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地合作社“庞氏骗局”崩塌:涉案80亿》的报道称,去年12月河北邢台市隆尧、柏乡两地公安局对辖区内的三地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该合作社利用高息和免费发放米面粮油吸引农民入社,涉及全国16个省、市,集资人数超10万人!这似乎是给不久前的另一篇报道《全球信任度调查:中国人更愿付出信任》作了一个令人担忧的例证。
合作社是由地域关系中的熟人关系来支撑的,然后是熟人再介绍熟人,如此巨额的吸金案,致使超过10万人参与其中。可以想象,说服这么多人参加,不仅是利用他们的贪婪心理,更是利用了他们对熟人的信任。如果说这就是中国人更愿付出的那种信任,实在不是中国社会值得骄傲的事情。
当然,“全球信任度调查”的对象是各国的“有识人士”(NGO、企业、媒体或政府人员),而不是普通农民。然而,正因为这些农民是普通的中国人,他们的信任方式和性质才特别具有真实的国民心理文化特征。“有识人士”的信任是他们自己说的,听其言还得观其行。相比之下,普通农民的信任要真实得多,因为没有真实的信任,他们是不会把自己的辛苦钱交到别人手里的。
伦理学家霍斯默在《信任:组织理论与哲学伦理的联系》一文中指出,信任是一种对事情未来结果不可预期性的应对方式。如果一件事情的未来结果完全可以预期,那么,我们可以对它放心大胆地采取行动,无须投入信任。只是在预期的损失与预期的收益之间难以确定的时候,我们在做选择的时候才需要诉诸信任。
信任不可能是完全确定的,也不可能是绝对盲目的。我们的信任总是建立在某种“担保”(warrant)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性质的担保,研究者们将信任分为“人际信任”与“制度信任”。人际信任建立在熟悉和亲近感的基础上,是一种由个人可靠或可信提供的担保。制度信任则是建立在制度(尤其是法治制度)的公正、稳定和有效基础上的。制度为所有人而不只是相熟的人提供可靠和可信的担保,降低了社会交往的复杂性。人际信任是对个体的信任,有时又称为人格信任。制度信任是对机构、群体、组织以及其他较抽象对象的信任,因此也被称为非人格信任和程序信任。
人际与制度信任的区别也可以看成是“特殊信任”和“普遍信任”的区别。中国人的信任经常是一种以血缘家族或家庭和朋党式关系中所包含的特殊情感为基础的特殊信任,越是亲密越是信任。这与现代陌生人社会所注重的“普遍信任”不同。普遍信任是以社会团结、共同价值观念和信仰以及法律、社会制度等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所以,特殊信任其实是私人信任,而普通信任则为社会信任。
就其内涵而言,这两种信任又分别为“情感型信任”和“认知型信任”。情感型信任的内涵是热爱、忠、孝、义气,它要求的是“无限”和“无条件”,被视为一种“高尚品质”。宗教信仰和政治忠诚往往要求这样的信任。
相比之下,“认知型信任”的内涵是怀疑、独立思考和经验确认。彼得·伯格和安东·泽德瓦尔德在《疑之颂:如何信而不狂》中提出,怀疑不是它自身的目的,怀疑是为了让信任的判断在认知上变得更可靠,并有所行动。他们说,“怀疑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推延判断。怀疑特别反对草率判断、预先判断和偏见。”由于这种怀疑注重理性思考,它本身也是可以用理性来质疑的,“怀疑应该受到怀疑……虽然在做出结论和判断之前,怀疑者可以认真地考虑事实、可能性以及可供选择的对象,但最终得做出选择并付诸行动”。基于理性怀疑和思考的选择仍然会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
当今中国社会里,许多人日常生活里的信任普遍呈现分裂的状态。一方面在某些事情上容易情绪冲动,轻信盲从,极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在许多需要思考和判断的事情抱有根深蒂固的绝对怀疑和犬儒主义。造成这种分裂的一个原因是,在中国人的信任结构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利于公共信任的因素,第一种因素是“人际信任”远超过“制度信任”,第二种因素是过度提倡“情感型信任”而忽略“认知型信任”。这两个因素都与中国学校和社会教育方式的缺失有关。虽然现在已经不再提倡“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但还是在许多重要的问题上要求“不争论”和“不妄议”。这无助于在公共社会里建立长久而稳定的信任机制。
文/徐贲
美国加州圣玛利
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