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探论*

2015-03-19 02:30刘志丹
外语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解释学哈贝马斯言说

刘志丹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抚顺113001)

1 引言

作为20世纪最后一位“黑格尔意义上的体系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学术影响遍布社会学、哲学、政治学、法学、解释学和历史学等众多研究领域,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社会的发展方向(曹卫东2001:17)。正因如此,学界普遍以其上述思想为研究重点,并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研究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思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忽视他在语言哲学领域的重要贡献。有鉴于此,本文旨在从总体上系统发掘和梳理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总体框架、内在逻辑和基本内容,并对其进行批判性分析,以期为国内的哈贝马斯研究增添新的理论资料和研究视角。

2 总体结构与内在逻辑

实现自由而公平的理性社会是人类一直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哈贝马斯构建社会批判理论的终极目标也在于此,其基本路径是在社会批判的过程中重塑以求真为目的的工具理性和以求善为旨归的价值理性的动态平衡。那么,哈贝马斯的理性社会得以可能的理论前提何在?众所周知,建构交往行为理论是他给予我们的回答。进一步的追问就是,什么又是交往行为理论得以可能的前提条件?对于这个问题,学界普遍认为是形式语用学。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将单一的形式语用学视为交往行为理论立论基础的观点有待商榷。因为仅仅依靠形式语用学并不能确保交往行为理论的稳固,而应该以整体的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为前提。由于“语言哲学的任务不仅仅是揭示外在物理世界,而应该揭示人及人的世界”,所以从总体框架角度来说,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思想不能仅指形式语用学这一个要素,还应该包括其他3个组成部分,即语用意义理论、真理共识论和批判解释学(李洪儒2011:4)。

那么,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所涵盖的4个方面的内在逻辑结构又是怎样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明确形式语用学的主要任务。一般来说,重建交往的一般假设前提是哈贝马斯形式语用学的主要任务,从而为交往行为理论奠定规范分析的理论基石,哈贝马斯本人也曾这样说过。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形式语用学单单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完成规范分析的理论任务,它必须依靠背后的暗藏力量。这种力量来自于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其他3个构成要素。其中,真理共识论为形式语用学的共识导向提供理论支撑,语用意义理论为形式语用学的语用转向供给动力来源,批判解释学为形式语用学的反思意识贡献背景支持。形式语用学只有在后3者的支撑下,才能确立批判理论视域中交往行为理论的合法性。

3 具体内容阐释

从整体性角度来说,形式语用学、语用意义理论、真理共识论和批判解释学等4大要素共同构成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整体。

3.1 形式语用学

形式语用学不是由单一要素构成的,而是由5大部分组成的理论整体,分别是“作为背景知识的生活世界”、“具有3重功能的言语行为”、“居于核心地位的有效性要求”、“承担行事职能的交往能力”和“充满理想设计的言语情境”。

其一,作为背景知识的生活世界。由于语言哲学不仅是“对语言本体单位——词中的说话人意义的研究,同时又是对词的使用者——说话人本身及其生活世界的诠释”,所以哈贝马斯首先确立生活世界的背景知识地位(李洪儒2011:4)。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是有能力的言语者在交往行为中达成理解共识所必须依赖的共同的非主题化的背景知识,是人们被“抛入”其中的意义语境。“这种主体间共享的生活世界构成交往行为的背景。”(哈贝马斯2004:81)简言之,没有生活世界的存在就没有达成理解的可能,交往行为也就没有立足之地。哈贝马斯在批判吸收胡塞尔、舒茨、涂尔干、米德和波普尔等人的思想的基础上区分生活世界的3重结构,即文化、社会和个性。所谓文化是指交往行为主体之间进行相互理解时所运用和依靠的知识储备,如文化传统、价值、信仰和语言结构等。“在我看来,文化是储存起来的知识,交往参与者通过相互就某事达成理解,而用这些知识来支持自己的理解。”(哈贝马斯2001:82)所谓社会是指通过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道德体系等规范手段所形成的某种合法的秩序性。“社会是由合法的秩序构成的,它促使交往参与者属于一定的社会群体,确保他们之间能够协同起来。”(哈贝马斯2001:82-83)所谓个性是指使交往行为主体能够参与理解过程的某种能力和资格。“一切促使主体能够言说并且行动的动机和能力,我都把它们归入个性结构。”(哈贝马斯2001:83)

其二,具有3重功能的言语行为。言语行为是形式语用学的基本分析单位,是指通过言语的使用而实现执行一个社会行为的目的。“交往所使用的表达服务于把言语者的意向(或经验)表达出来,把事态(或言语者在世界中遇到的事情)描述出来,并进入到与接受者的关系中去。在这里反映出言语者自己有关某事与某人达成理解的三个方面的关系。”(哈贝马斯2004:263)由此引言可知,哈贝马斯的言语行为应该具有如下3重功能:一是表达意向,即将言说者的某种意图表达出来;二是描述事态,即将言说者在世界中遇到的某种事情描述出来;三是确定关系,即将言说者与听者之间的某种关系确定下来。从功能角度分析,哈贝马斯的言语行为具有表达意向、描述事态和确定关系的3重功能,而从结构视角切入,它还具有乔姆斯基意义上的双重结构——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前者指言语行为的标准形式,即言语行为的外在的语法表达形式;后者指言语行为的3个结构成分:命题成分、以言行事成分和表现成分,即言语行为的内在的意义表达内容。

其三,居于核心地位的有效性要求。有效性要求是指处于交往行为之中的有能力的言说者,为了使言说者本人所说的话语具有可接受性,即能够得到听者的理解与认可,通常无意识地作出的若干承诺(刘志丹2012:8)。它在形式语用学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哈贝马斯对语言哲学的重大贡献之一。之所以有效性要求能够处于核心位置,其原因在于它能回答一个语言哲学领域的重要问题:言说者的话语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为有效的话语,换言之,言说者的言语行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完全获得听者的认同。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说就是,言语行为的“可接受性条件”是什么。“一个言语行为可以‘接受’,也就应当意味着,它满足了必要的条件,从而使得听众会对言语者所提出的要求采取‘肯定’的立场。”(哈贝马斯2004:91)有效性要求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必要的可接受性条件”。因为在言语交往互动中,如果言说者的话语满足这些“必要的可接受性条件”,听者就会认同并接受言说者的言语行为,从而双方达成共识。这些“必要的可接受性条件”包括“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3大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是指言说者对客观世界中的现存事态的描述必须真实可信,这是从客观立场而言的,以便与他者分享知识;正确性是指言说者执行的特定交往行为必须符合社会世界中的交往规范和特定秩序,这是从规范立场而言的,目的在于得到听者的认可;真诚性是指言说者在交往互动过程中对自己特有的内心世界的表达必须是真诚的,这是从表现立场而言的,可以使交往参与者彼此信任。

其四,承担行事职能的交往能力。交往能力是哈贝马斯对形式语用学视域下的言语者所具有的重建能力的称谓。哈贝马斯对交往能力的定义是:“为了随心所欲地参加一个正常的对话,除了语言能力以外,言语者还必须具有能够进行说话和符号互动(角色-行为)的基本资质,我们将这种资质称之为交往能力”(Habermas 1970:367)。换一个角度,交往能力也可以理解为“以相互理解为指向的言说者把完美构成的语句运用于现实之中,并使二者相吻合的能力”(哈贝马斯1989:29)。具体而言,交往能力包括“选择陈述性语句的能力”、“表达言说者本人意向的能力”和“实施言语行为的能力”3个不同维度的“能力”。“选择陈述性语句的能力”承担的是言语行为的陈述性功能,言说者通过选择某一陈述性语句的方式向听者传递二者能够共享的特定知识;“表达言说者本人意向的能力”承担的是言语行为的意向表达功能,言说者运用具有真诚性的语句向听者传递自己的某种意向,使听者能够相信言说者;“实施言语行为的能力”承担的是言语行为的“以言行事功能”,使听者能够在共同的价值取向中认同言说者。

其五,充满理想设计的言说情境。如何确保交往共识的理性化特征?即言说者和听者之间所达成的共识是理性共识或真共识,而不是虚假共识,从而将系统扭曲的交往行为排除掉。哈贝马斯提供的解决路径是预设一个类似于罗尔斯“原处状态”的“理想的言说情境”,其功能在于为交往行为排除“外在阻碍”和“内在强制”。“外在阻碍”是指来自于交往行为外部的知识结构的冲突、时间和空间的错位、意识形态的干扰等外在因素;“内在强制”来自于交往行为结构本身所产生的约束效应,如交往结构中存在的权利与义务的非对称性。排除交往行为外在与内在的双重障碍之后,“更好论证的非强制性力量”就成为言语交往行为唯一能够依靠的逻辑力量。具体说来,“理想的言说情境”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所有的交互活动参与者都共同具有运用交往式言语行为的均等机会;二是所有的交互活动参与者都共同具有运用记述式言语行为的均等机会;三是作为行为者的言说者都共同具有运用表现式言语行为的均等机会;四是交互活动参与者都共同具有运用调解式言语行为的均等机会(Habermas 2001:97)。

3.2 语用意义理论

“理解语言表达的意义究竟意味着什么”是意义理论必须首先回答的一个核心问题(哈贝马斯2001:64)。不同的意义理论流派针对意义理论的这个核心问题给出各具特点的不同回答。

以格里斯、本内特和希福为代表的意向主义语义学认为,意义是言语者在特定语境中表达出来的意图,即说话人的意图等于说话人的意义;以弗雷格、早期维特根斯坦和达米特为代表的形式语义学主张从命题的真实性出发,将语句的意义归结为语句的成真条件;以晚期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意义应用理论则将意义追溯到语言表达实现其实际功能的一般互动语境,即坚持“意义即为用法”;以奥斯丁和塞尔为代表的言语行为理论重点研究语言如何与生活方式中的互动实践相联系,即意义来自于语言与世界、命题与事态之间的关系。

在批判吸收上述4种意义理论的合理内核的基础上,哈贝马斯对于“语言表达的意义究竟意味着什么”给出自己的观点:“理解一种表达,也就意味着懂得如何运用这种表达,来与某人就某事达成共识”(哈贝马斯2001:69)。如何能就某事与某人达成某种共识?哈贝马斯认为“可以批判检验的有效性要求为此提供了保证”(哈贝马斯2001:69)。也就是说,“理解一个表达就是理解这个表达所提出的有效性要求”,这是哈贝马斯语用意义理论的核心主张(Cooke 1994:95)。

由此可见,关注语言能做什么而非语言说什么是哈贝马斯解决意义理论的切入点,即语言的语用功能。具体而言,在哈贝马斯语用意义理论看来,任何一个可理解的言语行为都同时向它的听者提出3个不同的有效性要求,即上文提到的“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也就是说,如果人们之间想要实现理性沟通,就必须提出这3种有效性要求。如果不预设言说者所使用的话语的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并准确地将信息传递给听者,言说者就无法说出任何有意义的话语。

3.3 真理共识论

众所周知,哈贝马斯从早期的《知识与人类兴趣》开始,就致力于形成某种与其他思想家有所不同的真理理论。但在后期阶段,哈贝马斯逐步开始从有效性要求的话语兑现层面着手,而不再从兴趣结构的角度来论证真理问题。

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所谓真实是指人们在语言交往过程中预设的一种“有效性要求”,即“真实性要求”,它与记述式言语行为相联系;真理是指对真实性要求的话语兑现,兑现的方式是言说者和听者之间通过言语论辩而达成的共识。同时,真理共识论认为,真理符合论所言的客观性并不能成为真理或真实的检验标准,而应该是言语论辩双方之间的主体间性,即命题的真值条件是所有其他人的潜在的同意。“当某个命题是真的,它就永远并且对所有人而不仅是对我们是真的。”(哈贝马斯2005:51)由于真理或真实得以确证的前提是对真实性要求的话语兑现,所以哈贝马斯写到:“为了区分真命题和假命题,我必须依靠别人的判断,即所有与我进行对话者的判断。命题的真值条件是所有他者的可能同意”(Habermas 2001:89)。

详细说来,真理共识论包括3个基本命题:一是我们所说的真理是指那些与记述式言语行为活动相联系的有效性要求;二是真理作为一种有待论辩的负担而出现,其原因在于交往行为情境中被朴素地认可的有效性要求变成问题;三是在交往行为情境中,命题或话语所提供的是经验世界中相关对象的信息,而在商谈或论辩过程中,命题或话语关于事实的陈述则成为讨论的核心议题(童世骏2007:109-110)。所以,对“真理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是真理符合论者所说的那样,是客观世界之中那些能够认知的东西,而是与经验相分离并成为商谈焦点的那些事实。检验某一事实是否真的确有其事,其标准不是经验的证据而是论辩的过程。换言之,只有参照对真实性要求的论辩式的话语兑现,“真理是什么”的问题才能得到正确的答案。

3.4 批判解释学

批判解释学的批判反思意识是交往行为理论乃至批判理论得以形成的重要逻辑前提。哈贝马斯批判解释学在系统批判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的基础上,实现自己在解释学领域的新突破,主要体现在他为传统解释学注入批判精神和反思意识两大关键要素。对意识形态批判和语言批判层面具有的方法论效用是传统解释学的基本功能,而哈贝马斯批判解释学的核心要旨也在于此。总体上看,以下3个方面是批判解释学的基本内容:

第一,批判与反思意识:批判解释学的灵魂。哈贝马斯认为,批判理论对理解方法的最重要的功能取向在于它深刻的批判反思意识,而传统的理解方法现在已经无法满足这一点。失去批判向度的传统解释方法能够成为众多其他社会理论的核心方法,但是对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来说却十分不适用。批判解释学之所以能够在当代解释学领域独树一帜,关键在于没有像传统解释学那样将自身固定在单纯的意义理解上,而是把自己设定为意识形态批判的方法论模式,将解释学深层次的解放力量释放出来,从而成为解释学理论史上的一次重要革新。

第二,方法意识:批判解释学的本质。一直以来,伽达默尔都认为不能将解释学简单地归结为方法论,因为理解是人类最基本的存在方式之一,无法从方法角度对其进行总体概括。但哈贝马斯的观点则有所不同,他认为不管是建构理性化的人类社会,还是批判当代社会的意识形态统治,抑或是探究社会批判理论的根基,都离不开批判解释学的方法意识。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批判解释学不能以本体论的形式存在于社会批判理论中,而只能作为方法论原则出现。

第三,应用意识:批判解释学的目的。虽然伽达默尔的应用传统是哈贝马斯应用意识的重要思想来源,但他并没有简单地采取“拿来主义”的做法而是对其进行系统修正。其具体表现在如下3点:一是应用必须以反思为背景。哈贝马斯认为,为防止出现“应用”被藏入社会深处或被潜藏于个人内心中的意识形态破坏的问题,应该为“应用”原则构造一个反思背景。二是批判解释与因果解释相结合。在哈贝马斯看来,批判解释学在解释社会行为的经验性因果规律时,因果分析方法和解释方法交替使用,所以,这两种方法是任何一种以社会研究与批判为根本价值取向的社会理论所必须同时使用的基本方法;三是应用意识表现为鲜明的实践取向。受到马克思深刻影响的哈贝马斯特别重视理论的实践价值,因此他的批判解释学不仅仅是批判和反思,更重要的在于为病理社会提供诊疗方案,直指理想社会的建构。

4 不同立场的批判

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思想也不例外,也依然招致诸多批判。依照批判立场的不同,可以将其区分为西方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两种,前者以梅芙·库克(Maeve Cooke)为主要代表,后者为笔者的观点。

4.1 库克的批判

爱尔兰皇家科学院院士、都柏林大学哲学院教授库克以对哈贝马斯社会批判理论的深入研究而享誉国际学术界。特别是她对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精细批判更是独树一帜,其中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批判最具代表性。

第一,关于言语行为的分类。库克认为,哈贝马斯将言语行为僵化地区分为3种类型是有问题的,因为有些言语行为无法归入哈贝马斯所言的3种类型中的任意一种。例如,“警告的言语行为和建议的言语行为既不能归入调解式话语范畴也不能归入记述式话语范畴”(Cooke 1994:64)。当然,它们更不能被划入表现式言语行为。原因在于警告的言语行为和建议的言语行为“消解了规范正确性要求与命题真实性要求之间的区别和调解式言语行为与记述式言语行为之间的界限。一方面,警告行为和建议行为在给定语境中,直接而不是间接地通过该言语行为的意义对给定言语行为的规范正确性提出有效性要求。这将它们与具有范式意义的调解式言语行为联系起来,例如承诺和请求。另一方面,它们并没有如承诺和请求的言语行为那样在主体间构建起一种道德关系”(Cooke 1994:70)。也就是说,警告行为和建议行为既具有记述式言语行为的命题内涵,又具有调解式言语行为的协调功能,很难将其划入哈贝马斯3种言语行为类型中的任意一种。

第二,关于记述式言语行为。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记述式言语行为所提出的真理性要求与其他有效性要求具有明显的不同特征。库克认同哈贝马斯的这种观点,但她并不赞成将记述式言语行为限定为仅仅提出真实性要求的记述式话语,因为这种做法有可能引起如下两方面的难题:一方面,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作为规范正确性要求的道德有效性要求的特征出现问题;另一方面,这种做法排除存在其他有效性要求的可能性,但事实上与日常交往行为相联系的其他有效性要求的种类十分繁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日常语言使用中提出的审美有效性要求。(Cooke 1994:63)

第三,关于表现式言语行为。库克认为,哈贝马斯将真诚性要求作为划分表现式言语行为的根据,其理由十分不充分。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库克举出一个哈贝马斯自己曾经用过的例子:“外面正在下雨”。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若想将这个言语行为划分为表现式言语行为,必须质疑言说者的真诚性,如“你在撒谎”。但显而易见,听者对言说者的这种反应根本不能将“外面正在下雨”这一话语划分为表现式言语行为,因为按照哈贝马斯的言语行为类型学,这个言语行为归属于记述式言语行为。哈贝马斯自己也看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因此在不同的具体言说情境中,他将言语行为的3个有效性要求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直接”(direct)有效性要求,二是“间接(indirect)”有效性要求。在决定以言行事模式的时候,前者具有决定性作用(Cooke 1994:61)。但是哈贝马斯的这一补救措施也并没能彻底解决问题,因为仅仅依靠单一的(直接的)有效性要求不能决定任何特定言语行为的类型归属。正如库克所言:“将听者的反应作为界定以言行事模式的唯一决定性因素的立场十分荒谬”(Cooke 1994:60)。

第四,关于展露式和表达式言语行为。依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展露式和表达式语言使用模式不属于日常语言使用模式的范畴之内,他们归属于文学话语和形式美学话语等神秘领域。而库克认为,日常交往过程仍然离不开展露式和表达式语言使用模式的帮助,日常交往活动中的言语行为以相似的方式提出与艺术作品的有效性要求相似的要求(Cooke 1994:79-80)。也就是说,展露式和表达式语言使用模式属于日常语言使用模式的范畴。为此,库克借助以下3位学者的观点来间接佐证她的这个主张:玛丽·普拉特(Mary Pratt)提出的“言语显示行为”理论,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提出的“规划行为”理论和马丁·西尔(Martin Seel)提出的“隐喻话语”理论(Cooke 1994:80-83)。

4.2 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的批判

由于哲学立场的同质性和哲学追求的同向性,导致以库克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哲学视角的具体批判具有内部性、表象性和修补性的特征。笔者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可以加深对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思想的批判性理解。具体表现为如下4个方面:

首先,对生活世界理论的批判。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生活世界”作为相互理解得以可能的必要条件,具有神秘性、共同性和统一性等特征。它与人们共处其中的世俗的感性生活世界之间没有一一对应关系,是哈贝马斯出于逻辑论证的目的而进行的理想性设定,完全是一个先验的理论场所,用哈贝马斯自己的话说就是“言说者和听者相遇的先验场所”(Habermas 1987:126)。本质上说,“生活世界”是黑格尔绝对理念、绝对知识和康德先验理性、先天综合判断的当代理论翻版。与此形成鲜明对比,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生活世界是“现实”的感性人的实践世界,反对把生活世界“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也就是说,“全部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中央编译局2013:135)。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实践”是指具有全面性的社会生产,社会生产决定生活世界。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中,生活世界是全体感性人的实践过程及其结果,是一个属于人的感性世界,具有对象性、现实性、历史性和社会性,与哈贝马斯生活世界的先验性和抽象性存在本质区别。

其次,对语言理论的批判。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来看,哈贝马斯语言观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哈贝马斯没有对语言的起源和本质给予说明。虽然语言对于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至关重要,但他只论证出语言是交往的中介,却没有明确阐述语言的起源和语言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明确说明这两个问题:就前者来说,语言的实践起源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主张;就后者来说,语言的本质是人们实际生活过程的产物,不是抽象神秘的东西。第二,哈贝马斯将语言人为地先验化、符号化和抽象化。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主体间的言语交往是理解和解释任何社会现象的基本前提,以抽象的符号形式出现的言语的交往互动模式决定一切,从而割裂语言与人类实际生活的内在关联,语言被哈贝马斯完全先验化、符号化和抽象化。第三,哈贝马斯过分迷信语言的功能。“哈贝马斯构建的交往模型首先承认语言本体的存在,即语法性语句的存在,通过语言本体的使用,人与世界在交往中发生关联。”(冯文敬2012:18)由此可见,哈贝马斯将语言放置在超越人类本质力量的本体论地位上,从而将语言交往视为一切社会现象的解释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语言是人类交往的重要手段和思维的基本工具的观点是可以达成共识的,但将语言上升到社会存在和进化的根源的高度,就难免具有迷信的嫌疑。实际上语言的作用十分有限,在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方面就明显力不从心,更不要说推动整个社会的进化。第四,言语行为理论的细节问题。一是关于命令式言语行为。从本质上看,命令式言语行为所具有的权力要求,其实就是调节式言语行为的规范正确性要求。所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命令式言语行为应该被划归为调节式言语行为的一个子系统,而不应该与其他言语行为具有同等的类型地位。二是关于策略行为与交往行为的区分。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由于无限复杂的现实行为语境的存在,所以根本无法在策略行为与交往行为之间进行明确区分,许多交往行为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策略行为的因素。

再次,对真理理论的批判。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具有明显的形而上学性,割裂真理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主观主义色彩过于浓重。具体说来,主要存在以下3个方面的不足:其一,真理共识论没有看到真理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理解任何真理都必须以客观主义为根本立足点,而不能从主观主义的角度分析。所谓客观主义立场是指对任何真理的理解和解释,必须从人的实践角度切入,而从人的主体间性角度探究真理的哈贝马斯必定陷入神秘主义的泥沼。其二,真理共识论没有看到真理形态具有双重性。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真理同时以两种形态存在,即理论形态和实践形态,前者指的是观念性的真理,后者指的是实践性的真理。哈贝马斯只是看到前者而忽视后者的存在。其三,真理共识论没有看到真理标准的实践性。哈贝马斯认为,对真实性要求的论辩与兑现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所在,如果言说者的理由足够充分而能说服所有听者赞同其主张的真实性要求,真理就得到正确的检验,反之则被否定。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和唯一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中央编译局2013:134)。

最后,对解释学理论的批判。如前所述,哈贝马斯认为,批判与反思意识、方法意识和应用意识是批判解释学的3大基本要义。马克思主义哲学赞成哈贝马斯将批判与反思意识作为批判解释学灵魂的主张,但他的问题在于偏离马克思主义实践解释学的基本立场,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偏离实践立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人们的任何观念要素都来源于人们实际的物质生活创造,因此感性人的社会实践是解释所有观念要素的根本出发点,有什么样的社会实践就会生成什么样的逻辑、范畴和观念。但哈贝马斯的批判解释学却偏离实践立场,主张从批判与反思意识的角度对解释学的本质进行界定,因此只能被归为思辨哲学的遗产。二是偏离批判立场。哈贝马斯之所以要强调批判解释学的批判反思维度,原因在于当代社会的“工具理性盛行”而导致的“生活世界殖民化”。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哈贝马斯对实践(工具理性)的理解过于片面,实践不仅不是使人类的“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始作俑者,反而是人类生存的第一前提。因此,批判解释学的主要批判对象应该是导致人类社会受压抑受奴役的非人状态,以实现全人类的全面解放,而不是人类实践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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