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登胜,王瑞琳
农村社群“集体行动”的实证研究
——以湖北省H县W村修建道路为例
胡登胜,王瑞琳
农村村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在集体行动过程中会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存在“搭便车”的行为,结果导致村民集体行动的失败。传统的以村庄为集体的行动模式不能在村庄开展有效的集体行动。本文根据村庄修建村级公路的案例分析认为,如果以村民小组作为集体行动的规模,对村民进行正向和反向有选择性的激励,并明确村庄公共资源的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村民“搭便车”的心理,农村的集体行动可以顺利实现。
集体行动;囚徒困境;公地悲剧;集体利益;选择性激励
曼瑟尔·奥尔森等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个人在经济生活中理性的行为通常导致集体或社会的非理性。主要是由于个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在集体行动中采取采取“搭便车”的行为,最终导致集体行为的失败,不能实现帕累托有效。农村是中国最基层的自治单位,农村中的大小公共事务都需要村民的参与和集体行动,村民在农村集体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村民作为理性经济人,存在着利益的多元化,并且倾向于付出最少的成本而实现最大的利益,因此在面对集体行动时,许多村民也都会选择“搭便车”而导致村庄集体行动的失败。下面作者以某村庄中发生的修建村级道路的行为为例,分析农村集体行动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W村是湖北省H县X镇的一个普通行政村,位于H县境内西南部。村庄一共有人口1904人,317户家庭,占地3340亩。村庄根据居住区域分为七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位置比较分散。2013年年底以前,W村的主干道路和各村民小组之间的道路都是“烂尾路”,夏天天气干燥时路面都是灰尘,一到下雨天地面全是坑洼。由于主干道路和村民小组之间的道路是村民平时活动的必经之路,糟糕的路况让村民出行十分不便,村民对此意见很大。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H县为了贯彻中央的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新农村建设,要求各乡镇根据新农村建设的标准改善农村的村容村貌。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契机,村庄部分村民和村委会成员决定召集全村村民讨论商量集体修整“烂尾路”,在全村主干道和村民小组道上修建水泥路。但是修路的过程不是一帆风顺,尽管村民对于修路都十分赞成,但是许多村民都存在侥幸和“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修路集体行动无法顺利进行。
后来,经过部分村民和村委会的共同努力,采取了部分措施,包括:改变集体行动的规模,即改以村庄集体单位为以村民小组集体单位的形式来开展修路、通过村委会对在修路过程中表现不同的村民进行不同形式的激励、将修路的公共资源交由村民小组负责保管和使用等。2013年5月份,经过村民大会的最终讨论,最终决定按照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修路,各村民小组可以自行组织本村民小组内的村民的实际情况再次集资修整村民小组内部的小路,村委会并根据各小组上缴的钱的比例分配了修路资源,并且村委会单独出资对修路过程中表现特别积极的村民进行了物质奖励。对于主干道和村民小组之间的道路,由乡镇政府和村中比较富裕的村民共同出资修建。经过几个月的努力,W村的村级道路终于统一变成了水泥道路,村庄的容貌焕然一新,村民的出行也方便了。
集体行动可以看做是行动者借以生产意义、相互沟通、协商和制定决策的一个过程。[1]集体行动假设参与集体行动的每个人成员都是“理性经济人”,即认为每个人在做决策时都是理性的,都会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西方传统理论认为由于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当个人利益与集体(或组织)利益相一致,即个人与集体出现“共容利益”时,由个人组成的集体会共同实现集体目标,即集体利益最大化。但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教授(Mancur Olsen)通过研究发现,由于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个人的理性行为并不一定会形成集体行动。奥尔森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提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2]2。这就是“集体行动的困境”。
奥尔森教授的理论认为,由于集体行动的成果具有公共性,集体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集体行动的成果,包括没有参与集体行动的成员。而参与集体行动的每个成员又是“理性经济人”,每个成员都希望利用最小的成本得到最大的收益,所以集体中的大部分的成员都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奥尔森教授还进一步指出,当集体行动的成员较少时,“搭便车”的行为可能性很小。但是随着集体行动的成员人数增多,“搭便车”的行为也会变得严重,因为每个人从集体行动的成果中分得的利益会减少,同时监督的力度也会减小。
在理论界,比较著名的集体行动的困境的理论模型主要有三个,分别是:囚徒困境模型、公地悲剧模型和集体行动的逻辑。
(一)囚徒困境模型
囚徒困境:该模型的原型是指两个一起犯了严重罪行的囚徒被警方控制并分别隔离,只有他们知道自己和对方所犯的罪行,除非他们互相出卖对方,否则将不会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有罪。如果互不出卖,两个人将无罪释放,如果一方出卖另一方,将可以从轻处罚,而不出卖的那一方将从重处罚。由于两个囚徒都是理性的,并且无法预知另一方是否会出卖自己。因此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两个囚徒处于理性的选择同时出卖了对方。这个理论模型的结论是:即使是两个人组成的集体,这两个人也不会为了集体的利益而合作。
囚徒困境的解决路径:囚徒困境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两名囚徒无法就他们的罪状进行串供。如果囚徒困境中的两名成员通过沟通明确如何共同获得集体物品,他们是可以通过合作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
(二)公地悲剧模型
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美国学者在《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公地的悲剧》中的故事。英国的封建主在自己所管辖的领域内划拨一块从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公地,不计回报向当地的牧民开放。但是由于牧场是无偿供应,每个牧民都想从这块牧场获得最多的利益,因此每位牧民都想尽可能多的养牛羊。但是随着放养的牛羊数目无限制的增多,牧场公地最终因为不堪重负而成为“不毛之地”,牧民的很多牛羊最后因为饥饿而死。这个理论的模型的主要结论是:由于公共产品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常常导致公共物品在使用时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资源配置状态。
公地悲剧的解决路径:解决公地悲剧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确定土地产权,土地变为私有以后,为了长远利益,土地所有者会尽力保持草场的质量并且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
(三)集体行动逻辑模型
集体行动的逻辑:集体行动的逻辑其实是囚徒困境的一种延伸,是曼瑟˙奥尔森教授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提出的理论。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包括两个内容:集体行动的逻辑关注的首要问题不是人们如何成功地采取集体行动,而是“集体行动失败”,或者说“集体行动的困境”。集体行动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在很多情境下“集体不行动”才是自然的结果。[3]其次,集体行动困境出现的原因是“搭便车”,而搭便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个人有其他人供给集体物品的预期,自己采取不合作。[4]“尽管集团的所有成员对获得这一集团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对承担为获得这一集体利益而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的兴趣。每个人都希望别人付出全部成本,而且不管他自己是否分担了成本,一般总能得到提供的利益”[5]57。该理论的模型主要结论是在大集团中,个人的理性并不一定导致集体的理性。
集体行动的逻辑的解决路径:集体行动的逻辑主要存在于大集团中,克服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困境包括两个途径:一是减小集体行动的规模,使集体行动可以通过“科斯谈判”得以实现;二是对大集团进行“有效的选择性激励”[5]64,这样也可以使集体行动得以实现。
(一)“搭便车”行为:集体行动逻辑困境的出现
W村的道路情况长期以来一直非常糟糕。无论是由黄广大堤(黄梅县通往广济县的大型堤坝)通往W村的主干道,还是村庄各村民小组之间的村级公路,都是烂尾路。许多村民对道路的情况进行了抱怨,但是很少有村民集体向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修整公路的意见或建议,只有一些在外打工的许多村民过年返乡的时候在和村委会的成员闲聊时谈到此事。终于在2012年年初,村中几个比较积极的村民去各家各户走访,建议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约定时间一起讨论修路的事情。但是在约定的当天,只有很少一部分村民到达指定的地点。由于人数太少第一次讨论无果而终,这样的结果让这几个比较积极的村民感到很愤怒。
到2012年底,那几位比较积极地村民找到村委会干部和村中各家族中比较有威望的人再次讨论修建道路的事。并提出了具体的修路方案,计划是在村庄内部筹集筹力,资金由各家庭平均分摊,然后每家成年劳动力都参加固定天数的修路工作。当村委会干部将修路方案告知各位村民时,许多村民又提出了反对意见,反对的理由一是部分村民家庭人数少,按家庭平摊费用对家庭人数少的家庭不划算;二是各村民小组的地理位置不同,部分处于主干路附近的村民认为较远的村民应该出更多的资金;三是还有很少一部分借故不在家常住的理由拒绝出修路费用。
在这个现实案例中,我们可以认为,每个村民都是理性经济人,村民在做决定时都会以自己的利益为出发点而不是从集体的利益出发,村民都想通过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村庄道路属于公共物品,修建村庄道路属于村庄集体行为。根据集体行动的逻辑,随着集体行动的成员增多,每个成员所能分得的利益也会减小,并且每个村民都存在有其他人供应集体物品的预期,所以每个村民都存在“搭便车”心理。因此当积极的村民组织其他村民就修路的事宜进行讨论的时候,很多村民存在“搭便车”的想法,导致第一次讨论失败。另外村委会干部和部分村民提出的修路方案所追求的也是集体利益,虽然这个集体利益和村民的利益存在“共容利益”,但是集体行动并不是一种自然现象,在很多情境下“集体不行动”才是自然的结果,因为村民考虑的不是他们在道路修整之后得到的实惠,而是如何在集体行动中付出最小的成本。
因此由于很多村民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和想法,加之村民的利益存在多元化,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和集体利益,结果使村庄修路行为陷入集体行动逻辑的困境。
(二)村中“能人”的参与和协调:集体利益的初步形成
2013年年初,为了尽快就修路问题达成一致,村委会一方面向乡镇政府申请补助资金,一方面根据村民的意见修改方案,决定按照各户家庭人口数进行集资。随后由村委会成员、家族中有威望的人、村中有较高学历的人和村中较为富裕的人集体出面,去不愿出资的家庭进行动员和劝说。碍于农村的社会舆论和人情,那些不愿出资的家族最后都同意按照村委会的统一集资。由于村庄中“能人”的参与和协调,村庄集体利益基本形成。
(三)村民“磨洋工”和争抢“公共资源”:公地悲剧的发生
2013年4月份,根据村民达成的一致和村委会的统一安排,村庄修路工程正式开始。但是在工程开始的两天,村委会就暂停了修路的计划,因为不同村民小组之间就修路工作和修路所用的水泥和石砂等分配问题发生了巨大的分歧。许多村民互相指责对方在修路时偷懒、磨洋工,还有部分村民指责其他村民勾结运输车队以求获得更多的水泥和石砂。因此许多村民开始通过截留运输车队来增加自己家庭附近的修路资源,甚至部分村民利用晚上偷运私藏水泥,占为己有。
从以上的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村庄中已经将个人的利益进行整合形成了初步的集体利益。由于每个家庭都已经出资修路,通过集体资金购得的资源对于每个村民来说就是“公共资源”,但是现在对于公共资源的分配出现了分歧。每个村民都不是去想如何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而是想从“公共资源”中攫取最大的个人利益。结果使“公共资源”使用出现低效率,产生“公地悲剧”。
在W村修建道路的过程中,许多村民存在“搭便车”的心理和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导致集体行为的不理性,结果使该村的道路一直未能得到改善。在找到村庄集体行动的困境的原因之后,如果根据相关的理论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集体行动是可以实现的。那么,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找到以下解决村庄集体行动困境的办法:
(一)减小村庄集体行动的规模
减小集体行动的规模可以使每个成员在集体行动成功后分得的集体利益比例增大,个人的贡献对集体利益的实现可以产生明显的影响,并且由于集体规模减小后,“搭便车”的行为更容易被发现,成员之间也能够产生友谊或社会压力。因此减小集体行动的规模能够有效地增加集体中每个成员参与集体行动的概率。如果将村庄集体分成若干个小集体,以小集体的形式开展集体行动,小集体形成的集体利益进行有效的整合则可以达到大集体的预期的集体利益。
由于考虑到W村按照地域位置已经分成七个村民小组,如果将每个村民小组作为一个行动的集体来开展修路工作,集体行动实现的可能性会增大。如果每个村民小组都能够完成村庄交办的修路任务,那么整个村庄的修路任务也就很容易完成。
(二)对村民进行有选择性的激励
奥尔森教授认为,“激励必须是选择性的,这样那些不参加为实现集团利益而建立的组织,或者没有以别的方式为实现集团利益做出贡献的人所受到的待遇与那些参加的人才会有所不同”[2]4。有选择性的激励可以分为正向激励也可以是反向激励,“既可以通过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团行动成本的人来进行强制,或者也可以通过奖励那些为集体利益而出力的人来进行诱导”[2]42。对村民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村民的积极性,能够使村民参与到集体行动中来,更好的实现集体利益。
对于村民来说,村庄舆论和利益是最有效的激励措施,因此利用村庄舆论和物质奖励可以刺激村民参与工作的积极性。在WC村能够对村民起到正向激励作用的是减少参与集体修路的时间、村委会的肯定及颁发“五好家庭”牌匾、年终时在分发集体利益时的特殊照顾等等,对村民起到反向激励作用的是增加其参与集体修路的时间、村委会干部的批评、年终时减少对其分发的利益等等。
(三)将村庄中的公共资源明确所有权
村民之所以会出现相互指责对方多占有修路的材料,甚至偷运私藏水泥,是因为村庄中的修路的材料现在对于村民来说是属于公共资源。如果将公共资源明确所有权,将公共资源变为更小的集体或者私人的财产,资源的利用率将会大大提高,资源的配置方式也将更加合理。
[1] 贝尔特·克兰德尔曼斯.抗议的社会建构和多组织场域[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94.
[2] 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
[3] Pamela E.Oliver.Formal Models of Collective Action[J].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1993,19:271-300.
[4] Norman Frohlich,Joe Oppenheimer.I Get by witha Little Help from my Friends[J].World Politics,1970.23(1):117.
[5] [美]曼瑟尔·奥尔森.权力与繁荣[M].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刘海涛
胡登胜,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地区公共事务治理;王瑞琳,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1)。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13YJCZH273);滁州学院科研重点项目(2012sk004Z)
2015-04-23
D422.6
A
1673-1794(2015)04-00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