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付淑娥
近年来,一些群众聚集事件的现场图片、视频被民众上传至网络,抢占舆论头条,部分事件也被外媒援引报道。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在群体聚集事件的组织与传播中,显示巨大能量。监测显示,2015年上半年,众多聚集事件均发酵于微博、微信,且这些社交媒体存在发泄、谣言、煽动等非理性情绪及言论,不但干扰事件发展,同时也增加了社会风险。
可以说,构建完善的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体系已经成为实现新媒体语境下网络舆论监督法制化的前提保障。只有在确保公民发言权的基础上,以网络言行的法律规制为导向,才能真正构建出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制化建设与管理模式。和谐社会需要积极健康的舆论监督,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主体。加强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建设,探讨如何建设新媒体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媒体成为舆论集散地和放大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日臻成熟使得互联网成为公众获取信息和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系统中的关键构成,其影响力已经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受众之所以更愿意选择新媒体进行信息获取与关注,主要是因为相比于传统媒体,其信息传播便捷性和互动性优势更为显著,新媒体已经成为广大网友表达诉求、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
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统计,截止2015年6月30日,2015年全国网络热点舆情事件共738起,由网络爆料而引发广泛关注的事件大约占30%,换言之,约有3成的社会舆论属于网络舆论,这些网络舆论都是经过新媒体传播的,可见,新媒体已经成为社会舆论不可忽视的一大源头,成为了舆论集散地和放大器。
社交媒体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工具。微博的出现,极大地缩短了信息传播时间,打破了传统信息传播中主体受体之间的关系。受众只要在有网的情况下,就能随时随地的利用微博发布信息、表达诉求,或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制定,包括社会民生、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其他受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对相关微博进行转发、评论或点赞,从而呈几何式传播。
在法院和检察院机构“双微”中,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双微”可谓“一枝独秀”。2015年7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的“互联网+检察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会上中央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互联网媒体及企业、学者就互联网与检察工作融合发展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次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发布长图文微博对座谈会进行报道,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以积极的姿态融入互联网大环境当中,扬长避短,互动互助,以兼容并包的心态认真做好检察工作。微博信息传播的高效性、互动性和便捷性,为公众提供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使其成为公众监督政府工作、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公众立法参与度偏低。目前,新媒体监督法律规制的建设,没有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互动性优势,公众立法参与度偏低,造成相关立法的公认度不高,降低了执行效果。此外,有关网络舆论监督规制的法律,基本上是对策型立法,就是为了应对已经发生的网络问题而临时出台的。信息化时代语境下,网络问题层出不穷,没有公众参与的对策型立法,根本不能有效解决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更无法实现对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一方面,在专门立法方面做得不到位,无法为新媒体舆论监督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新媒体舆论监督相关概念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界限。而这必然会造成行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任性”,有碍于表达自由的法律保障。虽然《刑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涉及了举报人权益保障,但基本都是原则性规定,实际可操作性和适用范围都非常有限。
法律救济制度不完善。政府在行使网络监管权利时,一旦出现权力滥用,必然会对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合法权益形成严重侵害。以行政法控权论观点来讲,为有效避免因公权滥用而损害私权现象的发生,就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并为私权构建完善、有效的救济制度。可以说,救济制度是新媒体网络舆论监督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因此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必须构建完善的救济制度。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原则。一是言论表达自由原则。新媒体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不得侵犯网络表达本质的内容,而对于那些需要加以规制的内容,则要把握好内容限制的度,以确保公民合法的言论表达权利和舆论监督权利。二是立法完整性原则。要想实现对新媒体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根本目的,就要坚持立法完整性原则,不仅要针对网络内容和信息安全进行专门的立法,加强立法明确性,而且要对网络发力体系加以进一步建设与完善。三是权责统一原则。在新媒体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坚持职责统一的原则,就是个体的自由与权利要与集体及自身所承担的义务相统一。具体来讲,就是公民在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时,不得随意发布和散播谣言,不得泄露他人隐私及秘密,不得对政府机关及相关人员加以恶意诋毁,若是个人网络行为对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造成侵犯时,必须要进行网络公开道歉。
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体系。一是制定专门的网络舆论监督法。专门舆论监督法的制定,不仅是要对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加以明确,更是要对新媒体及网络受众行使新闻自由权的具体流程、方式和范围加以规定,以及当网络舆论监督主体新闻自由权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处理。尤其要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驶舆论监督权。其中,不仅要对新媒体机构及网民的行为加以法律规制,而且要对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加以明确。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新媒体网络舆论监督涉及内容十分复杂,所以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除了立法外还要对新媒体机构及网民的权利义务、社会职责等加以法律明确及完善,包括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鉴定和惩处等加以明确规定,以确保网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挥政务新媒体优势,实现网络舆论正面引导。以往政府面对网络舆论监督事件时,通常采取的是消极应对态度,对负面的网络舆论信息加以封杀、删除,甚至采取粗暴方式解决,但是这种做法已经无法适应新媒体语境下的媒体发展要求。新媒体语境下的信息传播模式,也决定了政府如果延续传统做法,必然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在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建设中,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优势,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正面引导。
2015年6月1日,“东方之星”沉船本是突发性的灾难事件,并且由此衍生出一系列热点讨论话题,如事故起因、天气状况、船长行为、具体的救援方法、老年人低价游等,都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网络社会的质疑,本来四面八方的信息扑面而来是很有可能形成舆论危机的,但是由于政府行动及时,信息公开透明,使得此事获得了网民较高的评价,特别是在事件的新闻报道上,各级政务新媒体有效发挥了传播力量。一是官方在事发24小时内公布全部乘客名单,各地媒体广泛转载;二是媒体传播内容上更偏重于救援现场,如辛勤的“蛙人”救援的细节,而非以往“领导关心、救援及时”等空洞苍白的描述;三是各级政务“双微”及时发送相关消息消除民众疑惑,比如,当时的气象条件、三峡蓄水救人、逃生技巧等,在明晰救援这一传播主线的基础上,与传统的纸媒和门户网站形成了传播合力,实现了有效的网络舆论引导。
构建多元化舆论传播平台,实现网络舆论的理性回归。2015年上半年,“780万存款失踪案”“上海小学生为老师撑伞”“云南导游辱骂游客”等多起舆论反转事件接连发生,引发社会反思。特别是“成都女司机”系列事件,舆论由谴责男子暴力,转为指责女司机违规变道,进而引发关于“路怒症”以及文明驾驶的深思。
社交媒体的迅速发展与传播以及网络媒体“标题党”造成目前网络舆论本身极不稳定,容易被错误地引导。各类碎片化、非理性的信息容易激起网民情绪。有舆论认为正是因为舆论的施压,才客观上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合理处置事件。但更多观点则认为,片面、不完整的事件描述,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而且消耗了巨大的社会成本,呼吁网络舆论回归理性平和。因此,传统主流媒体要加强与网络媒体的融合,构建多元化舆论传播平台,及时疏导、破解网民非理性舆论情绪。此外,新媒体还要在“舆论发转”事件中汲取教训,不断提高网络舆情引导能力,而网民也要加强自律,理性行使自己的话语权。
新媒体时代语境下,网络舆论监督已经成为社会革故鼎新、传播主流价值观、助推“中国梦”的有效工具和途径,如何充分发挥新媒体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与作用,已经成为业内需要深入思考与研究的课题。进一步突显新媒体舆论监督的主体性地位,完善新媒体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体系,加强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等,是新媒体网络舆论监督法律规制的有效建设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