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婧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学前教育学院,重庆 400065)
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以H大学为例
王婧文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学前教育学院,重庆 40006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大学生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应该具有宪法赋予的劳动权,当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时,应受到相应法律的规范和保护。据对H大学数学专业和经济专业的学生的调查研究可知,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和自身权利义务的了解存在很大的不足,被侵权情况严重,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情况堪忧。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权利;义务
收稿日期:2014-10-13
作者简介:王婧文(1988-),女,湖北天门人,硕士,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教育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识码:A
文章编号:编号:1008-6390(2015)03-0104-05
大学生在校外从事兼职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不论是从社会需求的角度,还是大学生自身成长的角度,兼职活动基本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但现实生活中,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却经常无法得到保障,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大学生兼职情况调查
为了比较和了解文理不同专业背景下学生从事兼职的情况是否存在差异,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是H大学数统学院和经济学院的学生。针对两个院系的大二大三年级曾经有过兼职经历的在校大学生,发放问卷和进行访谈,以期从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角度分析大学生兼职的现状。问卷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调查学生的基本资料和兼职的动机、种类、收入、目的等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是针对有过兼职经历同学的法律知识、权利义务实现现状的了解。
在问卷发放前,先通过各班级统计了解其曾有过兼职经历的人数,然后针对这部分人进行随机发放。通过问卷调查了解样本的基本情况后,再针对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个人进行访谈,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60份,回收244份,包括无效问卷18份,有效问卷226份。有效率为86.9%。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通过对样本的问卷分析和访谈,结合有关的新闻报道,在校大学生兼职中的权利义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大学生被侵权情况严重
根据调查可知,总体说来,大学生兼职期间被侵权的比例较高,达到了17.3%,就是说每10名同学中,遭遇侵权的就有2名同学。被侵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拖欠工资,上交个人劳动成果,不能提前得知劳动报酬等,真正造成严重危害的比例较低,出现比较严重后果例如人身伤害的只有4%。
据家教经验较丰富的罗同学说,她从大一开始就在朋友的介绍下陆陆续续地做过几份家教,家长的素质良莠不齐。她举例说之前有一份家教的家长比较苛刻,小孩也不太听话,有好几次她已经专程坐车到达了家教门口,却被突然告知今天有事要暂停,无奈之下,她只有再次坐车一个小时返回学校。家教时间变动固然可以理解,但总是到了时间才告知,这既浪费车费,又耽误时间。而家长不会顾及这些,因为现在家教好找得很,他们也不怕得罪家教老师,再换一个也是很方便的。此外,一般家长希望能够得到比较好的教育效果,所以还挺客气的,对老师也比较尊敬,会按照商量的时间给付工资。但是也会有个别很挑剔的家长,会反复叫学生进行试讲,一直到非常满意为止。罗同学提到她曾经发现他们几个同学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几个周末到同一个家庭去试讲,最后都没有谈妥。因为试讲不用给工资,所以她怀疑这个家长就是通过这种方式使用免费劳动力,且一般试讲一个小时,基本就可以确定了,但是这个家长每次都要拖到两三个小时才放学生离开,之后就不再有任何联系。
由此可知,在家教中出现的侵权行为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是,在从事校园代理类等投资较多的工作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有时候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造成这一严峻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地位不平等。进行兼职的大学生中,有很大部分家庭经济情况比较差,就算他们对于劳动中的某些条件不满,为了能够维持,尽可能地缓解经济压力,最终也会让步。另一方面,遭受欺诈侵权的往往是刚进大学的新生,因为对学校情况不了解,法律等知识缺乏,往往容易轻易相信他人,一时冲动,导致上当受骗。而在上当受骗之后,学校和社会无法提供及时的救济。
(二)大学生兼职市场不规范
大学生兼职市场的不规范首先表现在其信息获取渠道的随意性上,调查显示,朋友介绍是其主要信息来源,通过中介机构的比例为22.6%,宣传海报的比例是6%。信息包括家教促销类信息,通过朋友介绍虽然一般不会存在故意欺骗的情况,但是这并不表示是万无一失的,因为有时候朋友只是偶然得到某条信息,发挥着信息传播的作用,可能对信息的真实情况也并不了解,因而存在各种潜在问题。
其次,大学生通过中介机构获取兼职信息的比例为22.6%,而大量黑中介的存在是导致学生合法权益频频受损的重要原因。
冉同学提到,辅导员老师多次说过,不要相信校园垃圾桶等遍布各处的招聘海报,基本上都是中介机构,首先要先交中介费,然后等消息,一般就遥遥无期,或者不能得到合适的兼职信息。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通过海报进行联系,只是有次看到一则招聘手工制作者的消息,因为时间安排灵活,所以她们寝室四人忍不住还是去了这个招聘机构,倒不是中介,但还是上当受骗了。
黑中介主要针对刚进校,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一直以来,各种欺诈案件,被投诉被举报事件频频发生,使之成为各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对象,由于这些黑中介往往居无定所,流动性强,规模虽小,但是控制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难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通过和辅导员的交流得知,学校内部其实也有提供一些校外兼职机会的家教中心和市场部,家教中心在给大家提供家教信息的同时,还会给同学进行上岗培训,讲解进行家教必要的一些注意事项,他们也会在黄金周前举行较大规模的兼职双选会,只是这些机构的力量有限,可能不能及时满足广大同学的需求,所以很多同学才会通过自己的渠道寻找兼职机会。
如果能够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信息提供中心,为大学生提供足够的信息供应,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进行指导,遭受侵权后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那么大学生的侵权问题应该能够得到有效缓解。
(三)大学生维权路径不畅
81.4%的同学不知道有哪些社会部门会对大学生兼职行为进行保障,如果签订劳务协议,只有57.1%的同学会认真阅读条款,如果在兼职中遭受侵权,有50.4%选择自行解决,只有13.7%的人选择求助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大学生缺乏权力救济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社会对于大学生的救济途径确实不够畅通。试想,大学生侵权的比例如此之高,但是很少有人会想到求助相关部门,如果大学生在遭遇侵权后,能够方便地进行投诉,得到帮助,估计大家也会这样选择,能够减少损失,何乐而不为呢?但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所以他们难免丧失信心。
目前,劳动权主要通过四种途径来进行救济。一是劳动部门。因为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当其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时,并不属于他们管辖之内的劳动争议,所以也不能对用工方进行行政处罚。这就意味着,就算被侵权学生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不会得到受理,而这尴尬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学生兼职时身份的特殊性。二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只有用人单位涉嫌违法时才会介入,所以与大学生兼职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关系。三是公安机关。只有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武力威胁、情况严峻时公安部门才会介入。四是媒体和社会舆论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只有问题影响恶劣,涉及面广时,社会舆论才会对促进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由此看来,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的救济确实是困难重重。
由此可知,在现实生活中,大学生权利救济的路径确实不畅,一旦遭遇侵权便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事实上,除了工资过低,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也得不到劳动法律的保障。由于没有交纳社会保险,如果大学生在工作中受伤是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只能由个人支付治疗费用。而这一尴尬状态的出现,就是因为大学生兼职的法律身份不明。
(四)学校兼职指导不力
从学生兼职的比例之高可以推知,在实际生活中,同学们对兼职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但是,学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要管理机构,在这项主要活动中发挥的作用却非常微弱,79.6%的人认为学校没有相关部门对兼职行为进行指导,而且同学们获取兼职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朋友介绍,学校在信息提供方面也没有发挥作用。那么,既然是如此客观存在的活动,学校作为学生的主要管理者,是否应该积极主动地发挥其教育管理的作用,用以规范学生活动,服务学生,给以指导,提供帮助,促其成长呢?
《高等教育法》对于勤工助学的行为是肯定的。一般高校都设有就业指导中心,主要承担发布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的功能,但是主要针对大四的应届毕业生,那么给兼职大学生以一定就业指导的应该是哪些部门呢?以H大学为例,在其勤工助学委员会下所设的家教部、市场部在提供各类兼职信息的同时,也会进行一定的就业提示,但是这种提示往往是零碎的。从调查情况看,这种指导是远远不够的。
此外,在大学生进行课堂学习时是否有相关课程呢?据了解,专门的课程是没有的,虽然会有诸如法律基础等课程,但从对获取兼职法律知识的渠道得知,这种教育的效果也是非常微弱的,他们获知的主渠道是同学间的交流,而这也决定了这种教育效果的不稳定和差异性会异常明显。
随着近年来社会维权意识的增强,高校也逐渐成立了维护学生权益的组织,如学生会所设的权益部门,但是在遭遇侵权行为时,这些权益部的同学也是爱莫能助。
(五)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
据调查,有64.6%的同学不知道兼职时的法律保护;只有16.4%的同学确定知道自己在兼职时的权利义务;在进行兼职时,也很少有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形式的协议,被侵权时,也很少运用法律的武器;11.5%的同学不会多渠道核实其工作的可靠性,如果在工作中签订劳动协议,只有57.1%的同学会认真阅读条款。
从样本中得知,大学生获取兼职工作信息的主要来源是朋友介绍,但是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于所有信息都应该毫无防备地全盘接收。社会信息良莠不齐,作为没有太多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应该提高警惕,多方面核实消息的准确性。但大部分同学嫌麻烦,不想在核实信息上耗费过多的时间。
此外,据调查了解,有些学生在从事兼职时,态度散漫,工作不负责。据某口译公司的老板介绍,曾经有一次因为时间紧迫,他没来得及挑选就直接找到了某高校的几名同学协助发传单,说好在同学放学的路上发放三个小时,可是时间没到,他去视察的时候就找不到这几名同学了,打电话了解情况,说是传单已经发完,所以就先走了。
三、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高校的扩招和教育体制的改革,在校大学生进行兼职的人数越来越多,社会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充分利用兼职这一活动培养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1]但要保障大学生在兼职中的基本权益,只有当大学生兼职是安全的,谈兼职的教育意义才有价值。通过前文对大学生兼职活动的梳理,可知对于大学生兼职仅仅靠法律规范或者学校管理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法律、学校和社会三方面协同合作,才能发挥最大效益。
(一)完善相应法规制度,建立有效保障机制
通过前文的梳理已经得知,大学生兼职中救济路径不畅是一个突出问题,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法律的缺失是导致各种矛盾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通过对我国法律条文的梳理和各类纠纷的现状分析,兼职既不属于全日制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工,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也不受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保护,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处于立法的空白,导致大学生身份处境尴尬,每当权益遭受损害时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此外,混乱的用工市场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有效管制。
那么,如何完善法律法规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呢?明确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是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有人认为,当学生因从事某项工作而获得相应的报酬,那么此时就可以确定两者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且这种关系的确立和教育计划并没有关系。[2]所以,应该根据每个学生从事兼职的时间、性质等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与用工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明确其从事兼职时具有的非全日制用工身份,更好地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可以将部分劳务关系纳入劳动关系。[3]这样才能避免类似洋快餐“低薪门”等侵犯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再次发生。
最低工资是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日本于1959年就制定和颁布了《最低工资法》,该法案将打工的学生囊括在其中。美国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也规定了兼职学生的最低工资:当学生在服务性的商业机构等需要更高专业知识的机构中工作时,其获得的工资必须要大于等于最低标准工资的85%。德国《非全日制用工和固定期限用工法》明确规定,通过对工作时间的折算,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受雇于同一企业或同一行业内类似或者相同工作的劳动者的工资。可见,各国都在努力使兼职劳动者在报酬上拥有和全日制劳动者相对比较平等的地位。[4]
对大学生兼职进行工时限制也是保障其正常学习、生活的必要手段,如果他们在兼职上耗费太多时间,势必会影响个人的专业学习。在新西兰,具有打工资格的留学生必须具有2年以上的课程学习时间,并且对打工时间也有严格的限制,如兼职时间在平时要控制在每周15小时以内,假期为40小时。马来西亚则规定留学生的打工时间要控制在每周20小时以内。在韩国,为了保护国外交换学生的劳动权益,规定留学时间少于半年是不允许外出打工的。[5]可以借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对大学生勤工助学工时的规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 小时。”[6]毕竟,大学生的主业还是学习,如果兼职工作占用了太多时间而影响了大学生的本职学习,是得不偿失的。
兼职大学生既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理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是,社会保险的缴纳程序复杂,对全日制用工,中小企业尚未完全覆盖到位,而对大学生兼职而言,社会保险如果让企业承担,执行起来势必困难重重。所以,在学生人身保障方面,依靠高校的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相对比较合适。[7]2008年,华东师大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全国首个学生勤工助学保险项目,华东师大为每位学生每年缴纳 5 元的保险费,该险种的投保范围包括参加勤工助学、教育实习、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期间及来回路上遭受的意外伤害。这种做法值得借鉴。此外,也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劳动关系的发展经验,对于大学生兼职中的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予以解决。例如,家庭雇主只要在用工的时候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就可以不承担工伤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责任由保险基金承担。[8]如此一来,既解决了雇主的用工之忧,又完善了用工登记制度,促进国家对于大学生就业的管理。
(二)发挥学校育人功能,全面提升学生素质
法律不仅能够强化大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道德修养,而且也使大学生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从而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只有知法、守法、会用法,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学校具有集中教育资源的优势,不仅有一批高素质的教育队伍,而且也更容易组织被教育者开展教育活动。[9]因此,学校应该发挥其重要的育人作用,全面提升学生素质。
调查得知,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诚信问题突出,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高校作为培养人的主要场所,肩负着培养学生的重要使命,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制诚信教育,努力提高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首先,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专业课程的教学。法制教育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教育,对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素养和品德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建立强有力的教师队伍是实现教育效果的基本保证。[10]其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需要,运用形式多样的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授课。比如把民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作为重点内容,通过理论和实例的结合,引导学生对现实进行深入了解和探索,从而启发他们的思考。如此一来,能够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也能普及法律意识,使他们能在遭遇侵权时合理地保护自己。此外,根据调查结果显示,不同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的了解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经济类学生了解的法律知识相比于数学类学生要多一些,因而学校在进行指导时,也应该根据专业差异,有针对性地开设相应课程,对于与法学接触较少专业的同学进行重点普及。
调查得知,虽然大学生的兼职需求旺盛,但是能提供有效兼职信息的渠道却十分有限。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服务和维权中心,既可以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兼职渠道,又可以给学生以具体的兼职指导,如果遭遇侵权,还可以通过学校平台,以集体的力量对大学生兼职权益予以保护。此中心可由几名专门的老师负责统筹全局,以学生干部或学生志愿者为工作主体进行运作,同时聘请法律专业的老师进行工作指导。
(三)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劳动用工市场不规范是导致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才能让大学生的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随着社会体制和经济结构的转变,大量非法中介和用工行为广泛存在。非法中介常常利用大学生兼职心切的心理,以骗取中介费为最终目的;而在用工单位中,大学生相对于雇主处于劣势地位,超时用工、低于最低工资等问题层出不穷。
针对黑中介,虽然不断有人举报,但是一直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打击不力是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劳动、工商、公安等是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主要政府部门[11],但是,因为黑中介居无定所,就算被工商部门查封,很快就可以东山再起,重振旗鼓。而且,往往因为中介机构的诈骗金额较小,不会构成诈骗罪,所以公安机关也不能介入。如此一来,黑中介始终屡禁不止,活动猖獗。尽管存在一定的难度,但规范黑中介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应该制定有效的打击计划,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实行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从而保障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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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