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豫水建〔2014〕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水利 (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
现将《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厅
2014年3月10日
附件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可成立有关商务组和技术组。评标工作应在保密条件下进行。
第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接受依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其标准参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及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
4.在近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人员;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其身份和评标项目保密;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五)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行政监督人员提出的疑问、问题,予以解释或落实、澄清。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主要评标阶段和评标内容。
一、评标准备阶段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标;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二、初步评审阶段
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存在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有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响应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一)未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关键字迹模糊或无法辨认的;
(四)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没有提供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拟担任项目经理、技术 (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七)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或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八)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
(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对同一标段递交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标段报有两个 (含两个)以上报价的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十一)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未指定牵头人或分工不明确的、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
(十二)变更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十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十四)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十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采取资格预审的,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采取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应当予以否决。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本次的投标。
三、详细评审阶段
详细评审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不得变更招标文件已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主任委员签字,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对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五)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七条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估法和合理投标价法。
一、综合评估法
本办法适用工程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水闸、河道1级堤防、大型泵站、大型水电站等水利工程。
综合评估法是以价格、商务和技术等方面为考量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赋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招标人招标文件中的约定。
(一)综合评估法详细评审的内容
通常包括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及其他因素等。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一般包括: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施工总布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水保及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等。
2.项目管理机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等。
3.投标报价一般包括:投标总价、基础价格、费用构成、主要工程项目的单价、总价项目 (措施项目)等。
4.其他评标因素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业绩、信誉、综合实力等。
(二)综合评估法的评审要素和赋分标准一般如下:
1.施工组织设计35分;
2.项目管理机构10分;
3.投标报价45分;
4.其他评分因素10分。
(三)奖罚分标准
此标准为赋分标准为100分情况下,否则按权重计算。
1.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的,一次加2分或2%分值;
2.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 (优秀施工)奖和大禹奖、鲁班奖的,一次加3分或3%分值;
3.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事故的,一次扣5分或5%分值;
4.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扣3分或3%分值;
5.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扣 3分或 3%分值;
6.未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信息登记的企业,扣5分或5%分值。
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定累计奖分上限,但不应低于5分或5%分值;罚分不设上限。
二、合理投标价法
本办法适用于综合评估法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一)合理投标价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对各投标人报价进行评审,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价接近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二)合理投标价的确定。以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为标准,约定5~8个调整系数 (均不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95%),在开标时随机抽取1个调整系数,将调整后的最高投标限价作为合理投标价。
(三)招标文件应简化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内容,尽量减少废标、无效标条件。评标委员会仅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信誉及信用记录等进行强制性资格审查,对一般机械设备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等不作为审查内容。
1.业绩要求:仅要求投标人提交近五年内完成过至少1个与所投工程标段相类似的工程业绩(具体技术条件和业绩证明的认定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人员资格要求:仅对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其余人员待中标后按承诺和要求到位。主要人员只审查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信用信息登记情况,对其施工业绩、任职资历不作强制性要求和审查。
3.信誉及信用记录情况:仅核实投标人获奖、受罚、信用信息登记等的真实性。
(四)投标人的评标价确定。按照投标人报价和以下增加减少报价额度标准,最后的合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投标人获奖增加、减少的额度按有利于投标人计算,合价大于或小于合理投标价时均按合理投标价确定;受罚增加、减少的额度按不利于投标人计算。获奖、受罚应分别计算,其中获奖增加、减少的额度,招标人可设定上限,但不应高于10%。
1.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2%;
2.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获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质工程奖以及大禹奖、鲁班奖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3%;
3.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事故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5%;
4.承建的水利工程近三年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5%;
5.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5%;
6.未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信息登记的企业,一次增加或减少投标报价的5%。
(五)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按照评标价接近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若2个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相同,以投标价低的优先排序。
第八条投标人获奖、受罚、信用信息登记等,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rcpu.cwun.org/)及“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http://xyxxgk.hnsl.gov.cn/)上收集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委员会应以此为依据核实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同时将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即时归还招标人。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评标报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组建及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同意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暂行办法》(豫水建〔2006〕54号)即行废止。
2014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