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霞明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00)
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属于社会公共政策,因其代表公共利益而具有公共性。“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区别是复杂细微的,但主要之点在于:一种公共利益具有两个特点,即不可分性和公共性。”[1]P226明示了有受教育权的每个个人都应当 也必须享有同样的一份。个体是不能够按照本身的偏爱要求教育资源分配的多寡的。此种公共利益需要政府的管理等手段来对其进行安排,而不是市场安排。因此,与之相关的教育政策是某个政治系统(如政党、国家政府、地方政府等)在特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而作出的关于教育的决策的过程。[2]P6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属于教育政策的一个部分毋庸置疑,其具体含义应当放在教育政策的框架内进行理解。参照此框架,虽然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在存在形式上大多不脱离包含各种内容的教育政策而存在,但在内容上是政治系统将投入到教育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为达到合理配置而形成的决策的过程,能够独立于其他教育政策而存在。
政府是进行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决策主体,实质上根据业已完备的教育政治体制形成一整套的教育资源分配体系。我国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公共性和相对独立性都要求因政策体系形成的制度具有正当性。因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P3。但是正当性所包含的涵义及外延十分广泛,需要选择一种正义观。该正义观应当满足研究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契合性以及观念得到广泛认同的特质。作为判断教育资源分配政策正当性的认定前提及标准的正义观,美国的哲学家、亦是法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系统的提出了评价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正义二原则。并且在其著作中,多次提及教育分配的正义问题。结合其提及的教育分配正义观念,并结合我国现行的教育分配政策,找寻我国现行教育分配政策的非正义问题,并为今后教育政策的出台、修改提供可行的正义参考标准。
“我的目的是弄清作为一种政治经济观念的两个正义原则是怎样被制定出来的,也就是说是怎样被当做评价经济安排、政策及背景制度的标准的。”[1]P258我们需要这种判断标准,指导我们不断反思。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制定执行一种形成社会制度,可以被评价,通过评价达到改良社会制度的作用。正义二原则与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契合性表现为以下几点:
罗尔斯的将其差别原则最终概括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P302差别原则承认社会和经济在实然的状态下是存在不平等的,这是该原则适用的事实前提。我国的贫富差距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现在的12.66:1。[3]P6收入分配格局的失衡直接导致受教育的个体在获得教育资源方面实际支付能力产生巨大差异。我国存在弱势群体,他们已经或者是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的“最少受惠者”。教育资源分配过程中的“最少受惠者”特指那些基于经济社会、自然条件、生理因等原因而处于享受受教育权的困境。因此,我国的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土壤决定了有适用该原则的前提。关于差别原则的理解,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在多方面、多角度进行了该原则的具体阐释。以下,将结合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具体阐释其涵义。“只要两个正义原则一产生,契约论就的确对善的观念施加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来自正义对效率的优先性,自由对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优先性。”[1]P261由于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涉及教育资源分配较少,进行简略介绍。但是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与罗尔斯在其著作中明确提出的分配正义紧密相连,与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在实现分配正义的过程中有着天然的契合性,进行重点的研究。
第一,差别原则是正义论正义原则体系的第二原则,第一个原则,即正义的储存原则有着词典式序列打的有限性。理解差别原则的具体应用,必须把握第一个原则不能受到任何形式或者是情形的侵害。第一个正义原则被罗尔斯总结为:“每个人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每个公民都应享受的基本权利。不论第二个原则如何安排,基本的受教育权都应当得到保障。
第二,差别原则明示了正义体系的第二个优先规则:“第二个正义原则以一种词典式次序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教育政策专家杨东平将我国的教育资源政策分配的倾向概括为三种:一是一视同仁,达到形式上的公平;而是补偿原则,向弱势群体倾斜;三是向强势群体倾斜,第三种是最坏的一种。[4]这三种教育分配政策其中的第一、三种分配政策的角度完全是站在强势的角度上进行论证,实质和核心都是“效率原则”,认为培养精英更有利于社会的经济、社会效率,且不论其是否真能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其出发点立足于效率优先,本身就不符合正义体系中的第二个优先规则。存在争议的是补偿政策是否符合差别原则,与差别原则是否等同。罗尔斯在其著作中明确表示,差别正义原则并不等同于补偿原则。原文摘录如下:“无论我们采取什么原则,都要考虑补偿的要求。它被看做是代表着我们正义观念中的一个成分。而差别原则当然不是补偿原则,它并不要求社会去努力抹平障碍,仿佛所有人都被期望在同样的竞赛中在一公平的基础上竞争。但是可以说,差别原则将分配教育方面的资源,以便改善最不利者的长远期望。如果这一目的可通过更重视天赋较高者来达到,差别原则就是可允许的,否则就是不允许的。”[1]P101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详述了分配的正义的相关背景制度及问题。指明了对私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选择始终是不限制的态度。我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其适用背景表现出紧密的契合性。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实际上就是在教育领域对有关资源的分配。教育资源的分配制度形成依赖于教育行政体系及体系内各个机构和职能部门制定的分配政策和具体执行。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为“分配部门”的角色,主要职能在于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分配功能的特殊性其一表现在是在市场实现效率之后进行的再分配,相对于注重效率的市场来说,由政府主导的该功能更加注重公平。着重考虑“最少受惠者”的特殊地位,并以该类群体作为观察点和出发点。其二是分配正义本身是一种程序正义而不是追求“绝对平等”的结果公平。这两点符合教育发展与公平理论的共识。但是,我国现在业已运行的教育资源分配政策长期施行的“效率优先”,服务于经济建设;突出“重点”与“名校”,向强势地位分配更多教育资源,对效率的考虑仅仅是决定的一个根据,且常常是较为微弱的一个根据。其价值摄入是否考虑了正义原则,以及事实上是否与正义原则相悖,需要进一步明确教育资源分配政策正义性的具体衡量标准,需要对教育资源分配正义做出进一步的阐释。
2000年,国家教育发展中心推出国内比较权威的研究、分析教育政策的系列报告。该报告对每年施行的教育改革过程中我国教育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出了该中心对于教育政策所涉及问题的看法。国家教育发展中心是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教育宏观决策咨询研究机构,研究其对国家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观点和视角,有助于高屋建瓴式的发掘当下对于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视角。在该系列报告的十卷中,没有提出解决衡量教育资源分配政策正当性的标准。这个缺失导致在探讨相关的教育资源分配政策时,关注的是我国教育政策所提出的“均衡发展”问题。均衡发展是否等同于教育资源分配的正当性?以及如何让这种政策保持稳定性,是我国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应当考虑的问题,亦同样在正义的差别原则中找寻到答案。“社会制度应当这样设计,以便事情无论变得怎样,作为结果的分配都是正义的。”[1]P261为了保证分配结果长期处于一种正义状态,就必须满足其稳定性的条件。此种分配的正义观在罗尔斯那里,是一种包含了较大成分的纯粹正义。
教育资源的分配正义不应当是以具体个人的的偏爱和要求的基础上来规定关于与教育相关的利益和服务的正义分配。而应当是将每个个人当做每一个人审慎的审视之后进行判断和决策,同时审视的视角应当是能够达成一致的,即“一个正义制度必须形成自我支持的力量。这意味着它必须这样被安排:使他的社会成员产生相应的正义感,以及为了正义的理由而按照它的规范行动的有效欲望。”[1]P261社会体系鼓励这样的正义观念并在社会成员间达成一致,从而促进政策制定执行的稳定性。
话语、文本和社会效应构成政策评价的三个基本维度。[5]教育资源分配政策的这三个维度均满足分配正义的过程亦是运用差别原则审视和判断教育资源分配政策是否正当的过程。教育的改革发展过程需要正当的政策进行推动,并且改革过程的方向同样需要差别原则为主导的分配正义掌舵。
第一,通过评价政策话语。教育资源的分配政策制定是通过不同主体的政策话语表述互动,最终形成根据话语所代表的各个主体的工具、价值理性而形成的政策制定的权力规则。各个主体的价值理性应当包含对分配正义的恰当考量。在这个决策的过程中,包括政府机构、专家、媒体、社会公众等都应当审慎推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政策话语中若然缺少对分配正义的考量或者是分配正义的价值理性最终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我们认为政策的制定过程是缺乏正当性的。至于此种价值理性与其他的价值理性相比具体应当占有多大的比重才是恰当的,并不是一个正当性研究的判断,而是一种根据具体情况的一种政治判断或运用。
第二,通过评价政策文本。教育资源如何分配最终是通过业已制定的相关政策文本来干预实践的。在第一阶段的政策话语博弈中,分配正义是否已得到恰当考量,及形成的政策文本是否体现了分配正义对实践的干预都集中体现在对文本的综合分析与把握上。因此,参与政策文本的起草与最终修订出炉,期间的各个相关主体应当从政策文本的内在结构入手,依据与其相关的权威、价值和控制三个指标,评价分配正义得到实现的程度。
第三,通过评价政策效应。教育资源若是得到正义的分配,能够切实的促进教育公平。落实到教育资源分配的政策效应,则应至少体现为两种效应:一是资源分配执行是否被该政策指向的主体所接受,并最大限度的整合了与之相关的社会资源;二是若该政策虽体现了分配正义,但是分配正义并非是一成不变,而是会因受到具体情形的影响,原先本是能够体现分配正义的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可能会落后,由此带来的社会影响亦是其效应后果。两种效应指向的是分配教育资源的贯彻执行阶段与新旧交接阶段的正义考量。若是经过正义二原则,由其是差别原则的考量后,发现了政策负效应,则对应的教育资源分配政策应当进行重修或者是废弃。
[1][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黄明东.教育政策与法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3]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2009年中国教育绿皮书:中国教育政策年度分析报告[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9.
[4]朱金花.教育公平:政策的视角[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5]涂端午,魏巍.什么是好的教育政策[J].教育研究,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