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峰:涉农律师的荣耀与良知

2015-03-19 07:24山娜
长江蔬菜 2015年24期
关键词:种子法维权长江

本刊记者 山娜

从一般意义上讲,律师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做一名合格的律师并不难,尽职尽责,依法执业即可。但事实上,当你在律师职业的生涯中经历得足够多时,仅做一名合格的律师已经不再能带来满足感和幸福感。你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有了更高的追求和期望, 去承担职业赋予你不可回避、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和职业使命,它会时时刻刻萦绕在你心头、负压在你肩上。 就如杨晓峰所说——这或许是一种本能。

记者:据我所知,您具有复合知识背景,之前还任职过公司总经理,是什么原因让您成为一名涉农律师?

杨晓峰:我在20 年前任职总经理期间取得了律师资格证,当时觉得每个人都应该懂法,掌握法律无关乎职业和职位,只有懂法才能不犯法,才能充分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才能知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2000 年,我辞去总经理职务,从事专职律师,至于为何把涉农法律服务和事务作为主业,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点很简单, 就是兴趣使然。 第二点是基于责任感和使命感。我学过蔬菜学,毕业后曾在蔬菜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在工作经历中逐渐发现,农业领域中知法、懂法、用法的人很少,法律意识非常淡薄。直至今日,农业法律的认知环境在整个法律认知环境中依然相对滞后。

记者:那么,总结多年来从事涉农法律服务的经验,您认为与一般案件相比,涉农案件的突出特点有哪些?

杨晓峰: 首先是涉案案值较小。

其次,案件的直接证据材料,比如合同、订单、收款单据等经常缺失,即使有也往往不规范。

再次,当一方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时,不是运用法律维权,而是第一时间找关系或采取过激言行,把本来较易解决的问题复杂化、尖锐化和扩大化。

另外,涉农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有农民牵涉其中。一些农民不知道如何维权,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侵权人利用农民这方面的能力短板故意为之;还有一些守法商人因故与农民发生纠纷,部分农民以不懂法为挡箭牌,提出非分要求,他们通常采取不理性的行为,结果适得其反。

记者:可否给我们简单介绍下涉农案件的取证难度和维权成本?

杨晓峰:很多时候案件接手时没有证据,即使有也不规范;就算规范也可能是孤证,很难形成证据链;发生纠纷时,补证的难度很大,有些农民知道案情始末需要他作证时却不愿作证。

涉农案件的维权成本高指的是比较成本高。首先是成本付出与案值相比较,其次是与维权者争取获得和实际获得的利益相比较。

记者:您认为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涉农律师,需要具备哪些独特的素质?

杨晓峰:首先必须懂农业技术,否则很难着手涉农案件,去识别案发过程真相、理清是非曲直,从而依法维权;其次,要了解农村情况,对整个区域背景环境有明确的认知和掌握, 才能便捷、高效地识别维权路径;最后,要熟悉农民的感受,察觉他们的思维方式、价值诉求和带有倾向性的固有判断习惯。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点素质,才能做好涉农法律服务。

记者:许多种子企业都在诉苦种子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完全向农户倾斜,对此您怎么看?

杨晓峰:为处理种子纠纷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目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好,于是出现了你所提到的这些情况。

农业部2003 年出台的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但现在大量的种子纠纷案件并没有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或者鉴定报告没有明确给出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的结论。民事办案人员在责任不清的情况下,主观上随性倾向于保护农民。

所以,很多情况下,明明不是种子企业的责任却要承担不应有的冤枉责任,确实有些不公平。在此,必须呼吁专家们在做出鉴定时,尽可能从专业角度和实际情况出发,排除各种干扰,给出一份明确而且责任分明的鉴定报告。种子企业也应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组织和收集排除自己责任的相关证据。

记者:与《长江蔬菜》合办的“法律在线”栏目深受读者喜爱,栏目成立至今您的生活发生了哪些变化?

杨晓峰:开办栏目后,读者的电话增加了许多,从中折射出《长江蔬菜》深受农民欢迎,也反映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渴求。

其中有2 个来电让我印象深刻。一位来自河南驻马店的读者委托邮局订阅《长江蔬菜》,由于邮局工作人员的疏忽没能及时订上,他说自己不能没有《长江蔬菜》,每一期都要从中学习新技术。现在他凭借学到的知识在家乡种植西甜瓜,生活已经有了很大改善。

还有一位来自湖北荆州的读者,他自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家种植辣椒,通过学习《长江蔬菜》上的新技术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辣椒种植能手。恰逢当地一个农业公司流转了一批土地种植辣椒,聘他作技术顾问,于是向我咨询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这是两个被 《长江蔬菜》改写命运的人,他们都因为《长江蔬菜》的学习而成为“土专家”,也是农村的致富带头人。

记者:您觉得目前我国的种子法律法规是否有不健全的地方?如果有,又该如何改善?

杨晓峰:现行的《种子法》确实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有些甚至需要颠覆性修改:

①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合二为一。

②取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全部改为登记制,同时引入担保制和保险制。育种人向国家指定的机构提供财产担保,推广失败给用种人造成损失的,用财产担保直接赔偿;还可以探索建立品种推广的保险制度,建立由育种人、推广人、种子经营人等主体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出险时国家适当补贴的风险分担制度。

③转基因品种监管一定要纳入新修订的《种子法》。现行种子法对转基因品种管理已有规定,但层级不够,刚性约束不强。

④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也要纳入新修订的《种子法》,强化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原始创新,让更多的人投身新品种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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