利于避免引进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项目;帮助企业管理者制定可持续发展的企业战略决策,调动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最优化,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达到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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