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分析

2015-03-18 21:53黄师张君岭庄建玲王晓莹
南方农业·下旬 2014年12期
关键词:农产品监管法律

黄师 张君岭 庄建玲 王晓莹

摘 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越来越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已成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为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不足的原因分析、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等方面进行浅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12--2

1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是有关农村安定、农业进步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问题,也是有关市场稳定、有序以及社会和谐的重要问题。此外,它还与人类生命健康问题息息相关。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保护农民群众这一社会主体权利和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然而,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充分暴露出了我国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

1.1 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处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中心地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以来至今仍未形成与之相协调的具体实施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随着改革的进行与时代的发展,在立法上难免存在些许有待完善的问题。例如,一部分法律缺乏普遍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在处理具体案例时会出现适用标准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在个案的操作上不仅加大了处理人员的工作难度,而且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制度与法律的空子。

1.2 监管部门职能不协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各部门之间监管职能的划分是保障各部门协调有效运作的基础。当前,我国农产品安全监管将会涉及到农业、卫生、环保、经贸等诸多领域,但现行制度确未对产品生产过程等因素的职能管辖划分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易出现混乱,更有甚者各部门之间相互“踢皮球”,有碍于安全监管体制的高效流畅运转,使质量安全问题发生后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1.3 监管技术水平相对落后

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监管水平是保证监管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相比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存在的技术问题主要是在监管设备的落后以及技术人员缺乏等方面。例如,除蔬菜安全监测中心外,大部分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尚未建立;同时,农产品检测方法单调,检测技术相对不高,并且专业的技术人员队伍不足,诸多问题都给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了挑战。

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不足的原因

2.1 有关主体法律观念淡薄

从生产的环节来看,为了获取利润,商家大多是采取提高价格或者降低成本的手段,然而对于同类农产品而言,生产安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安全质量达标的农产品。因此,一些不良生产商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往往置法律和良心于不顾,生产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通过此种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获取较多的收益。从监管环节来看,相关的质量监管主体为了地方部门利益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商的诱惑,对于生产商的违法行为采取纵容甚至包庇的态度,导致生产经营者们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生产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更是屡禁不止。从消费环节来看,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在受到不法侵害后,一来由于维权意识淡薄或者遭受损害不大往往不了了之,二来由于法律维权过程漫长又费用较高而采取寻求媒体的帮助、给予道德层面的谴责等措施。这些措施通常不能有效制止生产商的违法行为。

2.2 立法的滞后性

立法的滞后性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法律是停留在纸面的提前制定的规则,而社会事实却是不断变化发展着的,因此,用法律来解决事实案例的时候经常会产生立法滞后性带来的矛盾。目前,我国颁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法律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但同时又缺乏具体的实际操作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此外,农产品法律的可操作性不佳,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力度不强,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惩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不能很好的控制和预防生产质量安全不合格的农产品的行为。

3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必要性

3.1 从社会角度看

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事关社会稳定和谐的极其重要的关键性问题,农产品是消费者日常购买的基础性必要性的日常生活消费用品,如果一个国家无法保证其基础性的日常消费用品的安全性就极易引起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必然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国必须尽快的健全和完善农产品的安全保障机制,保障老百姓对基本的生活资料的使用安全,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要求。

3.2 从公众健康的角度看

质量安全不达标的农产品必然会对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例如,农药残留,不合理使用生长调节剂等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无法逆转的伤害。如果对生产安全质量不达标的农产品行为不加以有效控制管理的话,生产者有利可图,形成恶性循环,对我国的农产品市场的卫生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长此以往,对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来说是极不负责的行为。因此,从维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的角度来看,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十分必要。

4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

4.1 完善监管法律制度

在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框架下推动针对具体操作标准问题的立法进程的展开,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保障安全监管法律条款能够与时俱进。因此,我国可以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之下针对肉检、药品等多个具体方面进行法律规范,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基础之上进行细化,保障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弥补法律抽象性的特点。此外,立法时还应当对有争议性的标准问题进行统一和明确,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问题。endprint

4.2 加强执法力度

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当重视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力度。现今执法不严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法律操作性不强给执法人员解决案件时增加了难度,二是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不法生产商进行包庇与纵容。因此,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应当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防止其知法犯法,建设一支合格的执法队伍,加强对不法生产商的执法力度。执法力度的加强一方面惩治了违法行为;另外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打破了从违法生产到执法不严再到获取高额利润的恶性循环,从根本上保障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4.3 保障全程监管

保障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既是对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消费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农产品的生产到消费的产业链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要做到对其全程的监管就必须建立安全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和全程治理制度。首先,对农产品的生产地进行检测,保障农产品的生产地符合安全质量要求。同时,还应当控制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的使用,从生产源头保证农产品不受污染。其次,应当做好对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管理工作,要按照法律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者的加工行为,同时,还应当对加工农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保障其质量达标。最后,在消费环节努力,保证每一个出现在市场上的农产品都要做到质量过硬,让消费者吃的安全放心。

4.4 优化部门职能的协调运转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存在重叠以及运转不协调的问题,应当对各部门职能进行优化。例如,细化各部门分工,统一各部门标准,在职能部门之间形成连带监督体系,保障每一个部门都能充分融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之中,杜绝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者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优化部门职能之后,将使每个部门都成为维护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机构内部相互协作,使得职能机构的工作效率得以最大化。

4.5 提高技术水平

专业技术力量也是质量安全监管中举足轻重的因素,面对我国当前检测设备落后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缺失的现状,提高技术水平的工作应落实在引进先进的检测设备,对监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等方面。在政府的扶持下,加大对农产品监管方面资金的投入,结合国际先进的标准,有效保证国内检测技术与水平以及监管效率的提高。

(责任编辑:赵中正)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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