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松 张昳琪
(天津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天津300457;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457)
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研究综述: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李军松 张昳琪
(天津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天津300457;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457)
从养老方式的分类、变迁及其影响因素等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分析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问题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就未来研究的切入点和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为我国农村养老政策的优化提供更加契合实际、可靠的理论依据。
养老方式;发展趋势;影响因素
中国是礼仪之邦,尊老、爱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和照顾老人正是当今中国社会在现实生活层面最能体现这一传统美德的行为。那么,究竟选择怎样的养老方式?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它既要合乎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又要能满足农村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因而,它必然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既与农村养老文化、思想价值观念相关,也受制于农村供养资源和能力等因素。近些年来,学术界对我国农村存在的养老方式及其变迁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对这些研究成果的回顾和梳理,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地把握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问题的研究进展,还能从中获得启发,为推动相关研究的深入开展和国家制定合理而规范的养老政策以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稳定提供可靠依据。
对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至1986年,时任武汉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的辜胜阻在《老年学杂志》发表了一篇名为《农村养老方式初探》的文章。在对前期四次农村老年人口奉养方式问卷调查结果分析的基础上,辜胜阻在文中指出我国农村主要存在两种养老方式,即家庭赡养和社会赡养,前者是指家庭内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后者是指由社会通过养老金、退休金、五保户、敬老院等社会保险或福利的形式对老人进行赡养[1]。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农村养老方式问题,经过近30年的研究与探讨,目前学术界已基本达成了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共识,但也呈现出不同的选择和探索,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三种分类说:
1.二分法
此分类说大体沿袭了辜胜阻副教授的分类法,认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仍然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如:成海军(2000)认为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养老基本模式还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而作为家庭养老补充形式存在的社会养老主要有五保供养、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农民退休养老制度、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五种方式[2]。2006年,孙亚楠在安庆市宜秀区永林村进行了一项关于“农村养老观念”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该村存在两大类养老方式——家庭养老方式和社会化养老方式,其中社会化养老包括集体养老、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三种。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孙亚楠(2007)进一步总结出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选择呈现多样化趋向,将逐步由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化养老为辅”向“社会化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转变,但这个转变将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3]。韩秀丽(2008)主张农村养老方式多样化,建议应逐步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过渡到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举,这既是农村养老的一大趋势,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更是中国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4]。李成波(2011)则认为即便若干年后“新农保”在农村实现了全覆盖,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村的养老方式应该还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为主,不可能真正从过去的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5]。
2.三分法
穆光宗(1998)从理论上尝试三分养老方式,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三种形式。其中,自我养老指既不靠子女和亲属(或无从依靠)、又没有离退休金的社会保障而主要靠储蓄或劳动收入或其它收入(如租金、股金)来维持生计的养老模式[6]。对于自我养老,魏霞(2013)作了进一步界定,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家庭结构本身的质变和随之而来的家庭养老观念的变化,促使人们为年老时做出自我养老的安排,它可以是一种独立的养老方式,对于无子女或亲属的老人而言,也可以是一种长期的过渡状态,对于有子女但经济独立、独自生活的老人而言,在丧失自理能力时他们依然会回归到家庭养老[7]。赵晓强则提出另一种三分法说,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存在的养老模式可分为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8]。同样是“三分法”,在实证调研温州农村之后,陈春柳(2013)以局部地区的情况推及普遍情况,提出可以三分农村养老方式: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9]。这种分类方式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养老的范围缩小到内部社区和外部机构(养老院),这无疑将养老支持力的来源更加具体化了。
3.四分法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和养老需求多样化发展,有些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四分法说,在表述上却略有差异。刘从龙(1996)[10]、毛才高(1998)[11]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主要有主导型的家庭养老、独立型的自己养老、集中型的社区养老和福利型的社会养老等方式。陈赛权(2000)则将农村养老方式分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等[12]。程启军(2005)从养老责任主体的不同,创新地将农村养老分为福利养老、家庭养老、综合养老与自主养老。其中,家庭养老覆盖面最广,迄今为止,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形式,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村的富裕家庭、有较多经济和社会资源的老人则普遍采取自主养老方式;福利养老,在经济上主要由国家和社区承担,可分为针对孤寡、残、五保老人的社区养老的集中型与针对少数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社区养老的福利型。程启军着重提出的综合养老则是一种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农村综合养老新模式,能够较好地缓解家庭与国家的负担,被许多学者看作中国养老方式选择的未来发展方向[13]。陈春辉、钟爽(2008)认为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依然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养老模式,即建立在土地保障基础上的家庭养老。虽然有其它的一些养老形式作为补充,但是农村家庭养老依然是主导,与自我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等一起形成了多种养老方式并存的养老格局[14]。
中国自古就有“父母在,不远游”、“养儿防老”的观念,家庭养老是在我国已经延续千年的传统养老方式。但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方式正发生着深刻变迁,逐渐由单一的家庭养老逐步转化为多元化的养老方式。
1.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历史变迁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基础、基本政治制度和人们思想价值观念的变化,自然形成于自给自足农业社会的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在建国之后发生着改变,我国农村逐步形成了多元化养老方式并存的养老格局。农村养老方式或模式的变迁过程及当前呈现出的状态在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得以体现,尽管他们所依据的标准不一,角度不同,在表述上也略有差异。如张仕平、刘丽平(2000)从经济支持的角度,指出我国农村养老经历了20世纪50年代初的家庭保障、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保障和20世纪80年代的以家庭保障为主、保障多元化三个时期的变迁[15]。许照红(2007)从社会经济基础变化的角度,认为我国农村养老经历了从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土地+家庭保障向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家庭保障,再向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化和多种养老模式并存的变革过程[16]。凌文豪(2011)从生产社会化为分析视角,认为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变迁的逻辑在于生产的社会化,小农的个体生产向社会化生产的转变带来了中国农村养老模式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即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的一元家庭养老到集体农业生产方式下的二元养老并存(家庭养老和五保供养)的转变,再到社会化生产下的多元养老[17]。王计军(2014)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模式的变迁,认为先后经历了1949至1958年的以家庭为主、集体养老为辅阶段、1958至1978年的以集体养老为主、家庭养老为辅阶段和1978至今以家庭养老为主、多种养老模式为补充阶段等三个历史阶段[18]。王红艳(2015)更是从农村养老方式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国家制度和孝道文化的变迁等层面对建国前后的农村养老方式进行了梳理,认为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建国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建国之初社会主义改造之前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救助为辅的养老阶段、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的集体所有制下的传统农村养老、1991年1月开启的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阶段和2009年9月开启的“新农保”试点阶段等五个时期和阶段。[19]
2.中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发展趋势
自古以来,家庭在养老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在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方面是其他养老方式难以取代的特殊功能,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农村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随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正在瓦解而不断弱化,与之并存的新涌现出来的其他养老方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当前学术界在对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发展趋势这一问题上阐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争论焦点在于对农村家庭养老的存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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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替代说,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地位终将被其他养老方式所取代。虽然绝大多数学者认同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实行的是家庭养老,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是唯一的养老方式,但也有部分学者研究认为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方式不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最终将会被新的养老方式所取代,因而主张替代说。有的学者认为家庭养老只是一种过渡形式,社会养老才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如熊巍俊(1998)认为以分散养老为特征的家庭养老与低生产力水平下的“养儿防老”思想观念密切相关,但是随着经济水平有较大提高和社会家庭结构、观念有较大改变的情况下,农村养老必然要走上集中型的社会养老道路,这才是我国农村养老形式的发展方向 [20]。白玉琴(2012)也认为传统“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已经不再适合中国国情,提出“土地信托”则是可以作为替代农村“养儿防老”模式的最优选择[21]。 还有的学者认为其他养老方式将取代传统家庭养老而占据主导地位。或主张以自我养老为主,取代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如郝麦收(1998)认为依赖型的养老模式,包括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都将逐步走向衰弱,我国必然选择自我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22]。此外,郝麦收(1999)还从老年人再婚的视角,进一步指出我国庞大的丧偶人口再婚将助推传统家庭养老方式走向衰弱,21世纪夫妻自我养老将成为社会的主要养老模式[23]。陈赛权(1999)主张自我养老为主,只有当自己完全失去自立,几乎耗尽所有资源存量时,才向家庭、社会或国家净索取[24]。或主张以社会养老为主,取代家庭养老的主导地位。如安增龙(2004)在分析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现实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弊端、研究国外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就目前而言,宜采取一种“家庭自我养老与家庭互助型养老相结合、辅之以社会支持”的模式,但未来选择应当是一种以社会保险为核心、辅之以家庭保障、社区互助等传统保障方式的模式[25]。袁同成认为我国向现代社会、工业经济转型是不可逆的,与传统社会、农业经济相适应的家庭养老不应也无法继续扮演主角,从家庭养老为主到社会养老为主,将是我国农村养老不可扭转的趋势[26]。
二是综合说,亦或结合说。与大多数学者一样,方飞(1993)认可家庭养老模式在历史和当前农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看到了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减弱,已不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必须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四结合的新型养老模式[27]。赵晓强(2010)等学者在对养老方式的分类提出“三分法”的同时也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是“辅助式”的养老模式,即以家庭养老为主导形式,以社区养老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为辅。随后,通过对农村养老方式的发展趋势的分析,又对未来养老方式进行预测,提出了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相互结合的混合模式[28]。韩昌跃也主张“结合说”,认为未来农村养老方式应是传统家庭养老内容经过更新的现代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为核心的养老方式的结合[29]。袁春瑛(2002)认为要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的生活,必须坚实农村养老保障的经济基础。首先要提高农民的土地收益,将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以及社会养老结合起来,才是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长久之计和理性选择[30]。杨翠迎(2005)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农村养老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社区养老等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31]。王计军(2014)则主张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以社区养老为依托、以社会养老为补充的综合养老模式,这将是解决中国农村养老的有效途径[32]。
农村养老方式的选择,或者存留问题,不外乎考察两点:一是“能”养,二是“善”养。基于此,当前我国农村形成了多元化养老方式并存的养老格局,在其发展过程中,某一种或某些养老方式因诸多因素的现实状况及其变化而致使其养老功能弱化或增强。
1.家庭养老:现实的主要选择与养老功能逐步弱化
学界大多数学者认同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养老依然是现实的主要选择,而且家庭养老永远是我国重要的养老方式。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家庭养老有着其他养老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既有助于节约养老成本,缓解集中的社会养老供给不足的问题,还能提供其他养老方式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另一方面是其他养老方式的自身缺陷及其不成熟,如现有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质量低劣的消极示范作用,从反面强化农村老年人依靠家庭养老的心理趋势[33]。此外,西方国家单一社会“接力式”养老模式实践结果并不成功,已有一些西方国家转而探究东方的家庭养老模式,从而反证了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我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存在的必要性和强大生命力。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也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养老功能呈现出逐步弱化的态势。这些挑战主要来自以下六个方面:其一,社会分工不断深化,极大地影响着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再加上风烛残年使得老年人似乎成了家庭的负担。其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四二一”式的小型家庭结构的比重日益增大,同时也出现了丧偶单身老人家庭(或重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家庭以及两代老人家庭等三类特殊的老年人群体家庭结构,子女无论是在财力还是在精力上都难以独自支撑照顾老人的重任。其三,劳动力流动和人口迁移直接导致家庭供养资源的减少,供养能力下降,无法提供充足的养老资源和生活服务保障。其四,在市场经济中,家庭责任观念、家庭义务观念等都在不断蜕变,越发使得传统的孝道文化失去了其影响力,增添了家庭发展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家庭养老风险加大。其五,作为养老重要物质基础的土地的收益呈下降趋势,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正在退化。其六,其他一些养老方式出现并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传统家庭养老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
2.社会养老:未来的必然选择与难以独立担负养老重任
成熟于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尽管它在未来仍将发挥重要作用,但终究要被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养老方式所取代,即使是欠发达地区也将走向社会养老。首先,农村家庭养老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及其养老功能已经逐步削弱,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促使农村供养方式由传统以实物支付为主向以货币支出为主转变,这无疑便利了大量涌向城镇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农村社会保障的方式来供养身在农村的“空巢老人”和独身老人。最后,传统和现代性因素并存的社会转型期,构建“多支柱”的农村养老模式既是当前学术界主流共识,也是权宜之计,随着各种现代性因素的不断增加,农村养老模式必将从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家庭养老为主转向与现代社会相一致的社会养老为主转变[34]。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了农村社会养老的制度化探索和实施时期。然而,直到2004年也只有6.1%的我国农村老年人以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2009年9月,我国又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到2012年8月31日全国所有的县级行政区全面开始了“新农保”试点工作,从而开启了中国农村“社会养老”的大门。但我们依然很难就此高唱“家庭养老弱化论”而立即致力于“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的替代性研究。毕竟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还存在若干问题,难以独立担负农村养老重任。第一,资金投入不足,无法独立负担起农村养老的完全社会化。表现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十分有限;地方财政,尤其县乡两级财政,因农村税费改革而受到削弱;村级集体经济薄弱且不断削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仍存在诸多掣肘等,致使各养老支持力无法负担起农村养老完全社会化后数以亿计庞大的老年人养老支出[35]。第二,社会养老保障覆盖面小,水平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主要面向“三无”、“低保”等生活困难的弱势老年人群体,那些生活条件较差的空巢老人、留守老人、跟随子女打工的老人和老年农民工等都被排斥在外[36]。另外,社会养老的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多数地区的养老保险金每月只有几十元钱甚至几元钱,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养老的实际需要[37]。第三,社会养老形式单一,发展滞后。在社会福利方面,如敬老院养老,不少地区乡村未办敬老院,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和贫困地区;即使开办了敬老院,也仅能保障部分五保对象的需求,而且还存在观念守旧、管理不到位、督察不力、工作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在社会救助方面,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展缓慢,表现为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困难、低保资金筹集不规范、低保提供形式单一,致使大多数农村人口包括农村老年人口,都未享受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社会保险方面,“新农保”在各地试点差异较大,在实践中面临着各级政府财政分担、农民缴费意愿和能力、养老保障水平、经办服务能力、基金投资管理和保值增值以及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问题[38]。此外,我国农村养老寄予厚望,并大力推进的“新农保”在一些学者看来也是一把双刃剑,可以降低农村家庭对“养儿防老”的依赖,也可能为将来的政府治理埋下隐患。如刘冰、赵子乐(2012)就认为“新农保”虽然能够减少农民自愿生育的子女数量,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养儿防老”的传统模式,具有防控农村社会养老风险的能力,但长期来看,农村生育政策与新农保的双管齐下,我国农村社会老龄化问题将更为严重,养老风险更为凸显[39]。
3.自我养老:阶段性选择与适时转向家庭或社会养老 在家庭和社会这两大养老支撑体系都不太尽人意或者老年人个人养老意愿的情况下,自我养老往往成为当前我国农村部分老年人现实的重要选择方式。与其他养老方式相比较,老年人在自我养老保障中养老支持力角色和地位凸显出来,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务储蓄和所拥有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获得晚年需要的经济支持、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可以说,自我养老能否有效地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与老年人自身力量密切相关。如黄闯(2015)认为自我养老事实上是当前农村老年养老保障实践中最主要的方式,但实际上面临着许多困难,如物质经济资源有限,经济自养能力不足、身体健康状况堪忧,日常生活照料自理困难以及情感慰藉危机重重,情感自抚不易等困境,因而,农村养老还需要在家庭保障、社会保障和个人自我保障之间的衔接互动协调[40]。
对自我养老中可能出现的窘境,陈赛权早在1999年就意识到了这一点,指出固然老龄化社会需积极提倡老年人自立的理念,但实际操作起来并不那么美好。“养老靠自己”必须从年轻时起就为自己积累充实的养老资源,不仅包括养老金,还要包括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生活照料权和精神慰藉权以及合时的养老价值观。但当自己的所有资源存量几乎都耗尽时,则向家庭、社会或国家净索取。因此,自我养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养老方式,对整个养老过程中养老资源充足的人来说是一种独立的养老方式,但对现阶段的许多农村老年人来说却是一种被动无奈的选择或出路。故陈芳、方长春(2014)对自我养老进行了评估,认为它其实是一种缺乏客观坚实基础的、具过渡性、脆弱性和暂时性特征的阶段性选择,当老人生活无法自理时,就会转为依靠家庭或者社会养老[41]。
4.社区养老:独特养老选择与发展很不完善且缓慢
在借鉴城市社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国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农村社区养老可能是现行条件下较为理想、在未来依然重要的一种独特的养老选择。一是在于我国现行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农村养老格局存在弊端,没有彻底解决养老问题。如徐志文(2007)认为农村社区养老本身就是基于对传统的家庭养老弊端凸现和社会养老工作在农村举步维艰的两难境地而催生的思考和举措[42]。一方面,主要依附土地的保障功能,以家庭子女照顾为主的家庭养老,受农村家庭核心化和小型化、农村老年人口数量增加和大量“空巢”老人现象的出现以及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等影响而致使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另一方面,短期内国家财力仍不能向农村投入养老巨资,使得农村社会养老还未普及,覆盖面窄且保障水平低,远远不能解决农民养老问题。二是社区养老具有经济、便捷和专业等优点,既能满足老年人养老不离家的需求,同时又能为老年人提供较为专业的养老服务[43]。正如梁新颖(2000)所言:“社区养老既是家庭养老的一种变形,也是社会养老的一种变通。它能够弥补家庭养老之不足,并充分发挥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二者的长处”[44]。
尽管社区养老有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投资,还可以使农民在原有家庭保障的基础上得到社会的帮助,但它毕竟是农村在国家财政无力实现全面社会养老的情况下、依靠充分发挥社区自身有限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小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45]。就目前而言,农村社区养老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而发展十分缓慢,其作用远不如家庭养老。首先,养老资金投入不足是困扰农村社区养老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我国城乡间社会保障资源分配政策有失公允,导致财政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和农民土地收益日趋下降或土地被征收,致使只有少数农村地区实现了社区养老,也常常遇到资金吃紧的情况。其次,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如任祥君、韩俊江(2012)认为农村社区养老机构不仅严重匮乏,还普遍存在资金短缺、设施简陋和缺少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等问题[46]。第三,养老服务内容体系不完善。如毛满长、阿尔达克(2010)认为我国农村社区养老提供的公共服务,缺乏一套涵盖更广范围服务项目的体系,当前单一的资金供给式养老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社会交往、心理慰藉、休闲娱乐等多方面的需求,导致需求与供给的非均衡[47]。
通过相关文献的研读与梳理,不难看出目前学术界对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问题已进行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探究,在对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批判的基础上,探索了养老方式的分类说、历史变迁和发展趋势以及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选择的因素。然而,笔者认为仍有部分学者用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看待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或偏颇之处,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第一,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分类标准仍需科学界定。一是分类标准较为狭窄。上述分类说,大多以养老责任主体和养老支撑力为划分标准,而事实上农村老年人精神和心理上的健康需求也是必须加以考量的变量因素。二是分类标准模糊。有些学者将本不在一个层面上养老方式根据某一标准加以划分。如将土地养老与家庭养老、集体养老和社会养老并列视之。第二,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存留态度上的狭隘决定论。恩格斯说:“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创造的。其中经济的前提和条件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但是政治等等的前提和条件,甚至那些萦回于人们头脑中的传统,也起着一定的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的作用”[48]。可见,主张自然形成于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最终将被工业革命后形成的社会养老所替代的观点的学者,可以说,他既从生产力决定论出发探讨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发展趋势,又存在着对生产力决定论的误解。诚然,养老方式的选择必然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也不能忽视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反作用力。现如今以东方文化为底蕴的日本、新加坡等亚洲发达国家,家庭养老俨然是一个重要选项,即使秉承社会“接力式”养老传统的西方发达国家也正在探寻家庭养老方式。第三,理论研究多,实证研究少。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全面性要求学者理论探讨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但关于我国农村养老方式的实证研究普遍不足,如关于家庭养老的实证研究仅有29篇,不足总量的五分之一。然而,真正有分量的理论研究必须要有实证研究的影子,要到实证中去证实,或证伪。缺乏实证研究的理论研究,如一些学者主张的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选择的因素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养老方式选择的相关性是否显著,我们无从考证,无法信服。又如一些农村养老建议,如“土地信托”养老所带来的利与弊,同样需要实证来显现。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农村养老尚未形成一个可以彻底解决养老问题的体系,以下研究还有待深入。首先,科学界定养老方式的分类标准,这是农村养老问题后续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真正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方式选择的因素。最后,综合考察看似分离的各个因素和养老方式之间的联系,从联结点入手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尝试构建出一个系统、完整、全面、符合中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农村养老方式体系,这无疑会为我国在优化农村养老政策的过程中提供更加契合、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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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6
A
1671-5136(2015)04-0010-07
2015-12-0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问题研究》(14YJC710038)、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社会转型期天津农村养老文化的反思与重构——以X村为例》(B14068)的阶段性成果.
李军松(1977-),男,湖北荆门人,天津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学研究;张昳琪(1992-),女,天津人,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本科。研究方向:中国传统文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