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晓蕾
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所谓经济合同,通常指企业法人、经济团体之间为了一定的目标、规定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协议本身要符合当时国家法律和条例,并且协议双方要遵守公平、互利等商务原则。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形式,建筑工程中的合同是指工程的承包方与发包方就工程的质量、造价、完工日期等具体项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加强对建筑工程中合同的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和方案,对于解决双方纠纷、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加强企业管理和保障工程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必然是更加有秩序和规范化,具体体现在建筑工程领域即利用合同来引导和规范建筑市场。这一方面顺应了作为市场经济“有形手”的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多手段多举措管理市场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市场经济规律这只“无形的手”对市场主体内部管理的调节作用。
(二)建筑工程主体行为规范要求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建筑工程中的合同规定了合同双方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处理纠纷的依据。当前我国建筑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不正当竞争、债权危机等多与法制观念不强及合同管理不当有关。所以,加强合同管理,给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以规范性引导,促使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对于我国建筑市场的有序化发展意义深远。
(三)建筑工程中有效的项目管理要求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整个建筑工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建筑工程项目的有效管理对工程质量和顺利完工至关重要,而有效的项目管理必然需要项目中各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正是对项目管理中资源有效利用的保障和前提。也只有确保合同管理的核心地位,才可能从宏观上把握整个工程的全局体系,统筹整个项目的运行状态,推动工程顺利进行。
(四)国内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迎接国际化挑战要求必须加强合同管理。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应对国际挑战是大势所趋。而要确保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了解国际化竞争的规则和条例,这种规则和条例体现在当事双方或者多方的合同管理上。
(一)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包含多个项目内容,作为招标文件关键部分的工程量,其清单中的各个项目特征、内容的表述必须十分的准确、详细。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往往不是十分准确。投标者为了减少损失和争议往往会用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对项目特征进行描述。对于项目的预留金是为了预防投标人可能发生的变故而暂留的一部分金额,而招标人一般没有这项费用并且可能会先入为主地考虑为投标人已默许,这样就极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二)不合理的价款调整。在招投标文件中,设备材料的暂估价和暂定价是由发包方给出,并且按照规定“只有暂估价和发包方指定的产品才能调整差价,同时差价仅记取税金不计取利润”。所以有些发包方就会随意压低暂估价,使得承包方利润空间减少。对于暂定价部分,现实情况一般是在工程设计完善后,由发包人重新招标或者对原标的内容进行大量修改甚至删减,为工程管理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三)不畅通的纠纷解决渠道。由于种种原因合同双方会产生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就需要由专门机构进行调解或者裁决,但在我国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存在和对建筑市场的深远影响,专门解决建筑工程类纠纷的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非常少,有些地区甚至都没有此类机构,这就使得解决矛盾纠纷所需时间非常久,而且效果不理想。
(四)不够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的建筑企业中,很少配备专门负责合同管理的人员,当然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就无从谈起。合同签订完之后往往是锁在柜中长眠或者随手一放,这造成当合同双方发生问题纠纷时当事人对合同内容不甚知晓甚至连合同也无处寻觅,这样一来,当事双方的矛盾纠纷非但得不到解决,甚至很有可能由于对合同内容的不同了解导致矛盾激化。
(一)重视合同签订的内容。建筑工程合同是发、承包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行为的体现,双方应就合同签订前的沟通和合同内容以及签订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例如,工程期限、工程质量等,从而对合同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因合同签订内容模糊不清而出现的法律纠纷与经济纠纷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一旦合同签订之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更改和违反。
(二)重视合同变更内容。工程建设其本身所具有的长期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变更不可避免。任何的合同变更双方都应对变更内容作详尽了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切忌“先斩后奏”式的合同变更,更加应该注意合同变更不能单方面进行,而且对于需要变更的部分,要仔细斟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三)提高合同管理的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建筑工程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从思想和行动上提高合同管理的认识,从根本上加强对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另外,企业也应加强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力争做到建筑企业员工都知道合同管理,并且知道管理好合同,与此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家对合同管理的最新政策和动向。
(四)增强对合同中违约方的赔偿管理。在建筑工程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违约都需要支付对方约定的违约金以作为赔偿。违约赔偿也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违约赔偿的目的并不在于违约金的数额有多大或多少,而是在于违约赔偿是对合同双方的一个有效约束,确保合同双方在合同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是市场经济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具体作用体现,也是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立法促进违约赔偿的正常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合同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并用法律授权稳定下来。因此,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在整个工程项目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且这种核心地位在日益增强,建筑工程合同双方只有在合同框架内合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也才能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利条件,从而保证整个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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