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供水特点对其价格的影响

2015-03-19 13:51江苏省邳州市水利局许腾
财经界(学术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水价供水节水

江苏省邳州市水利局 许腾

一、农业供水的特征

农业供水是人和环境相互影响的产物,这使它与城市供水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从影响水价形成的方面分析,农业供水一般有三个特征:

(一)农业供水在使用方面具有外部性

农业供水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灌溉时在水利单位与农民之外所遭受的外部环境影响,灌溉不仅能让农民获益,也可以改变土壤、生物、大气、水资源与旅游的自然环境,这是因为灌溉用水是在不断的积蓄输灌过程及农作物灌溉后的生长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它会形成环境的资源价值。

(二)农业供水具有商品性

首先,农业供水是通过交换而被使用的一种产品,在我们这个水资源越来越缺乏的时代,农业供水的商品性也在日益强化,价格也在不断的上升。水利单位想要要通过售水来补偿供水的成本,农民则利用购水作为生产资料从而不断促进农业的增产,不仅用水要付水费,就连改变用水权也必须有偿的进行。其次,农业供水的商品性在我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我们现在只能说它是具有商品性的特殊商品,农民不能够没有限制地购水,水的用量有一定的数额的限制。水利单位也不可以完全的按照成本来定价,国家为了保护我国的农业生产,要求水利单位必须低价供水,但是我国农业供水的价格虽然低,但却不能自由的向水价高的行业转移,农民不仅仅是水的买主,还是农业水利工程末级渠系的投资者和管理者,这些都使农业供水和普通商品不同。

(三)农业供水在成本回收方面具有风险性

灌溉不仅影响到了环境,同时也受到环境的影响,水利单位在配水时或者是农民在进行灌溉时,一方面必须考虑种植面积、灌溉方式、种植结构、栽培方式、作物生长灌溉周期等一系列的经济因素;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当地的土壤结构、水资源丰度与雨水大小等一系列环境因素,而且,在很多时候,主要是旱情与雨水等自然环境决定了农民在灌区购水量的多少与供水成本是否能够收回。有的时候,由于环境的因素农民想用水的时候灌区没有水,农民在不想用水的时候,灌区却想要多供水,当供水量由此达不到设计的标准时,农业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成本,供水劳动的投成本,就不能像城市一样,顺利地转移至水价中来得到应有的补偿。当然,人工供水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改变自然条件,但不同的国家与地区在水利工程中面临的自然风险有所不同,我国的自然环境因素对于供水成本回收的影响很大,其中的原因是:首先,水资源在时间分配上不均衡,农业用水的供求波动剧烈;其次,水资源供求在地理上分布不均衡,水利建设的成本在不断上升;最后,水利工程在投资上面临着巨大的气候变化风险。

二、根据农业供水的特征对农业水价进行改革的探索

为了使水价同时发挥出促进水利的再生产、促进节水与惠农的作用,必须探索可以让农业水价从单一形式向多种格形式发展,让不同的水价形式承担不同的调节功能。

(一)必须落实工程水价与财政补助

工程水价必须完全补偿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才能彻底的扭转当前水利工程中存在的长期亏损的现象,有效的保障灌排工程的良性运行。目前各地现阶段施行的水价都没达到工程的成本水平,实际中享受的财政补贴并不能充分的补偿这部分成本差额,而是由管区承受着巨大的亏损。由于水利灌溉的风险成本是不可能由农民来补偿的,所以财政必须及时的落实对现阶段工程水价的施行管理费补助。

(二)必须落实优惠水价

在我国不断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大量增加对于农业的种粮补贴、农机补贴和农资多种补贴的大形势下,及时的出台在一定数额内对农业实行优惠水价的政策,不断加大支农的力度,能够得到农民的大力拥护。实行优惠水价首先必须在稳定现阶段水价水平的基础上,由财政来补足工程成本中水价与现阶段水价之间的政策性亏损,其次,实行优惠的水价还必须根据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与灌区的风险程度来降低水价过高地区的供水价格,提高过低地区的供水价格,最后,在用水户自治组织完善与水价补贴关系正规化的地区,国家只需要管理骨干的工程水价,末级的渠系管理就可以由农民自治。

(三)推广节水奖励价格与节水交易价格

根据市场的价格机制来降低农业用水的比例,是防范水资源危机与风险的根本出路。从水资源消费地区的总体结构上看,我国的南水北调工程,因为气候的变化与环境的污染,长途调水很可能遇到南水不充足或生态被破坏的风险,然而北方农业中节水的潜力却很大,如果能通过对北方农业实施节水,来取代一部分南方调水,将有效降低在供水的风险和成本。从水资源消费的结构看,在水资源总量相同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城市与生活用水的需求,农业用水的比例必须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因此必须千方百计的发挥农业节水的作用,对农业节水进行奖励,进行节水的交易使水价发挥自身促进节水的功能。应在全国水资源紧缺的地方普遍的开展节水奖励与节水交易,对节水交易的水价实施高价一直到达成本水价,对用水户节约的并没有交易的水,水管部门应该以比原来水价稍高的价格进行回购。

(四)发挥所有价格形式及国家财政的整体调控作用

每种农业供水价格的选择,比例与水平,政府规定的用水定额和市场的交易量,优惠水价和非优惠水价的差距,并不是由人为随意决定的,而是由成本回收的风险程度、水资源紧缺程度、国家财力与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所决定的。不同时期、不同灌区,可能是一种价格形式,也有可能是多种价格形式,但必须适应不同时期与不同地区水资源的紧张程度及成本回收的风险程度,从而合理的安排每种农业水价形式的比例与价格水平,共同发挥每类水价形式与国家财政的调控作用。

[1]丁杰,万劲松,康敏.推进我国农业水价改革基本思路研究[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2.5.

[2]赵然杭.基于水环境与生态服务价值的水价[M].理论与应用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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