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钟雨
(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100840)
施工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出发,合同管理的中心任务必然集中在责任、权益变化的调整上。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索赔发生的起因,认识索赔发生的机会、索赔的依据、索赔的各种证据,探讨索赔的有效方法或措施,分析索赔的合同关键,对工程管理实践是很有指导意义的。
施工索赔是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发包人)根据合同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向对方提出的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行为。我们探讨的核心将是承包人的施工索赔问题。
索赔属于正确履行施工合同的正当权益要求,不是惩罚行为,本质上属于经济补偿。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第三方行为导致的。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索赔有利于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这一本来是国际工程承包商的经验总结逐渐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所采纳,索赔管理对推动工程承包市场国际化起着重大作用;索赔有利于建设、施工单位自身素质和水平的提高。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索赔所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为了更好地探讨各种索赔问题的规律及特征,我们做如下简单的分类(见图 1)。
2.1.1 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划分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因非自身责任事件产生的工期延误及额外支出后,向发包人提出的赔偿请求。非自身责任应理解为承包人及其分包的责任,这是施工索赔中最常发生的情况。
承包人向其分包人或分包人之间的索赔,是指承包人与其分包人之间为共同完成工程项目在实施中相互干扰,造成对方利益损失,依据合同、协议发生赔偿的要求。
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是指发包人向不能有效履行合同,不能按质、按期、按量完成合同标的的承包人提出的赔偿要求。需注意,欲达到索赔目的,也必须得到承包人的有关书面认可凭证。
图1 施工索赔的分类
2.1.2 按索赔事件所处合同状态划分
正常施工索赔,是指在正常履行合同中发生的各种违约、变更、不可预见因素、政策变化等引起的索赔,正常施工索赔是常见的索赔形式。
工程缓、停建索赔,是指已经履行合同的工程因不可抗力、资金供应链断裂、政府法令等原因必须中途停止施工所引起的索赔。
解除合同索赔,是指合同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合同另一方行驶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产生的索赔。这种索赔操作难度往往较大。
2.1.3 按索赔依据的范围划分
合同内索赔,是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并可根据条款或协议预先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定责任,按违约规定及工期、费用计算方法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合同内索赔不容易发生争议,索赔成功率较高。
合同外索赔,是指索赔所涉及的内容难以在合同条款及有关协议中直接找到依据,但可参考民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索赔;还有就是虽然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示条款,但可以从明示条款所述的含义、愿望中引申、推断出隐含条款,并依据这些隐含条款向发包方提出施工索赔。
道义索赔,是指承包人无论在合同内或合同外都找不到进行索赔大的依据,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恳可信,为工程的质量、进度及配合尽了最大努力,但由于估价失误或其他原因遭受很大损失,存在较大亏损,恳请发包方尽力给予救助。这种优惠性质的额外付款实际上是一种道义上的救助,只有在遇到合作友好、知情达理的业主方时才有可能成功。
2.1.4 按索赔目的划分
工期延长索赔,是指由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导致计划工期延误,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索赔。工期索赔的实质最终仍反映在经济利益上。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人对施工中发生的非承包人直接或间接责任事件,造成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支出,向发包人提出的经济上的补偿。
2.1.5 按引起索赔的原因划分
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违约索赔;合同内容变更索赔;合同错误或缺陷索赔;不可预见因素(工程环境条件变化)索赔;不可抗力损失索赔;工程停、缓建索赔;解除合同索赔;第三方因素索赔;国家政策、法规变更索赔等。
2.1.6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划分
单项索赔是指某一事件发生对承包人造成工期延长或额外费用支出时,承包人对这一事件的实际损失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因此,单项索赔是针对发生的事件进行的索赔。
综合索赔,也称总索赔或一揽子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工程结算前,将施工过程中未得到解决的、或承包人对发包人答复不满意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综合提出报告,双方进行谈判协商,最终解决的索赔。综合索赔中涉及的事件一般都是单项索赔积累下来的责任划分,费用计算等意见分歧较大的难题,当事人双方往往都各持己见,不能立即加以解决的。
现代建设工程一般规模大、工期长、功能要求复杂、多专业交叉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环境、市场价格波动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尽管在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时双方都力求把各种问题都想到及描述准确,但实际上施工实施中不能达到理想的情况,索赔事件仍不断发生。索赔的内容与索赔的起因有着必然的联系,要想成功索赔,必须了解索赔的具体起因,虽然现实工程千差万别,起因也各有不同,但会有如非承包人责任等共同特征。所以,分析引起索赔的原因,是发现索赔机会,抓住索赔关键,做好索赔管理的核心。
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为了更好地分析现实情况下施工索赔的各种主要原因,我们做如下汇总(见图2)。
图2 施工索赔的原因
2.2.1 建设单位(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违约)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过施工场地。主要是指发包人应完成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保证施工水、电、路、通讯等的畅通,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申报手续,提供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及其他协调手续等。
(2)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主要是指发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或延期支付时,不仅要支付应付款利息,还有可能会发生停工等后果。
(3)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提供其供应的材料、设备。主要是指发包人是否将货送到合同约定场地,是否是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是否超过合同预定的价格等。
(4)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主要是指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指令、批准、特别是图纸变更等。承包人常能较早发现工程进展中的问题,并向发包人提出可能的解决方法,发包人若不能及时解决或批准,将会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进度,形成违约事件,造成索赔。
(5)发包人代表工作失误。发包人代表针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不能正确纠正,提出合同范围外或不能实施的要求,对正常施工工序干扰,强行要求承包人按照某种施工工序或方法进行施工或超过规范要求苛刻检查等。
(6)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违约。当发包人因各种原因(企业信誉、事先有约、债务关系等)直接指定或授意承包人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甚至发包人把某分包单位的确定作为承包人能否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又影响到承包人的利益及工期时,承包人很自然地就会将其的赔偿要求转嫁到发包人的方面,提出相关索赔。
2.2.2 合同变更与合同缺陷
(1)合同变更是指在实施施工合同所确定的目标过程中,对合同范围内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或补充,一般包括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发包人代表或委派人指令。
设计变更,一种是主要针对设计遗漏、图纸互相矛盾、局部内容缺陷等;还有一种是发包人及社会条件造成的。对于第一种设计变更,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发现并提交发包人解决,办理变更手续,对工程量的影响不大。对于后一种变更,即使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是难以预料的。承包人在人力、机械、材料、工序等方面要做很大的调整,同时也是一个机会,向发包人提出相关索赔要求。
施工方法变更是指在执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对某具体施工方法进行修改,并报发包人代表批准。
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的指令,通常为发包人代表在其管理范围内发布必要的、甚至干预性的现场指令。
(2)合同缺陷是指所签施工合同在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的、合同本身存在、现时已不能再做修改或补充的问题。常发现的情况表现如下: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难以分清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合同条款中存在漏洞,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双方对于某些条款理解不一致;合同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等。施工合同缺陷的解决往往是与施工索赔相伴而行的。
2.2.3 不可预见因素与不可抗力
(1)不可预见障碍。根据发包人的工程勘探资料报告及现场资料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墓坑、孤石、古井、断层、溶洞及其他人工构筑物。
(2)不确定性障碍。经现场调查发现地下自然或人工的障碍,但因资料描述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使承包人不能预先准确地作出处理方案及处置费用。
(3)不可抗力,也是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指罕见的自然灾害或特殊社会条件变化,如地震、洪水、罕见的雪灾、异常恶劣的气候、战争状态等。
2.2.4 第三方因素
这里所指的第三方主要包括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与通讯有关的邮电、电信,与物资运输有关的铁路、公路海运等交通运输部门。
2.2.5 合同中断、解除
由于合同中断或解除是在施工合同还没有完成履行而发生的,必然对施工工程双方产生积极损失,发生索赔是不可避免的。
2.2.6 国家政策、法规变更
政策、法规的变化主要是指与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特点的工程造价、贷款利率、税率、建材使用及新技术推广等有关的政策、法规变化,有些会随着市场、技术的变化而经常变化,所以会造成工期与费用的变化,成为索赔的重要起因。
每一施工单位都想以“最短工期”达到“工程成本最低”的这个经营目的。实际上,合同中对工期延误及工期提前的条款是为保证合同工期所设置的约束条件,并不一定是最佳工期。在市场经济特定条件下,发包人或承包人都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关系,做出工期提前或宁肯拖后挨罚的决定。
当承包人意识到自身提前完工所增加的成本大大低于可以从发包人那里得到的提前奖金及提前交用收益时,会自愿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当承包人掌握到工程材料的急剧上涨是暂时现象时,可能采取延期躲避的策略以降低自身所承担的那部分费用,以达到最终减少损失的目的。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情况。对承包人而言,工期延误将使工程成本增加,企业信誉受到影响,虽然形式上是时间损失,实际上是经济损失。工期延误的索赔分为可索赔的延误和不可索赔延误。
对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索赔,一般分为只可索赔工期,只可索赔费用及即可索赔工期又可索赔费用。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承包人不应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还要采取措施赶工,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赔偿。
[案例 1]北京某财富中心配属超五星级千禧大酒店,按合同竣工日期为 2009 年 12 月 31 日,原计划当年 5 月 1 日进行内外装修施工。但由于主体结构一装拖后,当年 10 月 1 日才交付工作面。按照以往经验,冬季装饰施工措施费投入大,工效低。承包方不仅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而且从开工起就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虽然迟于竣工日期,但由于非自身原因得到了索赔的工期及费用,也使企业信誉大增。
合同要求加速施工,是指在合同条款中有要求加速施工的文字记录,发包人充分表示了加速施工的愿望。如某工程的竣工使用日期因故不能改变,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把加速施工的费用写入专用条款中。
直接指令加速施工,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令比原定合同工期提前完成,并有明确的加速施工目标及相应的加速费用补偿。
[案例 2]北京某银泰—航华地下人行通道工程位于十里长安街国贸桥下,原定竣工日期为 2009 年 9 月 24 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 60 周年大庆安保及环境要求,北京 CBD 管委会向承包企业通报了情况,并下达了竣工日期改为 2009 年9 月 5 日的通知。其后双方商定了加速施工补偿条件。
自愿加速施工,是指承包人为了全局利益和某种机会,保持企业信誉,而采取的主动加速施工措施,由此造成的额外成本,不能向发包人提出补偿。
运用网络计划图分析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决定延误是否可以索赔。在工期索赔中,一般只考虑对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或非关键线路因延误而变为关键线路时,才可以提出顺延工期的索赔。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有直接法、比例分析法和网络分析法。其中网络分析法由于其科学的动态性,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可索赔的费用组成: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间接费中的现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保函手续费、交通设施费、咨询费、保险费、利息和税金等;以及分包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和利润等。
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协议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列举出可能发生的索赔费用项目,防止索赔处理中的遗漏项目及审查索赔要求中多列项目。每个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同,每个工程项目的现场条件不同,索赔费用项目当然也是不同的。
下面汇总列出常用的索赔项目(见表 1,仅供参考)。
表1 索赔费用常用项目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施工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计算方法的计算规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工作索赔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总费用法的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工期损失或费用增加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索赔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文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惯例。其中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图纸及变更;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其中法律、法规是指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要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也要在事先约定在专用条款中。
(1)以合同为依据原则,施工索赔要求提出是否合理、合法、合情,合同条款应是第一位的判断标准。无论约定执行的是国际通用的 FIDIC 合同条款,还是我国《建设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都应该以合同为准绳。
(2)实际损失原则,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的存在时提出索赔的前提条件,如工期延误一般不会影响工程管理费用及利润的损失,此类非实际损失,很难得到补偿。
(3)合理分担风险原则,针对不可抗力而言,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责任,是成功索赔所期待的理想结果。
(4)有理有据原则,索赔理由与事实应该充分,索赔证据应尽可能确凿。这是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
(5)初始延误原则,即索赔事件发生在先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是发包人初始延误,则在共同延误时间内,发包人承担延误责任,承包人可以提出补偿。
索赔证据应该具有真实性、及时性、关联性、有效性及全面性。
可以作为索赔证据使用的材料有:书证;物证,如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场材料及设备、封存的样品、工程质量缺陷等;有关当事人陈述;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如工程混凝土强度鉴定、质量责任鉴定等;勘验、检验笔录,如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确定等。
(1)各种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等。
(2)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3)工程各种往来函件、联系单、通知及答复等。
(4)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书面指令和现场签证单。
(5)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有关的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施工变更指令、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使用等资料、施工日志、工地或工序交接记录。
(6)工程有关照片和录像等。
(7)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各种技术鉴定报告或实验报告。
(8)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
(9)市场行情资料。
(10)工程结算资料、会计核算及财务凭证等。
(11)气象报告和资料等。
[案例 3]北京地铁 10 号线Ⅱ期某站台明挖部分基坑围护桩 529 根,由 5.9 m 依次递增至 26.7 m。承包方(中铁)经发包方同意,将打桩工程分包给深大地基工程公司。分包合同中双方约定按总包(中铁)合同文件中的质量、技术规范施工,达到工程师满意。分包方(深大)按施工规范要求打了 10根后,监理工程师检查时认为深度不够,要求每根桩均加深2.5 m,分包方当即口头向甲方代表提出增加费用且被答应。打桩工程至完成。总包却拒绝支付分包方比原设计再加深2.5 m 那部分工程款。
本案中,总包方利用分包方没有及时向总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及工程师未承诺追加额外费用为由不支付加深打桩那部分工程款。分包方应吸取的教训是,在分包合同中没有对加大工程量及工程实施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处理做出明文规定。当需要增加桩深的问题出现后,分包方没有把对谁负责、谁能确保自己收取加大工作量的工程款等基本问题搞清楚。如果分包方弄清了发包方、监理工程师、总承包方、分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与谁有合同关系,对谁负有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会受到如此伤害。本案例中,索赔的三个条件是具备的,但却没能达到索赔成功,这不能不使工程承包方引以为戒。所以承包方从招投标阶段开始就要寻求或求证索赔依据,充实、细化合同专项条款,遵守索赔的程序,推敲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的文辞,尽最大努力达到索赔的成功。
图3 施工索赔的程序
7.1.1 提出索赔要求
按照 FIDIC 合同条件的规定,承包商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 28 d 内,向工程师正式书面发出索赔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否则,将遭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
7.1.2 报送索赔资料
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报告书,并在下一个 28 d 以内正式报出。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还在发展时,则每隔 28 d 向工程师报送一次补充资料,说明事态发展情况。最后,当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在 28 d 内报送此项索赔的最终报告,附上最终帐单和全部证据资料,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要求工程师和业主审定。
7.1.3 会议协商解决
第1次协商一般采取非正式的形式,双方互相探索立场观点,争取达到一致见解。如需正式会议,双方应提出论据及有关资料,内定可接受的方案,争取通过一次或数次会议,达成解决索赔问题的协议。
7.1.4 邀请中间人调解
当双方直接谈判无法取得一致时,为争取友好解决,根据国际工程施工索赔的经验,可由双方协商邀请中间人进行调停。
7.1.5 提交仲裁或诉讼
如任何合同争端一样,对于索赔争端,最终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国际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
索赔意向通知。一般要写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原因及性质,当事人,对承包人的不利影响,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依据的合同条款等。
索赔报告。一般内容是:标题,索赔事件描述,索赔要求及依据,索赔计算,索赔证据资料,附注及报告时间。
7.3.1 建好工程项目
建好工程项目是索赔成功的基础。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克服了重重困难,甚至发现原设计中不合理或错误的地方,提出了改进协议并为业主和工程师采纳;则承包商的索赔要求,甚至是难以实现的索赔要求,或在索赔程序上的某些疏忽,都可能取得业主和工程师的理解和谅解,使索赔得到比较满意的结果。
7.3.2 做好合同管理
做好合同管理是索赔成功的必要条件。首先通晓工程项目的全部合同文件,能够从索赔的角度理解合同条款,不失去任何应有的索赔机会;其次要随时注意业主和工程师发布的指令或口头要求,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及时地提出索赔要求;再次是在编写索赔报告文件和进行索赔谈判时,会运用合同知识来解释和论证自己的索赔权,并能正确计算出自己应得的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
7.3.3 做好成本管理
做好成本管理主要包括定期的(如每月或每季 1 次)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工作,进行成本控制,随时发现成本超支的原因。如果发现哪一项直接费的支出超过计划成本时,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果发现是属于计划外的成本支出时,应提出索赔补偿。
7.3.4 组建强有力的索赔班子
索赔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组建一个知识全面、有丰富工程索赔及合同管理经验、稳定的索赔小组从事索赔工作,是索赔成功的重要条件。索赔小组应由技术专家、工程经济专家、合同法律专家、项目经理及现场工程师组成。
7.3.5 注重索赔证据资料的收集
在索赔过程中,答复发包人提出的质疑,必须要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索赔的合理性,如果证据不完备,索赔可能会无效。因此,收集完整、详细的索赔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索赔证据资料的收集贯穿于整个工程施工及各个方面,工作量很大。需要完善的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7.4.1 善于进行索赔谈判
施工索赔人员的谈判能力对索赔的成败关系甚大。谈判者必须熟悉合同,懂工程技术,并有利用合同知识论证自己索赔要求的能力。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让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最终,要有耐性,不要首先退出会谈,不宜率先宣布谈判破裂。
7.4.2 力争单项索赔,避免综合索赔
单项索赔事件简单,容易解决,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而一揽子索赔(综合索赔)往往数额大,不易解决。实践中到工程结束时还得不到付款。
7.4.3 正确处理好同业主(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
索赔必须取得监理的认可,索赔的成功与否,监理起着关键性作用。索赔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承包商索赔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业主的态度。因此,要搞好相互关系,保持友好合作的气氛,互相信任。用真诚换取对方的信任和理解。创造索赔的平和气氛,避免感情上的障碍。
7.4.4 要在招投标阶段就考虑索赔的可能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就应考虑可能发生的索赔问题,要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适用标准、规范、新的材料或工法。仔细查勘施工现场,以规避风险或有效索赔的可能。
7.4.5 发现潜在索赔机会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坚持监理及业主的书面指令为主,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其口头命令,亦应在事后立即要求其用书面文件确认,或者致函监理及业主确认。同时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每天应有专人记录,并请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签字;当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做好现场摄像、录像,以达到资料的完整性;对停水、停电、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等等,都应做好详细记录;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工程量增减等签证手续要齐全,确保资料完整;业主或监理单位的临时变更、口头指令、会议研究、往来信函等应及时收集,整理成文字,必要时还可对施工过程进行摄影或录像。又如甲方指定或认可的材料或采用新材料,实际价格高于预算价(或投标价),按合同规定允许按实补差的,应及时办理价格签证手续。凡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施工,没有相应预算定额计价时,应收集有关造价信息或征询有关造价部门意见,作好结算依据的准备。其次,在施工中需要更改设计或施工方案的也应及时做好修改、补充签证。另外,如施工中发生工伤、机械事故时,也应及时记录现场实际状况,分清职责;对人员、设备的闲置、工期的延误以及对工程的损害程度等,都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此外要十分熟悉各种索赔事项的签证时间要求,区分 24 h、7 d、14 d 等时间概念的具体含义。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挖土工程、拆除工程,都必须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否则时过境迁就容易引起扯皮,增加索赔难度。做到不忘、不漏、不缺、不少,眼勤、手勤、口勤、腿勤。不能因为业主代表的口头承诺而疏忽文字记录,也不能因为大家都知道就放松签证。这些都是工程索赔的原始凭证,应分类保管,以创造索赔的机遇。
施工索赔是承包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内容,在索赔实践中,不但要善于发现和把握索赔机会,还要广泛收集与整理索赔有关的证据和资料,更应遵守诚信、互利双赢的原则。按照合同、证据处理索赔问题。做到及时、准确地按照程序进行索赔,这样才能保证索赔成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索赔工作的健康发展对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提升整个建筑市场信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视索赔管理,培养索赔意识,抓住索赔机会,达到成功索赔是承包企业追求的理想状态。对于承包企业的生存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